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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8-3 党政军界薪俸比较(刘己达履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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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伐时期,党务人员薪俸亦较政府人员为低,但那时地方党部多能有效地行使指导和监督地方政府的权力,故党务人员比政府官吏要威风。到30年代,党部与政府的地位发生逆转。党部在人们的心目中成了一个无权无势无油水的冷衙门。党部的职位远不如行政职位那样令人看重。在当时人们的认知中,地方党部的地位甚至不如民国初年的省县议会。[56]老百姓视政府职务为“官”,视党部委员为“差委”,认为“差委”不能做宗族交游的光宠。故当时人多趋重做官,而不趋重办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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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部的重要性日趋下降,地方党务人员亦士气低落。党部职员一有机会,就千方百计跳槽到政府部门去任职。“县党部的委员,天天想当县长;省党部的委员,天天想当省政府的委员。”[57]一个省党部常委宁肯去省政府机关当一名处长。在湖南,有两位省党部委员同时兼任行政督察专员,后来当两职不能兼时,他们主动辞去省党部委员这一较高的虚职,而要求保留行政督察专员这一较低的实职。[58]在湖北,曾任省党部特派委员(与省政府主席平级)的鲁荡平调任河南省政府民政厅厅长,被朋僚视为明降暗升。[59]由于党政职务之间存在较大的位差,导致人才由党界向政界流动。当时社会上流传着“学而优则仕,学而不优则党”的说法,[60]正是战前地方党政关系的生动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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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地方党权的低落,党部人员自身的生命安全亦时常受到军政力量的威胁。党务人员被军队和地方政府擅捕擅杀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江苏,发生过省政府民政厅厅长派军警逮捕省党部委员事件。[61]在浙江,省政府不顾省党部的反对,决然取消二五减租,并逮捕省党部候补监委兼省党报总编。在安徽,省政府轻侮省党部,省党部委员被殴打,并被捆绑游街。[62]在湖南,以何键为首的省政府“向各级党部进攻,对于省党部则不发党费,对于各县则唆使党羽反对党部,一年之中,倍极摧残之能事。同时何键以省党部常委张炯势力强大,极为嫉视,乃暗中示意,以去张氏为发党费之交换条件。张氏为顾全大局计,为之毅然离省。然而党政暗斗,并未因张去而遂减杀,且两方益为剧烈,何键欲兴一大狱为一网打尽之计……省党部已不堪何之摧残”。[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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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打击迫害县党部的事亦层出不穷。仅1929~1930年上海《民国日报》就连续报道了十多起地方军政人员摧残党务的事件。1929年,驻江苏东海县独立第四旅旅长谭曙卿擅捕该县党部执委,并将其中2人枪杀。这一事件激起全国各地党部的共愤。他们一致要求严惩凶手,提高党权。但蒋介石始则漠视,继又将凶手释放,令地方党务人员感到心寒气短,有的质问:“岂有鸟尽弓藏之意,不复使有党之存在耶?”有的深叹:“党务工作人员竟不能与一般民众同受司法上之保障,以此言党,党当痛哭!长此以往,若不设法制止,则党务工作人员势必人人自危……瞻念前途,不寒而栗!”[64]在地方党务人员的强烈要求下,国民党中央不得不下令地方政府和军队必须保证地方党务人员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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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国民党党治在地方层级的运作,与中央上层呈现判然不同的风貌。地方党部与地方政府双轨并行,互不统属。形式上,党政之间分工明确,平等制衡,互相监督,似不失为一种较理想的地方政制。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党政之间为争夺权势资源互不相让,时起冲突。在这场权力竞争中,因国民党中央倾向于将地方政治交给地方政府主控,地方党部被置于次要和无足轻重的地位,最终沦为地方政府的附庸。中共有“党管干部”制度,而国民党没有。党部无法通过管理从政党员去制约和监督政府。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从政党员睥睨党部,睥睨组织。党权在地方政权中因无所寄托而日趋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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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党本来仿效苏俄党治模式,但苏俄党治自上而下贯彻到底,党权真正高于一切。苏俄在十月革命胜利后,对地方党的机关和苏维埃政权机关之间在体制上应建立一种什么样的关系,亦经历过一段时间的摸索和试验。在取得政权之初,苏维埃政权网络几乎取代了党的组织网络,党机器一度趋于衰退。但1919年后,俄共重新调整地方党政关系体制,决定在地方一级,党对政府处于指导和监督地位。到1921年,地方党委书记已替代苏维埃主席成为地方上的最主要官员。从此,无论是在中央还是在地方,党权对政权均处于绝对领导地位。[65]而国民党没有完全师承苏联的党政关系模式,尽管在名义上亦号称“以党治国”,“党权高于一切”,但在实践中,并非所有各级党部都在其相应级别上充当领导角色。党控制政府决策过程的程度随级别不同而呈现较大差异。在中央一级,党的精英不仅垄断了决策权,也垄断了执行其决策的关键职位;而在地方层级中,党的机关不能直接干预行政,更不能直接将他们的指令传达给政府部门去执行。党部机关只负责党内组织宣传事务。行政机关的党员干部往往不受党组织的约束。由此一来,党治在地方层级逐渐沦为一种虚拟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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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町英夫:《改组前后中国国民党的基层组织》,台北《近代中国》第129期,1999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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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国民党政府政治制度档案史料选编》(下),第2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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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民党政府政治制度档案史料选编》(下),第5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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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民党政府政治制度档案史料选编》(下),第5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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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陈惠芬:《北伐时期的政治分会——中央与地方的权力纠葛》,台北《国立台湾师范大学历史学报》第24期,199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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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蒋永敬编《北伐时期的政治史料》,第332~3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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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曾成贵:《国共合作的国民党湖北省党部略史》,陈本立主编《湖北历史文化论集》,中国档案出版社,1998,第2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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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国国民党湖北省执行委员会对湖北省政府成立训令》,汉口《民国日报》192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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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怎样消弭各县的党政纠纷》,《江苏党务周刊》第4期,1930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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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崇阳县之最低政纲》、《武昌县党部第一次代表大会决议案》,汉口《民国日报》1927年1月6日、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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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国国民党湖南省党部编印《中国国民党湖南省党部第2次全省代表大会宣言及决议案》,1926,第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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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李朴生:《现在本党最重要的问题》,《广州民国日报》1937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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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县市党部与县市政府关系》,《广州民国日报》1927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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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鲍罗廷在中国的有关资料》,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第174~1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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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上册,第786页;鲁学瀛:《论党政关系》,《行政研究》第2卷第6期,193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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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胡汉民:《训政大纲提案说明书》,《胡汉民言论集》第2集,第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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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陈之迈:《中国政府》第3册,商务印书馆,1946,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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