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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6163 为什么有相当文化和社会地位的人不屑当保长?大致有这样几方面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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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6165 第一,保长地位低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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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6167 在国民党政府的行政层级里,保长是一个最低微的公务员,“上自高级一切文武官员,下至所丁役卒等类,凡有莅临,必须诚惶诚恐,必敬必恭”。[82]在清代以前,人们将“乡约、保正、差”比做“蚊虫、跳蚤、虱”;这个时期,民众心理仍以对待过去乡约保正的态度来对待保甲长。[83]尽管在“新县制”下,国民党政府正式承认保长也是公务员,但实际上保长永无上进的机会,相反常受上官凌虐辱骂,甚至性命堪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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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6169 1940年代的湖北省民政厅档案中有这样两份材料:一是湖北黄陂自治乡第5保保长熊绍初因该保壮丁迟交一天,被乡长捆绑毒打一顿,勒索硬币80元,草鞋费2元。二是在湖北南漳,有某国军部队饬令一保长以半价购米,保长无法应付,竟被吊打,气愤之余,投水自杀。[84]再如在湖北枣阳,某国军一团长率领数百人过境,因酒席招待不周,借故将保长枪杀。[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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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6171 在兵荒马乱时期,保甲长遭过境军队鞭笞奴使,凌砾呵叱,几乎是家常便饭。其时湖南民间有一土谚:“保甲长,脑壳痒”,意谓保甲长常有生命危险。[86]蒋介石对此也有所察觉。他在抗战时期所颁《县各级纲要实施办法》中指出:“过去保甲长多为警役兵队上官凌虐辱骂,故社会咸贱视之,洁身自好之士,每每不愿充任,今应一反其所为,不准凌虐辱骂,违者处罚”。[87]可见这个时期保甲长的社会地位与清代的乡约保正相比,并没有太大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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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6173 第二,保长职责繁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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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6175 保长虽然地位低微,但“国家的一切政令多是要经过县府透过保甲这一层,才传达到人民身上”,地方官吏常以保长为“征役承差的头目,事事物物,皆诿在他的身上”。在保甲制度建立之初,“防治奸宄”是保甲长的唯一职责,但其后各级地方官吏视保甲为万能,将一切政令均付之保甲长去实施与推行,漫无限制地滥用保甲,“无论保长能不能担负,应不应办理,总是要找保长,骂保长”。[88]保长的经常工作,如办理户口异动、征兵、征工、征粮、派款、借物、募债……“不单是一保一甲的人的管、教、养、卫之权操诸保甲长之手,就是危害国家的刑事犯也靠保甲长来防止”。[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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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6177 湖北省民政厅档案中存有1947年湖北建始县县长对保长的两则训令:一是“严限第3保保长缉拿惯匪崔南轩,否则以通匪论”;二是“本年(田赋)征实由各保保长具限状于11月15日扫数催齐”。在有的地方,连公路沿线的电线杆、树木亦责成保甲长保护,倘有疏虞,保甲长还要负赔偿之责。[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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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6179 按照韦伯的理论,地方行政机构的正规化,必须具备几个基本条件:一是必须有可靠的薪金;二是职业稳定,并有晋升机会。[91]国民党政权既要极力向下渗透,又缺乏赖以支撑的财政基础。在“新县制”以前,保甲长为义务职。保长每月只有一两元的办公津贴,自嘲“管、教、养、卫四件事,衣、食、住、行一元钱”。这实际上是默许保甲长从所辖民众身上榨取钱财作为报酬。所以当时谚语反讽保长:“管、教、养、卫一件办不好,衣、食、住、行四样都满足”。[92]“新县制”推行后,保长由义务职改为有给职,但薪俸甚低,有的地方保长月薪仅购一斗米,有的地方保长月发一石谷。[93]所以当时人们认为,除非别有企图,一般人是不愿担任保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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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6181 第三,保长的边际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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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6183 这里所说的边际地位,乃指保长处于官系统与民系统的交接位置。一方面,保长是国家行政和地方行政的最下层执行人,负有国家基层公务员的基本职责,但另一方面,保长并未享有普通公务员所享有的政治地位、晋升机会和经济待遇。而且保长毫无例外地由本地人担任,在法理上应是一保之内的自治领袖,必须办理保内各项自治事务,为保内民众谋利益。由于保长所处的边际地位,当官民利益一致或当官系统消极无为时,保长也许尚能应付裕如,比较容易扮演好自己的中介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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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6185 然而,30~40年代的国民党政权一天天地往下伸张,而这种伸张所带给老百姓的,只有没完没了的“索取”,而毫无“给予”。在这种情况下,保长所扮演的角色,仿佛是政府的一只“扒手”。正如当时谚语所云:“要钱问保长,要命(指抽壮丁)问保长”。[94]笔者从档案中检阅1940年代湖北各县保办公处的一些会议记录草本,发现摊派是当时各地保甲长的主要职责。1942年,湖北省民政厅一视察员下乡调查时,叩问保长职掌,“概答以为乡长跑路及捉兵催谷相对”,“各保工作以办理兵役及粮政为首要,其他率多敷衍”。当时保长亦自称:“除摊派外,少会议;除催款外,无工作”。[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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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6187 湖北鄂城县龙灵乡第8保办公处会议记录(1949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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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6189 (1)层峰催提壮丁,急如星火,希各欠数甲长速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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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6191 决议:迅速征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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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6193 (2)前奉令派本保之民夫,各甲如未扫数,继续催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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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6195 决议:火速派夫送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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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6197 (3)乡公所派第4保保长赴县受训,摊本保主副食服装用具旅费各项款光洋1元4角,请公决案。决议:按甲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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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6199 (4)乡公所2、3两月公杂及会费,计摊本保3元1角,应如何筹缴案。决议:按甲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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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6201 (5)奉县长3月20日手令:大军云集县城,所派烧柴逾期已久,并未扫数,仰即日一律交清,否则以贻误军需论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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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6203 决议:按欠数火速送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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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6205 (6)奉令核配本保烧柴2300斤,请公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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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6207 决议:按甲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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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6209 (7)区署修理房屋及开办费,摊本保光洋2元5角,限4月10日送乡公所转交;又每月津贴不敷费用光洋1元,应如何筹缴,请公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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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6211 决议:按甲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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