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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宝山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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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县杨行镇,民间合会之法,各有所称。如定额醵资,轮流收取,名为“会钱”。力有不足,遇事就亲友商醵,谓之“会总”。有四人共同商醵分别收取者,谓之“四总”。被醵之户,谓之“会脚”。计息还资,按户分期,岁可数次,谓之“卸会”。卸会时由会总准备酒食或茶点,邀集会脚拈阄掷采,谓之“摇会”。凡是得采者,则称“重脚”,计息增缴。未得采者,则称“轻脚”,扣息减脚,使所缴总数始终如额。由会总规订会期,分致会脚,谓之“会帖”。得采者或未必需款,而需款者未必得采,那么需款者可以向得采者商议,谓之“买会”。此集则成数可以济事,分则所担均属微几,“往往有节衣缩食为之者,于通财之中寓储蓄之意”。亦有只供会总收取,不续交掷采者,谓之“单刀会”,此会仅属救济亲朋缓急。此外,又有所谓“标会”,以出钱之多寡为得会之标准,例如五元会,或标至价加半数以上。其弊端较高利贷为尤甚。(注:陈亮熙编辑,陈克襄补辑:《杨行乡志》卷5《礼俗志·风俗》,见上海地方志办公室编:《上海乡镇旧志丛书》,第10册,85~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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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直隶之“积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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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保定清苑县,民间百姓之“积金会”,俗称为“摇会”,由会首组织而成。拟定会签多寡为一会,开会以前,会首邀集会友,吃会一次,由会首负担费用。会签即以人数为标准,有五请三拔及三请二拔者,亦有五请三拔以上及三请二拔以下者,均经会首议定,会友无不服从。人数计在100名上下,期限不能过10年完会。其请会时,如为“五请三拔”,那么所谓“五请”,就是以五吊钱为老会,概归会首收用。遇每月摇会,从老会钱内,除去茶水、小会等费,余下若干,仍归每次得会者本人。所谓“三拔”,则是以三吊钱为限,白签入二吊以上,黑签入三吊。遇每月摇会,以24点为最高,得会者,即将一会内黑白签所入之钱,全数收取。若届下会,以先得过会者,均为黑签,每月入钱三吊,即称“三拔”。入钱以完会时为止,不得会者,仍为白签,最后完会之一白签,就将全会之黑签所入之钱,均行收用。这种摇会习惯,不可概以赌博论之,这是因为,此类方法不但便于民间经济的流通,而且对于请会、入会双方来说,亦是两有利益,毫无损失。(注:法政学社编纂:《中国民事习惯大全》第1编《债权》第1类《赁贷借之习惯》,14~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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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福建之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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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江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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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连江民间习惯,凡是合伙储蓄,称为“银会”。银会所订“会书”,通常存于会都(即会头)处,会友按季只收“会帖”,届期备银交付。其按季当收之会友,姓名亦附列于会书内。另有出入收款之会簿,以为凭证。(注:法政学社编纂:《中国民事习惯大全》第1编《债权》第3类《契约之习惯》,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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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厦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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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福建厦门,民间百姓通常因为打算营业而又无资本,于是就会集亲朋戚友创立一会,以其会金充当资本,俗称为“义会”。其创会之人,名为“会首”,余均称“会脚”。会脚至多不过30名,各出相同数目会金,由会首收受。每月投标举会一次,以标贴利息最多者为中彩。其中彩者,即将各会脚所出会金收去。其后每遇举会,只将前收额定会金按期交付会东,不能再行标贴利息,以期得彩,为此俗称已得彩之会为“死会”。未中彩者,届期仍集会所,重行投标,俗称得彩之会为“活会”。(注:同上书,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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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安徽之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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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徽天长县,民间财用欠缺之家,往往向其亲友邀请“七贤会”,以资应用。例如甲为会首,邀请乙、丙、丁、戊、己、庚、辛七人为会友,议定每会100元,先由乙出大洋21元为第一会,丙出18元5角为第二会,丁出16元为第三会,戊出14元为第四会,己出12元为第五会,庚出10元为第六会,辛出8元5角为第七会,共计100元,给会首甲收用。由会首出立会书七份,载明某人应得第几会,交乙、丙、丁、戊、己、庚、辛执存。以后以一年为一会,或以半年为一会,七次会期完毕,始行终了。第一会,乙净得大洋100元,甲即照乙所出21元之数贴出,丙、丁、戊、己、庚、辛仍照前数出钱。第二会,丙净得100元,甲即照丙所出之18元5角之数贴出。乙以后每会出大洋21元,戊、己、庚、辛仍照前数出钱。以下照此类推。此外,若是举10元或50元或200元为一会,皆视会金之多寡,定出钱之增减。在此七年中,往往因会首或会友经济情形之变动,导致合会不能终了,而且与会首兴讼者甚多。(注:法政学社编纂:《中国民事习惯大全》第1编《债权》第3类《契约之习惯》,9~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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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陕西之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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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阴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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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陕西华阴县,民间合会通常称为“画会”。画会中成员的纽带,通常以“祀神为名”,例如乡民同祀一神,在祀神之日,先由一人备筵,邀请32人,商定每人出银五元,共储生息,作为祀神及筵宴费用。至下次祀神之期,仍由原人备筵,邀请在会之人,各以纸条书本届之会,以数目最少者为得会。凡已经得会者,每次须出银五元。其未经得会者,则照得会人条内所书数目出资。以四个月为一会期,历32期始尽。最后得会之人,每人给银五元,不须再画。其中显然含有先扣利息之意,而得利之多寡无定。若有人需用银钱甚急,当第二次会期,以书银三元得会。除本身外,得银93元。至会期终了,历经八年,共需银150元之多。(注:同上书,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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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雒南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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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陕西雒南县,民间则有举行“摇钱会”的习俗。每会一局,或十人或八人均可。先由会首备筵召集,议定每人各出钱若干,交给会首使用。其后每隔三个月或五个月过会一次。由会内出买头钱,拈阄摇会,名为“买会”。得会后,应由会首暨其他会员,各照议定钱数,筹措给得会之人。如此按期过会,必在会各员,均得过会而后已。(注:同上书,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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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四川之“请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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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四川成都,专有一种集资筹款之法,一般称为“请会”。所谓请会,就是“约合亲友,集资为会,出资多少,以名次先后定之”。譬如第一次集会之银,凑成全数,交给请会之人,名为“首会”。等到半年或一年定期,还付少数之银,而各会友又各按定数上会,凑成全数,交给第一会人之手,称为“得会”。于是,“请会者”可以使用无利之银,而“上会者”亦可得集腋成裘之美,所以城乡买卖人家,无不愿意上会或请会。成都之请会名色甚多,分别有“瀛洲会”、“堆金会”、“十三贤会”、“五子会”、“公益会”、“苏半积会”、“八贤会”等名。(注:傅崇矩编:《成都通览·成都之民情风俗·请会》,127页,成都,成都时代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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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清初,民间合会出现了两大倾向:一是义社与丧葬互助组织之互动;二是义社与讲学会之合流。就前者而言,其典型的例子,就是浙江海宁的“书社”。根据记载,此类书社又称义社。顺治十七年(1660)冬天,海宁东山先有“书社之举”,其目的就是为了帮助邱维正。次年夏天,龙山又有“义社之举”,其目的则是为了帮助许元忠之少子许幼庚。正如陈确所言,“二社虽分而意合”,所以每当集会,必“兼启两社之友人合饮之”。当时同时参与两社并交纳会金之人,有祝眉老、许欲尔、陈爰立三人。义社成立后,共凑集正银50两,利息银17两,合计67两余。义社成立以后,尚资助社内人之丧葬。如社内成员蔡养吾,虽属贫士,却能“率先让会,以急穷交”,获得了社内同人的称赞。养吾死后,家庭更加贫困,丧事尚未能举。为此,社内同人本着义社的精神,一方面免除养吾死后所应交的义社会金,另一方面又帮助他的两个儿子完成丧事。此外,邱维正的夫人死后,社内同人亦“敬以五金为赙”(注:陈确:《陈确集》之《文集》卷9《记》2《义社告成漫记》,上册,224~225页,北京,中华书局,1979。按:义社又称书社,陈确已有如下解释:“所谓书社,非书社也,将以佐贫友之急,而姑托始焉。”然在互助合会之外,书社尚有聚集同人讲学之举,如社内成员沈德甫,“拳拳以学之不讲为忧,其嘉惠同人甚厚”;又如张白方,在聚会时亦言:“学固不可不讲,要以力行为贵,毋徒为口耳之学可也。”顺治十八年所结义社,“凡前后集三郡九邑之友,共三十二人”。此32人名单如下:朱子凡、沈德甫、邱维正、董稚升、陈确、蔡养吾、郑休仲、张白方、张考夫、屠子高、钱云士、许大辛、徐炯一、许欲尔、查二雅、徐孝先、徐敬可、许子受、许孝先、潘复兮、蔡伯蜚、祝凤师、虞渊庵、吴汝典、祝莱邨、邬子善、陈祖怀、陈锡、陈枚、陈翼,以及两位童子,即沈德甫的幼子、许大辛的幼弟。参见陈确:《陈确集》之《文集》卷10《会永安湖楼序》,上册,232~233页。)。就后者来说,义社又称“银会”。从其社约来看,其结社之法,特点有三:一是“息止一分,轻利而重谊也”。不难发现,此会尽管是合会,却亦有利息。二是得会的先后,采用抓阄之法。三是会内立有监察之人,其职责就是保证“会金不愆期,会日不辞席,违则有罚”。当然,聚会之时,除了酒食之外,尤其注重“究性命之理”,而且以刘宗周所立之《证人社约》为指归。(注:陈确:《陈确集》之《文集》卷17《南湖义社约》,上册,399页。)可见,此社不同于一般的银会,已与讲学会趋于合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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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会的互助功能及流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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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合会是中国民间旧式的经济合作制度,或为以救济会员为目的的民间金融组织,或为通过合作共同负担地方事务的团体。合会的兴起,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社仓、义仓流于形式,平民贷款机构的不完备,高利贷的过分盘剥,民间储蓄机关的不发达,以致遇到自然灾害或婚丧大事,平民无法独立承担,等等,都是合会兴起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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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各色各样的合会来看,合会的性质亦各不相同:或具勤俭储蓄的性质,或为相互保险,或为扶危济困,而且其信用之稳固,组织之周密,计算之巧妙,经过一千多年的发展,已是相当地完备、发达,确实比典当更为进步。合会作为中国民间固有的集资方法,就会首个人来说,他可以利用自己平日对人的信誉,通过合会这种方式,罗致一批款项,以应付一时的急需,然后分期偿还。而就会脚来看,参与合会,既顾全了亲戚朋友的情谊,以及乡里之情面,又是一种很好的储蓄之道,积少成多,零存整取,从而使余钱不致死藏或者随意浪费,以便应付他日急需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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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会的兴起,其本意是以一种互助的精神共同解决一些婚丧大事,并协力帮助农民解付官方赋税的征收。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体现了中国民间的一种互助精神,进而从根本上改变了农民分散的势孤力单的局面,将农民组织成一个互助的整体,共同抵御天灾人祸。换言之,合会能起到社仓、义仓所无法起到的作用。同时,合会的出现,养成了一种乡里互助之风,善风由此大炽,进而通过在社庙的会饮以及宗族或家族内集资义祭,使乡土社会蒙上了一层温情脉脉的面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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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庸讳言,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合会组织也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弊端。诚然,合会之法,义以成之,信以成之,一般是靠信义得以维持。但是,由于合会是一种经济性的互助组织,牵涉到货财的再分配,而参加之人又较多,鱼龙混杂,所以“终无言者鲜矣”。即使是亲知,亦难免会产生一些嫌隙。尤其是有些合会,其一次收取的会银可达千两以上,更是埋下了诸多争讼的隐患。(注:如清道光二十五年(1845),邓世涛在一则投词诉状中称,自己曾接一会,“得银一千四百两”。会款数字之巨,显已证明合会开始脱离互助之性质,进而向民间借贷转化。参见《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册,157~158页。)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才使得民间的结会很难永久维持,时日一久,不免最终趋于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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