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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和清末民初的其他城市,都有暴动和各种形式的群体性政治冲突。但也不能说这些暴动、罢工和示威游行形成一种“暴力示威的文化”。在西方,警务改革者先从区分在文化和社会地位上有明显鸿沟的“危险阶层”入手,(111)最后把犯罪和城市暴力定义成异常行为。中国的警务改革者则以人之常情为出发点,即使在城市生活动荡不安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异常行为当然也不可能是常态现象。中国人借用了组织化工作平台和警察职业化的概念。但是,他们没必要全盘接受人之常情和异常行为等有产阶级概念,以及支撑现代官僚式警察社会的理念和说辞。中国人在他们的儒家思想里自有一套扬善惩恶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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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警察不仅要对任何异常的苗头感觉敏锐,而且要有公众归附道德和社会秩序的坚定信念。有名警察厌烦街市上的嘈杂,身为警务学堂讲师,他不无清高地说,走在北京的“大街小巷,每走一步,我都能听到人们说下流话、骂人话和脏话、粗话、坏话……妇女和姑娘都这么说话”。(112)警察要履行其职务相关的扬善要求,应该劝告人们不能这么说话,自己也要作出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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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如此,某些中国城市中人之常情最重要的表现形式,如与家庭生活密切相关的节日仪式等,往往要靠在街市热闹来显摆。可以想象,具有官身的警察定会受过特殊关照不要干预这种合理的热闹。警方虽有规定,“不准大声唱歌唱戏”,扰人睡眠,但人们通过唱歌庆祝来表达情感,这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在晚上你听见有人毫无理由地唱戏或唱歌,大声喧哗,敲锣打鼓,吹喇叭放鞭炮”,你可以责令其停下来。如果他们拒不服从,就逮捕他们。唯一的例外只有节日期间(农历新年、端午节和中秋节)以及皇帝生日当天,或“当有喜事丧事,孩子满月,(113)家庭成员的嫁娶,夜间迎客入宿”。在这些情况下,“以唱戏唱歌,大声喧哗,敲锣打鼓,吹喇叭放鞭炮来庆祝”,绝对没有人会管。(114)换句话说,在法律和传统习俗不冲突的情况下执法。事实上,北京不受警察监管领域的唱歌、吹喇叭、敲鼓和放鞭炮的声音似乎还盖过了官腔加儒调的警察生硬、严厉的道德表演。监管力度的自我克制,源于对民间非官僚式的社会制约力和潜在人之常情的信心,用学堂讲师的话来说,上至“亲贵百官,下至普通百姓”都有这种人之常情。(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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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的欧洲,在暴力示威的背景下,警察和政府的监管延伸到了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街头官僚”扩大深化了国家权力的基础。(116)任何一种有如此深远意义的变革都不会一帆风顺。在一个官僚化的受监管的社会里,宗教、语言群体、不同阶层和文化竞相反对这种强加于身上的高度统一性。通常,这些反对者要么被击溃,要么就是被荒唐地拉进了为塑造核心价值观和遏制官僚制度的恶战中,而无法彻底阻止如警察这样的现代组织和观念的前进步伐。20世纪早期的北京,警察权力在日常生活中每深入一步,紧随其后的便是来自激进民族主义者、女权主义者、白话文倡导者、工会主义者、年轻人等的既有价值观的抵制。这一挑战一部分是由未受监管的政治事务或监管较弱的如家庭、店铺、工厂和学校之类的团体产生;一部分则是监管行为自身的产物。不过即便在北京市民抵制警察监管之时,一支官僚式警察队伍在左右——介于国家和公民之间贴近居民区和工作场所的——对抗的条件和地点上的能力,标志着国家正朝着文明社会大步前进。而当现行传统遭到攻击时,对受监管社会至关重要的人之常情和异常行为的范畴,却并未遇到多少来自传统和现代的挑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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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的人力车夫:1920年代的市民与政治 镇压与调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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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1914年公布的《治安警察条例》实际上已经把自发表达政治观点的所有形式视为违法。(118)根据这些条例,人们不得在公开场合发表演说,不得就公共事务集会,甚至不能在未经政府允许的情况下张贴告示。在接下来的15年里,人们一直在违反这些法律。融入日历的新的抗议仪式,对监管领域形成了颠覆性的威胁。在五四时期,人们游行、演说、分发传单而非(也许兼而有之)唱京戏、吹喇叭、打大鼓,建立了一种基于社会监管崩溃、呼吁新道德认同感的行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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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不遗余力地执行每一条法律法规,足以招致那些热衷言论自由的个人和团体与日俱增的憎恨。一位北京时评员对1914年的条例限制十分憎恶,1925年他撰文指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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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言论、集会、结社等自由,便完全生活于警治之下,而北京这个都会为尤甚。一般民众,除了公然违反法律,便往往不能行使丝毫自由。……因为违法或不违法,警察就是一个裁判者,警察就可迳自执行各种处分。所以北京这个都会,如果遇着一个“执法如山”的警察,便往往活像一个鬼森森的酆都城。(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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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比喻之所以出神入化,还得归功于人们把衙门和地府画上等号的想象。但是在官僚式警察监管的北京,这些妖魔鬼怪已经从政府大楼和值班岗亭的棺材里蜂拥而出,使得政治活跃分子无处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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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北京警察也承受着来自有着强烈政治意识的北京市民的压力。类似学校和工厂这样的新机构培养了大批不同阶层的人,他们抵制警察试图控制或限制他们集体力量的努力。学生运动最能反映“警察与人民”之间的冲突。(120)在学生政治运动期间,警察试图通过包围四散在北京各处的学校校区来“文禁”激进的学生。(121)学生们有时会用竹棒和木棍武装自己,试图冲破警察的包围圈,为的是赶赴诸如天安门这样的政治集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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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激进分子憎恶和抵制警察对他们的活动强加的限制。与此同时,改革派与革命派觉得警察的权力应另有用武之地,而这才是能让人接受的受监管社会的基本理念。例如,1919年,共产党创始人李大钊在一份提倡改善北京生活水平的改革派小册子里,呼吁警察对粪夫团体“加以编制”,改善交通,禁止当街乞讨,将乞丐送入收容所。(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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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干预和条规的自治性、社团性抵制,不时对警察队伍在城市的官僚统治和它的道德说辞提出挑战。另一方面,各个团体和组织之间的内部斗争有时也会撕破“团结一致”的脸面。在这种情况下,某一派就会请警察介入他们的领地来调解纠纷。如果干预时有偏袒一方,甚至警察个人也会被卷入到派别斗争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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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4年夏天,一个名叫张连氏的女人连同另外二十多位女工堵住了她们工作的罐头公司的大门。(123)这群女工向路人严词指责两名把她们招进厂里做工的工头。不久,围观人群就达到了一两百人,来自附近区署的徐连升巡长赶来调查此事。张连氏对着徐巡长和人群,列数两位男工头的种种罪状,他们非礼女工,厂里没有男女分用的厕所,强迫加班却不给予补偿。就在张控诉之时,女工们已经怒不可遏,徐巡长只能勉强劝住她们不要立即报复工头。警察把两名工头传唤到了门口,他们承认了自己的过错,并请求徐巡长给他们想想办法平息纠纷。徐巡长随后到厂里调查女工们所言是否属实。(124)在找到了确凿证据之后,徐公开谴责两名工头“实非良善”,并询问女工们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女工们拒绝了这一提议,一致决定继续罢工,并将两名工头送上法庭。徐巡长陪她们到区署办理手续。不论女工们是否经过深思熟虑,她们的行动所造成的骚乱确实成功地引起人们的关注,转而也吸引到了警方的注意。女工们把问题公之于众,再加上警察起到了调停者和街头治安官的作用,她们因此获得了与对手谈判的重要砝码。(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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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队伍的控制领域,集中在北京的街道和公共场所,有时也会奉命不得不越过公私领域的分界线以完成治安任务。在民国时期的城市中,以家长式精英互相牵制的网络为基础的社会控制,已被越来越多的团体和组织所摒弃,因此警察在执法中继续恪守这条分界线的理由很难成立了。法团的存在,使得少部分诸如商会等获得政府特许状的组织得以重新确定其分界线,来适应自治管理和政府管控的混合模式。但不论正式与否,出于自愿还是被迫,大部分城市社会团体都对警察监管敞开了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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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重新自我封闭,各种团体能够——也确实尝试过——扭转这一趋势,尤其是当官僚式警察监管的入侵性和高昂代价变得显而易见的时候。身份地位和结交政要或许能使人不受警察监管。而那些为夺取北京而战斗的军人更是对警察权威不屑一顾。就连北京的建筑风格,也以其高墙壁垒把家庭和集体生活阻隔于外界监督之外。有些阶层,比如走投无路的街头劳工和挤在大杂院、住在半开放环境里没有守门人的穷人,则被警察死盯着。然而,由官僚部署和管理的北京警察的冲击力,只能被直接针对这种新兴国家权力的对冲力量所转向和阻遏。(126)即使在全国范围内,中央和地方政府陷于腐朽和混乱状态下,这支作为政府实施管辖的边缘机构仍以这种方式正悄无声息地逼近普通民众。围墙内的冲突,以及墙外具有政治意识的团体的政治斗争,划出了政府和市民社会进行沟通、行使权威和影响的新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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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的人力车夫:1920年代的市民与政治 官僚扩张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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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飞力(Philip Kuhn)论述了晚清州县以下的控制机构或书吏差役所办的“公事”,是如何地糟糕。他指出:“不论是官员职责(因为他们确实没有正式官阶),还是他们与当地社会个人或团体的交情,都无法有效地约束他们。因此他们在当地为中饱私囊而自成一派,结党营私。”(127)清代改革派在北京试图通过授予警察官阶来解决这一问题。只要警察们能按时领到工资,而且遍布城内的分厅和区署网络正常运作,那么贪财和玩忽职守的势头就会有所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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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官僚体系的迅速扩大是一步险棋,而且代价高昂。在1920年代,北京警察局的预算相当于一个国家正规部门(一个月16.5万元到20万元不等)。国家政府的破产,使得维持警察队伍的重担转嫁到了城市市民身上。起先,预算亏损靠商会和银行联合会等机构的捐助补足。这些组织依赖于整座城市治安稳定,能明白受监管社会的价值。拿不到报酬的警察和拿不到报酬的军人一样,要是他们自己也罢工暴乱,那肯定会对当地治安造成威胁。1920年代发生过一起事件,北京警察示威抗议欠薪,并且罢工一天。(128)对普通百姓和店主来说,最恼人的还是几个月拿不到薪水对警察士气的影响。1923年,有人传言说警察准备罢工,称“巡警岂堪枵腹从公”。(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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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财政告急对警察来说意味着几个月拿不到薪水。几乎占到一名巡警月薪一半的口粮,则只能抽回警局其他的基金——如粥厂——才能得以维持。(131)总厅入不敷出,只能下放财政权到各个分厅,如此一来,当地警官就不得不在他们辖区内向有钱人或团体募款。也是因为缺钱,1924年警察总厅下达命令,小案子各区自行处理,只需将处理结果报告总厅即可。(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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