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301533e+09
1703015330
1703015331 “卅电”发表之次日,中央民运会工人科科长伍仲衡从上海向中央民运会发回报告,对上海资本家团体更是严加指责:“上海永安纺织有限公司等厂及中华国货维持会等团体联名发表宣言电报,遍登沪上各报,言论谎谬,妄引约法,毕露其狰狞可怕之面目,对于本会尤存威胁要挟之意。”伍仲衡还引用上海工人团体的话语,谴责“该团体等助桀为虐,形成资方结合一致向工人加紧压迫之趋势”。[22]
1703015332
1703015333 除通电和报告外,国民党中央民运会主办的《民众运动月刊》发表专门文章,驳斥资方团体对“养电”的指责,斥责资本家不明大义,“狡辩顽抗,以资本力量来压迫工人及政府”,贻害社会。针对资方要挟政府维护实业,文章认为政府所维护的是整个实业,并不单以维护资方的利益才算维护实业。政府强迫资方开工,亦是维护实业。指责资本家“以怀财己身为维护实业之借口,驯致以实业为资本家之专利品”,同时也警告资本家若一味曲解约法,恃财硬干,上抗中央,下压工人,显明其资产阶级的联合战线,将是中国资产阶级自取灭亡之道。[23]
1703015334
1703015335 1928年以来,国民党中央对资本家阶级如此大张挞伐,尚属首次。而上海资本家以一个阶级阵营与国民党中央形成如此严重激烈的对峙,亦属前所未有。面对国民党中央措辞严厉的“讨伐”,上海各厂商和各资本家团体非但没有为国民党中央的政治权威所慑服,反而再度奋起反击。9月9日,中华工业总联合会致电南京中央党部、中政会和国民政府。10日,中华国货维持会、上海国货工厂联合会等6大团体联合致电中央党部。11日,上海大生纱厂等64家厂商联合发表宣言。资方不仅阵容强大,而且将其通电宣言以巨版篇幅登载于沪上各大报纸。一时间,资方与党方对垒的浩大声势甚至压过了资方与劳方的冲突。
1703015336
1703015337 与前次通电宣言相比,资方的此次通电宣言更富有攻击性和挑战性。首先,针对党方指责“滥发宣言,目无法纪”,资方反驳说,法院判例是否得当,尚许学者于判决以后公开评论。党方“养电”与法令是否相符,何以不能让人怀疑和批评?党方“卅电”既称应依法解决,而“养电”以非常手段强迫开工,即与依法解决立于绝对相反地位。再者,政府既可舍弃法定程序而诉诸非常手段,则资方、劳方亦可舍弃法定程序而各出非常手段以谋胜利。政府若必以非常手段才能达到扶助劳工之目的,无异谓通常之法令手段是专为保护资方而设,其误会不更甚乎。
1703015338
1703015339 在与党方论辩过程中,资方始终以“尊崇法治”相标榜,指责党方将党权置于法律之上,是违背约法,违反法治。资方声称:“同人爱护党国,爱护秩序,不得不爱护法治。”“欲谋劳资之相安,必先尊崇法治;欲尊崇法治,必排斥法律以外所用之一切非常手段。”[24]公开质疑国民党党权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绝对权威。资方还引用1928年7月国民党公布的《治权行使规律案》,以其规定人民之生命财产与身体自由皆受法律保障为依据,指责党方强迫资方开工,是剥夺人民财产自由,认为只有在资方营业违法时,法律才能停止其经营,但法律并未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得强迫其营业。国民党所制订的约法既保障人民财产私有权,即不容非法剥夺。指责党方“不导民以循律守法,而代以非常手段”,是自乱法治。资方还引民权主义为立论依据,声称“民权主义之最高原则,政府者,人民之组织,非政府之组织”,亦即否认国民党对国家政治资源的垄断。最后,资方指责国民党中央偏袒工人阶级,抑压资产阶级,认为资产阶级在国民党统治下未能得到法律上的平等待遇,责问:“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独至劳资对峙,此条乃不适用乎?!”[25]
1703015340
1703015341 对国民党中央民运会而言,“以非常手段,强迫开工”一语竟引发上海资本家阶级如此强烈的反弹,实出乎意料。面对上海资本家阶级肆无忌惮的公然指摘和日益高涨的“嚣张”气焰,国民党中央民运会无比恼怒,痛斥资方“妄发宣言,架词耸听,哓哓争辩,言动离奇”,“视法令如弁髦,等政令于儿戏”,“煽动挑拨,希图淆惑社会观听,殊属谬戾”等。中央民运会一面上呈中央执行委员会请示处置办法,一面急电上海市党部和上海市市长吴铁城,以“事关本党主义之推施,及整个党政之威信”,令其“全权妥速处理”。
1703015342
1703015343 中央民运会在给中执会和沪市党政机关的电文中,对资方的种种指责一一批驳。主要有如下三点:
1703015344
1703015345 其一,三友实业社此次停工,既没有依照《工厂法》的规定向工人履行预告手续,亦未依《工厂法施行条例》关于工厂歇业或停工时应事先呈报主管官署的规定办理,显已违法,致造成工人绝食请命之非常事态,政府自有强令复工之权。
1703015346
1703015347 其二,《劳资争议处理法》规定,在调解及仲裁期内,雇主不得停业或开除工人,工人不得罢工,否则行政主管官署得随时制止。据此,政府对三友社停业的违法行为,自可随时制止。
1703015348
1703015349 其三,约法规定,“人民得自由选择职业及营业,但有妨害公共利益者,国家得以法律限制或禁止之”。三友社此次停工,造成上海数千熟练工人骤然失业,使社会治安受到莫大影响,政府为维持公共利益计,自可勒令其复工。[26]
1703015350
1703015351 针对上海资本家阶级一再以“遵循法治”相要挟,国民党中央民运会亦只得据法相驳。但与前两次有所不同的是,此次中央民运会未将电文宣示报端,说明已无意与资方展开第三个回合的公开论辩。由此一来,资方与党方前两个回合的公开较量,乃以资方最后挑战性的论辩而告终,隐然给人以资方强硬,党方软弱的印象。
1703015352
1703015353 在这一事件中,上海资本家阶级试图以民权颉颃党权,以法治抵制党治,否定国民党对国家政治资源独占垄断的合法性,同时抵制国民党政治权威的控制。自国民党党治体制确立以来,国家权力通过各种手段不断向社会各个领域扩张和渗透。在这一过程中,城市资产阶级感到其自主权日益受到国家权力的侵蚀,其自由活动空间日益缩小。“以非常手段,强迫开工”虽仅是针对三友实业社一厂而言,但整个上海资本家阶级从这一事件中已经隐然感受到来自国民党党治权威的压力。他们声称,不仅营业自由受到限制,甚至“不营业而亦不得自由矣,正负两途同时并绝”。[27]上海资本家团体群起攻击党方“非常强迫,剥夺越权”,显然不仅仅是出于对三友实业社资方的友情声援,而是借此机会发泄积蓄已久的对国民党党治体制的强烈不满。
1703015354
1703015355 从另一角度观之,上海资本家阶级的强烈反弹和“嚣张”气焰,又足以反证国民党党治权威尚未强大到为所欲为和足以控制资本家阶级的程度。在这一事件中,上海资本家阶级表现出相当强的政治独立意识和自主组织能力,而国民党最终无法以政治强权将资方压服。这一点在三友劳资纠纷后来的发展过程中进一步展示出来。
1703015356
1703015357
1703015358
1703015359
1703015360 党员、党权与党争:1924-1949年中国国民党的组织形态 [:1703012673]
1703015361 党员、党权与党争:1924-1949年中国国民党的组织形态 三 《劳资争议处理法》的修订
1703015362
1703015363 再说上海市党政机关接到国民党中央民运会“养电”后,因资方的强烈反对,实际未能贯彻“以非常手段强迫资方克日开工”的命令。强制手段既难以执行,软性的调解又不奏效,上海市政府乃决定组织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703015364
1703015365 仲裁委员会由市政府、市党部、地方法院以及劳资双方代表组成。仲裁于1932年8月31日举行。但资方代表拒绝出席,理由是抗议中央民运会的“养电”,认为在国民党中央同意纠正“养电”以前进行仲裁,“显有失平之虞”。[28]但仲裁委员会在资方缺席的情况下仍然做出裁决,既认为三友社在沪战中的损失不足以构成歇厂的理由,同时又认为该公司在1932年上半年的亏损与前3年的盈余大致相当,其营业前途堪虞,最后乃裁定资方应于3个月内恢复至少1/5工人的工作,其余工人则照原约解雇。[29]
1703015366
1703015367 上海市地方当局的这一裁决,基本上仍偏袒和照顾资方。裁决书发表后,劳方表示虽与其期望相差尚远,但仍忍痛接受。相反资方表示不服,认为依裁决书解雇4/5工人,厂方须支付大约30万元退职金,事实上办不到。当时,上海纺织业资方同行倾向于认为,依仲裁结果,“资方亦大有面子矣,得休便休”。[30]但三友社资方不肯罢休,指责国民党党政当局对资方的要求不予理睬,而对工人绝食要挟过于“兴奋”,认为仲裁偏重工人生计,不顾厂方利害,事实上窒碍难行,指责仲裁委员会仰承中央意旨,以非常手段处理,有负使命,其裁决意存挑拨,对资方有意摧残等。[31]依照此时的《劳资争议处理法》,劳资争议当事人可以对仲裁结果声明异议。地方当局无强制争议当事人执行裁决的权力。资方即据此声明异议,并向地方法院提起不服仲裁的上诉。[32]
1703015368
1703015369 对三友社资方而言,纠纷拖延不决,并无损失,相反可借此作为拒绝发给工人伙食费之借口;而对劳方而言,工厂延不开工,即意味着生存危机。在这种情况下,工人别无选择,只好电呈国民党中央和沪市当局请求紧急处置,同时再度绝食。工人绝食,势必危及社会安定,迫使国民党中央和地方党政当局不敢等闲视之。但资方声明异议,不服裁决,又为《劳资争议处理法》所允许。政府无强制执行之权。在束手无策的情况下,国民党中央乃决定重行修订《劳资争议处理法》。
1703015370
1703015371 一般而言,政府对劳资争议的处理不外乎两种:一是强制仲裁,一是任意仲裁。前者偏重于政府对劳资争议的干预和对裁决的强制执行;后者倾向于争议当事人的自主意愿,政府少加干预或不加干预。南京国民政府最早制订的《劳资争议处理法》颁布于1928年6月。该法采取强制仲裁原则,规定劳资争议事件经调解无效者,除争议当事人双方自愿申请交付仲裁外,行政官署认为有仲裁必要时,亦得强制交付仲裁;另外,争议当事人任何一方对仲裁不得声明不服,并规定对不履行裁决者予以相当的制裁。[33]该法施行一年多后,于1930年3月予以修订。此次修订的重点在于将强制仲裁改为任意仲裁。三友社资方正是利用这一规定,使上海市党政机关的裁决如同废纸,失去其约束力。
1703015372
1703015373 对三友社资方的应变策略,国民党中央和上海地方当局几乎一筹莫展,但又深恐三友社工人的绝食激变为全上海工人的同盟罢工和引发大规模的社会动荡,加之担心中共乘机暴动,[34]国民党中央向上海市地方当局函电交加,责令其迅速处理。除中央民运会外,国民政府行政院和国民党中常会亦分别训令上海市政府会同市党部“对此案负责作有效之处理”。[35]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蒋介石也亲自致电上海市市长吴铁城:“希劝导资方,遵守裁决书。”[36]
1703015374
1703015375 面对资方顽抗,劳方绝食和国民党中央的训示,上海市政府和市长吴铁城深感无力应付。由于三友社资方向地方法院上诉,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办理,行政机关已无单独处理之权。故上海市政府呈请国民党中政会,极力主张重行修订《劳资争议处理法》,恢复强制仲裁制,确立政府解决劳资争议的权能。国民党中央鉴于三友案延而不决,亦深觉现行《劳资争议处理法》亟应修改,于是决议交立法院审议。
1703015376
1703015377 修改《劳资争议处理法》的消息传出后,上海资本家团体再次表示反对。反对的理由主要是担心恢复强制仲裁后,政府的权威将扩张至最大限度,认为在政治未上轨道的时候,政府权威的无限扩大,将是弊大于利。在任意仲裁制度下,仲裁不服,尚可声明异议,诉之法院,尚能以法治纠正人治。而恢复强制仲裁制度后,万一仲裁失当,即呼吁无门,不独与法治精神有悖,而且流弊所及,后患何堪。[37]故上海资本家阶级反对恢复强制仲裁,其意仍在抵制国民党党政权力的无限伸张。
1703015378
1703015379 尽管上海资本家阶级竭力反对,国民党中央仍于1932年9月27日公布修正后的《劳资争议处理法》,恢复强制仲裁。
[ 上一页 ]  [ :1.70301533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