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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人社团的两重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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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经济领域中各种商人社团(尤其是会馆、公所)的考察,不难发现,中国商人社团经历了以下三个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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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在明以前,只有传统的行会。这种行会,与其说是一种松散的行业性联盟,毋宁说是一种徭役组织,对传统统治的依附性极为严重。官府通过这些铺行,采办各类物品,并由此对工商业加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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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从明代中期以后,直至清末以前,出现了商业性的会馆、公所。与行会相较,这些会馆、公所的社团色彩更趋浓厚,无论是同乡商人抑或同业商人,均可通过会馆、公所维系同乡或同业的感情,协调内部事务,便于商业利益的开拓。如清末《振华堂洋布公所规则》已经明确指出其宗旨,为“联络同业,维持公益,研究商学,兴发实业,以冀同业之发达”(注: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612页。)。同时,会馆、公所的出现,使商人可以通过团拜、祭祀、会议等,加强同乡或同行内的交往,并得以借助团体的力量从事一些慈善或社会福利等建设性的事务,如办义园,设善堂。但需要指出的是,这些会馆、公所不过是一种传统社会的商人社团。它们的出现,固然是传统社会内部商品经济长期孕育并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然从其目的来看,无非是商人和手工业者为防止竞争、排除异己和垄断市场,显得十分狭隘。换言之,会馆、公所与专制政体之间,并非形成一种完全对立的关系,而是一种相互补充的关系。(注:如傅衣凌说:“中国城市行会制的发展,它对于封建政府的关系,不是对立的,绝大部分是替封建主服务的。试看中国工商行会制的原始,从会馆到行帮皆由有名望的士绅为其代表人,成为专制政体统治城市的一个工具。”(傅衣凌:《关于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若干问题的商榷》,见《明清社会经济史论文集》,6页))就会馆、公所的成员构成来说,公所多为同业者的联盟,而会馆更具同乡会的色彩。所以,会馆虽无行业之分,但囿于地域籍贯,公所无地域籍贯之别,却又受行业帮派的拘束,各自存在,互不相统,均非各行商人及手工业者的统一机构。同时,公所、会馆所从事的事务,亦以传统的慈善事业为主。在某些会馆、公所中,这种同乡、同行的福利事业,有时竟然达到了喧宾夺主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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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至清末,商会这种新式社团正式出现。清末商会的成立,多由商部奏请朝廷谕准,并由商部颁发关防钤记,显然得到了官方的承认和保护,并享有社团“法人”的地位。商会有“众商业之代表”之誉,不限籍贯和行业,为联络工商各业的统一社团。它的成立,使各行业乃至各地区第一次形成了相对统一的整体,并开始以独立的社团“法人”新姿态,登上近代中国的社会舞台,其势力和影响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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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虽为新式社团,然诚如有些研究者认为的那样,其间新旧因素、近世民主性与封建传统性并存,具有两重性的特征。(注:相关阐述,可参见马敏:《传统与近代的二重变奏——晚清苏州商会个案研究》,成都,巴蜀书社,1993;马敏:《商事裁判与商会——论晚清苏州商事纠纷的调处》,载《历史研究》,19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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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就商会领导人和组织成员的社会身份来看,并就其组织形式和活动内容而言,基本上是以工商业者为主体的民办社团。同时,商会活动经费,亦多来自工商业者的自愿捐助和自筹,与官方无涉。但与此同时,它又带有浓厚的官方色彩。官方的承认与保护,固然使商会取得了合法社团的资格,却又使商会蒙上了一层受到官方控制的阴影。从商会的实际创办过程来看,走的显然是一条自上而下的道路,官府在商会的创立中扮演了主导角色,而工商业者却仅仅是一种从属或依附的角色。换言之,正是因为得到了清政府及各地地方官府的扶植,各地商会才得以蓬勃发展。同时,商会又带有一些半官方机构的意味,其成员大多具有亦商亦官的双重社会地位。商会直接受商部管辖,其总、协理均由商部“札委”,并颁给“关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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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商会虽为新式社团,但继承了许多行帮传统。据苏州市档案馆所藏《苏州总商会呈工商部条陈》记载,各地商会创立之时,在组织上,“大都以各业公所、各客帮为根据”。上海商务总会的会员则区分为“合帮会员”与“不合帮会员”(后改称“分帮会员”)两类,前者是行帮公所的代表,后者则是商店企业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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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商会成立后,有些虽建有新的办事公所,但很多仍借用过去的会馆、善堂,作为自己的办事机构(注:如贵州贵县商会附设于县城粤东会馆,江苏江阴商会亦假保婴局后轩为公所,足证商会缺乏完全的独立性。参见民国《贵县志》卷2《社团》,民国二十三年刊本;(注:民国《江阴县续志》卷3《公所》。),说明商会势力尚缺乏完全的独立性,从而与传统的行会、慈善组织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血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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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社与会(增订本) 第三章 军事型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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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义社”与“义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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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义社”或“义会”,即指以地域单位为中心的临时性军事团体。义社、义会的崛起,当与官方军事体制的衰败和社会秩序的不安定有关。军事性义社、义会滥觞并初盛于宋,再盛于元、明两代,入清则流变为联庄会。民国成立以后,当时“人民政治思想发生狂热”,导致军事社团的历史性转向,亦即军人社会大量组织政治团体。(注:根据日人宗方小太郎的观察,民国建立以后的军人社团,可分为陆军团体与海军团体两类:陆军团体,主要有“军界统一会”、“陆军偕行社”、“全国将校团”、“南京陆军将校联合会”、“军事研究社”、“陆军学生联合会”、“江苏海陆军将校进行社”;海军团体,则有“海军协会”、“中华民国战舰会”。参见氏著:《一九一二年中国之政党结社》,206~210页,北京,中华书局,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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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间斗力尚武之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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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性结社组织的出现,当与社的起源大有关系。换言之,当社初起之时,就与军事行动密不可分。《周礼·秋官司寇》云:“大军旅莅戮于社。”据注:社,谓社在军者也。《尚书·甘誓》亦云:“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孔安国言:“天子亲征,必载迁庙之祖主及社主行。有功则赏祖主前,示不专也。不用命奔北者,则戮之于社主前。”(注:顾炎武著,黄汝成集释:《日知录集释》卷5《莅戮于社》,113~114页,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0。)可见,社的祭祀不仅是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起源,同时天子亲征这一类声势浩大的军事行动,也与社颇有瓜葛。从这种意义上说,后世军事性社团的兴起,其实就是古老的祭祀组织或地域团体的军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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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中国民间久已相沿的斗力、尚武习俗,也为军事性结社的出现提供了很好的社会土壤。据《荆楚岁时记》载,南北朝时,每年五月五日,民间有“蹈百草”之俗。至宋、元时,就演变成为“斗百草”之戏。如欧阳修有诗云:“共斗今朝盛,盈襜百草香。”(注:脱应修,俞希鲁纂:《至顺镇江志》卷3《岁时》,见《宋元方志丛刊》,第3册,2644页,北京,中华书局,2006。)即指此俗。斗草之俗,当然只是斗巧,而非斗力,但其中所含的争斗意识,同样反映了民间尚武的传统。除斗草之外,民间尚有“斗力”之戏。据史载,隋代镇江京口为一都会,民间大多习战,号称“天下精兵”。当地之俗,每年五月五日行斗力之戏,“各料强弱相敌,事类讲武”(注:史弥坚修,卢宪纂:《嘉定镇江志》卷3《风俗》,见《宋元方志丛刊》,第3册,2338页。)。至明清两代,福建漳州又有“掷石之戏”,“持石头相扑,折肱破脑,有司历禁之,终不可止”(注:《古今图书集成·方舆汇编·职方典》第1101《漳州府部》,清光绪三十年铅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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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中国民间尚有习武之俗,历代相沿。如宋代河北诸州军民户,就有一批人惰弃农业,专习击刺之术,诸如“枪剑桃棒”之技,样样都习。(注:宋真宗:《禁河北诸州军民习禁咒击刺之术诏》,见曾枣庄、刘琳主编:《全宋文》卷237,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6。)在明代民间举行的会社中,也保留着尚武的良好风习。如吴地社会,其杂戏中就有打围场、平倭队、沙兵队、广兵队等名色。(注:王稚登:《吴社编》,见《说郛续》卷28,清顺治三年刻本。)清代乾隆时期,在四川,更有来自湖广、江西、陕西、广东等省的“外来无业之人,学习拳棒”。在河南,“少壮之民,习于强悍,多学拳棒”;少林寺僧徒,“向以教习拳棒为名,聚集无赖”(注:《清高宗实录》卷203,见影印本《清实录》,北京,中华书局,1987;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档案系中国政治制度史教研室编:《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下册,619页,北京,中华书局,1979。)。清末浙江松阳县,每年秋天有“水神会”,“聚农民数千人,各出钱数百文大会宴,时作野战状,以比武”(注:陶成章:《浙案纪略》卷中《列传》,见《辛亥革命》(一),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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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斗力、习武之俗的存在,当然是为了强身健体,但同时又是民间尚武精神的真实反映。一旦社会动荡,民间纷纷结社自保,这批习武之人就成为军事性社团的中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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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义甲”与“牛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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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军事性社团出现会、社的名称,当始于宋。在宋代,如“弓箭社”、“马社”、“万马社”,均为众所周知的军事性社团。北宋年间,河北、京东等路将人户组成弓箭社,推家资、武艺为众所服者为社头、社副、录事等,自备鞍马器甲,供地方治安和备边之用。而在这些军事性社团中,为购买马匹,其成员又相互结成马社。如北宋时期,陕西、河东劲勇及广锐等军相结为社,购马时,除官司所给马价外,并由本社成员自筹部分资金,马死则买而补之。宋代淮民多畜马善射,崔与之欲据万弩社法,创设万马社,“募民为之”(注:《宋史》卷406《崔与之传》,12259页,北京,中华书局,1985。)。又如河东忠烈、宣勇乡兵,也是“结社买马,以填广锐禁军,陕西振武亦然”(注:江少虞:《宋朝事实类苑》卷75《安边御寇》8,见《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台北,商务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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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宋代,军事性结社的风气极盛。这些结社,大抵与乡兵组织合一。如南宋时,叶义问、贺允中从金国出使回来,认为金必毁盟,为此陈康伯建议四策,其中之一就是“分画两淮地,命诸将结民社”(注:《宋史》卷384《陈康伯传》,11809页。)。“民社”云云,实指那些民间的军事性结社。在福建,每当地方不宁,民间亦纷纷结社自保。如靖康年间,潘中任长溪令,正赶上叶侬叛乱。潘中为防其骚扰长溪,就“团结民兵,号忠义社,为备”(注:《古今图书集成·方舆汇编·职方典》第1100《福宁州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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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宋代,这种军事性的义社,有时又称“义甲”或“牛社”。如在北方边地诸郡,每遇金人入寇,一些土豪就统率义丁实行抵抗,与官军成掎角之势。尤其在罗山、杏山等处,更是出现了义甲、牛社等民间军事性组织,设有头目、总首,在土豪的统辖下,自相结集,保卫乡里。(注:魏了翁:《重校鹤山先生大全文集》卷29《缴奏奉使复命十事》,见《四部丛刊初编》,民国商务印书馆影印本。)在南宋,民间更是出现了大量的抗金军事组织,即“义社”与“巡社”。北宋至南宋初,河朔百姓自相结巡社,抗击金军。建炎元年(1127)八月,因户部尚书张悫建议,宋廷规定诸路、府、州、军,什伍其民,并“教之战”,使其自保疆境,各社均以“忠义社”、“强社”、“巡社”为名。其社编制如下:每十人为甲,甲有长;五甲为队,队有长;四队为部,设有部长;五部为社,设社长、社副各一名;五社为都,设都社正、副都社正各一名。甲长以上,均免除本家保甲色役各三年,依次递迁,仍允许置办各种器械,轮流到寨教习。忠义社、巡社在抗金战争中起了相当大的作用。此外,梁兴在北方组织人民抗金,亦以忠义社为名。此类结社,在南方也广泛存在。如建炎年间,福建建寇窃发,城居编户自结忠义社,于是,州在左右南厢均置社,以有产业之人充当社首、社副。建寇平定后,就令社专掌防火器备缓急,以一年更替。乾道二年(1166),参政王之望增设城外草市社,一如城内之法。闽县城内六厢,总计37社,城外设10社。绍兴二十八年(1158),知县张维将产业户除外,凡在市经营之人,均列入社籍编置,“以流水法差,一季替”。元丰六年(1083),又将所籍船只尽行团结,立义社,“使自相推择首领”(注:梁克家纂修:《淳熙三山志》卷14《版籍·州县人役》,见《宋元方志丛刊》,第8册,7901~7902页。)。可见,宋代此类军事性的社团,除了民间团结互保这一自助特色之外,由于地方政府的参与,进而演变成为一种相对固定的军事性徭役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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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元以后,这种民间义社继续存在。正当金末之时,中原生灵涂炭,燕之永清人史伦广结豪士,以侠称于河朔。史伦死后,河朔诸郡结40余个“清乐社”,“社近千人,岁时像伦而祠之”。至元,史伦之子史天倪,选清乐社中壮勇万人为义兵,号称“清乐军”。(注:《元史》卷147《史天倪传》,3479页,北京,中华书局,1976。)显见,所谓清乐军,其实就是以地域祭祀组织为中心的军事性社团。元末之时,张士诚起事,并能逞一时之雄,所凭藉的也是乘时丧乱,“保结义社”(注:杨循吉:《吴中故语》,《说郛续》本。)。于是,军事性的义社又成为地方群雄的主要军事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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