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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5100 [35] 孙怀仁:《中国财政之病态及其批判》,生活书店,1937,第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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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5102 [36] 沈松侨:《地方精英与国家权力——民国时期的宛西自治,1930~1943》,《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21期,1992,第3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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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5107 革命与反革命:社会文化视野下的民国政治 [:1703000749]
1703005108 革命与反革命:社会文化视野下的民国政治 第十二章 县长:基层地方官的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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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5110 在国民党执政时期,县长与县党部书记,一个是一县的行政长官,一个是一县的党的首脑,名义上似乎难分伯仲,实际上是一主一从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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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5112 县长,清以前称知县,入民国后改称知事。国民党执政后易名县长。从知县到县长,似乎只是称呼的改易。作为一县之长,县长与知县确有许多传承和延续之处。几千年间,县作为基层政权在形式上始终没有变化,许多县的名称和区划甚至保留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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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5114 但是,传承和延续只是近代中国县政的一个侧面。在从王朝国家体制向政党国家体制的转变过程中,基层政治运作亦不可避免地随着上层统治体制的剧变而改观。在国家政权不断向社会基层深入、扩张和渗透的过程中,县不再是传统皇权与绅权的交接点,县长也由直接治理百姓的“治事之官”逐渐蜕变为承转公文的“治官之官”。与此同时,基层政治运作也由“无为”趋向“有为”,由消极趋向积极。然而,正是在这“无为”与“有为”、消极与积极的转换过程中,无论是传统意义上的官民关系,亦或现代意义上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均随之发生了流徙迁变。国民政府时期基层地方官的转型及其在转型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无疑是反映这个时期中国基层政治变迁的一个绝佳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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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5120 革命与反革命:社会文化视野下的民国政治 一 铨选和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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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5122 “万事胚胎,皆由州县”。在帝政时代,县是中国最低一级的基层政权,是封建官僚机构的末梢。县官乃吏治之基,在整个国家政体中起着一种基础的作用,所谓“牧令为亲民之官,一人之贤否,关系百姓之休戚”,因此,历代君主都十分重视县官的选用。县官用得其人,素质较好,吏治就清明,地方就得到治理,百姓就得到安宁;反之,县官不得其人,鱼肉百姓,必然是官逼民反,天下大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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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5124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鉴于基层党治空虚,党务局限于城市和上层的状况,将县以下基层政治托付于县长一身,因而对县长的期盼至为“殷切”:大而言之,“一省一国政治之修明,莫不以县为起点”;小而言之,一县人民之生计,“均视县政之优劣为进退”,而“县政之优劣,又全随县长个人为转移;一言一行,直接影响于人民,间接影响于党国”。[1]于是县长乃成为这个时期地方政治关注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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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5126 按诸中国旧制,县官无论是荐举,还是科举,均是廷择外放,“吏部掌理天下百官”,签分直省。这是奠定中国大一统王朝的重要基础。入民国后,各省军阀割据,中央权威衰微,各省竞相自放县长,廷择外放之制遂被废弃。自放县长带来两大弊端:一是进一步削弱了中央对基层政权的统制能力,导致县长唯省令是从。县长心中“只知有省,不知有国”,地方主义意识更形助长。二是县长任用漫无标准。在北京政府时代,县缺成了大小军阀用来奖赏下属或送人的礼品。这个时期,副官马弁当县长者比比皆是。县长的地位也低落到无可再低落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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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5128 国民党执政后,对县长的任选渐加注意,几度颁布县长任用法规,力图将县长任用纳入国家正轨。然而,在积非成是之后,依然蹈常袭故。据1928年颁布的县组织法,规定县长由省政府任用。次年6月,国民政府重订县组织法,规定县长人选由各省民政厅长提出合格人员二至三名,经省政府择一代理,再由省政府检同履历书咨请内政部转送铨叙部审查,审查合格后,再由国民政府正式任命。1933年,内政部再次重申,凡未经国民政府明令正式任命的各省现任县长,无论省政府以何项名义发表,均应作为代理县长。试署、实授系由中央任命,并规定代理期间不得逾三个月,试署期间为一年,实授则为三年一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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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5130 依此,县长任用权在法理上是在中央而不在省府,但事实不然。各省县长呈荐中央任命的只是极少数。1939年,内政部称:“现时(各省县长)凡铨叙不合格者,实则任用早已经年,殊非慎重铨叙之道”。实际上,送请中央铨叙审查已属难得,多数实际“延未送审”。[3]以江西为例,直至1941年3月,83位在任县长中,经中央审查具有铨叙资格者仅18人。[4]内政部对各省县长如何任用、更调,“真相莫明”,徒叹奈何。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内政部一再要求各省“慎选县长”,但各省任用的县长仍多未能达到中央所定的法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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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5132 国民政府时期,县长任用,主要通过考试和荐举两途。考试本是中国传统知县选拔的“正途”。袁世凯当国时,曾举行县知事考试四次,录取后由内务部分发各省任用。[5]其后,军阀割据,此项考试未再举行。孙中山对中国传统考试制度情有独钟,尤以厉行县长考试为唯一途径。南京政府成立后,内政部于1928年拟订《县长考试暂行条例》公布实施。与中国传统不同的是,县长考试不是由国家统一举行,而是由中央简派典试大员前往各省举行。1928~1929年两年间,江苏、浙江、安徽、江西、福建、广东、广西、湖南、湖北、云南、河北、山东、山西等省均先后举行县长考试,少则1次,多则3次,共计录取1300余名。[6]其后,考试院正式成立,将内政部所颁之《县长考试暂行条例》明令废止。但考试院迟迟未颁新的条例,县长考试除在少数省区继续举行一两次外,多数省区未再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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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5134 早期各省所考取的县长,其出路并不甚佳。以湖北为例,1928年,湖北考取县长40人,五年后跟踪调查发现,内有3人亡故,15人赋闲,9人离省,5人转就他业,1人因案判刑,1人被交付惩戒,只有6人在任县长。1930年,湖北考取县长29人,三年后跟踪调查发现,只有两人在任县长。[7]这种情形并非一省如此。江西省在战前先后举行县长考试4次,计录取63名,而实际任用为县长者仅12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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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5136 考取县长的实际录用率如此之低,其因素固然复杂,但有两点值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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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5138 一是考试及格者难以胜任县长职务。按照当时内政部公布施行的《县长考试暂行条例》,县长考试分四试进行:第一试为三民主义、建国方略、建国大纲及中国国民革命史;第二试为法学通论、经济学原理、政治学原理、中外近百年史、中国人文地理;第三试为现行法令概要、国际条约概要、本省财政、本省实业及教育、本省路政及水利。以上三试均为笔试,第四试注重应试人的经验及才识,以口试行之。[9]以上为江西省县长考试所规定的科目,其他各省的县长考试内容也大同小异。观其考试形式,仍是变相的科举考试。在科举时代,“正途”出身的知县不得不依赖僚属辅治,否则一筹莫展。这也正是中国幕僚制度得以长期延续的一个重要原因。国民政府时代,县政的繁剧已远非昔比,任县长者,不但需要相当学识,尤贵具有相当经验、领导才能与德行,否则难以胜任。科举式的论文考试,最多只能考察学问的优劣,至于办事的才能,尤其是公廉的品性,决难于咄嗟之间测验出来。这也是科举制度受识者诟病的要因。事实上,各省考试取录县长的政绩大多平平,或朝气有余而经验不足,或勇于赴事而应付乖方,动辄触犯多如牛毛的法令,以致撤职查办者颇不乏人。江苏1928年考试录取11名县长。第一名初任吴县县长,不到一年即因事撤职,后其又任邳县县长,未久又以贪污罪判刑。[10]1928年广西举行第一次县长考试,与试者数百,仅录取一名。该人考试成绩虽好,而出任县长后却政绩平庸,一连任了七年,一直是一个四等县县长。[11]诸如此类,使考试县长逐渐失去人们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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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5140 考取县长录用率低的第二个重要原因,是国家对县长任用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各省自行其是。考试只是选拔县长的途径之一,而非唯一正途。除考试外,更多的县长出自保荐。按照国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各省任用县长,先由民政厅长提出合格人选2~3名,再依法定手续转请任命。这实际上将县长的初选权委诸民政厅长一人之手。民政厅长大权在握,难免滥用职权,任用私亲,甚至以县缺为聚敛的工具。1929年,传闻江苏省民政厅长缪斌出卖县长和公安局长职位:一等县县长6000元;二等县县长5000元;三等县县长4000元[12]。1934年,湖北省21名考取县长联名上书考试院,控告湖北省民政厅长孟广澎滥委县长,函称:“近年以来,任用县长漫无限制,不问候用者之资格如何,但视其运动力之大小为断,夤缘奔竞,相习成风”。当时,湖北候用合格县长不下数十人,内中不少经考试合格者竟投置闲散,而一些不具备正式资格者却相继登庸。[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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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5142 由于县长职位多为夤缘而来,自然也难免缘尽而去。于是乎,每一位省长官上台,民政厅长必随之而换;而每一次民政厅长的更替,必然出现一次县长大换班。时称“更换一次首长,荐信三尺,带员数十,赶走一半”。[14]真可谓一朝天子一朝臣,你方唱罢我登台。抗战初期,张治中就任湖南省政府主席时,各方介绍请委以县长者多达五百多人。[15]县缺成为省厅长官用作酬应拉拢的工具。在任县长既随时有解职之虞,因而在职期间,就无日不在打算失业后的生活出路,小则收受贿赂,大则贪污公款,基层吏治自然日滥。这正是民国以来各省自放县长所导致的基层官常失范的一个表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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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5148 革命与反革命:社会文化视野下的民国政治 二 资格与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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