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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社与会(增订本) 第二章 经济型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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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会与义助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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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急相济,有无相通;有往必来,有施必报。自古以来,中国民间就盛行这种互助之风。何为“合会”?王宗培《中国之合会》作如下解释:“自其方法言之,合会为我国民间之旧式经济合作制度,救济会员相互间金融之组织也。”(注:王宗培:《中国之合会》,1页,上海,中国合作学社,1931。)合会,俗称“蟠桃”。其各省名称,亦大多不一,主要有集会、邀会、聚会、请会(山东)、做会(广东)、赊会(云南)等,又可通称“义助会”。合会与日本流行的旧式组合“无尽”(又称“无尽讲”、“赖母子”,或称“赖母子讲”),以及印度的夺标制(kuttu-chittu)、友助会(nibhi)等,大致相同。当然,中国流行的合会与日本、印度相关组织之间的递嬗关系,已无从考据。不过有一点则是清楚的,中国的合会起源颇早,自成体系,决不是从日本、印度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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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中国之合会,同样引起近代一些西方观察家的关注。如史密斯(A.H.Smith)在他所写的《中国村居生活》一书中,就对19世纪末期中国的合会作了较为详细的描述,所述就是这种合会的基本形式。(注:参见A.H.Smith,Village Life in China,New York,1899,pp.152160,转引自杨联陞:《佛教寺院与国史上四种筹措金钱的制度》,见氏著:《国史探微》,192~193页,北京,新星出版社,2005。)而美国人玛高温则将这种合会称为“合资互助会”,又称“现金协会”。关于合会出现的原因,玛高温简单地将其概括为下面两点:一是中国人所具的“爱好交际”的美德。他认为,每一个中国男人和几乎所有的妇女,都属于或者说已经属于一个甚至多个协会组织。二是现金贷款制度的缺乏。在中华帝国的会社团体中,秘密社会大多具有排他性。所以,每当人们遇到病魔之害时,很少有相互帮助的社团前去加以救助。尽管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同样也有同乡会或其他慈善团体从事一些乐善好施的服务,但是对于一个无钱者或者说缺乏资金救急的人而言,却只能求助于合会。(注:[美]玛高温:《中国的行会》,见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49页,北京,中华书局,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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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间互助之俗与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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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自耕农、佃雇农,由于受到朝廷赋税以及田主田租的双重剥削,自身的经济力量极为薄弱,即使在平时也很难维持日常生活,生活质量较低。元朝人胡祗遹曾就元代五口之家有百亩之田的农民一岁收支作如下统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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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妻子、身计家五口,人日食米一升,是周岁食粟三十余石。布帛各人岁二端,计十端。絮二斤,计十斤。盐、醢、油一切杂费,略与食粟相当。百亩之田所出,仅不能赡,又输官者丝绢、包银、税粮、酒醋课、俸钞之类,农家别无所出,皆出于百亩所收之子粒,好收则七八十石,薄收则不及其半,欲无冻馁,得乎?(注:胡祗遹:《紫山大全集》卷23《匹夫岁费》,瞿氏铁琴铜剑楼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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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不难发现,在元代,一个有着百亩之田的五口之家,显然属于典型的自耕农家庭,即使是在丰年,其收成仅仅能维持家庭的日常开支以及官方的赋税杂役之费。一旦遇到灾荒之年,全家就会陷入冻馁的困境。自耕农家庭尚且如此,更遑论诸如半自耕农与佃农家庭。这同时也可证明,中国传统的小农经济家庭具有很大脆弱性,随时都会面临天灾人祸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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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代,有田百亩之家的农户,负担亦颇沉重。以河南杞县为例,有田百亩,平常预交办钱7000文,如果碰到轮当里甲,加上差钱、马价、会钱,共需交办钱12200余文。杞县田一年亩收,“丰年不过一斛,租锄牛种费居其半。如今岁粟豆之价,五十斛值钱八千文止矣”(注:陈卜:《过庵遗稿》卷5《上巡抚柯公》,见《三怡堂丛书》,民国十二年刻本。)。显然,扣除“租锄牛种费”及轮当里甲必须承担的费用之外,农夫辛劳一年,仍然入不敷出。换言之,在正常好年成的情况下,有百亩之田的五口之家想维持一年的正常生活,也是极其艰辛的。如果遇到自然灾害,或有了婚丧嫁娶的红白喜事,其开支就更无处着落,只好告贷富室之门,甘心忍受高利贷的盘剥。而高利贷的盘剥,则相当惊人。如明代南直隶吴江县,农民每当乏用之际,向富家借米一石,至秋收时须还二石,称为“生米”。若借铜钱或银子,则五分起息,称为“生钱”。(注:弘治《吴江志》卷6《风俗》,见《中国史学丛书》,台北,学生书局,1987。)又据明人吕坤记载,明代佃户在春天青黄不接、衣食无着之际,就只好向家主称贷。其利息“轻则加三,重则加五”,甚至有“加倍者”。到了秋天收获之时,家主就当场扣取。(注:吕坤:《实政录》卷2《民务·小民生计》附《山东劝栽种语》、《民务·积贮仓谷》,见氏著,王国轩等整理:《吕坤全集》,中册,947~948、952页,北京,中华书局,2008。)又如河南农民向富家大姓借“青稻钱”,借谷一石,熟时值银三钱,借时仅得其半,此外尚有“主翁之礼钱,说合之保头,又十之二三”(注:王祖嫡:《师竹堂集》卷18《罗山李侯救荒记》,《三怡堂丛书》本。),到手之钱实际上仅仅只有所借数十之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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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农经济的脆弱性决定了他们无法凭借自己的力量抵御天灾人祸,而高利贷尽管可以助小农渡过暂时的困难,却又使他们陷入逐渐破产的陷阱之中。所以,正是为了减轻高利贷的盘剥,抗御天灾人祸,中国民间也就出现了合会这样一种经济组织,以互助的形式联络同一地域乡村贫民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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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为了维持传统统治秩序的稳定,防止自耕农破产而由此削弱传统小农经济的基础,历代朝廷与一些地方社会精英大多实行一种救济政策,设立“义仓”、“社仓”,以及借行“义田”、“义役”之制,适当减轻农民的负担,藉此维系传统统治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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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仓一名义仓,始于隋开皇年间。自唐以后,历代虽皆不废,但已无法达到隋时之盛。建隆四年(963)三月,宋太祖下令建立义仓,“令诸州于所属县各置义仓,自今官中所收二税,每石别输一斗贮之,以备凶歉给与民人”(注:宋太祖:《置义仓诏》,见曾枣庄、刘琳主编:《全宋文》卷2,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6。)。义仓之设,本为抚恤百姓,以防岁歉,用来赈济饥民。可是,义仓一旦设立,弊端随之而来,“重叠供输,复成劳扰”。所以,至乾德四年(966)三月,宋太祖又下令,罢郡国所设义仓。(注:宋太祖:《罢义仓诏》,见《全宋文》卷4。)诏令虽下,义仓仍一行如故。熙宁三年(1070)七月,御史上言,认为义仓“取数太多,民何以堪?”于是又诏罢义仓。其后,义仓废置不一。淳熙八年(1181),朱熹上奏,建议用常平米建“社仓”,“付富室敛散,每石取息二斗,凶岁则蠲其息。又以士大夫或举人有行义者,与县官同出纳,俟息米及十倍,即以本米还官仓,专以息米敛散,每石止收耗米三升,士民愿以所藏米充入者,亦听之,如官米法”(注:沈作宾修,施宿等纂:《嘉泰会稽志》卷13《社仓》,见中华书局编辑部编:《宋元方志丛刊》,第7册,6949~6950页,北京,中华书局,2006。)。可见,一至南宋,已由官方的义仓转而演变为官民共管的社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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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官方设有“常平仓”,而民间则有社仓之设。可见,元代私家设立的社仓也是存在的。如在昌国州,宋淳祐十二年(1252),县令费诩就建有专门用于救荒的社仓,“醵金,于浙右民艘之至,顿籴,以蓄其中,青黄不接艰食之时,则平价以粜,岁以为常”(注:冯复京修,郭薦纂:《大德昌国州图志》卷2《叙州·社仓》,见《宋元方志丛刊》,第6册,6073页。)。此制一直流传到元代,不过,在元代,“常平废不复举,社仓之存者无几矣”(注:程文海:《雪楼集》卷24《跋鱼山李氏社仓事后》,阳湖陶氏涉园民国十四年刊本。)。可见,与宋代相较,无论官方的常平仓,抑或民间的社仓,其体制之完备,均无法与宋代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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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官方对乡村互助、救济也相当重视。按照明代的制度,积谷备荒,责之有司。同时,又劝勉富人捐赀,若富人有应,就“下令嘉奖,最者遣行人敕劳其家”。于是,在地方上就出现了“尚义坊”、“成功庄”、“忠义乡”等名目。(注:焦竑:《澹园集》卷21《尚义坊记》,上册,260页,北京,中华书局,1999。)如嘉靖年间,开封府杞县监生张希仁,在灾荒之年捐粟救济,“各将米减价卖粜”。典膳王廷佩亦赈放济民,又将价买地18余顷还给原本的业主,不取价。于是,朝廷下令,在王廷佩家门首,建立坊牌一座,张希仁家亦立坊一座,“以彰尚义之贤”(注:《嘉靖事例·旌表义民》,明钞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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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顺年间,明朝廷在乡村提倡婚丧互助。民间男女年30岁以上,而又无力置备聘礼者,按照洪武年间教民榜例,由里老人出面组织,筹集款项,百姓量出为入,互相资助,“以成婚配”。如果家贫不能举丧,“亦如此例”(注:《明英宗实录》卷277,天顺元年四月丙辰条,见校印本《明实录》,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6。)。显见,明代官方已经开始汲取民间互助的经验,并以法令形式将其规范化,进而推广到全国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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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社仓、义仓之制相当完备。早在明初,一些地方大姓就开始设立义仓。如温州永嘉县大姓王思昌,出谷3000斛,“储谷于乡,以便赈恤”(注:黄淮:《黄文简公介庵集》卷5《永嘉石柱王氏义仓记》,见《敬乡楼丛书》,民国间铅印本。),由乡里之耆老专司出纳之政。值得指出的是,明初的义仓,大多由地方官号召,地方富贵之家出谷输于官,然后建立义仓,再由当地耆民及富家守护出纳,官府委官总其政,带有民办官督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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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靖八年(1529)三月,兵部侍郎王廷相就社仓的设置,提出了如下比较详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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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各府、按设社仓,令民二三十家为一社。择家殷实而有行义者一人为社首,处事公平者一人为社正,能书算者一人为社副。每朔望会集。别户上、中、下,出米四斗至一斗有差,斗加耗五合。上户主其事。年饥,上户不足者,量贷,稔岁还仓。中、下户酌量振给,不还仓。有司造册,送抚、按岁一察核。仓虚,罚社首出一岁之米。(注:范守己:《皇明肃皇帝外史》卷8,范氏天一阁钞本;龙文彬:《明会要》卷56《食货》4《社仓》,引《明政统宗》,下册,1077页,北京,中华书局,1998。按:文中“令各府、按设社仓”,其“府、按”误,当作“抚、按”,可据下文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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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建议获得了嘉靖皇帝的许可。不过,其法虽善,但后来并无多少人真正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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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后,明代实施社仓之法者甚众。如袁黄任宝坻知县时就下令设置社仓,“愿者五家为一票,票有头。一乡为一总,总有长。一村不及十家者,七八户联为一票。皆择良善信实者充之。出则令头长验放,入则令头长催收”(注:袁黄:《宝坻政书》之《积贮书·申请行朱子社仓公移》,见《了凡杂著九种》,明万历三十三年建阳余氏刻本。))。邓元锡亦曾立有社仓,其制为“不问丰歉,岁有常数,薄收其息,以资耗。而乡民之耆者,若妇之节者、寡者,咸听其贷,不取息。其人死,并以所贷即为葬资。每岁腊春耕,即发社,以为常”(注:张萱:《西园闻见录》卷5《乡党》,见《续修四库全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万历十三年(1585),都御史方弘静在郧阳乡村设立义仓,“令富民出粟实之,春放秋敛,以备凶荒”(注:万历《郧台志》卷4《宦迹》第4《政事》,见《中国史学丛书》。)。吕坤在山东任上时,亦曾尝试建立“会仓”,显然取法于传统的社仓。其法如下:“劝本约之民各量其力,每会积谷若干,聚于一所,秋敛春散,加三出息,小凶之年不准独支,大凶之年各分所积,愿不分而助同会者旌奖,以多寡为差。”(注:吕坤:《去伪斋集》卷4《答巡抚毕东郊》,见《吕坤全集》,上册,1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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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明人黄佐所设社仓,其储蓄之法最为完善。其法有三:一为“公借”。所谓公借,就是由官府出谷本。每年冬天,将预备仓谷借支出来,分贮在各个社仓,听从民间百姓借贷。“春散冬敛,仍令每石收耗息一斗,积出本谷,还官。”可见,公借之谷,支出者至期需要偿还,而且还要付息。二是“义劝”。其制如下:“凡军民良善之家,有愿备谷,或一石、十石,不拘多寡,送仓备赈者,赴有司告明,领赏义票一纸,径赴本乡社仓交纳。”若捐50石,则赏以花红;100石,赏以花红、羊酒;200石以上,赏以花红、羊酒,并选其子弟一人充任儒学生员;1000石以上,照例旌表门闾,并选其子弟二人充儒学生员。三是“罚入”。凡乡约中犯过之人,通常会被处以罚谷。所谓罚入,就是以这些罚谷,入充社仓。至于罚谷的多少,则按其过之大小而定。(注:黄佐:《泰泉乡礼》卷4,见《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台北,商务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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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言之,社仓究其实不过是一种粮食储备方式,而其首要的功能则在于积谷备荒。综观明代社仓之制,正如已有的研究成果所揭示,社仓主要出现于明代中期之后,然在其推行过程中,开始与保甲、乡约、社学、宗族等制度相互渗透,进而发挥其整合社区、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功能。(注:相关的阐述,参见汪火根:《明代社仓的社会功能初探》,载《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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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社仓之制,朝廷创设鼓励尤勤。康熙四十二年(1703),康熙帝下谕,在各州县常平仓之外,另于村庄设立社仓,收贮米谷,以备赈恤。直隶有旗下庄头,“合数村立一社仓,其管理社仓事宜,令庄头内有情愿经管者,交与收贮”。一般村庄,则“公设社仓,百姓有情愿经管者,交与收贮,以备饥荒”。可见,清代社仓由官方创设,并交与民间自行经管。康熙五十四年(1715),又议准直省社仓劝谕之例。富民能捐谷五石,免本身一年杂项差徭,有多捐一倍二倍者,照数按年递免。至于绅衿捐谷40石,令州、县给匾;捐谷60石,令知府给匾;捐谷80石,令本管道给匾;捐谷200石,总督、巡抚给匾。凡给匾之家,永免差徭。(注: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93《户部·积储》,清光绪二十五年重修本。)每个社仓,设正、副社长,选择殷实良民充补。经管三年,如无弊窦,经同社人员公保,仍可留任三年。康熙之后,直至雍正、乾隆年间,社仓在江南乡镇已经广泛设立。如分属于吴江、元和、青浦三县之章练塘镇,一向设有社仓11间,由当地人高允登于明崇祯年间所建,原本并非属于官设。其后高氏家业中落,有空仓而无谷米,于是将仓房出卖成为民居。清雍正年间,各县奉行社仓之法,这些仓房又归入官府,向民众劝捐谷米,存贮仓内,并设社长管理社仓事务。乾隆五年(1740),巡抚徐士林复饬属下力行社仓之法。然当时仓房已几乎无存。乾隆六年,金以镇捐谷100余石,又与其族子金维炳再一同劝捐900余石,银150余两,在中市建立社仓,呈明元和县知县立案。经过公议,由金以镇任社长,“出入秉公,里党德之”。其后凡有假贷仓谷之人,因贫不能偿还,金以镇无不由自己赔补。等到金以镇辞去社长之职,继之者倚势勒捐,大户莫不受累,于是仓房仍出卖成为民居。(注:高如圭编撰:《颜安小志》卷12《杂记》,见上海地方志办公室编:《上海乡镇旧志丛书》,第8册,134页,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4。)又如青浦县之天马山社仓,设在吴家桥,附于常平仓之内。雍正年间,开始设立社仓,劝捐米谷,并设社长掌管其事。至乾隆五年,巡抚徐士林,饬属力行,所积之米渐多,建社仓四所,天马山社仓即为其中之一。(注:周厚地辑:《干山志》卷4《社仓》,见上海地方志办公室编:《上海乡镇旧志丛书》,第9册,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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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亦有义仓之设。如山西太谷县之净信寺,就设有一座义仓。从史料记载可知,此义仓由回马里、四卦里、阳邑镇三里士民公立,其职责为“备凶旱水溢,给济穷乏不时之需”。仓设仓正、仓副、铁笔等管理人员。此仓之权力原先掌握在知县手里,若要散谷,民间“不敢自专”,必须禀呈知县,获得批准方可。自嘉庆五年(1800)之后,嘉庆皇帝下谕:“凡属天下义仓,任民自便。”义仓由官办转而成为民间自办。于是,三里百姓重新建立仓房,并“勒石是证”,其中有云:“三里所贮仓谷,日后开放补纳,三里户头、社首递年按粮经理摊派,各管所属里甲村庄不得推诿。”可见,义仓改为民办之后,其管理者已经成为乡村之“户头”、“社首”,而且可以自行“开放补纳”(注:《新建仓房碑记》,见史若民、牛白琳编著:《平祁太经济社会史料与研究》,430页,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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