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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5863 其三,清末商会及其他新式社团的成立,大抵标志着传统会社已经成功转变成为带有近代色彩的新式团体。这是会社发展史上相当值得重视的结构性转型。在清末新旧过渡时期,民智初开,会社团体出现了一些新的转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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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5865 一方面,“公益”一词,已经成为一种“美名”,而“权利”、“义务”、“合群”、“组织”、“机关”等新名词,更是成为人们的“口头禅”。(注:刘汝骥:《陶甓公牍》卷4《休宁县岁贡生韩熙禀批》,见《官箴书集成》,第10册,498页,合肥,黄山书社,1997。)当然,若是以安徽徽州府社团作为具体解剖的实例,那么在处理权利、义务两者关系上,其认识尚相当混乱。清末之人受西方学说的影响,显然已经能够对权利、义务作出正确的阐释,将两者认作对应、匹配的关系,亦即:“权利者,义务之对待;义务者,权利之匹配。天下固无无权利之义务,亦不能别义务而为权利也。”(注:朱瑞麒编纂,刘汝骥审核:《绩溪民情之习惯》,见刘汝骥:《陶甓公牍》,收入《官箴书集成》,第10册,611页。)从徽州府黟县的社团实况来看,当地的民众已经能够正确处理权利、义务两者关系,不但在“尚义”的名义下,从事诸如“施茶”、“施棺”、“代族邻完课”、“输米石赈饥民”以及独立捐修“桥梁峻岭”等公益事业,而且对“借义务之名,争夺权利”之事,深感耻辱。(注:余攀荣起草,刘汝骥审核:《黟县民情之习惯》,见刘汝骥:《陶甓公牍》,收入《官箴书集成》,第10册,607页。)清末选举频繁,学堂增多,公益之举众多,这无疑是一种进步。尽管如此,风气初开,尚须提倡。当风气初开之时,权利、义务尚属新名词,民众对它的认识必然还有诸多缺陷:一是对权利、义务观念尚未完全分明,以致“假公济私,以私害公,比比皆是”(注:朱瑞麒编纂,刘汝骥审核:《绩溪民情之习惯》,见刘汝骥:《陶甓公牍》,收入《官箴书集成》,第10册,611页。)。二是对“权利”二字有所误会,“未办一事,先行科派,似于义务权利真解尚未分明”(注:方振均起草,刘汝骥审核:《祁门绅士办事之习惯》,见刘汝骥:《陶甓公牍》,收入《官箴书集成》,第10册,601页。)。清末徽州府知府刘汝骥亦坦言:“近日士夫学说,皆误会权利二字,日以竞争为事,不独学界、警界屡起冲突,即学界中人,亦且有同室操戈、互相攻讦情事。究其眼光所注射者,不过此阿睹中而已。”(注:刘汝骥:《陶甓公牍》卷5《绩溪县商会司事高维干等呈批》,收入《官箴书集成》,第10册,505页。)三是借义务而争权攘利,如一些“险陂贪狡之夫”,假借义务为名,以行其“争权攘利之术”。如办学堂,目的只在争公费;办邮政,目的只在拆私函;办警务,目的只在扣饷肥身家;办工艺,办戒烟,目的只在勒索捐款。就其本质而言,确乎“绅董其貌,奴隶其心”(注:汪开宗起草,刘汝骥审核:《婺源民情之习惯》,见刘汝骥:《陶甓公牍》,收入《官箴书集成》,第10册,593页。)。四是一些富有人家,对“义务”二字尚缺少自我的觉悟。如以徽州府休宁县为例,从选举人名册一事来看,亦不乏下面的例子,即“家有不动产五千元者,不肯书名;屯溪、黎阳数百店,报营业者无一成;越国紫阳诸大族,甘放弃者居多数”(注:王世勋起草,刘汝骥审核:《休宁民情之习惯》,见刘汝骥:《陶甓公牍》,收入《官箴书集成》,第10册,585页。)。换言之,民众对“新理”尚未明白,必然会产生“心死”的弊病,使他们对公益缺乏出于自我觉悟之上的热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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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5867 另一方面,新旧社团开始发生分化,进而出现了新旧社团并存甚或互相攻讦的局面。以徽州府歙县为例,就集会、结社的目的而论,社团已经开始发生分化。其分化的结果,则是“明达士绅”之上流社会,开始组织商会、教育会,加上原先就已经存在的文会、善会,无不均以公益为目的。至于下流社会,则好以迎神为事,诸如“保安会”、“忏会”,则以迷信为目的。(注:鲍鸿起草,刘汝骥审核:《歙县民情之习惯》,见刘汝骥:《陶甓公牍》,收入《官箴书集成》,第10册,580页。)以徽州府祁门县为例,自从集会、结社之说兴起以后,民众开始知道“团结之义”,随之出现了商会、物产会、统计学会,无不以“开民智、谋公益”为目的。至于原本已经广泛存在的关帝、土地、中元、灶社等会社名目,尽管“事本报赛,迹近迷信”,但因行之已经四五百年,也很难得以禁止。(注:方振均起草,刘汝骥审核:《祁门民情之习惯》,见刘汝骥:《陶甓公牍》,收入《官箴书集成》,第10册,602页。)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当社团出现分化迹象之后,新旧社团开始互相攻讦。以清末徽州府绩溪县为例,原本最为流行的是“迎神赛会”,就其多数人的目的而论,其愚者不外“祈冥福、祓不祥”,其黠者则“藉此敛钱肥己、聚赌抽头”而已。为此,当新式的“教育会”、“商会”成立之后,新旧社团之间,出现了互相“非笑”、“阻挠”的局面。“旧者集一会,结一社,而新者非笑之;新者集一社,结一会,而旧者阻挠之。”双方激战,相持不下。两相非笑、阻挠,必然造成社团内力的消耗,最终陷入“学务无发达之期”、“商业鲜振兴之望”之窘境。(注:朱瑞麒编纂,刘汝骥审核:《绩溪民情之习惯》,见刘汝骥:《陶甓公牍》,收入《官箴书集成》,第10册,612页。)这是会社转型初期的必然现象,不能说民众无“团结力”,而是民众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公益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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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5869 若以苏州作为具体的考察实例,这种转变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商务总会的成立。据曹允源等民国年间所纂《吴县志》可知,苏州商务总会创设于光绪三十一年(1905)五月,总会的会址在阊门内刘家浜。鉴于苏州府城一方面为吴中省会,民物繁昌,商业兴盛,而且城外又开辟成为通商口岸;另一方面,随着他日宁沪铁路的建成,苏州“地当孔道,货物流行,华洋毕萃”,诸如提纲挈领、保卫维持,以及使商务日有进步,均需要商会的指导与管理。于是,当时苏州人王同愈、尤先甲、张履谦、吴本齐、潘祖谦、彭福孙等,联名呈请商部核准,再请奏准备案,正式成立商务总会,并由朝廷“颁给关防,以资信守”(注: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178页。)。二是市民“公社”的出现。苏州城内的市民公社,成立于清季的共有四处,分别为:观前公社,宣统元年(1909)五月成立;阊门下塘桃坞公社,宣统二年八月成立;渡僧桥四隅公社,宣统二年九月成立;道养公社,宣统二年十一月成立。(注:曹允源等纂:《吴县志》,见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179页。)从工商会馆、公所,到商会、市民公社,无不说明会社性质有了近代性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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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5874 中国的社与会(增订本) [:1703022344]
1703025875 中国的社与会(增订本) 第二节 会社的规约、文书及经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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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5877 在会社的组织结构中,其经费来源最为关键。究其原因,主要因为经费的保障与否,牵涉到一个社团能否得以长期延续不衰。而欲对各色社团的经费加以研究,必然需要对各种资料加以广泛搜罗。在会社资料中,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社文书与会簿。在这些专门的会社文书中,不但有详细的经费来源资料,而且还包括各类会社所定的章程、规约,藉此可以对会社团体的组织结构作更深层次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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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5879 一、会社的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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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5881 社与会建立以后,随之而来的是设立一整套规章制度,以此来约束其内部成员,使组织更具凝聚力。这种规章制度,一般称作“会约”、“约法”、“盟词”、“盟书”、“课程”、“规条”、“章程”、“科条”、“条例”。在所有这些名称中,大多容易理解,唯“盟词”一称颇费解。结社犹如歃血拜盟一般,归根结蒂就是要参加者同心同德,犹如异姓结盟兄弟一般。复社的社约称作“盟词”,其因大概就在于此。另绍兴的“素盟社”,名曰“素盟”,其意无非亦表示“愿笃同道也”(注:倪元璐:《鸿宝应本》卷15《评素盟社刻》。)。这一解释同样可以为“盟词”下一注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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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5883 根据会社各自情况的不同,其规章制度亦小同而大异,而且长短不一。短的如复社的盟词,一共才写下了以下这么几句:“勿从匪彝,毋非圣书,毋违老成人,毋矜己长,毋形彼短,毋巧言乱政,毋干进辱身。嗣今以往,犯者小用谏,大则摈。既布天下,皆遵而守之。”(注:陆世仪:《复社纪略》卷1,210页。)又如清初慎交社之盟书云:“与斯盟而中已者,是谓寒盟,寒盟者,七邑之人共弃之。与斯盟而复与他社者,是谓败盟,败盟者,七邑之人共讨之!”(注:佚名:《研堂见闻杂录》,284~285页,上海,上海书店,1982。)复社立下的规条与课程,亦与盟词一样,只不过寥寥数句。长的章程连篇累牍,啧啧烦言,重复申述,务期使同人遵守。如李日华所创立的竹懒花鸟会,其章程就长达九条,尚不包括其他内容。当然,无论各种会社所定下的章程是多么的长短不一,内容歧异,然究其实无非是为了向世人或内部成员表明本社或本会的宗旨,以便让其成员共同遵守。这种宗旨也是各不相同。逸乐会的宗旨是:“凡我在会之人,有善相劝,有过相规,有疑事则相质,其有忧患,亦相与为力也。”(注:蔡清:《虚斋集》卷4《逸乐会记》,880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刘宗周创设的越上“证人会”,定下的宗旨是“所期长善救失,互相切劘,以无陨于名教,庶不至上辱先贤之灵”(注:刘宗周:《刘子全书》卷20《示诸生讼帖》,清道光刻本。)。顾宪成设立的“东林会”,亦定下了会约,先是高攀龙作序,“首列孔、颜、曾、思、孟”,这是为了明统宗;其次又列出《白鹿洞学规》,这是为了“定法程”,并在各方面对其会员进行申饬,“卫道救时,周详恳列”(注:许献:《重修东林书院志》卷2。)。如此种种,不一而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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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5885 定下社规会约之后,就需要成员严格执行与遵守。为了保证这种社规会约得以顺利地贯彻执行,各类会社还在章程中制定了具体的奖罚措施,以便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本团体的纯洁性。陆世仪与同里人结成文会后,其列为首务者就是做到“严赏罚”。复社也有一套严格的规章制度,如果社内成员犯有小错,就郑重向他提出劝告,假如犯有大错,则直接将其开除出社,摈弃不用。清初陈确所立之南湖“宝纶阁社”,在其社约中,明确指出朋友有过,需要“面正之于前,而非私议于后”,尤其是陈确所秉持之“恕于俗人而苛于同人”之论(注:陈确:《陈确集》之《文集》卷17《南湖宝纶阁社约》,上册,398页,北京,中华书局,1979。),更可证明此社纪律相当严明。竹懒花鸟会在其章程中,对有故不参加大会者,尽管可以说出“不得已之故”,但仍然处以“酒赀二星”的处罚,将它送到直会处公用。胜莲社立有清规,对一些不执行清规的成员处以罚金,罚金“明载于籍”。如果当罚不罚,就要处罚会首。月会也定有戒杀等禁条,如果有人违反,重则罚放生银五分,轻则当时就要饮闷气酒三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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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5887 至清代,在一些工商行会如会馆、公所的规约中,对其成员的惩罚措施更为明确。在清末的行业会馆及公所条规中,尽管对会员退会的规则并无定议,但对同业者违反公议条规者则有惩罚措施,重则甚至“使其退帮,并请地方官惩治”(注:日本东亚同文会编:《中国经济全书·会馆及公所》,见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98页。)。如在清末的湖南,在会馆以及各商帮中,同样订有“罚则”,其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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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5889 违反公议条规,则有处罚之法,此商事惯习,所以与法律相关也。湘省各业,罚则随地殊异,有罚戏者(一以敬神,一以鸣众),有罚酒席者(服礼赔罪),有罚钱及货物、或并罚戏罚酒席者(湘潭酱园,有浙南西北本四帮,公议货价,违者罚席四桌、戏一本,钱五千。又银业纯阳堂公规条七,违者罚钱一串,油一篓),甚者且革逐出业。如安化西帮药业,有犯规约者,革出境外。(注:《湖南商事习惯报告书·会馆》,见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1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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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5891 可见,行会内部的惩罚方式多种多样。轻则采用诸如“罚戏”、“罚酒席”、“罚钱及货物”或者“罚戏”、“罚酒席”并行,重则“革逐出业”,使其不再具有从事同业的资格,甚而“革出境外”,使其丧失在本地立足存身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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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5893 当然,在商业行会的惩罚条例中,以罚戏最为普遍。下以清末杭州酒业公所为例,加以说明。杭州城内各家酒铺,绍兴酒的定价一向为每斤售钱28文。其后一天,东街新开某号酒栈,低价销售,每斤只售钱20文,引起同行的公愤。为此,经酒业公所会议,决定对此号处以罚戏三台。“上城在吴山城隍庙演出,中城在佑圣观,下城在弥勒寺。一时红男绿女,拥挤异常,真极一时之盛云。”(注:《沪报》,光绪二十年四月二十四日,见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下册,761页。)行会以罚戏作为惩罚措施,究其原因,大抵出于下面两个目的:一是罚戏均在公众场所演出,又当着众多观众之面,显然是为了起到广而告之的效果,以期引起同行的警戒。此即史料所谓的通过罚戏而“鸣众”。当然,罚戏在这一层面的含义之外,尚有“敬神”的另一层意义。二是通过演戏这种公众娱乐的方式,使惩罚措施显得更为人性化。对此,西人玛高温在《中国的行会》中的观察,显然符合当时的实情。他认为,工商行会喜欢把“欢宴”和“惩罚”搅在一起是一种“谋略”。换言之,这种寓惩罚于节庆之中的特殊方式,颇具中国特色。对被罚者而言,强制他们以戏曲、酒席招待同行,理应是一种耻辱,但同时他们作为筵、戏的主人,却又受到礼貌的对待,同样也会在被罚的过程中而感到心满意足。(注: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48~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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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5895 会社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大会,就要发出通告,以便让其会员及时参加大会。这种通告一般称作“传单”、“传帖”、“刺”、“檄文”、“小启”,有时又称“疏”或“疏头”。明崇祯五年(1632),复社召开虎丘大会时,盟主张溥就相约各个社长,“先期传单四出”。到召开大会的这一天,复社成员从四面八方陆续赶到。江西复社成员艾南英,在论学宗旨上与张溥、张采等发生矛盾,于是三吴的社长就“传单各邑共绝之”,将艾南英开除出复社。胜莲社每次聚会之前,总是先由会首发出“传帖”,筹集会费。竹懒花鸟会聚会之时,一般先在会前五日,由直会者发“刺”前往会员处,告知聚会的日期及地点。张岱设立斗鸡社,仿照王勃之行,亦作有一篇《斗鸡檄》,以此檄文邀请同好。此檄采用四六句的形式,引经据典,写得很有文采。(注:张岱:《琅嬛文集》卷3《斗鸡檄》,111~112页。)当张岱成立丝社或结会出游时,照例亦写下《丝社小启》或《游山小启》,通知同社好友。倪元璐设立一命浮图会,亦专门写了《一命浮图会疏》,在同好中流传。小说《金瓶梅》中西门庆与应伯爵等人会茶以后,拜盟结为兄弟,就请玉皇庙道士吴道官写了一个“疏头”,在神前发誓。清末广东商人在福建设立的行会中,其中的行规也提到行会开会时必须发出“通知”。(注:如行会行规云:“当行会须召开会议讨论会务时,应预先向全体成员发出通知。”(《中国的行会及其行规》,见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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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5897 这种传单或小启,有些可能与“揭帖”相同,也是张贴在通衢的墙上。关于这一点,尚有待于更多的史料加以证实。传单或传帖,通常是由专人送去,让全体会员传阅,所以在当时就有了专门的“传帖人”。在胜莲社中,如果其成员在这一天不能参加聚会,就要在传帖中注明,并派人给会首送去“赎生之金”,至于用在聚会花销上的“分金”,则可以免去。在竹懒花鸟会中,直会者将刺发往各成员处,参加者就在刺上面写上一个“知”字。如果要出远门,或很久不能回来,同样必须在刺上明白地写上不能与会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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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5899 二、会社文书:社文书与会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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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5901 在会社文书中,唐宋时期敦煌的社文书与明清时期的会簿,颇值得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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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5903 敦煌社文书包括《社司转帖》、《社司牒状》、《社条》、《纳赠历》及《杂斋文》等。在《社条》中,对社是怎样的组织有明确的表示。社条是由各个社按照《社条文范》写成的,因此《社条》文书有两类,《社条文范》是《社条》的摹本。《社条》由前言、社规和社人名单三部分组成,在前言中叙述结社的意义和目的;社规包括社的主要事业、社人的继承、退社条件及处罚规则等内容。所谓“纳赠历”,就是社邑举行丧葬互助时所记的香奠账目。社司转帖是举行丧仪、宴会时,由录事写成的让社人传阅的文书,可以说是个巡回传览牌。社司转帖包括以下三种类型:一是召集社人征纳物品的传阅通知,上面记载着要办的事情和集合地点、日期及对违背者的处罚等;二是向社人征集物品作为葬仪香奠的通知,上面记有赠物的种类、数量;三是协议会的通知。(注:相关的探讨,参见[日]长泽和俊:《敦煌平民生活与社的关系》,见《中国敦煌吐鲁番学会研究通讯》,19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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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5905 在明清两代,会社内部除章程、规约外,现在保存下来的尚有大量会社内的会簿。除了在山西、安徽徽州、四川巴县发现了不少会簿之外,遗存于各地档案馆、博物馆以及散落于民间的会簿理应尚有很多。(注:在明清两代,安徽徽州的“文会”相当兴盛,同样保留下来很多文会会簿。如徽州府歙县呈坎的“潈川文会”,就存有《潈川文会簿》。参见卞利:《明清徽州社会研究》,89~90页,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2004。)假若能够对这些会簿加以充分的利用,无疑将使我们对会社的内部结构有更深层次的了解。下面以北京的《法兴会簿》及四川巴县的《苏州会簿》、《清正会簿》为例,对会簿作更为深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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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5907 上面所列的三种会簿,各具特色,显然具有相当的代表性。细究之,《法兴会簿》所记者,是清末北京地区的异姓祭祀团体以及其内部的基本结构;《苏州会簿》所记者,是清乾隆五十四年(1789)四川巴县苏州籍客商的合会运转情况;而《清正会簿》所记者,则是清嘉庆十年(1805)四川巴县地方社会治安的互助组织及其相关的实施细则,藉此可观清代徭役互助的基本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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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5909 法兴会所共同祭祀的神灵是“法兴”,这是一位巫师的法名,其真名叫陈思恭。生于明宣德元年(1426),卒于明正德三年(1508),民间百姓称之为“法兴爷爷”。清咸丰七年(1857),当地百姓16人“各出谷二斗”,在法兴诞辰之期,祭祀醵饮。(注:陈乐天:《法兴爷爷传》,陈东华:《法兴会叙》,均见廖三云编:《法兴会簿》,清光绪间刻本暨稿本。)法兴会员共计16人,分别为:陈胜龙、陈盛周、陈希仲、廖三云、陈东华、陈朝典、陈毓秀、李朝大、张大山、陈胜宝、陈茂仙、傅九仑、廖家熺、陈胜一、陈胜就、陈英华。(注:《法兴会簿·聚会人名》。)可见,法兴会成员以神主陈思恭的后裔为主,参加者适当包括北京郊区“窑上”这一地域的其他别姓家族成员,诸如廖、李、张、傅等姓。换言之,法兴会既是家族祭祀组织,却又突破家族祭祀圈,从而形成一个以地域为中心的诸姓联合祭祀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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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5911 法兴会成立后,就公同编立印簿,共立“散簿”15本,以备十五会各执一本。其散簿编号之法,则以“法兴社皆敬公者,三五而盈,莫敢废也”15字编列。又立“坐簿”四本,由四名经管人各执一本,以“轮管递执”四字编号,录收簿名。(注:《法兴会簿·轮簿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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