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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5855 其一,传统的会社,无论是民间的互助结社,抑或文人士大夫的社团,大多为规模较小的团体,其影响力亦仅仅限于一村、一乡或者一县,存在着一定的地域限制。至明末复社的崛起,才开始打破地域界限,真正形成一种社盟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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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5857 其二,会馆、公所的出现,显然亦使传统会社团体实现了一个巨大的转变,使传统会社基本具有新式会社的部分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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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5859 毫无疑问,若欲了解从传统的会社向新式会社的转变,会馆、公所的组织结构提供了得以解剖的实例。很多史料显示,当时工商行会的组织结构已经开始有“总会”与“分会”之别,以总会统领各个分会。据西人玛高温《中国的行会》记载,在宁波的福建商人行会中,福建人组成了一个总的行会。此外,还根据其成员的地区差别而又分为许多“分会”,如厦门、漳州、福州、兴化等,均设有分会馆。(注: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14页。)进而言之,在会馆、公所的发展过程中,除了保持原本具有的地域与行业结合这一特色之外,慢慢开始突破地域与行业界限。就前者而论,西人阿维那里乌斯的观察可谓相当敏锐。他在所编《中国工商同业公会》一书中认为,中国传统的同业公会“所限之范围,强半以一市为度,限于一县者较少,而限于一省者尤少”。如北京厨师及裁缝盲人诸行之同业公会,就是“以城区分别其范围”。在北京的北城及南城界内,各有厨师公会一处,裁缝公会一处。又“盲人会”有五处,分别为东城、西城、南城、北城及中央。考其分立之原因,“概以距离甚远,不易集聚故也”。但可喜的是,自清末以后,同业公会开始出现一种“大团结”的趋势。如当时的铸造金属品之同业公会,就有“联合中国各处金银工匠于一团体之计划”。又在广东汕头,同样出现了联合各种公会成为一个更大团体的倾向。经过联合之后,这一团体就成为当地工商界的最高机关,而且具有极大的经济势力。更为甚者,此团体的势力范围并非仅限于汕头一埠,“且能于太平洋沿岸之多数海港,伸张其经济势力”(注:同上书,122页。)。就后者来看,民国成立以后,建筑业方面出现了“鲁班同业公会”这样的组织,而且在当时占有相当特别的地位。究其特别之处,一方面,从此会的外部观之,它系一个大的资本营业团体,集合全国的建筑行业,开始应用新的技术。另一方面,若从其内部观之,它又属同业公会制度的团体。所以,鲁班同业公会成立后,为了扩大其同业联合体的势力,随即请求政府关闭小木匠同业公会。这种打破行内界限并实施联合的举措,显然得到了政府的支持,在1918、1919年,政府开始关闭小制布公所。(注:同上书,123~124页。)此外,清末以来的工商行会团体,逐渐打破工与商之间的界限,实现工与商之间的联合与团结。如光绪年间,湖南武冈纸业所定《梅葛祀条规》中,就明确强调其组织为“勿分工商,是为一体”。其中有云:“商为唇,工为齿,工、商相辅,百事可成。然朝廷振兴商务,开工商之学,商非工不琢,工非商不运,故工商团成,一体同心,共济生理之畅,定必蒸蒸日上。”(注:《湖南商事习惯报告书·商业条规》,见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328~329页。)云云。从上面的事例不难发现,在当时的政府与商人中,开始出现了一种改变传统行会的意见,通过调剂旧式行会,以使其适应新经济发展的趋势。究其原因,自由竞争及合理的分工,是发展资本的必要条件,而自由营业,同样也是发展资本的必要路径。可见,自由竞争与自由营业两大思潮的影响,直接导致当时的工商人士开始组织比传统公会更新的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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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5861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自清末以来,传统的商业公所的内部体制亦开始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如清末上海的“振华堂洋布公所”,曾编辑了一本单行的公所规则,就其机构内部的组织原则乃至议事活动,均有详细的记录。规则共分10则、35条,分别就命名、宗旨、责任、选举、入公所、集会、议事、改章、图章等10个方面加以规范。细加分析,大抵可以证明清末之公所,不仅使传统的会社团体的组织机构更趋完善,而且已经发生近代性的根本转变。这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加以剖析:第一,振华堂洋布公所,已经就公所内各类管理人员乃至办事人员的责任加以较为系统的规范,做到人尽其职,以免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出现人浮于事的现象。从其规则中不难发现,此公所的具体人员大致分为三类,并各自规定其职责。第一类是总董、正董、副董、议董、坐办,他们属于公所的最高层管理人员,具体掌管参订所规、稽核出纳、襄办公益、调查群情、调查公所银钱出入、管理一切杂务乃至为同业调解纷争诸项职责。第二类是具体的办事人员,诸如书记、账房,负责公所内函牍的收发、文件的誊记,或者专司平常用款出入,督率仆役,洒扫庭院,整洁厅室,以及分送函件等事。第三类是临时办事员,具体负责临时应办之事。此外,同业内的其他人员,尽管没有加入公所的管理人员层中,规则也特别强调,他们同样都有扶持公所公益,保全公所名誉,筹议经费,乃至条陈利弊的责任。第二,公所董事的选举,显然已经趋于相对的规范化。在选举这一则中,共有五条,分别就选举之条规加以规范。如第一条明确规定,公所同业均有选举董事之权,也有被选举为董事之权。第二条规定,选举董事采用密封投票的方式。第三条规定,以得票数的多少分别确定总董、正董、副董、议董的人选。如果得票数相同,则以掣签法确定。第四条规定,董事的任期为两年,到期之后,重新投票选举。前任各董事可以在下次选举中被选连任,但在连任两届之后,如果精力不济,那么即使被选,也允许其辞任。第三,公所确立了集会的基本准则,已经从原先会馆、公所仅仅限于团拜会,进而扩展到“通常会”、“全体会”、“特别会”三种,进一步扩大了公所的职能。规则规定,腊月廿二、正月中的某一天,举行公所的团拜会。在会中,由各位董事将上年所办事务及一切出入款项,通告公所内所有同业人员。除团拜会之外,公所尚有通常会,固定定于每月的某一日举行,大抵属于公所的每月例会。若是有事必须向大众宣布,那么则由公所发出传单,约集同业人员会聚公所,开全体会。至于特别会,显然属于临时性质。根据规则规定,凡是公所有要事提议,则必须知照董事,约集公所开会。会议时间不得超过半点钟,迟到者不候。若是董事遇到要事不能与会,则预先派出代表与会。第四,公所的议事规程。规则所定议事规程共计10条,分别如下:一是无论是通常会,还是全体会、特别会,必须与会董事过半数,才可以开议。若是不能到会议事,则必须事先说明请何人代表。二是公所专门设置“留名簿”一册,凡开会议事时,与会同业人员均在簿上签名。三是每次开会之时,公所专门预备座次,并派两人任监会之职。开会时,摇铃入座,坐定后再摇铃一次,由总董或正、副董起立,宣布会议所要讨论之事,再由与会众人议决。形成决议的方法,自总董以下,均一人一权,按照赞成、反对数之多寡,决定是否可行。若是两者相同,那么总董可以加上一权,最终确定可否。四是参加议事的人员,均有决议之责,不得依违两可。五是议事必须采用辩驳的方式。先由提议者列于首座,起立之后加以陈说。陈说完毕,再归座。然后辩驳者起立发言,不得嘈杂忿争。六是确定所议事情的次序。议事之时,必须依次讨论。甲事议毕后,才能再议乙事。七是会议所要讨论的事项,必须事先确定,只能议及本日提举之事,不得牵涉他事。八是所议之事,若是不便明决,那么可以采用秘密“投筒法”,按照赞成、反对数的多寡而最终确定可否。所谓秘密投筒法,即公所内事先准备黑、白二子各一匣。如遇秘密事件,临时采用此法,各取一子,投入筒内。赞成者投白子,反对者投黑子。投毕,由总董当众将子取出,分别数明,宣示照行。九是所议之事,由书记记录在簿。经多数议决后,将议决各节在公所的议厅张榜公示。或者采用发传单的形式,通知公所内的同业人员,共同遵守。十是凡是决议之事,在未宣布以前,不得泄露。第五,修改章程。规则规定,凡是公所已经确立的规则,如有不恰当或需要修改,必须经过10人以上同意,才可以开特别会议加以修改。在新的章程没有宣布以前,仍按照旧章办理。第六,图章及其管理。规则规定,公所凡是有各宗交涉信函往还,都必须盖上公所的图章,以征信行,而杜绝影射。按照规定,图章用橡皮刻成,文分华、洋二种。图章归总董执掌,藉此表示慎重。(注:《上海振华堂洋布公所规则》,见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612~6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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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5863 其三,清末商会及其他新式社团的成立,大抵标志着传统会社已经成功转变成为带有近代色彩的新式团体。这是会社发展史上相当值得重视的结构性转型。在清末新旧过渡时期,民智初开,会社团体出现了一些新的转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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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5865 一方面,“公益”一词,已经成为一种“美名”,而“权利”、“义务”、“合群”、“组织”、“机关”等新名词,更是成为人们的“口头禅”。(注:刘汝骥:《陶甓公牍》卷4《休宁县岁贡生韩熙禀批》,见《官箴书集成》,第10册,498页,合肥,黄山书社,1997。)当然,若是以安徽徽州府社团作为具体解剖的实例,那么在处理权利、义务两者关系上,其认识尚相当混乱。清末之人受西方学说的影响,显然已经能够对权利、义务作出正确的阐释,将两者认作对应、匹配的关系,亦即:“权利者,义务之对待;义务者,权利之匹配。天下固无无权利之义务,亦不能别义务而为权利也。”(注:朱瑞麒编纂,刘汝骥审核:《绩溪民情之习惯》,见刘汝骥:《陶甓公牍》,收入《官箴书集成》,第10册,611页。)从徽州府黟县的社团实况来看,当地的民众已经能够正确处理权利、义务两者关系,不但在“尚义”的名义下,从事诸如“施茶”、“施棺”、“代族邻完课”、“输米石赈饥民”以及独立捐修“桥梁峻岭”等公益事业,而且对“借义务之名,争夺权利”之事,深感耻辱。(注:余攀荣起草,刘汝骥审核:《黟县民情之习惯》,见刘汝骥:《陶甓公牍》,收入《官箴书集成》,第10册,607页。)清末选举频繁,学堂增多,公益之举众多,这无疑是一种进步。尽管如此,风气初开,尚须提倡。当风气初开之时,权利、义务尚属新名词,民众对它的认识必然还有诸多缺陷:一是对权利、义务观念尚未完全分明,以致“假公济私,以私害公,比比皆是”(注:朱瑞麒编纂,刘汝骥审核:《绩溪民情之习惯》,见刘汝骥:《陶甓公牍》,收入《官箴书集成》,第10册,611页。)。二是对“权利”二字有所误会,“未办一事,先行科派,似于义务权利真解尚未分明”(注:方振均起草,刘汝骥审核:《祁门绅士办事之习惯》,见刘汝骥:《陶甓公牍》,收入《官箴书集成》,第10册,601页。)。清末徽州府知府刘汝骥亦坦言:“近日士夫学说,皆误会权利二字,日以竞争为事,不独学界、警界屡起冲突,即学界中人,亦且有同室操戈、互相攻讦情事。究其眼光所注射者,不过此阿睹中而已。”(注:刘汝骥:《陶甓公牍》卷5《绩溪县商会司事高维干等呈批》,收入《官箴书集成》,第10册,505页。)三是借义务而争权攘利,如一些“险陂贪狡之夫”,假借义务为名,以行其“争权攘利之术”。如办学堂,目的只在争公费;办邮政,目的只在拆私函;办警务,目的只在扣饷肥身家;办工艺,办戒烟,目的只在勒索捐款。就其本质而言,确乎“绅董其貌,奴隶其心”(注:汪开宗起草,刘汝骥审核:《婺源民情之习惯》,见刘汝骥:《陶甓公牍》,收入《官箴书集成》,第10册,593页。)。四是一些富有人家,对“义务”二字尚缺少自我的觉悟。如以徽州府休宁县为例,从选举人名册一事来看,亦不乏下面的例子,即“家有不动产五千元者,不肯书名;屯溪、黎阳数百店,报营业者无一成;越国紫阳诸大族,甘放弃者居多数”(注:王世勋起草,刘汝骥审核:《休宁民情之习惯》,见刘汝骥:《陶甓公牍》,收入《官箴书集成》,第10册,585页。)。换言之,民众对“新理”尚未明白,必然会产生“心死”的弊病,使他们对公益缺乏出于自我觉悟之上的热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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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5867 另一方面,新旧社团开始发生分化,进而出现了新旧社团并存甚或互相攻讦的局面。以徽州府歙县为例,就集会、结社的目的而论,社团已经开始发生分化。其分化的结果,则是“明达士绅”之上流社会,开始组织商会、教育会,加上原先就已经存在的文会、善会,无不均以公益为目的。至于下流社会,则好以迎神为事,诸如“保安会”、“忏会”,则以迷信为目的。(注:鲍鸿起草,刘汝骥审核:《歙县民情之习惯》,见刘汝骥:《陶甓公牍》,收入《官箴书集成》,第10册,580页。)以徽州府祁门县为例,自从集会、结社之说兴起以后,民众开始知道“团结之义”,随之出现了商会、物产会、统计学会,无不以“开民智、谋公益”为目的。至于原本已经广泛存在的关帝、土地、中元、灶社等会社名目,尽管“事本报赛,迹近迷信”,但因行之已经四五百年,也很难得以禁止。(注:方振均起草,刘汝骥审核:《祁门民情之习惯》,见刘汝骥:《陶甓公牍》,收入《官箴书集成》,第10册,602页。)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当社团出现分化迹象之后,新旧社团开始互相攻讦。以清末徽州府绩溪县为例,原本最为流行的是“迎神赛会”,就其多数人的目的而论,其愚者不外“祈冥福、祓不祥”,其黠者则“藉此敛钱肥己、聚赌抽头”而已。为此,当新式的“教育会”、“商会”成立之后,新旧社团之间,出现了互相“非笑”、“阻挠”的局面。“旧者集一会,结一社,而新者非笑之;新者集一社,结一会,而旧者阻挠之。”双方激战,相持不下。两相非笑、阻挠,必然造成社团内力的消耗,最终陷入“学务无发达之期”、“商业鲜振兴之望”之窘境。(注:朱瑞麒编纂,刘汝骥审核:《绩溪民情之习惯》,见刘汝骥:《陶甓公牍》,收入《官箴书集成》,第10册,612页。)这是会社转型初期的必然现象,不能说民众无“团结力”,而是民众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公益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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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5869 若以苏州作为具体的考察实例,这种转变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商务总会的成立。据曹允源等民国年间所纂《吴县志》可知,苏州商务总会创设于光绪三十一年(1905)五月,总会的会址在阊门内刘家浜。鉴于苏州府城一方面为吴中省会,民物繁昌,商业兴盛,而且城外又开辟成为通商口岸;另一方面,随着他日宁沪铁路的建成,苏州“地当孔道,货物流行,华洋毕萃”,诸如提纲挈领、保卫维持,以及使商务日有进步,均需要商会的指导与管理。于是,当时苏州人王同愈、尤先甲、张履谦、吴本齐、潘祖谦、彭福孙等,联名呈请商部核准,再请奏准备案,正式成立商务总会,并由朝廷“颁给关防,以资信守”(注: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178页。)。二是市民“公社”的出现。苏州城内的市民公社,成立于清季的共有四处,分别为:观前公社,宣统元年(1909)五月成立;阊门下塘桃坞公社,宣统二年八月成立;渡僧桥四隅公社,宣统二年九月成立;道养公社,宣统二年十一月成立。(注:曹允源等纂:《吴县志》,见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179页。)从工商会馆、公所,到商会、市民公社,无不说明会社性质有了近代性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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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5874 中国的社与会(增订本) [:1703022344]
1703025875 中国的社与会(增订本) 第二节 会社的规约、文书及经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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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5877 在会社的组织结构中,其经费来源最为关键。究其原因,主要因为经费的保障与否,牵涉到一个社团能否得以长期延续不衰。而欲对各色社团的经费加以研究,必然需要对各种资料加以广泛搜罗。在会社资料中,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社文书与会簿。在这些专门的会社文书中,不但有详细的经费来源资料,而且还包括各类会社所定的章程、规约,藉此可以对会社团体的组织结构作更深层次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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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5879 一、会社的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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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5881 社与会建立以后,随之而来的是设立一整套规章制度,以此来约束其内部成员,使组织更具凝聚力。这种规章制度,一般称作“会约”、“约法”、“盟词”、“盟书”、“课程”、“规条”、“章程”、“科条”、“条例”。在所有这些名称中,大多容易理解,唯“盟词”一称颇费解。结社犹如歃血拜盟一般,归根结蒂就是要参加者同心同德,犹如异姓结盟兄弟一般。复社的社约称作“盟词”,其因大概就在于此。另绍兴的“素盟社”,名曰“素盟”,其意无非亦表示“愿笃同道也”(注:倪元璐:《鸿宝应本》卷15《评素盟社刻》。)。这一解释同样可以为“盟词”下一注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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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5883 根据会社各自情况的不同,其规章制度亦小同而大异,而且长短不一。短的如复社的盟词,一共才写下了以下这么几句:“勿从匪彝,毋非圣书,毋违老成人,毋矜己长,毋形彼短,毋巧言乱政,毋干进辱身。嗣今以往,犯者小用谏,大则摈。既布天下,皆遵而守之。”(注:陆世仪:《复社纪略》卷1,210页。)又如清初慎交社之盟书云:“与斯盟而中已者,是谓寒盟,寒盟者,七邑之人共弃之。与斯盟而复与他社者,是谓败盟,败盟者,七邑之人共讨之!”(注:佚名:《研堂见闻杂录》,284~285页,上海,上海书店,1982。)复社立下的规条与课程,亦与盟词一样,只不过寥寥数句。长的章程连篇累牍,啧啧烦言,重复申述,务期使同人遵守。如李日华所创立的竹懒花鸟会,其章程就长达九条,尚不包括其他内容。当然,无论各种会社所定下的章程是多么的长短不一,内容歧异,然究其实无非是为了向世人或内部成员表明本社或本会的宗旨,以便让其成员共同遵守。这种宗旨也是各不相同。逸乐会的宗旨是:“凡我在会之人,有善相劝,有过相规,有疑事则相质,其有忧患,亦相与为力也。”(注:蔡清:《虚斋集》卷4《逸乐会记》,880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刘宗周创设的越上“证人会”,定下的宗旨是“所期长善救失,互相切劘,以无陨于名教,庶不至上辱先贤之灵”(注:刘宗周:《刘子全书》卷20《示诸生讼帖》,清道光刻本。)。顾宪成设立的“东林会”,亦定下了会约,先是高攀龙作序,“首列孔、颜、曾、思、孟”,这是为了明统宗;其次又列出《白鹿洞学规》,这是为了“定法程”,并在各方面对其会员进行申饬,“卫道救时,周详恳列”(注:许献:《重修东林书院志》卷2。)。如此种种,不一而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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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5885 定下社规会约之后,就需要成员严格执行与遵守。为了保证这种社规会约得以顺利地贯彻执行,各类会社还在章程中制定了具体的奖罚措施,以便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本团体的纯洁性。陆世仪与同里人结成文会后,其列为首务者就是做到“严赏罚”。复社也有一套严格的规章制度,如果社内成员犯有小错,就郑重向他提出劝告,假如犯有大错,则直接将其开除出社,摈弃不用。清初陈确所立之南湖“宝纶阁社”,在其社约中,明确指出朋友有过,需要“面正之于前,而非私议于后”,尤其是陈确所秉持之“恕于俗人而苛于同人”之论(注:陈确:《陈确集》之《文集》卷17《南湖宝纶阁社约》,上册,398页,北京,中华书局,1979。),更可证明此社纪律相当严明。竹懒花鸟会在其章程中,对有故不参加大会者,尽管可以说出“不得已之故”,但仍然处以“酒赀二星”的处罚,将它送到直会处公用。胜莲社立有清规,对一些不执行清规的成员处以罚金,罚金“明载于籍”。如果当罚不罚,就要处罚会首。月会也定有戒杀等禁条,如果有人违反,重则罚放生银五分,轻则当时就要饮闷气酒三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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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5887 至清代,在一些工商行会如会馆、公所的规约中,对其成员的惩罚措施更为明确。在清末的行业会馆及公所条规中,尽管对会员退会的规则并无定议,但对同业者违反公议条规者则有惩罚措施,重则甚至“使其退帮,并请地方官惩治”(注:日本东亚同文会编:《中国经济全书·会馆及公所》,见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98页。)。如在清末的湖南,在会馆以及各商帮中,同样订有“罚则”,其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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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5889 违反公议条规,则有处罚之法,此商事惯习,所以与法律相关也。湘省各业,罚则随地殊异,有罚戏者(一以敬神,一以鸣众),有罚酒席者(服礼赔罪),有罚钱及货物、或并罚戏罚酒席者(湘潭酱园,有浙南西北本四帮,公议货价,违者罚席四桌、戏一本,钱五千。又银业纯阳堂公规条七,违者罚钱一串,油一篓),甚者且革逐出业。如安化西帮药业,有犯规约者,革出境外。(注:《湖南商事习惯报告书·会馆》,见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1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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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5891 可见,行会内部的惩罚方式多种多样。轻则采用诸如“罚戏”、“罚酒席”、“罚钱及货物”或者“罚戏”、“罚酒席”并行,重则“革逐出业”,使其不再具有从事同业的资格,甚而“革出境外”,使其丧失在本地立足存身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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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5893 当然,在商业行会的惩罚条例中,以罚戏最为普遍。下以清末杭州酒业公所为例,加以说明。杭州城内各家酒铺,绍兴酒的定价一向为每斤售钱28文。其后一天,东街新开某号酒栈,低价销售,每斤只售钱20文,引起同行的公愤。为此,经酒业公所会议,决定对此号处以罚戏三台。“上城在吴山城隍庙演出,中城在佑圣观,下城在弥勒寺。一时红男绿女,拥挤异常,真极一时之盛云。”(注:《沪报》,光绪二十年四月二十四日,见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下册,761页。)行会以罚戏作为惩罚措施,究其原因,大抵出于下面两个目的:一是罚戏均在公众场所演出,又当着众多观众之面,显然是为了起到广而告之的效果,以期引起同行的警戒。此即史料所谓的通过罚戏而“鸣众”。当然,罚戏在这一层面的含义之外,尚有“敬神”的另一层意义。二是通过演戏这种公众娱乐的方式,使惩罚措施显得更为人性化。对此,西人玛高温在《中国的行会》中的观察,显然符合当时的实情。他认为,工商行会喜欢把“欢宴”和“惩罚”搅在一起是一种“谋略”。换言之,这种寓惩罚于节庆之中的特殊方式,颇具中国特色。对被罚者而言,强制他们以戏曲、酒席招待同行,理应是一种耻辱,但同时他们作为筵、戏的主人,却又受到礼貌的对待,同样也会在被罚的过程中而感到心满意足。(注: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48~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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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5895 会社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大会,就要发出通告,以便让其会员及时参加大会。这种通告一般称作“传单”、“传帖”、“刺”、“檄文”、“小启”,有时又称“疏”或“疏头”。明崇祯五年(1632),复社召开虎丘大会时,盟主张溥就相约各个社长,“先期传单四出”。到召开大会的这一天,复社成员从四面八方陆续赶到。江西复社成员艾南英,在论学宗旨上与张溥、张采等发生矛盾,于是三吴的社长就“传单各邑共绝之”,将艾南英开除出复社。胜莲社每次聚会之前,总是先由会首发出“传帖”,筹集会费。竹懒花鸟会聚会之时,一般先在会前五日,由直会者发“刺”前往会员处,告知聚会的日期及地点。张岱设立斗鸡社,仿照王勃之行,亦作有一篇《斗鸡檄》,以此檄文邀请同好。此檄采用四六句的形式,引经据典,写得很有文采。(注:张岱:《琅嬛文集》卷3《斗鸡檄》,111~112页。)当张岱成立丝社或结会出游时,照例亦写下《丝社小启》或《游山小启》,通知同社好友。倪元璐设立一命浮图会,亦专门写了《一命浮图会疏》,在同好中流传。小说《金瓶梅》中西门庆与应伯爵等人会茶以后,拜盟结为兄弟,就请玉皇庙道士吴道官写了一个“疏头”,在神前发誓。清末广东商人在福建设立的行会中,其中的行规也提到行会开会时必须发出“通知”。(注:如行会行规云:“当行会须召开会议讨论会务时,应预先向全体成员发出通知。”(《中国的行会及其行规》,见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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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5897 这种传单或小启,有些可能与“揭帖”相同,也是张贴在通衢的墙上。关于这一点,尚有待于更多的史料加以证实。传单或传帖,通常是由专人送去,让全体会员传阅,所以在当时就有了专门的“传帖人”。在胜莲社中,如果其成员在这一天不能参加聚会,就要在传帖中注明,并派人给会首送去“赎生之金”,至于用在聚会花销上的“分金”,则可以免去。在竹懒花鸟会中,直会者将刺发往各成员处,参加者就在刺上面写上一个“知”字。如果要出远门,或很久不能回来,同样必须在刺上明白地写上不能与会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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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5899 二、会社文书:社文书与会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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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5901 在会社文书中,唐宋时期敦煌的社文书与明清时期的会簿,颇值得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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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5903 敦煌社文书包括《社司转帖》、《社司牒状》、《社条》、《纳赠历》及《杂斋文》等。在《社条》中,对社是怎样的组织有明确的表示。社条是由各个社按照《社条文范》写成的,因此《社条》文书有两类,《社条文范》是《社条》的摹本。《社条》由前言、社规和社人名单三部分组成,在前言中叙述结社的意义和目的;社规包括社的主要事业、社人的继承、退社条件及处罚规则等内容。所谓“纳赠历”,就是社邑举行丧葬互助时所记的香奠账目。社司转帖是举行丧仪、宴会时,由录事写成的让社人传阅的文书,可以说是个巡回传览牌。社司转帖包括以下三种类型:一是召集社人征纳物品的传阅通知,上面记载着要办的事情和集合地点、日期及对违背者的处罚等;二是向社人征集物品作为葬仪香奠的通知,上面记有赠物的种类、数量;三是协议会的通知。(注:相关的探讨,参见[日]长泽和俊:《敦煌平民生活与社的关系》,见《中国敦煌吐鲁番学会研究通讯》,19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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