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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次劳资纠纷中,未见中共介入的痕迹。该厂工会成立于1928年秋,是一个在上海市政府社会局立案,具有法人资格,获得国民党地方当局认可的合法组织。但从它在此次劳资纠纷中所扮演的角色,显然又不能归属于过去中共话语下的“黄色工会”之列。这也提示我们,30年代在“赤色”和“黄色”两大系统之外的工会组织和工人运动尚有进一步探讨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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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本家与国民党政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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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三友案”中,资方与国民党中央进行了激烈的较量。从执政党一方而言,政权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是其首要目标,为此,任何足以威胁和动摇其政权基础的社会阶级冲突都必须加以扼制。无论是工人罢工,还是资本家歇业,均有可能导致社会动荡和不安。国民党执政后虽然没有绝对禁止工人罢工和资本家歇业,但无论是罢工还是歇业,均必须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三友案”之所以激化为国民党党方与资方的对垒,即因为资方歇业已逾越了国民党控制阶级冲突的限界。资方延不复工,纠纷久延不决,引起千余工人失业,以至工人绝食,全沪各业工会同情声援,中共有可能乘机出动……这一切极有可能激变为一场大规模的社会动荡。在这种情况下,国民党当局不得不通过政权力量采取非常手段加以干涉,强制资方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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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国内学者注意到1927年以后国民党抑制和限制工人运动,认为其动机是出于维护资本家阶级的利益。而在“三友案”中,国民党地方当局虽有偏袒资方的表现,但国民党中央民运会则更多地抑压资本家,对资本家阶级一再予以措辞严厉的谴责和痛斥,乃至最终修改《劳资争议处理法》,以对付资方的顽抗。[41]在这一过程中,国民党中央民运会最为关心的是“千余工人失业、绝食,势必引起社会恐慌,危及社会治安”,谴责资方“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党治”。国民党中央在处理这场劳资纠纷时的表现,与其说是为了维护某一特定阶级的利益,不如说主要为了维护其统治秩序。[42]当某一阶级的行为危及和冲击其统治秩序时,无论该阶级是劳方或资方,国民党均有可能采取非常手段加以干涉和扼制。它有时可能压制工人,讨好资本家;有时可能抑制资本家,同情工人。当工人以过高的要求和过激的手段对付资本家时,势必打击资本家的生产积极性,进而影响实业的发展和国家的财政税收,政府不能坐视不管。同样,当资本家对工人压迫过甚,激起工人的强烈不满和反抗,以至引起社会恐慌时,政府亦会加以干涉和扼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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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资本家一方言之,“三友案”之所以引发一场与国民党政权的激烈较量,并非偶然。在此之前,上海资本家阶级与国民党政权之间即存在不少矛盾,如上海资本家对政府不断施加的经济压力十分不满。国民党近于勒索的捐税和摊派使上海资本家不堪承负。[43]而“三友案”所触发的交锋,则主要缘于上海资本家阶级对国民党日益扩张的政治权力的不满和反抗。国民党执掌全国政权后,其政权的触角不断向社会各个领域伸张。在这一过程中,城市资本家阶级感到其自主活动空间日益受到国家权力的侵蚀和挤压。“以非常手段强迫资方开工”,至少在两个方面使上海资本家阶级感到恐慌:一是“非常手段”意味着国民党党治权力不受法律的约束而毫无节制;二是“强迫开工”意味着资本家的营业自由和人身财产自由随时有被国家政权剥夺的危险。尽管国民党一直承认财产私有制,亦无意消灭资本主义企业制度,但从北洋政府放任体制下过来的资本家阶级转而置身于国民党党治体制之下,显然感受到不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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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上海资本家阶级在与国民党中央的激烈交锋中,展示出相当强的政治自主意识和组织能力。尽管国民党力图将资本家阶级纳入其政治控制体制之下,但后者的强硬颉颃和不肯轻易就范,表明此时国民党政权对城市资本家阶级的控制和支配力还相当有限。在三友事件中,上海资本家阶级以民权对抗党权,以法治抵制党治,否定国民党对国家政治资源垄断的合法性,抵制国民党政治权威的控制。而国民党却无法以政治强权将其压服。上海资本家阶级的“嚣张”气焰,清楚地反映出当时国民党党治权威尚未强大到为所欲为的程度。有西方学者认为,上海资本家在南京政府的压力下,根本无力反抗。[44]“三友案”为这一说法提供了鲜明的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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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人与国民党政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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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以后,工人与国民党政权之间究竟处于一种什么样的关系,亦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徐思彦研究20年代的劳资纠纷,认为第一次国共合作期间,国民党的劳资政策明显向工人一方倾斜。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工人由扶助和依靠的对象变为控制的对象,与此同时,工人运动亦受到抑制和限制。[45]三友个案虽然不能反映国民党政权与工人关系的全貌,但它有助于我们理解这样一个问题,即在国民党党治体制下,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工人如何表达自己的声音?在“三友案”中,工人虽然居于弱势地位,但并非完全是一个被动受压的角色。在国民党的劳资政策不再向工人倾斜的情况下,三友社工人运用各种策略将自己的生存困境推演到危及社会安定的境界,因而是政府不能漠视的紧要问题。在无力与强势的资方相抗衡的情况下,劳方不断向政府当局请愿申诉,并通过新闻媒体不断发表通电宣言,将自己的悲惨处境和资方的为富不仁诉诸社会,以激起社会舆论的深切同情和广泛关注。当纠纷迟迟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三友社工人乃以绝食作为最后抗争的手段,并越级上访,直接将问题向国民党中央呈诉,使国民党中央在千头万绪中意识到该案件有着足以危及政治安定的严重性,因而是政府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当工人绝食获得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同情时,迫使国民党中央不得不站在工人一边,谴责资本家破坏社会秩序,以至责令地方党政当局以非常手段强迫资方开工。当上海资本家阶级奋起反抗国民党权威时,又无形中从反面推动国民党当局进一步向工人一方倾斜。与此同时,全上海各业工会起而声援拥护国民党中央决策的举动,隐然使国民党中央与工人阶级暂时结成统一战线,一致对付资本家阶级的“嚣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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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过程中,三友社工人采取“置之死地而后生”的行动策略,将纠纷“闹”大,逼迫国民党中央和地方当局向弱势的工人一方倾斜,使国民党当局不得不打破惯常在劳资之间所采取的“兼顾”、“平衡”和“协调”的政策取向。三友社工人在将纠纷“闹”大的过程中,又存在一条虽然模糊,却又无时不在的行动界限,即自始至终采取和平的“闹事”方式,如频繁地请愿上访,三番五次地发表通电宣言,乃至组织绝食团、哭诉团等。这些行为既达到了将事情“闹”大的目的,又没有给国民党当局留下煽动阶级斗争的口实,相反却让资方承担了破坏社会安定和危害党治秩序的责任。在这一过程中,劳方较好地把握了“闹”的边界(度):“闹”轻了,得不到国民党当局的重视;“闹”过头了,又可能招致国民党当局的镇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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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三友社工人在向国民党中央建构问题化的过程中,始终以孙中山的“扶助农工”政策为理念诉求。在国民党没有公开放弃“总理遗教”这一面旗帜以前,他们的这一诉求显然置国民党于十分尴尬的境地。更令国民党难堪的是,当劳方以孙中山的民生主义为诉求的同时,资方亦搬出孙中山的民权主义作为自己的立论基础,指责国民党剥夺人民财产自由,违背约法,偏袒工人,歧视资本家,使高唱阶级调和、劳资合作的国民党处于腹背受敌,两不讨好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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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所展示的工人、资本家与国民党政权三者之间实践关系的复杂面相,引发我们对国民党政权阶级基础的再思考。[46]国民党执政以后,一再声称其代表“全民”利益,而事实上,“全民”中没有哪一个阶级,真正认同或感觉到国民党确实代表了他们的利益。1932年,国民党籍学者萨孟武曾撰文批评国民党代表“全民”之失策。他指出:“资本家与劳动者的利害是不能一致的。我们绝对不能同时得到他们两者的拥护。我们要想得到资本家的拥护,便须放弃劳动者;我们要想得到劳动者的拥护,便须放弃资本家。如果我们同时希望他们两个阶级都来拥护,则我们的政策只能模棱两可。然而模棱两可的政策,终久必为他们所厌弃。”萨孟武还称:“我们如果要得到劳动者的援助,我们对内须先确认生存权制度,对外无妨与第三国际合作。如果我们一方面大喊打倒一切帝国主义的口号,同时他方面又反对第三国际;一方面保护资本家,同时他方面又欲无伤劳动者的感情,则我们在国际上必致孤立无援,在国内必定得不到任何人民的同情,其结果,我们的党便失去力量。”萨孟武承认,国民党的社会基础是非常薄弱的。而薄弱的原因不在于国民党不想博得社会全体人民的欢心,而在于国民党太想迎合社会全体人民,结果反而一无所获。[47]萨孟武也许在一定程度上道出了当时国民党的两难处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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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该起劳资纠纷的资料,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所藏中国国民党中央民众运动指导委员会全宗内存有专门卷宗,卷名《上海市三友实业社劳资纠纷案》(共两卷),档案号:722/4/230、722/4/231。上海市档案馆所藏《上海纺织系统全宗汇集》中亦存有三友实业社相关案卷,档案号:Q19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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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三友实业社的历史,参见李道发撰述,姚士贤整理《上海三友实业社发展史》,上海纺织工业局毛巾被单工业公司印,1986;陆志濂、陈立仪:《三友实业社与陈万运、沈九成》,《浙江文史资料选辑》第39辑《宁波帮企业家的崛起》,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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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参见杨大金编《现代中国实业志》,商务印书馆,1938,第86~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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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另两个工会是上海商务印书馆工会和杨树浦上海发电厂工会。朱梦华:《记三友实业社》,《文史资料选辑》(上海)第17辑,中华书局,1964,第1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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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实业部劳动年鉴编纂委员会:《二十一年中国劳动年鉴》,上海神州国光社,1933,第1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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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胡超吾:《上海三友实业社劳资纠纷记》,《民众运动月刊》第1卷第3期,1932年10月;《二十一年中国劳动年鉴》,第1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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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三友实业社总厂工会成立于1928年秋,1931年奉上海市社会局令改名为“上海市第七区棉织产业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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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三友实业社劳资纠纷案经纬,参见《上海市三友实业社劳资纠纷案》,《二十一年中国劳动年鉴》,第164~165页;上海市政府社会局编《近五年来上海之劳资纠纷》,上海中华书局,1934,第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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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姜豪晚年回忆,1932年初夏,他就任国民党中央民运会工人科干事,同年秋,被时任中央民运会主任的陈公博派为中央民运会驻沪代表,负责调查上海工会和工运情况。姜豪:《“和谈密使”回想录》,上海书店出版社,1998,第82~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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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上海市三友实业社劳资纠纷案》,《二十一年中国劳动年鉴》,第164~1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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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上海市三友实业社劳资纠纷案》,《二十一年中国劳动年鉴》,第164~1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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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三友厂工潮,市府决付仲裁》,《申报》1932年8月23日;《三友厂工潮,中央代表来沪彻查》,《民报》193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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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上海市三友实业社劳资纠纷案》,《二十一年中国劳动年鉴》,第164~1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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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市府定期仲裁三友厂工潮》,《申报》1932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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