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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会馆经费的来源,有些会馆由现任达官捐资大部分,其余由同乡捐集。明代嘉靖末年,歙县会馆在北京建立时,其捐款录分为五类,分别为名宦、甲第、乡试、武职、贡监。(注:徐世宁、杨熷续录,徐光文、徐上墉重录:《重续歙县会馆录》之《续录》前集《捐款录》,20页。)可见,同乡会馆的热心创立者,应该还是属于士大夫。在这种会馆中,首先出资者往往对会馆具有支配权。当然,大部分会馆的经费,均来自同乡或同业商人的捐资。同乡会馆的捐资,分别有喜资、岁捐、折席(详见附表18、19),而商人会馆的经费,除公捐外,还有商业买卖中的捐提。如清末上海的豆饼业公所,其经费就来自代客买卖之货的捐提,油每篓捐银一分四毫,小者减半,豆每石捐银一厘八毫,饼每片捐银二毫八忽。又米麦杂粮业公所,其经费也来自代客商买卖河船米麦杂粮,每石提捐钱一文。又校斛,自一只至三只,每月捐银一元,多则递加。(注:民国《上海县续志》卷3《建置》下《会馆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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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对会馆经费来源作更深入的探讨,下面不妨引用日本东亚同文会编《中国经济全书·会馆及公所》中的调查记录加以分析。据此调查可知,会馆、公所所需经费,数额颇巨。会馆建设之手续,以及设立之费,各地多有不同。以上海为例,其中的建设费用,大抵从3万两银子至八九万两银子不等。如上海的徽宁会馆,其建设费用为8万两银子,广肇会馆为3.8万余两。(注:日本东亚同文会编:《中国经济全书·会馆及公所》,见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95页。)又以上海的安徽会馆为例,其支出项目相当之多,一次性投入的建设费用,亦达29525两余(详见附表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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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会馆的经费来源,通常分为两项:一为捐款,二为租款。会馆之性质,大多以慈善为目的。细究会馆经费来源,其中的捐款,又可分为下面四种:其一,乐捐。所谓乐捐,就是会馆创设之际,所募集的各项捐款。其二,一文捐。所谓一文捐,即每日出钱一文之谓。除了妇女、小孩任凭自由外,其他若20岁以上的男子,即使其家贫寒,亦须出此义捐,故收入相当巨大。如清末上海的绍兴会馆,其中一文捐的收入,每年达到6000余元。其三,月捐。在清末的上海,诸如四明公所、徽宁公所、广肇会馆,多有此捐。照理说来,月捐通常仅仅限于同乡商店的伙计。以清末上海为例,其中的大伙计(指食俸多者),每月出一二千文,即使是小伙计,每月亦须出二三百文。其四,入堂捐。所谓入堂捐,就是运棺于殡所时所纳之捐金。如清末上海的四明公所,其入堂捐的收入,每年达银洋3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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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租总,其实就是赋课金。租总虽属善举性质,但往往对参与会馆、公所的商人强制加以赋课。关于行会经费的筹集,西人玛高温在《中国的行会》中说:“资金筹集的办法是由行会成员对自己出售的商品进行‘征税’——其税额则根据需要而定,平均约为千分之一。”(注: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8页。)这其实就是赋课金。租总包括下面三项:其一,货物税。货物税仅仅限于各帮。出于同业者的公义,支办会馆的经费。当然,各帮所定商品税率多有不同。如上海的绍兴会馆规定:“凡我同业者,卖大箱之茶课四分,小箱课一分五厘,按期纳付,不得有误。”又嘉谷堂所定章程规定:“同业者卖米一担,征收钱四文。”其二,船税。所谓船税,即对出入船舶,按照等级征收课税。此课税,大抵比照清代官方所定民船等级税率以定。如当时侨居天津的闽广商人公议如下:“其酌捐香资之法,以船之大小,为定捐资之轻重。凡船有装一千四百担以上者,为大船,应捐银三十两;装一千四百担以下者,为小船,应捐银二十两。须于出港时交纳。”其三,家屋税,即房租。所谓家屋税,就是对向会馆租赁房屋的商家征税,亦属会馆的主要收入。(注:同上书,100~1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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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式商会的相继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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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人社团的历史发展,在经历了行会、会馆、公所的发展过程之后,明中期以后“墟集会”这样的商人社团的出现,无疑是一种新气象。然而这种新气象却是转瞬即逝,在明末尚未形成气候,随即就为大量涌现的会馆、公所所淹没。直至清季,由于早期资产阶级登上了历史舞台,新式商人社团才得以出现,而且蔚成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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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现有的研究成果来看,至清末,清政府颁布了《商会简明章程》,才使得各地商会相继成立,但就其起源而言,商会同样具有一个构造过程,而且从其随后的发展来看,确又突破了官方的章程,成为一种比较纯粹的资产阶级社团组织。尽管在光绪二十年(1894)之后,因受到西方学会的影响,各地组织学会蔚然成风,但职业性的商会组织中,其反映尚不普遍。光绪二十三年(1897),湖南《湘学新报》发表《拟中国建立商业总会章程》,希望藉此“合中国全国经商之爱力以为商力,条最中国全国之商财资本以为资本,群中国全国之智度材量以为商智”(注:《湘学新报》第27期《拟中国建立商业总会章程》,转引自王尔敏:《商战观念与重商思》,见氏著:《中国近代思想史论》,277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按:下面关于商会建立过程中的史料,除注明出处者外,均转引自王文,特此说明,不敢掠美。)。光绪二十四年以后,各省陆续设立了商务局,成为一种管理地方工商事务的准官方机构。这种商务局当然带有很多传统的衙门习气,然诚如有些研究者所揭示的那样,中国近代商会确以这种准官方机构作为历史的起点,这一点毋庸置疑。(注:相关阐述,可分别参见朱英:《清末苏州商会调解商事纠纷述论》,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3(1);虞和平:《清末民初商会的商事仲裁制度建设》,载《学术月刊》,2004(4)。)据《湖北通志》记载,光绪二十四年,张之洞委派王秉恩为汉口商务总局总办,复邀各商帮选总董24人,分董36人,“于是汉口商人有会议之处,开各省风气之先”。商董开始参与商务局的事务,使其在衙门形式之外,增添了一些商人社团的色彩。光绪二十七年,张之洞又以札文指示湖北汉口创设商务学堂、商会、公所,并申明成立商会,可以起到“集思广益,互相联络”之效。光绪二十八年以后,更是出现了商业会议公所,更具商人社团的特色。如就在这一年创设的上海商业会议公所,由盛宣怀拟定宗旨,其中的五名总董分属于四明公所、广肇公所等大商帮和银钱、汇业、茶业、五金洋货业等大的行业。其中又设议员,由来自南北市各行业的商董充任。(注:《上海商业会议公所第一次章程》,见严廷桢辑:《上海商务总会历次奏定禀定详细章程》,清光绪三十三年刻本。)又因状元出身的商人张謇的推动,上海于光绪二十八年亦成立了总商会。光绪二十九年,天津绅商也创设了天津商务公所,其中的董事均由各行商人公举,随时赴所讨论商务事项。此外,光绪二十八年,广州和汉口也分别成立了商业会议公所和商务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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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商会的正式出现,始于光绪三十年清政府颁布《商会简明章程》之后。此年一月,商部上劝办商会一折,说明了办商会的重要性,其中言:“纵览东西诸国,交通互市,殆莫不以商战角胜,驯至富强。而揆厥由来,实皆得力于商会。”(注:《商部奏劝办商会酌拟简明章程折》,载《东方杂志》,第1卷1期。)此后,商部又向各省颁发劝办商会的谕帖,继而阐明设立商会的意义:“商会之设,不特可以去商与商隔膜之弊,抑且可以去官与商隔膜之弊,为益商务,良非浅鲜。”(注:《商部劝办商务谕帖》,载《东方杂志》,第1卷2期。)《商会简明章程》共计26条,谕令各省各埠前经各行众商公立的商业公所及商会公会等,一律各改为商会,并规定:“凡属商务繁富之区,不论系会垣,系城埠,宜设立商务总会,而于商务稍次之地,设立分会。”另在会员人数、会董资格及总、协理权限、议事规则等方面,亦均作了说明和规定。(注:《奏定商会简明章程》,清末民初单行刻本。)与此相应,同年底商部制定了《商部接见商会董事章程》,规定商会董事可随时赴商部禀告有关商务重要事宜,吏役不得刁难阻遏,违者予以严厉处罚。光绪三十二年(1906),商部又颁布了《订定商会章程附则》六条,对设立商会分会及有关问题作了补充规定。同年,商部上奏朝廷,建议设立商船公会,并初订商船公会章程13条,表明其宗旨“专为保护整顿中国航业”,规定由航业商人禀承商部批准,视各埠航业繁简,酌量情形,分设商船公会总会和分会。此章程后经商部重新修订,增补18条,于同年奏准正式颁行。(注:《商部核定商船公会章程》、《商船公会章程》,分载《东方杂志》,第3卷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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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颁布后,各地纷纷照章程成立商会。上海首先于此年年初在商业会议公所基础上改设商务总会,修正章程,举严信厚为总理,徐润为协理,周金箴为坐办。(注:《上海总商会概况》,上海,上海总商会,1928。)在总商会之下,上海的商务分会也相继成立。如上海南商会,原名沪南商务分会,成立于光绪三十一年冬;三林乡商务分会,成立于光绪三十三年;闵行镇商务分会,成立于光绪三十二年;马桥乡商务分会,成立于宣统二年(1910);塘湾乡商务分会,成立于宣统三年。(注:民国《上海县续志》卷1《风俗》。)此外,上海地区各乡镇之商务分会,亦陆续成立。如望仙桥乡商务分会,成立于光绪三十年,会董(当时称商董)为黄庆安(注:杨大璋纂:《望仙桥乡志续稿》之《建置志》第2《会所》,见上海地方志办公室编:《上海乡镇旧志丛书》,第2册,14页。);在宝山县真如镇,设有吴淞商会真如分事务所,光绪三十四年成立,设商董2名,有会员40名(注:王德乾:《真如志》卷3《实业志·农商会》,见上海地方志办公室编:《上海乡镇旧志丛书》,第4册,56页。);在娄县枫泾镇,光绪三十四年秋,由松江商会提倡设立枫泾北镇商会分所,呈请农工商部立案,奉部颁发钤记,于宣统元年正式成立(注:程兼善重纂:《续修枫泾小志》卷2《志建置·义建》,见上海地方志办公室编:《上海乡镇旧志丛书》,第6册,36页。);在罗店镇管辖下的宝山县盛桥里,于宣统二年(1910),业董顾仲爵请设盛桥商业集议所,经罗店镇商会议决,暂设本乡城隍行宫内。(注:赵同福主任编纂,杨逢时等编纂:《盛桥里志》卷2《礼俗志·商会》,见上海地方志办公室编:《上海乡镇旧志丛书》,第11册,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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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前后,天津、长沙、江宁、广州、重庆、苏州、杭州等地也相继创立商务总会。据天津市档案馆所藏《天津商会档案全宗》可知,光绪三十年(1904)十一月,天津商务公所也改组为商务总会,公举王贤宾为总理,宁世福为协理,么联元为坐办。又据《湖南商事习惯报告书·会馆》记载,当时湖南省城长沙亦创设了商务总会,凡所属商号,均须入会注册。其注册费分三等:上等钱四串,中等钱二串,下等钱一串。若本小利微,且又不愿入会,即照部章,悉听其便。至于那些执业卑贱及欠债倒闭尚未清偿的商号,均不准入会。又土膏庄店、料子作坊,因系朝廷禁物,从光绪三十四年起,概不注册。湖南省外各属,如湘潭、常德,因各帮商号意见龃龉,尚无分会。而澧州之津市,会同之洪江,有无分会,并无明确的史料记载。至于益阳、浏阳、宁乡、巴陵、平江、衡阳、清泉等处,无不依次设有分会,均照总会定章办理,仅仅注册费各有差异。其筹收分会之常年经费,如益阳议加岁捐,每岁一号负担钱六串,余下亦三串、二串、一串不等。其他各属,或繁盛埠头商情复杂,或偏僻城市经费难筹,致使分会多未能成立,亦有已经组织,尚未成立者。其他商号,多由省城总会注册,往往一处数家,或十数家,或数十家不一。于是,又将注册一端视为设立商号的必要程序。(注: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114~1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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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承德也成立商务总会一所,作为全省商务机关。另在城内设分会八所,八关各设分会一所,办理“本地面上商务”(注:宣统《承德县志》第7类《实业志·商业》,清宣统二年增修石印本。)。至于各地县一级的商务分会,其设立的时间也大致是在清末。如江阴县商务分会,成立于光绪三十一年,后改称江阴商会,设总、协理各一名。(注:民国《江阴县续志》卷3《公所》。)在宝应县,光绪三十一年由鲍友恪等禀设商会。又有商务公所,于光绪三十二年改为商务分会。(注:民国《宝应县志》卷2《公署》,见《中国地方志集成》,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3。)据统计,到光绪三十一年,全国共创设了商务总会和分会约70个,而次年,一年之内所设立的商会就达10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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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商务公所演化成商会,这是商人社团一种质的飞跃。商会出现以后,其宗旨和目标更加明确,正如史料所言:“商会者,所以通商情,保商利,有联络而无倾轧,有信义而无诈虞。”(注:《奏定商会简明章程》。)如湖南成立商会之后,凡遇到关于商界应兴应革、不平不直之事,或开会议,或赴会起诉,商会均有实行解决及保护之力。(注: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114~115页。))就过去的商业公所而言,不过是地区性的商业联盟团体,而商会则是全国性的工商统一组织,自总会、分会乃至更低一级的分会之分会,从属体系相当明确。另外,就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来看,商会管理人员的选举更具民主色彩。如承德商务总会会董、执事、庶务各会员,“皆由商家投票公举”。各行又有代表一人,每月初一、十五均可到会议事,星期六下午亦可参与会议。(注:宣统《承德县志》第7类《实业志·商业》。)还有,商务公所以各行行董为成员,而商会会员的组成,已包括普通的商家。综上所述,商会的出现,说明中国商人社团已进入一个成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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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传统的诸如会馆、公所一类的各省同乡团体,一方面根植于深厚的邻里乡党观念,另一方面,鉴于传统中国政治机关不完备,无法从法律的角度保障个人的生命财产,更不能实现个人的权利,所以只能借助同乡团结之力。当辛亥革命之后,因为秩序破坏,新国家需要加大建设,为了“适应时代之风潮”,组织新同乡团体亦就成为必然之势。(注:根据日人宗方小太郎的考察,民国初年新式同乡会团体,以上海、北京最具代表性。就上海方面来看,分别设有“四川公会”(旧名“四川共和助进会”)、“江西建设讨论会”、“奉直鲁协会上海支部”、“两湖联合会”、“广西共和公会”、“福建同乡会”,以及“全皖旅沪同乡会”、“徽州公民会”、“云南同乡会”、“豫秦陇协会”(下分河南、陕西、山西、甘肃协会)等;而在北京方面,则有“陕西同乡会”、“西北实业协会”、“西北协进会”、“陕甘同乡会”、“甘肃共和实进会”、“四川协会”。参见氏著:《一九一二年中国之政党结社》,225~227页,北京,中华书局,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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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人社团的两重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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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经济领域中各种商人社团(尤其是会馆、公所)的考察,不难发现,中国商人社团经历了以下三个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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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在明以前,只有传统的行会。这种行会,与其说是一种松散的行业性联盟,毋宁说是一种徭役组织,对传统统治的依附性极为严重。官府通过这些铺行,采办各类物品,并由此对工商业加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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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从明代中期以后,直至清末以前,出现了商业性的会馆、公所。与行会相较,这些会馆、公所的社团色彩更趋浓厚,无论是同乡商人抑或同业商人,均可通过会馆、公所维系同乡或同业的感情,协调内部事务,便于商业利益的开拓。如清末《振华堂洋布公所规则》已经明确指出其宗旨,为“联络同业,维持公益,研究商学,兴发实业,以冀同业之发达”(注: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612页。)。同时,会馆、公所的出现,使商人可以通过团拜、祭祀、会议等,加强同乡或同行内的交往,并得以借助团体的力量从事一些慈善或社会福利等建设性的事务,如办义园,设善堂。但需要指出的是,这些会馆、公所不过是一种传统社会的商人社团。它们的出现,固然是传统社会内部商品经济长期孕育并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然从其目的来看,无非是商人和手工业者为防止竞争、排除异己和垄断市场,显得十分狭隘。换言之,会馆、公所与专制政体之间,并非形成一种完全对立的关系,而是一种相互补充的关系。(注:如傅衣凌说:“中国城市行会制的发展,它对于封建政府的关系,不是对立的,绝大部分是替封建主服务的。试看中国工商行会制的原始,从会馆到行帮皆由有名望的士绅为其代表人,成为专制政体统治城市的一个工具。”(傅衣凌:《关于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若干问题的商榷》,见《明清社会经济史论文集》,6页))就会馆、公所的成员构成来说,公所多为同业者的联盟,而会馆更具同乡会的色彩。所以,会馆虽无行业之分,但囿于地域籍贯,公所无地域籍贯之别,却又受行业帮派的拘束,各自存在,互不相统,均非各行商人及手工业者的统一机构。同时,公所、会馆所从事的事务,亦以传统的慈善事业为主。在某些会馆、公所中,这种同乡、同行的福利事业,有时竟然达到了喧宾夺主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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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至清末,商会这种新式社团正式出现。清末商会的成立,多由商部奏请朝廷谕准,并由商部颁发关防钤记,显然得到了官方的承认和保护,并享有社团“法人”的地位。商会有“众商业之代表”之誉,不限籍贯和行业,为联络工商各业的统一社团。它的成立,使各行业乃至各地区第一次形成了相对统一的整体,并开始以独立的社团“法人”新姿态,登上近代中国的社会舞台,其势力和影响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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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虽为新式社团,然诚如有些研究者认为的那样,其间新旧因素、近世民主性与封建传统性并存,具有两重性的特征。(注:相关阐述,可参见马敏:《传统与近代的二重变奏——晚清苏州商会个案研究》,成都,巴蜀书社,1993;马敏:《商事裁判与商会——论晚清苏州商事纠纷的调处》,载《历史研究》,19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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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就商会领导人和组织成员的社会身份来看,并就其组织形式和活动内容而言,基本上是以工商业者为主体的民办社团。同时,商会活动经费,亦多来自工商业者的自愿捐助和自筹,与官方无涉。但与此同时,它又带有浓厚的官方色彩。官方的承认与保护,固然使商会取得了合法社团的资格,却又使商会蒙上了一层受到官方控制的阴影。从商会的实际创办过程来看,走的显然是一条自上而下的道路,官府在商会的创立中扮演了主导角色,而工商业者却仅仅是一种从属或依附的角色。换言之,正是因为得到了清政府及各地地方官府的扶植,各地商会才得以蓬勃发展。同时,商会又带有一些半官方机构的意味,其成员大多具有亦商亦官的双重社会地位。商会直接受商部管辖,其总、协理均由商部“札委”,并颁给“关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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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商会虽为新式社团,但继承了许多行帮传统。据苏州市档案馆所藏《苏州总商会呈工商部条陈》记载,各地商会创立之时,在组织上,“大都以各业公所、各客帮为根据”。上海商务总会的会员则区分为“合帮会员”与“不合帮会员”(后改称“分帮会员”)两类,前者是行帮公所的代表,后者则是商店企业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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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商会成立后,有些虽建有新的办事公所,但很多仍借用过去的会馆、善堂,作为自己的办事机构(注:如贵州贵县商会附设于县城粤东会馆,江苏江阴商会亦假保婴局后轩为公所,足证商会缺乏完全的独立性。参见民国《贵县志》卷2《社团》,民国二十三年刊本;(注:民国《江阴县续志》卷3《公所》。),说明商会势力尚缺乏完全的独立性,从而与传统的行会、慈善组织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血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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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社与会(增订本) 第三章 军事型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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