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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15031 窃自民国成立以来,军阀日事战争,幸江浙不致受累,当卢永祥、孙传芳时代,尚能体恤民隐,不敢横征暴敛,故人民尚不觉得痛苦,得以相安无事。自国民军到,民人又以为三民主义可以实行,当比军阀时代,更可享平等自由之福。不料苛征杂税,既未蠲除,而赋税加增,不顾人民之负担力,视人民如草芥寇仇,日在水深火熟[热]之中,而政府尚日日高谈民生主义,如有地方士绅呈请减赋者,则政府置之不理;如有倡议加收赋税者,则为政府所欢迎。名为训政,实行专制,是以民人敢怒而不敢言,民隐何能上达,又何所谓民权主义?现今所谓最痛苦者,莫如田赋。今以吴兴之田赋言之,如地山荡赋税尚轻,而田则独重,每亩田收地丁银一钱四分五厘,米九升三合。此正税也。而所带征之附捐,从前军阀时代,只有特捐及征收费、自治捐、教育捐,故每一亩田,正附税共只九角。自国民政府成立,则加以建设捐、教育补助费、治虫捐,每一亩田正附税须一元三角零。若再加以滞纳罚金,则其赋更重。今以产主言之,其租出之田,每亩约收米计糙粳三斗,每斗八角,共值二元四角,今以一元四角完纳钱粮,则所余几何?若以农民自耕言之,亦觉负担太重。[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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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15033 国民党执政初期,曾一度在浙江省推行“二五减租”,最终因地主的反对而流产。地主认为,政府既要他们对佃农实行“二五减租”,政府就应该对他们实行“二五减赋”才算公平。他们埋怨政府不但不实行“二五减赋”,反而实行二五或二五以上的加赋。[71]他们慨叹从前田是“富”之根,而今田是“累”之首了。[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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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15035 根据地和解放区农民对共产党的感情则截然不同。在这些地区,无论是减租减息,还是没收地主的土地给农民,农民均从共产党那里得到了直接的好处和看得见的实惠。故共产党被农民视作大恩人、大救星。获得土地的农民因对共产党感恩戴德,故积极参军支前,踊跃献粮献物。而在国统区,地主不仅不积极支持政府,反而控扼着地方社会的政治和经济资源,极力逃避税收,逃避兵役,抗拒和抵制国家权力的向下扩张和渗透。抗战中期,蒋介石因豪绅地主抵制国民党中央的粮食征购政策,曾发表过这样一通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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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15037 试问我们一般有田有粮的人,在旁人都没有饭吃的时候,你一人一家独能安全吃饭吗?……现在无论在前方后方,尤其在后方的地主富户,更是全靠我们抗战军队来保障,与政府法令来保护的,大家才能过着现在这样自由的生活……要尽量劝导一般富豪地主,使他们知道政府现在征购他们十分之一二的粮食,并不是要他们受到什么特别的损失,而正是要保护他们安全的利益……如果一般拥有粮食的人,图一己的私利,而昧于爱国的大义,不遵奉政府粮食法令,那无论他们用什么方法屯积居奇,或隐蔽掩藏,政府必然能执行法令,严切制裁,决不怕任何恶劣势力的阻挠……但是政府在今日仍是希望地主富豪能遵照政府法令,自动的上进自效,而且大多数地主富豪,皆能深明国家大义,与尽到其现代国民的义务。所以不愿用特殊办法,亦不必用特殊办法。[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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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15039 这番话充分反映了国民党政权与地主豪绅之间既相依存又相冲突的复杂关系。尽管国民党自称保护了地主阶级的安全和利益,而地主豪绅却囤积居奇,不肯向国家出卖剩余粮食。1943年,湖北省政府鉴于鄂西土地多为豪强所占,对政府抗不纳税,政府举办土地陈报时,豪强地主不愿陈报,乃向蒋介石请示处理办法。蒋亦无可奈何。[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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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15041 工人与资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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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15043 一般的看法,国民党在执掌全国政权期间,几乎没有推行过有利于农民的政策。《土地法》停留于纸上,温和的“二五减租”也只在个别地区浅尝辄止。相比之下,国民党在处理劳资关系方面,比处理地主与农民的关系较为着力,不仅制订和颁布了一系列劳动法规,也曾切实致力于调节劳资关系,缓解劳资冲突。[75]对国民党而言,劳资冲突的激化,既不利于统治秩序的稳定,也势必影响政府的财政税收。因此,国民党在处理劳资关系时,其基本原则是既要防止工人铤而走险,也要抑制资本家过度跋扈。胡汉民即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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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15045 三民主义的立法,不能任资本家以最低的工资给工人,因为最低的工资不足以保养工人的生活;同时亦不能任劳动者要求最高的工资,因为如此就不足以维持生产事业;必须就社会全体的利益,而以法律约束生产家与劳动者于相互有利的范围中,然后才可使生产得不断地发展而保障社会全体之福利。[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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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15047 国民党力图在劳资之间维持某种相对平衡,力图抑制和消弭劳资之间的冲突。国民党告诫劳资双方:“职工固不宜为逾分之要求,业主亦不当为无情之压迫。”与农民相比,工人的政治意识、利益表达和组织能力均强健得多,无论是资本家还是政府当局均不敢过于漠视工人的利益要求。这个时期工会组织虽受到国民党的各种限制,但在组织工人与资本家抗衡方面仍然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不像农会那样要么有名无实,要么沦为地主豪绅的权力工具。正因为此,国民党在处理劳资关系时,多少要兼顾劳资双方,不敢过于偏袒资方的利益,力图以一种超然的姿态凌驾于劳资双方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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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15049 但是,工人与资本家的关系终究是一种对抗关系。劳资双方在工资、工时、劳动条件、工作效率等方面均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国民党企图兼顾劳资双方利益,其结果却常常两不讨好。在工人一方,经常指责政府偏袒资本家;而在资本家一方,也往往怪罪当局袒护劳动者。国民党置身于劳资两方的矛盾夹缝中,常常感到左右为难。[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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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15051 劳资双方在国民党劳动立法过程中的不同反映颇能说明这一点。1929年2月27日,国民党中政会第177次会议通过《工厂法原则》。立法院据此原则拟定《工厂法》,并于同年12月30日由国民政府明令公布。《工厂法》公布未久,中华工业总联合会、中国工商管理协会、江浙皖丝厂茧业总公所、上海华商卷烟业同业公会等全国各资方团体组织纷纷上书国民政府实业部,要求修改《工厂法》。资方认为,《工厂法》的很多条款窒碍难行。如《工厂法》规定每日工作以8小时为原则,如因地方情形或工作性质可延至10小时,因天灾事变等关系可延至12小时。资方认为,“8小时工作制为近代理想的制度,各先进国尚不能完全实行,况我国民生落后之国家尤难推行”,要求修改为每日工作以10小时为原则,至多不得超过12小时。而劳方对《工厂法》的规定亦不满意,认为与国民党“二大”所定的8小时工作制,禁止10小时以上工作时间的决议不符,主张延长工作时间须得到工会同意,至多不得超过9或1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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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15053 对工人的休息休假时间,《工厂法》规定,工人每7日中应有1日休息;凡政府法定节假日(全年约6~8天)均应给假休息;另外,按工人工作年限每年应分别给予7~30天的特别休假;这些休息和休假日的工资均应照发。对此,资方认为,每年放假时间多至70余日,增加全年工资27%左右,“各厂如骤然奉行,不特厂方负担甚重,并有无形停顿之危险”,要求修改或缓行。而劳方则认为《工厂法》所定特别休假时间太短,没有明定工人遇婚丧及疾病时应准假并给工资,要求将特别休假时间增至10~60天。[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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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15055 此外,对工人抚恤赔偿、女工童工保护、工厂盈余分配、工厂会议等,劳资双方均有不同意见。但就总体而言,劳方对《工厂法》的意见较少,故要求政府提前或如期施行,并担心“一般资本家多属囿于近利,不肯诚意奉行”,要求政府责成各工厂切实实施。而资方则对《工厂法》所定条款大多不满,要求暂缓施行。1931年1月,上海各资方团体推举虞洽卿、刘鸿生等30多人赴南京请愿,要求将《工厂法》缓期5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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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15057 国民党当局对资方要求展缓施行的请愿没有积极回应。胡汉民明确表示,“若干工厂代表请求展缓施行《工厂法》是没有什么理由的”;并称“请求展期是国民惰性的表现”。[79]政府除允许将《工厂法》第13条(女工不得在午后10时至翌晨6时之时间内工作)推迟两年执行外,宣布《工厂法》其余各条均于1931年8月1日起施行。《工厂法》实施一年多后,政府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工厂法》做了一些小的修改。这次修改在某些方面满足了资方的要求,但仍未使资方完全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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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15059 除《工厂法》外,在国民党制订劳资关系法的过程中,劳资双方的不同态度亦值得注意。1927年12月,由上海总商会发起的各省商会联合会呈请南京政府,要求明令将国共合作时期各省所订的劳资条例一律撤销。次年2月,各省商会联合会再次呈请国民党中央党部和国民政府,要求修改农工政策,从速颁布劳动法。[80]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决定由叶楚伧起草劳资仲裁条例。叶楚伧很快拟出一个《劳资仲裁暂行条例草案》提交国民党中政会审议。该草案的主要条款多对工人有利,如规定工人若不服地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时,可上诉亦可罢工;工人因要求条件被拒绝而罢工时,罢工期内之工资仍应照发等。该草案见报后,各省商会联合会大失所望,纷纷指责草案“专顾劳动者一方面之利益,而制雇主于死命”,有助长劳资纠纷之倾向。[81]该草案后由国民政府法制局修订,改名为《劳资争议处理法》,于1928年6月由国民政府正式公布。《劳资争议处理法》将叶楚伧草案中的任意仲裁制改为强制仲裁制。资方对《劳资争议处理法》比较满意。此法实行一年多后,又于1930年3月予以修正。修正后的《劳资争议处理法》复改行任意仲裁制。1932年9月,《劳资争议处理法》第三次修正施行,又恢复强制仲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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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15061 任意仲裁制与强制仲裁制的反复变更,并不完全是国民党政府随心所欲,实是政府力图协调劳资双方的利益,其结果却往往是“顺得哥情失嫂意”。事实上,无论是任意仲裁,还是强制仲裁,很难说是偏向劳方,抑或是偏向资方。实行任意仲裁制时,规定当劳资争议调解不成,争议双方又不申请交付仲裁者,政府即不得进行仲裁;而且即使政府做出仲裁后,劳资双方均可对裁决提出异议,在这种情况下,工人固可宣言罢工,而资方亦可视为护符而拖延不决,使工人迫于生计而屈服。强制仲裁制则对劳资双方均有一定的约束力,当事者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得声明不服。强制仲裁制对工人的罢工斗争固然有所限制,但同时也使在任意仲裁制下应付裕如的资方感受到诸多不便和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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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15063 综观国民党政府所制订的一系列劳动法规,其基本立足点在维持其政权的稳定。国民党宣称要维护劳资两方的利益,“不偏重任何一方,不敌视任何一方”。[82]但从工人一方视之,国民党的劳资政策与北伐时期相比,明显是一种倒退;而在资本家一方看来,与北洋时期完全放任的劳资政策相比,国民党的劳资政策在很多方面使资本家感受到限制、约束和压力,因而也对国民党的劳资政策心怀不满。加之国民党在劳动立法过程中,常以西方国家的某些劳动法规为蓝本,未必符合中国国情。如8小时工作制是第一次国际劳工大会所确定的劳动时间标准。其时,国际劳工大会鉴于中国工业落后,曾议决8小时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国、波斯等国家。从当时中国民族工业所处的环境而论,在面临外国资本激烈竞争的情况下,民族资本企业要维持生存,主要依靠压低工资成本和延长劳动时间等原始手段。故当时资方普遍感到,《工厂法》所规定的以8小时工作制为原则的条款,超出了民族资本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此外,国民党地方党部在调解劳资纠纷的过程中,有时借工人罢工以敲诈资本家。1930年马超俊在视察华北地方党务时发现:“党员之从事于领导民众团体者,每怀挟其私欲,不能以党之利益与民众团体之利益为目标,而每出于以民众团体为工具,求达其私欲为目的,结果民怨沸腾。即如领导工会者,动辄利用工人罢工或其他风潮,以要挟工厂或工场,而领导者则上下其手,于中取利,结果则引起商民对党及民众团体重大之憎怨。”[83]诸如此类,也使资本家阶级对国民党产生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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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15065 概而言之,工人、资本家与国民党的关系常呈现一种尴尬的局面:国民党自称兼顾劳资双方的利益,而劳资双方均不认为国民党代表了他们的利益。类似的情形在商界亦表现出来。1929年3月《民意》杂志发表一篇题为《商人口中的南京政府》的文章。文中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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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15067 上海的商人,在中国商界的地位,总算重要,然而除去应付政府的筹款之外,果然能够得到政府的什么利益?(少数商人受南京要人提拔而升官发财者,不能算数,因为这只是个人的利益,而不是商界全体的利益)其余各地的——广东、武汉、北方各省的——商人,所受的层层压迫与剥削,更是苦不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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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15069 显然在大多数商业资产阶级看来,国民党并没有代表他们的利益。他们所感受到的只是来自政府的压迫和榨取。美国学者小科布尔在考察江浙财阀与国民党政府的关系后,认为上海资本家和南京政府密切联合的论断必须加以否定。南京政府和资本家虽然都反对社会革命,但他们之间存在一种紧张和敌对的关系。小科布尔认为,南京政府所关心的是财政收入,而不是资本家的利益或经济的发展。南京政府并不代表资本家的利益,而资本家也不能在政府决策上发挥重大的政治影响。[84]小科布尔主要以上海银行家与国民党政府的关系为考察对象,认为双方冲突的根源主要在于后者对前者无穷无尽的财政要索。“钱是双方关系紧张的最大原因。”从工商业资产阶级的情形观之,资本家与国民党当局之间的矛盾是多方面的。后者对前者的控制和约束,以及后者对前者利益表达的漠视,亦是资本家对国民党不满的一个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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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15071 有论者认为,资本家与国民党政权之间的矛盾主要存在于南京政权初期,到20年代末即基本趋于一致了。[85]实际上,国民党政权与资本家之间的矛盾一直存在,只不过在南京政权建立初期表现得较为显著和外在化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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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15073 工人、资本家与国民党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表明,国民党企图把本身的基础建立在彼此利益相互冲突的各阶级联盟之上,其结果却是两不讨好。中国共产党则不同。共产党代表工人、农民的利益,其一切主义、政纲无不反映工人、农民的利益和要求。工人、农民自然也强烈认同于共产党。国民党执掌全国政权后,舍弃了孙中山的“扶助农工”政策,自然也失去了农民、工人的群众基础,但并未因此换来地主和资本家的衷心支持。其结果,国民党政权没有一个真正属于它的社会阶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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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15075 [1]张国焘:《我的回忆》(二),第2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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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15077 [2]张国焘:《我的回忆》(二),第2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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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15079 [3]《成败之鉴:陈立夫回忆录》,第97~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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