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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1 五四期刊“反革命”一词出现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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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伐前夕,“反革命”一词已在中国社会尤其是知识阶级中流传开来。1925年9月,《现代评论》杂志有文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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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社会里面——尤其是在知识阶级里面,有一种流行名词“反革命”,专用以加于政敌或异己者。只这三个字便可以完全取消异己者之人格,否认异己者之举动。其意义之重大,比之“卖国贼”“亡国奴”还要厉害,简直便是大逆不道。被加这种名词的人,顿觉得五内惶惑,四肢无主,好象宣布了死刑是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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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革命罪条例》的出台,意味着中国历史上首次立法将“反革命”定为一种刑事罪名。鉴于武汉国民政府是国共两党联合执掌,因而也可以说,“反革命罪”的出笼,是国共两党共同推出的。《反革命罪条例》的出台,意味着“反革命”由一个谴责性的政治话语,提升为一种严厉的刑事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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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司法部长徐谦介绍,《反革命罪条例》是参考苏联“新刑律”而制定的。笔者考证,徐谦所称的苏联“新刑律”,当指1926年制定、192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苏俄刑法典》。该法典的“分则”第一章,即为“反革命罪”。[26]不过,1927年2月25日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又专门颁行《国事罪条例》,该条例又名《反革命罪及对苏联特别危险的妨害管理秩序罪条例》。[27]而武汉国民政府于1927年2月9日通过的《反革命罪条例》,其条文内容与后者更接近(参见表4-2)。这意味着武汉国民政府在制订《反革命罪条例》时,很可能参考了苏联尚未正式颁行的《国事罪条例》草案。考虑到当时武汉政府直接受苏联顾问鲍罗廷指导,以及“联俄”、“师俄”的历史背景,这一情形自不足为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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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2月10日,亦即武汉临时联席会议通过《反革命罪条例》之翌日,“人民审判委员会”即首次运用该条例,审判陈嘉谟和刘玉春。这一案件被直接定名为“陈刘反革命案”。[28]陈嘉谟和刘玉春也许做梦也不曾料想,他们竟会成为中国历史上被“人民审判”的“反革命犯”的鼻祖。如同“反革命罪”一样,“人民审判”也是仿效苏俄的产物。审判委员会由党政军各机关、各民众团体的“人民”代表15人组成。司法部长徐谦为审判委员会主席。因“人民审判”“反革命案”的新奇性,各方新闻记者和数百人前来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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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程序颇具仪式色彩,先由“人民论告”代表控告,继由“国家论告”代表控告,所控陈、刘犯罪事实包括“抗拒革命军”、“牵制革命军”、“惨杀革命同志”、“压迫革命运动”、“以人民为护符”、“放火掠夺”、“残害人民”等,并声称陈、刘之罪,“罪不容诛,希望人民审判委员会,执行无上威权,以革命之法律,立时解决,以为反革命者戒”。法庭在详细审问陈、刘之后,还要求两人发表受审“感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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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嘉谟胆小惶恐,申言“因从前未读革命书,不知道为反革命”,“现读革命书,非常觉悟,甚佩服孙总理,并甚信三民主义,深知从前之非,实为惭愧。”刘玉春则正襟危坐,态度强顽,虽然也声称“观《三民主义》、《建国方略》等书,甚佩服革命军”,但一再强调“我是服从长官命令,不敢承认有罪”。“即承认犯反革命罪,亦是代长官犯罪。”[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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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沫若当时在北伐军总政治部任职。刘玉春被俘后,郭沫若曾和他有过一次“对谈”。刘向郭解释他之所以死守孤城,是“忠于军人职守”,军人“只晓得服从上官命令”。若干年后,郭沫若回忆北伐战史时,尚觉得刘玉春“很真率”,“在旧军人中的确要算是难得的一个人物”。[30]正如齐锡生在《中国的军阀政治(1916~1928)》一书中所指出的,北洋军阀内部亦有一定的行为准则,如特别重视对上级主官的忠诚,重视旧的伦理道德等。[31]尤其对上级主官忠诚是一种最受推崇的“美德”。刘玉春死守孤城,不仅仅体现他如何“勇”,更体现他对上司吴佩孚如何“忠”。当时社会舆论对他的赞许亦在于此。刘玉春后来回忆说,当吴佩孚决定要坚守武昌城时,“诸将领皆言武昌城大兵单,不易守,不如退师江北”,但吴佩孚斥责说:“尔等在湖北多年,当为湖北守省城,若弃省城,是弃湖北也。”当吴佩孚任命他为武昌守城总司令时,刘玉春深知“守城难”,但考虑到自己应该“报答”吴佩孚,遂受命。[32]刘玉春之所以要对吴佩孚“报恩”,乃因两年前,刘一度被北军第八师师长王汝勤排斥而被解除旅长职,转而投奔吴佩孚,被吴氏接纳并“引为心腹”,委以“高等军事顾问”等要职。刘因此对吴佩孚“感激入骨,愿为之死”,“所以决心图报者在此,所以始终不渝者亦即在此耳”。[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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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刘玉春对上司吴佩孚的“报恩”和“忠诚”,虽在北洋军阀的行为准则中被视为“美德”,却有悖于革命军的新道德规范。新的道德规范乃以“人民”利益为核心,对个人的“忠诚”显然不能违背大多数“人民”的利益。正如郭沫若在和刘玉春“对谈”时所强调的:军人固然要服从上官命令,但“军人的天职是在保卫人民的,所该服从的命令是保卫人民的命令”,“不是专为某一个人效奔走犬马之劳”。[34]在刘玉春自认是“忠于职守”的行为,在北伐军的新伦理中,则成了违背人民利益的“反革命”。三年后(1930年),刘玉春回忆武汉受审情节,曾有如下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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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谦曰:尔何不早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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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春曰:玉春是国家大将,有守土之责,若是革命军中大将,见枪响即投降,诸公以为何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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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谦无以对,又曰:尔是反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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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春曰:汝言又差矣,我从未入革命党,何言反革命!中国人民四万万,隶革命军者不过二十余万,其余者皆反革命耶![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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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察陈、刘两人的“感言”和答词,颇具别样意味。陈氏认为,从前没有读过革命书,既不知什么是革命,也不知什么是反革命。同样在刘氏看来,只有革命的人才有反革命的资格,而本来就不知革命为何物的人,何言反革命。这是一个颇堪注意的论理。对革命者而言,被称作“反革命”是一种莫大的耻辱;而对那些本来就不认同革命的人来说,被称作“反革命”并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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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春还辩称,中国绝大多数民众没有参加革命,“不革命”并非都是“反革命”。他也许不知,在当时国共两党的言说中,“不革命就是反革命”。如蒋介石训诫黄埔学生说:“古人云:‘不为圣贤,便为禽兽’。余更续数语曰:‘不为信徒,便为叛逆’。更进一言曰:‘不为同志,便为寇仇’。”“不为革命,便为叛逆。”“所以不革命这句话,简直就是说反革命罢了。没有不革命的人,而不做反革命的。”[36]毛泽东与彭述之当时分别担任国、共两党的中央宣传部部长(毛为代理),主掌两党的意识形态诠释与宣导。两人的下列表述大体相似。彭氏斩钉截铁地说:“现在已经到了一个历史的最坚决的时期了:不革命,便要反革命。”[37]毛氏也义正词严地指出:“中国革命派、反革命派已到了短兵相接时候……在中国现在时候,一切中立派的人、中立派的报都一定迅速变其态度,或者向左跑入革命派,或者向右跑入反革命派,从前灰色的中立的面具现在是不能再戴着了。”[38]毛泽东还进一步将这种两极分化理论运用于对世界革命形势的分析:“现在世界上局面,乃革命反革命两大势力作最后争斗的局面。这两大势力竖起两面大旗:一面是赤色的革命的大旗,第三国际高擎著,号召全世界被压迫民族与被压迫阶级都集于其旗帜之下,站在一边;一面是白色的反革命的大旗,国际联盟高擎著,号召全世界反革命分子都集于其旗帜之下,站在另一边。那些中间阶级,在西洋如所谓第二国际等类,在中国如所谓国家主义派等类,必须赶快的分化,或者向左跑入革命派,或者向右跑入反革命派,没有他们‘独立’的余地。”[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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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共两党精英的革命话语内涵虽有出入,其内在逻辑理路却有着惊人的一致:“革命”与“反革命”,非白即黑,非圣即魔,二者之间不允许存留任何灰色地带和妥协空间。“中立派”、“中间派”、“骑墙派”、“第三种人”或难于自存,或备受谴责和排斥,甚至认为“不革命”比“反革命”更可恶,更危险,因为“不革命则真意未可知,尚有反复余地,至反革命斯无复能反复矣”。[40]当时北方的《大公报》对此发表社评曰:“国人喜言革命,而不革命者实居多数……乃今之言曰:‘不革命即是反革命’,令人已无回翔余地。”[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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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与反革命:社会文化视野下的民国政治 三 “杀鸡吓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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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审判陈嘉谟和刘玉春,专门制定一个法律条例;为了审判陈嘉谟和刘玉春,专门成立一个“人民审判委员会”。就《反革命罪条例》的严厉性而言,陈、刘两人定处极刑;就审判现场的气势而论,陈、刘更是难逃法网。然而最终的结果却大出人们的意料。2月10日的审判,虽然大张旗鼓,声势浩大,却以“择日再判”而收场。而所谓“择日再判”实际成为“不了了之”的遁词。而这一切,似乎早有“预谋”。就在审判前夕,审判委员会主席徐谦已向外界透露,将对陈、刘“从宽发落”。[42]这意味着,法庭煞有介事的审问,不过是一场精心安排的“政治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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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政府对陈、刘何以审而不判,各方说法不一。当时外间猜测,是为了“怀柔”北洋军队,以广招徕。只是武汉“民众”强烈要求公审,不审不足以平民愤,于是审判乃成了一场政治“表演”。另一方面,这个时期的革命党人,其对中国旧的道德伦理,可能仍怀有相当的敬畏。“忠诚”、“孝顺”、“服从”,正是中国传统伦理所推崇的“美德”。亦因为此,刘玉春死守孤城时的“勇烈”,刘被俘后的“可杀不可辱”及在法庭上的“凛然大气”,一再博得社会舆论的同情。即使在北伐军一方,亦不乏“佩服”刘玉春,甚至称许他为“英雄”者。[43]据刘玉春称,他被俘后,不仅没有被虐待,反而受到礼遇。蒋介石、唐生智、张发奎等北伐军将领或遣人问候,或亲到其居处慰问。[44]包惠僧在回忆录中,也认为刘玉春是一个“硬汉”,并称“刘玉春的为人处事,得到很多人的同情,邓演达对他还有点爱才之意;但刘玉春愿意当俘虏,不愿意当降将,结果把他同陈嘉谟一起关了几个月释放了”。[45]宁汉分裂后,武汉方面的唐生智、张发奎有意起用刘玉春襄助军事,任命刘玉春为军事参议、北路总指挥。未久,宁汉合流,唐生智宣布下野,刘玉春辞职北返,隐居天津,于1932年5月逝世。陈嘉谟亦于宁汉分裂后获释,抗战时死于天津。[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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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临时联席会议的速记录清楚显示,《反革命罪条例》完全是为审判陈嘉谟和刘玉春而制定的。陈、刘作为中国历史上最早被审判的“反革命犯”应无疑义。本章最初的写作计划亦到此为止。然而,当笔者翻阅苏联人巴库林写的《中国大革命武汉时期见闻录》时,有一段文字分外醒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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