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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乡村颓败了》,上海《民国日报》1930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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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湖北县政概况》(4),第11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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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引自程方《中国县政概论》(下),商务印书馆,1940,第471~4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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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徐德嶙:《地方自治之理论与实施》,法学编译社,1933,第131~1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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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梁漱溟:《北游所见记略》,《梁漱溟全集》第4卷,山东人民出版社,1991,第8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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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李实口述、王玉整理《辛亥革命时的乡居见闻》,《襄樊文史资料》第4期,1986年,第20~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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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孙怀仁:《中国财政之病态及其批判》,生活书店,1937,第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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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沈松侨:《地方精英与国家权力——民国时期的宛西自治,1930~1943》,《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21期,1992,第3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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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与反革命:社会文化视野下的民国政治 第十二章 县长:基层地方官的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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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民党执政时期,县长与县党部书记,一个是一县的行政长官,一个是一县的党的首脑,名义上似乎难分伯仲,实际上是一主一从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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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长,清以前称知县,入民国后改称知事。国民党执政后易名县长。从知县到县长,似乎只是称呼的改易。作为一县之长,县长与知县确有许多传承和延续之处。几千年间,县作为基层政权在形式上始终没有变化,许多县的名称和区划甚至保留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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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传承和延续只是近代中国县政的一个侧面。在从王朝国家体制向政党国家体制的转变过程中,基层政治运作亦不可避免地随着上层统治体制的剧变而改观。在国家政权不断向社会基层深入、扩张和渗透的过程中,县不再是传统皇权与绅权的交接点,县长也由直接治理百姓的“治事之官”逐渐蜕变为承转公文的“治官之官”。与此同时,基层政治运作也由“无为”趋向“有为”,由消极趋向积极。然而,正是在这“无为”与“有为”、消极与积极的转换过程中,无论是传统意义上的官民关系,亦或现代意义上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均随之发生了流徙迁变。国民政府时期基层地方官的转型及其在转型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无疑是反映这个时期中国基层政治变迁的一个绝佳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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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与反革命:社会文化视野下的民国政治 一 铨选和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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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事胚胎,皆由州县”。在帝政时代,县是中国最低一级的基层政权,是封建官僚机构的末梢。县官乃吏治之基,在整个国家政体中起着一种基础的作用,所谓“牧令为亲民之官,一人之贤否,关系百姓之休戚”,因此,历代君主都十分重视县官的选用。县官用得其人,素质较好,吏治就清明,地方就得到治理,百姓就得到安宁;反之,县官不得其人,鱼肉百姓,必然是官逼民反,天下大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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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鉴于基层党治空虚,党务局限于城市和上层的状况,将县以下基层政治托付于县长一身,因而对县长的期盼至为“殷切”:大而言之,“一省一国政治之修明,莫不以县为起点”;小而言之,一县人民之生计,“均视县政之优劣为进退”,而“县政之优劣,又全随县长个人为转移;一言一行,直接影响于人民,间接影响于党国”。[1]于是县长乃成为这个时期地方政治关注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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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诸中国旧制,县官无论是荐举,还是科举,均是廷择外放,“吏部掌理天下百官”,签分直省。这是奠定中国大一统王朝的重要基础。入民国后,各省军阀割据,中央权威衰微,各省竞相自放县长,廷择外放之制遂被废弃。自放县长带来两大弊端:一是进一步削弱了中央对基层政权的统制能力,导致县长唯省令是从。县长心中“只知有省,不知有国”,地方主义意识更形助长。二是县长任用漫无标准。在北京政府时代,县缺成了大小军阀用来奖赏下属或送人的礼品。这个时期,副官马弁当县长者比比皆是。县长的地位也低落到无可再低落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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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党执政后,对县长的任选渐加注意,几度颁布县长任用法规,力图将县长任用纳入国家正轨。然而,在积非成是之后,依然蹈常袭故。据1928年颁布的县组织法,规定县长由省政府任用。次年6月,国民政府重订县组织法,规定县长人选由各省民政厅长提出合格人员二至三名,经省政府择一代理,再由省政府检同履历书咨请内政部转送铨叙部审查,审查合格后,再由国民政府正式任命。1933年,内政部再次重申,凡未经国民政府明令正式任命的各省现任县长,无论省政府以何项名义发表,均应作为代理县长。试署、实授系由中央任命,并规定代理期间不得逾三个月,试署期间为一年,实授则为三年一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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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此,县长任用权在法理上是在中央而不在省府,但事实不然。各省县长呈荐中央任命的只是极少数。1939年,内政部称:“现时(各省县长)凡铨叙不合格者,实则任用早已经年,殊非慎重铨叙之道”。实际上,送请中央铨叙审查已属难得,多数实际“延未送审”。[3]以江西为例,直至1941年3月,83位在任县长中,经中央审查具有铨叙资格者仅18人。[4]内政部对各省县长如何任用、更调,“真相莫明”,徒叹奈何。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内政部一再要求各省“慎选县长”,但各省任用的县长仍多未能达到中央所定的法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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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时期,县长任用,主要通过考试和荐举两途。考试本是中国传统知县选拔的“正途”。袁世凯当国时,曾举行县知事考试四次,录取后由内务部分发各省任用。[5]其后,军阀割据,此项考试未再举行。孙中山对中国传统考试制度情有独钟,尤以厉行县长考试为唯一途径。南京政府成立后,内政部于1928年拟订《县长考试暂行条例》公布实施。与中国传统不同的是,县长考试不是由国家统一举行,而是由中央简派典试大员前往各省举行。1928~1929年两年间,江苏、浙江、安徽、江西、福建、广东、广西、湖南、湖北、云南、河北、山东、山西等省均先后举行县长考试,少则1次,多则3次,共计录取1300余名。[6]其后,考试院正式成立,将内政部所颁之《县长考试暂行条例》明令废止。但考试院迟迟未颁新的条例,县长考试除在少数省区继续举行一两次外,多数省区未再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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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各省所考取的县长,其出路并不甚佳。以湖北为例,1928年,湖北考取县长40人,五年后跟踪调查发现,内有3人亡故,15人赋闲,9人离省,5人转就他业,1人因案判刑,1人被交付惩戒,只有6人在任县长。1930年,湖北考取县长29人,三年后跟踪调查发现,只有两人在任县长。[7]这种情形并非一省如此。江西省在战前先后举行县长考试4次,计录取63名,而实际任用为县长者仅12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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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取县长的实际录用率如此之低,其因素固然复杂,但有两点值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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