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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社与会(增订本) 出版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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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的变革波澜壮阔,学术研究的发展自成一景。对当代学术成就加以梳理,对已出版的学术著作做一番披沙拣金、择优再版的工作,出版界责无旁贷。很多著作或因出版时日已久,学界无从寻觅;或在今天看来也许在主题、范式或研究方法上略显陈旧,但在学术发展史上不可或缺;或历时既久,在学界赢得口碑,渐显经典之相。它们至今都闪烁着智慧的光芒,有再版的价值。因此,把有价值的学术著作作为一个大的学术系列集中再版,让几代学者凝聚心血的研究成果得以再现,无论对于学术、学者还是学生,都是很有意义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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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沙拣金,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俗话说,“文无第一,武无第二”。人文学科的学术著作没有绝对的评价标准,我们只能根据专家推荐意见、引用率等因素综合考量。我们不敢说,入选的著作都堪称经典,未入选的著作就价值不大。因为,不仅书目的推荐者见仁见智,更主要的是,为数不少公认一流的学术著作因无法获得版权而无缘纳入本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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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人文大系”分文学、史学、哲学等子系列。每个系列所选著作不求数量上相等,在体例上则尽可能一致。由于所选著作都是“旧作”,为全面呈现作者的研究成果和思想变化,我们一般要求作者提供若干篇后来发表过的相关论文作为附录,或提供一篇概述学术历程的“学术自述”,以便读者比较全面地了解作者的相关研究成果。至于有的作者希望出版修订后的作品,自然为我们所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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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人文大系”是一套开放性的丛书,殷切期望新出现的或可获得版权的佳作加入。弘扬学术是一项崇高而艰辛的事业。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在学术出版园地上辛勤耕耘,收获颇丰,不仅得到读者的认可和褒扬,也得到作者的肯定和信任。我们将坚守自己的文化理念和出版使命,为中国的学术进展和文明传承继续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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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人文大系”的策划和出版,得到了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南开大学等学术机构的学人的热情支持和帮助,谨此致谢!我们同样热切期待得到广大读者的支持与厚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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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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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社与会(增订本) 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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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与会的释义及源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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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民间组织的社与会,若从语源学的角度加以考察,显然社早于会,而且社与会尚有一定的区别。根据清人徐珂所载,“集会”与“结社”,两者性质有所差异,亦即“集会为一时之联合,欢迎欢送之类属之。结社有永久性质,办事讨论之类属之”(注:徐珂:《清稗类钞》之《风俗类·开会》,第5册,2188页,北京,中华书局,2003。)。可见,就严格意义而言,“会”为临时的联合,而“社”则有永久之性质。然在中国古代,每当民间社日举行春祈秋报之时,通常会举行一些迎神赛会的仪式,为此社与会又可并称,随之衍生出“社会”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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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中国形式多样的社与会之前,无疑需要回答下面两个问题,亦即什么是社?什么是会?时至明代末年,由于坛坫林立,各种文社蔚然成风,故自明末清初以来,对“社”的讨论,不乏其人,其中最令人关注者当推明末清初学术大家顾炎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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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社的含义比较复杂,就其源流来说,其含义大抵不外乎以下五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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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社是土地之神。《左传》昭公二十九年云:“共工氏有子曰句龙,为后土……后土为社。”又《礼记》亦有相同的记载:句龙“为后土,能平九州,故祀以为社”(注:《左传》、《礼记》之说,转见杜登春《社事始末》一书,收入《昭代丛书》戊集续编,清道光吴江沈氏世楷堂刻本。)。据上述两条记载可知,社的本义是民间共同信奉乃至祷祀的土地之神。(注:在中国人的神灵信仰中,土地庙或土地祠、土谷祠之类的土地神信仰,应该说最为深入民心,从某种程度上说,其普及程度甚至超越了民间的观音、真武、关帝信仰。而在民间记忆中,土地神的形象通常是一位“老人”,至于穿着打扮则多为“方巾白袍”。相关的记载,参见陆粲:《庚巳编》卷2《洞箫记》,17页,北京,中华书局,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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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社神?历代经学家的争论可谓众说纷纭,或认为是土地之神,或认为就是句龙。本书在后面将有详细阐述,在此不赘述。不过由于后世私社的崛起(注:所谓“私社”,明人田艺蘅作如下解释:“今民间或十家、五家,共为田社,是私社也。”参见田艺蘅:《留青日札》卷12《大明大统历解》,429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社神则因时代不同而随之发生诸多变化,甚至出现了将宗族祠堂之神称为社神、社主,或者将地域内的先贤人格偶像化,进而演变为社神。(注:人格偶像化现象,这是中国传统宗教文化的最大特点。至于清官死后成为城隍神乃至地狱中的阎王,这更是人格偶像化的典型之例。如在清初,苏州府常熟县之里社祭祀,就将隋朝司徒陈杲仁奉为社神。这是人格偶像化的典型例子。参见王应奎:《柳南随笔》卷6,108页,北京,中华书局,1983。)这就使社这一概念外延更趋扩大。如传统的观念视国家、朝廷为社稷(注:如元人舒恭释“社稷”云:“社,后土;稷,谷神。凡建国,必先立社稷坛。盖土、谷,国家所赖之最重而当先者也。”舒恭又引《孝经说》云:“社,土地之主;稷,五谷之长。土地广博,不可遍敬,故封土以为社;五谷众多,不可遍祭,故立稷而祭之。”由此不难考见“社稷”代表国家之缘由。参见舒天民:《六艺纲目》卷上,见张寿镛辑:《四明丛书》,第9册,5505页,扬州,广陵书社,2006。),有时也简称“社”,这显然就是“古之国社说”的翻版。若称“宋社既墟”,即指宋朝已经覆亡。尽管社从土地之神演变为民间的社团组织,但其组织中仍然保留着古时社主的因子。这已经为后世社团组织无不尊奉本社社主的惯例所证实。如明代闲人清客结社奉伍子胥、伯嚭,清初的“惊隐诗社”奉陶渊明为社主,即为其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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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社是古代乡村基层行政地理单位。顾炎武说:“社之名起于古之国社、里社,故古人以乡为社。”(注:顾炎武著,黄汝成集释:《日知录集释》卷22《社》,520页,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0。)《左传》昭公二十五年:“齐侯曰:自莒疆以西,请致千社。”据注,当时二十五家为一社。又据疏:“《礼》有里社……以二十五家为里,故知二十五家为社也。”可见,里、社在古代即可并称,进而在元代得到了很好的传衍。当然,元代社的编制已稍有变化。忽必烈曾颁布过劝农立社事15款,规定50家为社,以“年高通晓农事有兼丁者”为社长。社长组织本社成员垦荒耕作,修治河渠,经营副业,创办义仓,兴举学校等等。(注:《元史》卷93《食货志》1,2354~2355页,北京,中华书局,1976;《通制条格》卷16《立社巷长》、《农桑》,见《续修四库全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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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作为一种乡村基层组织,延续至明清而未改。明人璩崑玉纂集的《古今类书纂要》对里社作如下解释:“里之为言止也,居也。古者五十家为里,今以百十家为里。”(注:璩崑玉:《古今类书纂要》卷2《地理部·里社》,明崇祯七年刻本。)明代的乡村基层组织虽以里甲为其基本单位,但社的建置犹存而未亡。从这一意义上说,顾炎武所说的“今河南、太原、青州乡镇犹以社为称”(注:顾炎武著,黄汝成集释:《日知录集释》卷22《社》,520页。),显然基于一定的事实依据之上。一般说来,南方多以都、村分里甲,而在北方某些地区,则以社或屯分里甲。明嘉靖时大学士桂萼对屯、社解释如下:“如北方之土,有屯地、社地之异。今直隶、河南等处州县,以社分里甲,犹江西、湖广等处州县,以村分里甲也。”桂萼:《请修复旧制以足国安民疏》,见陈子龙等编:《明经世文编》卷180,第3册,1836页,北京,中华书局,1997。在上述记载中,其中社、屯的区别,究其实不过是土著与移民之分。如顺天府香河县就是以社、屯区别土著与移民的:“按土著之民编社,流徙之民编屯。社屯各有长,长率十户,谓之里甲。”万历《香河县志》卷2《地理志·里社》,明万历四十八年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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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社是指民间在社日举行的各种迎神赛会。明末人艾南英曾有言:“若夫社之为名,起于乡闾党族春祈秋报之说。”(注:艾南英:)《天佣子集》卷2《随社序》,清光绪五年重刻本。)显然,社就是“社会”的同义语。什么是“社会”?《古今类书纂要》作如下解释:“社无定日,以春分后戊日为春社,秋分后戊日为秋社。主神曰勾芒。民俗以是时祭后土之神,以报岁功,名曰社会。春社燕来,秋社燕去。社神又名勾龙。”(注:璩崑玉:《古今类书纂要》卷2《时令部·社日》。按:相同的说法亦见于明人于慎行与清人陆以湉的记载。如于慎行云:“社者,戊日也,立春以后五戊日为社日。春秋二社皆戊日也。”陆以湉记云:“立春后五戊为春社,立秋后五戊为秋社。”分见于慎行:《谷山笔麈》卷14《杂考》,162页,北京,中华书局,1997;陆以湉:《冷庐杂识》卷4《天时》,214页,北京,中华书局,1984。又春社、秋社之名,其义无非是为了表达“重农事”之意。而月令又将春分、秋分前后的戊日定为社日,其义有二:一是根据《礼》,所谓元日,主“元吉”之意;二是“戊日”之戊,则代表土。相关的解释,参见田艺蘅:《留青日札》卷12《大明大统历解》,429页。)所谓的“勾龙”,即《左传》与《礼记》中所言“句龙”。中国民间祭祀社神的社会起源较早。唐裴孝源《贞观公私画史》载有晋史道硕画《田家社会图》。宗懔《荆楚岁时记》中,亦有关于南北朝时民间社会的记载。宋孟元老《东京梦华录》同样有下面的记载:“八月秋社,各以社糕、社酒相赍送贵戚。宫院以猪羊肉、腰子、妳房、肚肺、鸭饼、瓜姜之属,切作棋子片样,滋味调和,铺于饭上,谓之‘社饭’,请客供养。……市学先生预敛诸生钱作社会,以致雇倩、祗应、白席、歌唱之人。……春社、重午、重九,亦是如此。”(注:孟元老:《东京梦华录》卷8《秋社》,50页,上海,上海古典文学出版社,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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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祈秋报的社会,延续至明代而未变,而且其内容更为丰富,形式更为繁多。明代乡村每里一百户内都有五土五谷之神的祭祀仪式,专门用来祈祷“雨阳时若,五谷丰登”。每年轮一户为会首,通常是现役里长,由他来主持里社祭祀之事。祭毕,令一人朗诵掊强扶弱的誓词。读毕,长幼一起以次就座会饮,尽欢而退。这种社会,其目的就是为了“恭敬神明,和睦乡里,以厚风俗”(注:嘉靖《仁和县志》卷7《恤政》,明嘉靖二十七年刻本。按:叶春及《惠安政书》10《里社篇》有更详细的记载,只是誓词稍有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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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社是指信仰相同、志趣相投者结合的团体。如顾炎武说:“后人聚徒结会亦谓之社。”(注:顾炎武著,黄汝成集释:《日知录集释》卷22《社》,520页。)这一类社不仅聚徒结会,而且参加者大抵气味相投、志趣相合。故杜登春亦言:“大抵合气类之相同,资众力之协助,主于成群聚会而为名者也。”(注:杜登春:《社事始末》。)此类团体自古即有,如晋慧远结“白莲社”,唐白居易与香山九老结“香山社”。据宋代杂记载,宋有“弓箭社”。又据《直斋书录解题》,宋代文士有“西湖诗社”,武士则有“射弓蹋弩社”。而元代的“月泉吟社”,更是闻名于一时,其影响及于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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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代,这类诗社或文社,其发展的势头比历代更盛,尤以明季张溥创设的“复社”最为著名。据顾炎武记载:“万历末,士人相会课文,各立名号,亦曰某社某社。”(注:顾炎武著,黄汝成集释:《日知录集释》卷22《社》,520页。)所指即此类会社。清人杜登春对这些社事所作的概括大致符合实情:“社之始,始于一乡,继而一国,继而暨于天下。各立一名以自标榜,或数十人,或数百人;或携笔砚而课艺于一堂,或征诗文而命驾于千里。齐年者砥节砺行,后起者观型取法。一卷之书,家弦户诵;一师之学,灯尽薪传。”(注:杜登春:《社事始末》。)明末文社的蜂拥而起,不但突破了古代社的春祈秋报含义,而且作为一个团体,更是打破了狭隘的地域关系,将势力普及到全国。无怪乎艾南英对明末的社事要发出这样的感慨:“而士因之以缔文,至于相距数千里,而名之为社,则古未前闻也。”(注:艾南英:《天佣子集》卷2《随社序》。)一句“古未前闻”,显已道出明季文社所达到的历史巅峰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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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社又可指行业性团体。早在唐代,民间结成的“社邑”,就由各色商行组成。如小绢行邑、白米行石经社、屠行邑等。(注:北京图书馆金石组、中国佛教图书文物馆石经组编:《房山石经题记汇编》,83~107页,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7。)宋代,每遇神圣诞日,“诸行市户,俱有社会”,诸如七宝行献七宝玩具为社,青果行献时果社,另外尚有锦体社、台阁社、穷富赌钱社等。(注:吴自牧:《梦粱录》卷19《社会》,299~300页,上海,上海古典文学出版社,1956。)这种习俗,入清犹存。如丰镇县的社邑,除“农民社”之外,尚有“钱行社”。(注:光绪《丰镇县志》卷2《风土》,见《新修方志丛刊》,台北,学生书局,1967。)在清代,更有商业各行以社相称之风。如康熙年间,扬州称茶肆为“紫云社”,称酒家为“青莲社”等。(注:李斗:《扬州画舫录》卷13《桥西录》,316页,北京,中华书局,1960。)按:从清末人傅崇矩的记载可知,清代末年的四川成都,茶馆、茶园除了个别称“阁”(如广春阁)之外,有普遍改称“茶社”之风。参见傅崇矩编:《成都通览·成都之茶·成都之茶馆》,379页,成都,成都时代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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