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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6142 揆之清代会馆、善堂事实,其成立之时,尽管禀官立案并非必要的手续,但确实存在着不少会馆、善堂禀报官府立案批准的事实。据《湖南商事习惯报告书·会馆》记载,清末湖南的会馆,大致分为两类:一为“禀官立案者”,亦即设立时,禀请官厅立案。如安化因修建会馆需要抽捐,就曾“禀官存案”。二为“自由组织者”,亦即完全可以凭借自己的境况乃至能力,随时设立会馆,官府无权加以干涉。(注: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112页。)照理说来,善堂作为一种民间慈善组织,其设立乃至运作,理应由民间自己负责,而且其经费亦多来自民间绅士、商人以及一般民众的自愿捐助。尽管没有禀请地方官府而擅自设立之善堂亦有其例,但其中的大多数还是应该按照正常的程序,在设立善堂之前,需要禀请地方官府,得到批准,以使其组织更为合法。如清末宝山县罗店镇之怡善堂,就是由绅士施学澍等人禀请设立,而且其申请设立的过程尚须层层审批。怡善堂之创设,首先需要向宝山县衙门上一个呈子,在得到知县的同意后,再层层上报,陆续获得各上司衙门的批示。从史料记载可知,在宝山县衙门之后,怡善堂分别得到了太仓州知州、分巡道、布政司、按察司、巡抚、总督各级衙门的批文。(注:潘履祥总纂:《罗店镇志》卷1《营建志》下《善堂》,见上海地方志办公室编:《上海乡镇旧志丛书》,第11册,100~103页,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4。)至于那些经济社团中商业行规的制定实施,同样也需要得到地方官府的认可。如清代长沙《红白纸店条规》有云:“窃我同行,历经禀请各宪,立案刊定规章。(光绪)二十八年复禀长、善两县,重定规章。”而长沙大小木行规章的确立,亦是“久经前辈公同叠请长、善二县示谕,合立章程”(注:《湖南商事习惯报告书·商业条规》,见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328、3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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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6144 除此之外,会社团体利益的维护,通常也需要求得官府的庇护。如在一些行会组织中,假若有同行不遵行规,那么,很多行会就会求助于地方官府,由官府出面发出告示,加以申述严禁。如清代湖南益阳《缸坛店条规》云:“迩来人心不古,日久弊生,致贩来益地,任意私卖私贩,不能急公,有坏成规。前已蒙各宪赏给告示,严禁在案。”(注:同上书,331页。)至于善堂在设立过程中之层层审批手续,不仅仅是为了使善堂获得合法性,更是为了得到地方官府的保护。善堂在运作过程中,无论是修建时材料的运输,还是慈善活动的正常进行,无不受到来自埠保、地棍一类无赖势力的滋扰。为此,善堂管理人员通过上禀地方官府这一程序,就可以得到地方官府的正式告示,甚至将告示立石刻碑,公开禁止这些无赖势力的骚扰。(注:如宝山县罗店镇怡善堂在设立之初,创建者绅士施学澍等在呈子中,有云:“公局初设,恐有无知之人作践滋事,并乞出示严禁。”云云。此善堂设立后,苏州府衙门就专门出了告示,禁止各县埠头,不得“藉差混封吓诈”(潘履祥总纂:《罗店镇志》卷1《营建志》下《善堂》,见上海地方志办公室编:《上海乡镇旧志丛书》,第11册,102~1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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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6146 在会社团体与官府力量的博弈过程中,其中最为突出的反映,当属民间的迎神赛会。毫无疑问,无论是朝廷的法律,抑或地方行政官员的施政措施,无不从维系地方社会秩序的角度出发,对民间的迎神赛会活动加以禁止。历史的事实却是禁而未止。这些民间的庙会、香会在历朝历代无不相当繁盛,究其原因,一方面当然是因为地方官员在法律的实施上通常采取一种听之任之的态度,另一方面还是因为民间的会社团体通过各种形式求得官府的保护。清代天津的“皇会”堪称典型一例。所谓皇会,不过是天津民间祭祀天后的一种祭祀组织,最早称为“娘娘会”。皇会此称的确立,显然来自一个民间传说。传说乾隆皇帝下江南时,路过天津,适逢会期,在看了娘娘会的表演之后,颇加赞赏,于是特别赏赐黄马褂、金项圈、龙旗等物。为此,民间大做文章,将此会改称为皇会,长盛不衰,直至清末。皇会一称的确立,无疑使民间的迎神赛会活动在正统的外衣之下取得了必要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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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6148 第二,无论是工商行会,还是善堂,不但其管理者通常具有官府背景,管理者权力的获得需要地方官府的认可,而且在社团的经营活动中,也同样需要得到乡绅、地保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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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6150 根据《中国的行会及其行规》一文记载,“在官府眼中,商人的社会地位较低,因此,行会挑选一位享有声誉或具有实授官职的文人担任经理,用以和官府联络”(注: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52页。按:根据考察,此文实为玛高温所著。)。由此可见,工商行会的负责人具有相当浓厚的官方背景。此外,善堂管理者的权力,亦必须来自地方官府之认可。如首善堂,其董事需要“请府县宪给与谕帖董理,并发用印戒尺一根,许其便宜处责忤逆子孙”(注:余治:《得一录》卷13《首善堂章程·常州府武阳二县宪示》,见《官箴书集成》,第8册,671~672页。)。此即典型一例。至于行会的经营活动,更是需要得到乡绅、地保的监督。巴陵《米业条规》云:每年三月十八日,后稷会社,事先在聚会前三日,邀请“商务会绅及四城地保”,“并各行与各米铺将戽斗升子送至洞庭宫较对,如有大小不一,听其挖补,逐年加盖火印一次,若临期不送,未经较准,罚钱一串文入公”(注:《湖南商事习惯报告书·商业条规》,见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4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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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6152 第三,会社团体为了避免与官府发生冲突,在制定规章之时,尽量与官府禁约保持一致,这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会社团体与官方利益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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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6154 在《中国的行会及其行规》一文中,收录了一份当时广东商人在福建所建行会的行规,其中有一条就规定:“关税和厘金用于国家开支,本行成员都应当欣然而自觉交纳。因为企图欺诈逃避国家税收而被地方官府处罚的商号都属自取其咎,它应当尽可能好地使自己解脱所有的这类纠葛。行会不会受理这些事务。”(注: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54页。)这显然是通过行规,要求商行主动交纳国家税款。换言之,在官方“禁防”与民间“规约”之间,存在着合一性,会社团体藉此获得自己的生存权。如在清代光绪年间的《糖帮章程》中,就明确指出:“窃以法之自上立者曰禁曰防,而自下拟者曰规曰约,其名异其实同也。然下拟之规约,非慑以上出之禁防,垄断之夫,终必有冒不韪而逾之者,其何以计久长而昭炯戒。我帮同志诸人,鉴前车之屡覆,冀后效之可图,爰议定章,请官核准给示刊碑,是盖取诸禁防之严,以助夫规约之行者。”(注:同上书,582页。)又如工商行会的排外垄断性,同样与政府的举措合拍。《布莱克本商会访华团报告》指出:“只要这些行会组织通过合法手段达到了其彼此保护的目的,而对于法律和其影响范围不越雷池一步,就无人反对这种组织的存在。然而近年来,这些行会组织通过努力取得条约特权的成功作用去发挥他们的影响,促进他们的贸易发展,而事实上是为一种排外政策所支配,并与官府亦步亦趋,倒反增大了其纳税量。”(注: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下册,667~668页。)显然,行会的垄断支配地位,同样得益于官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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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6156 第四,在民间社团中,尤其是工商行会一类的经济社团,缺乏一定的自主性,必须承担官府的差徭。如清代长沙《裱店条规》云:“我等裱店开设铺面,在善邑者不下二十余家。每逢各宪差务,或设计悄逃,或恃强抗玩,徘徊观望,趋利避公,使各店尽思效尤,则差务又谁承办?”(注:《湖南商事习惯报告书·商业条规》,见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334页。)可见,裱店同样承担着“各宪差务”之事。根据清代长沙《锯行条规》,每当“朝廷大典、衙署各差”,同样会将差役摊派到锯行。至乾隆年间,锯行为了分摊官府差役,“分为五柱,承办各署文武科场”(注:同上书,346页。)之差。从长沙《棕绳铺条规》可知,棕绳铺的差役负担相当之多,包括“承各宪差务,并万寿、文武科场、军需事件”(注:《湖南商事习惯报告书·商业条规》,见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358页。)。长沙之木号,亦有“上供宪差”。如《木号永定条规》云:“迎官接诏、播种劝农、文武科场,各辕需用松板,必奉票传,概由松板公夫头派夫运送,差毕仍由该夫头派夫运回。”(注:同上书,488页。)在苏州,专门设有“木牙小甲”一职。此职由木行中人承充,需要在长洲县“认保各结呈县,以便验充”,主要负责“木植事宜”,即“承值各大宪差徭”(注:《新报》,光绪八年二月二十四日,见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下册,703页。)。显然,是木行与官府之间的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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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6158 尽管工商行会需要承担官府的额外差役,但有一点颇值得关注,亦即行会从推诿、躲避官府差役,到纷纷“钻办”的转变过程。关于此,长沙《泥行条规》有很好的揭示:“办差头人,长、善合议,公择妥人承领。倘各衙署辕门内及四路驿站差遣,毋论官价、民价,均归听差人,长归长办,善归善办。倘有不遵规钻办者,公同禀究。皇殿文庙、各刹古庙等处,均归长、善听差人合办。贡院、文武科场,均归长、善人公办。倘有钻办,公同禀究。”(注:《湖南商事习惯报告书·商业条规》,见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347页。)由此可见,公差已经从一种额外的徭役,转而变为行内人需要“钻办”的美差,其中显然牵涉到利益的均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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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6160 尽管在中国的传统社会,很多会社团体受到了官方的禁约,但一至清季,很多行业性会社的勃盛,显然是受到政府鼓励的结果。从清宣统元年(1909)湖南长沙的《戒烟店条规》可知,自从清朝廷实行立宪维新之后,各行各业,无不力求进步,如学务之有“教育会”,农桑之有“农学会”,商界之有“商学会”,所有工艺,莫不有会。这些会社团体的成立,其目的当然是为了使“同人集聚,互相讲求,精益求精,同归至善”(注:同上书,451页。),但对官府的依赖性确实不容忽视。为了求得更好的生存空间,很多工商行会不得不巴结各地的地方官员,甚至不惜行贿。据《布莱克本商会访华团报告》记载,汕头人的行会除了一般的开支外,还得支付一大笔费用向政府官员赠送礼物,包场看戏,以及用其他方式表示对官员的敬意。在一年之中,此类花费大约有数千元之多。至于支付这些花费的经费收入,主要来自对商船征收的通过税、进口税、商品税,以及行会本身财产的租金等等。(注: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下册,676页。)更为值得关注的是,至清代,善堂一类的组织开始参与地方的法律事务。如清代常州府的武进、阳湖二县,当时的首善堂经过公议规定,若是家族中出了不孝之子,若有“尊长请愿首告者,听其自行惩办”,亦即由地方官府加以处治。除此之外,亲族亦可以协同里邻,就近“诉知各善堂、义学”,再由善堂、义学报到知县衙门,分别轻重惩办。(注:余治:《得一录》卷13《首善堂章程·常州府武阳二县宪示》,见《官箴书集成》,第8册,671页。)善堂对地方法律事务的参与,足以证明善堂已经被纳入地方官方教化、法律的网络体系之中,并且成为相当重要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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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6162 (二)民间社会之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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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6164 中国传统的会社团体,尤其是具备一定集会场所的会馆、公所,显然已经形成为一种公共场域。(注:如明代北京的同乡会馆,究其目的,无非是“士绅是主”,使他们“出入都门者,藉有稽,游有业,困有归也”。当然,此类会馆亦开始趋于绅、士之别:设于内城的会馆,主要以仕宦之“绅”为主;而设于外城的会馆,则“公车岁贡士是寓”。然值得关注的是,同乡会馆作为一个安顿来自家乡绅士的公共场域,自然亦吸引了“三奸”荟萃,如专门从事“居间”之事的“擸纤”,靠“指称”骗人的“撞太岁”,以及“勒胁”他人的“拿讹头”(参见刘侗、于奕正:《帝京景物略》卷4《西内城·嵇山会馆唐大士像》,180~181页,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83)。此外,会社成员平常会聚之所,诸如书院、寺庙等等,同样亦具公共场域的性质。)构成传统中国民间社会的主要力量,大抵包括社会阶层、社团、宗族以及地方基层组织。在这些民间社会的力量中,会社团体显然也与社会阶层、宗族、地方基层组织发生必然的联系,进而导致民间社会之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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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6166 1.社团与社会阶层之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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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6168 中国传统的会社团体,大多以社会阶层作为结合体,组成代表各自阶层利益的组织。绅士作为地方社会的领导阶层,他们的选任,无一定之资格,“凡在籍京、外官及举、贡、生员有名誉、有资望者”(注:汪达本起草,刘汝骥审核:《歙县绅士办事之习惯》,见刘汝骥:《陶甓公牍》,收入《官箴书集成》,第10册,583页。),均有可以被推重为绅士之资格。在传统中国,绅士社团的形式多种多样,既有生员之文社、文会,文人的诗社、诗会,也有学者之讲学会、学会,以及官员致仕林下以后之怡老会。大体说来,绅士是地方公共事务的热心倡导者与参与者,在善堂、善会的建设过程中,无处不可以见到绅士、衿监的身影。(注:如清人黄可润在直隶大城县设置留养局六处,其中四处设在大市镇上,“以衿监诚实者司其事”。此即其例。然亦有史料证明,在个别地区,如徽州府歙县,在清末地方推行新政的过程中,其态度并不积极,“能负责任者,十无二三,高者不与外事,否则虚与委蛇而已”。这当然也是特例,并不代表绅士的整体。分见徐栋:《牧令书》卷15《保息·留养局》,见《官箴书集成》,第7册,340页;(注:汪达本起草,刘汝骥审核:《歙县绅士办事之习惯》,见刘汝骥:《陶甓公牍》,收入《官箴书集成》,第10册,5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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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6170 尽管在传统的“四民”观的制约下,工商业的地位并不很高,其活动的自由乃至积极性亦大为受挫,但从社团史的演变历程来看,工商业者的行会组织出现得很早,而且至明清时期已经蔚为大观,形成了诸如会馆、公所一类的经济社团。不仅如此,商人在很多地方性事务中开始崭露头角,发挥较为积极的作用。如清末徽州府的“物产会”,其经费的筹集采用各商摊派之法,当时摊到祁门县的为洋银200元,全由茶商汪克安独立认捐,为此知府为其颁发名誉执照,“士论多之”(注:方振均起草,刘汝骥审核:《祁门绅士办事之习惯》,见刘汝骥:《陶甓公牍》,收入《官箴书集成》,第10册,6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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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6172 很多史料已经证明,至迟在明代万历年间,在浙江永嘉县的农民群体中已经出现了“结伙会盟”、要求减租的现象。这一农民会社组织,显然得到了地方官员的支持,而且采取“头会箕敛,储谷以充行用”之法,亦即通过合会之法,以筹集会社的经费。从其以“无籍顽民陈赞为首”,以及“辅之者二三十人”的记载来看,会社组织的规模相当之大,而且将减租之议一直上告省中总督、巡抚、巡按以及布政司、按察司衙门。(注:史载万历十三年(1585),浙江永嘉上乡自十六都至十九都乡民,“忽结伙会盟,倡议偿租易桶以斛。盖利其制:面狭底广,倾谷入内,四角空虚,难于充满。其艺生芒之种,更有便益。时值陆尹朝京,自知政多玷缺,意图厚施乡民为立碑尸祝计,特允其请,以为之主。乡民头会箕敛,储谷以充行用,共推无籍顽民陈赞为首,辅之者二三十人,赴控三院暨布、按。分巡道批发府县区议。时节推邓公希稷署摄县篆,力排其议,以为势决难行。申详院、道允批本府,追究问遣。适戴守以让初任,扑责、枷号、定罪有差,至次年夏,其议始息”(姜准:《岐海琐谈》卷13,233页,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尽管最后没有成功,但至少说明农民通过会社团体这种形式已经有了很好的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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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6174 入清以后,无论是佃农,还是灾民,无不有代表自己利益的社团组织。就佃农来说,清代佃农的自治权明显得到了加强,出现了“田兵”、“佃兵”、“佃长”等组织。史载顺治二年(1645)九月,江西石城万乾倡导永佃权,纠集佃户,组织“佃兵”。考虑到当地大户以土著居多,万乾又与客纲头目郑万春、李诚吾、连远侯联系,“结党惑众”,组成一个客民社团联合体,号称“纲义约”。此外,当时江西尚有一个“集贤会”,将宁都、瑞金、宁化等处客户连结在一起。(注:道光《石城县志》卷7《武事》,转引自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档案系中国政治制度史教研室编:《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上册,74~75页,北京,中华书局,1979。)顺治三年,福建宁化县黄通纠集千人,成立“田兵”。又联结各里为“长关”,部署乡豪有力者为“千总”,乡之丁壮全都听其调拨。黄通有事,则报千总,千总率领各部,不逾日而千人相集。在黄通所联结下之“长关”,“词讼不复关有司,咸取决于通,通亦批行诸千总,自取赎金而已。由此城中大户与诸乡佃丁相嫉如仇”(注:道光《清流县志》卷10《寇变》,同治重刊康熙《宁化县志》卷7《寇变》,均转引自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档案系中国政治制度史教研室编:《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上册,96~97页。)。可见,通过设立田兵、长关,佃农可以自行解决“词讼”一类的司法事务。又如康熙年间,江西雩都县,来自闽、广之客民,“其党日多,遂推其豪猾者,名为佃长,号召同辈”。显然,“佃长”制的成立,其目的无非是通过“醵金助之”这一结会方式,将佃户组织起来,以与田主对抗,“小则抗租结讼,大则聚党踞抢”(注:宋启传:《策对》,见同治《雩都县志》卷13《艺文》,转引自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档案系中国政治制度史教研室编:《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上册,82页。)。从湖南长沙《粪行条规》可知,早在乾隆年间,就已经“奉示创立农民一帮”,专门从事城市中粪草的买卖。(注:《湖南商事习惯报告书·商业条规》,见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4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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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6176 在清代,佃农结盟抗租,或农民约会抗粮、敛钱构讼之事相当普遍。如康熙五十年(1711),江苏苏州等地,当地的“乡曲细民”,“无不醵金演戏,诅盟歃结以抗田主”(注:黄中坚:《征租议》,见《蓄斋集》卷4,转引自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档案系中国政治制度史教研室编:《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上册,25~26页。)。在佃户的结盟组织中,通常也采用一种“传帖”互通信息。如清雍正年间,江苏崇明县佃户结盟抗租,其传帖内有“恶户施大受,将美女金帛送施总兵,通家来往,倚势多索麦租”(注:《雍正朱批谕旨》,转引自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档案系中国政治制度史教研室编:《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上册,27页。)等语。所谓“传帖”,其实一种“匿名谤纸”,到处粘贴,藉此起到鼓动宣传之效。又在乾隆四十七年(1782),湖北荆门县的“刁民”万世印,“怂恿乡民,以差追难于拖欠,捏锢弊莫除情词上控”。为了壮大声势,他们还遍贴歌谣,有“已经又告明春讯,弊再不除奔北京”之语,并将从前断案刊刻多本,尾后自注“平村龙亭万世印抄刊”,并置备扇簿,上写“谨卜腊月初九、初十、十一日洁治杯茗,请邀公议”字样,兼写“万世印名帖”,遍邀该图的花户,在初九等日“唱戏敛钱,为赴京控告费用”(注:朱批奏折,转引自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档案系中国政治制度史教研室编:《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上册,328~329页。)。这无疑是借助群体的力量,通过京控这些诉讼形式,达到抗粮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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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6178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清代的农民社团组织出现了两大动向:一是佃农社团与秘密宗教之间相互渗透。如康熙四十二年(1703),在江西瑞金县,革蠹彭兼六,假充佃户,谋为乱首,串通“邪教”黄淑行兄弟,称为“密密教主”,“聚众烧香,号为明蜡,日散夜聚,簧惑乡愚,复袭前辙,仍捏由田主苛刻之虚情,阴遂苛派倡乱之狡计”,“千百成群,沿门索派,踞田抗租,愈猖愈炽”(注:同治《瑞金县志》卷16,转引自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档案系中国政治制度史教研室编:《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上册,80~81页。)。二是出现了“农民会馆”,至清末民初最终形成“农会”。如康熙五十二年九月,江西兴国县衣锦乡“顽佃”李鼎三,煽惑闽、广两省客民,“创田骨田皮许退不许批之说,统众数千,赴县门挟长官,要求勒石著为例。群奸一时得志,创为会馆,远近传关。每届有秋,先倡议八收七收有差。田主有执原额计租者,即号召多人,碎人屋宇,并所收租攫入会馆,罹其害者案山积”(注:陈捐宁:《南游日记》,见同治《兴国县志》卷461《杂记》,转引自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档案系中国政治制度史教研室编:《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上册,82页。)。清末民初的农会组织,更是广泛渗透到江南的各个乡镇。民国二年(1913),嘉定县各乡均奉令组织“乡农会”,为农民解除困难,研究农业,谋求耕种技术之改进,乡村陋俗之革除,对于农村均有相当大的贡献。如曹王乡之农会组织调解会,为农民调节纠纷;设置运销股,代农民将作物集合销售;举行演讲会,请农业专家到会演讲,引起改良兴趣;组织娱乐会,提倡正当娱乐;成立戒烟酒会,去除陋习;编发工作积极歌谣,陶冶乐业精神。(注:吕舜祥、武嘏纯编:《嘉定疁东志》卷8《自治·乡农会》,见上海地方志办公室编:《上海乡镇旧志丛书》,第1册,148页。)又如宝山县真如镇,民国六年七月成立“真如乡农会”,设事务所于宝善堂,置会长、副会长各一人,处理全会事务。(注:王德乾:《真如志》卷3《实业志·农商会》,见上海地方志办公室编:《上海乡镇旧志丛书》,第4册,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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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6180 就农村流动人口之灾民而言,同样成立了自己的组织团体。如乾隆八年(1743),湖北江陵县所属下乡地方,因为遭受水灾,灾民借荒为匪,成立了“箩筐会”,“聚集男妇,以借为名,强索米谷”,其中为首者分别为侯正卿、车元亮、车有亮三人。(注:朱批奏折,转引自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档案系中国政治制度史教研室编:《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上册,2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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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6182 明清两代,在苏州、松江两府,一些里中无赖,游手不治生产,十百为伍,推选其中之桀黠者为“盟主”,成立一种“打行”组织,横行于城乡之间。至清代,打行中的主体人员,逐渐从“市井少年”转向掾吏、胥隶、监门、亭父以及缁流、黄冠、俳优、娼妓、屠狗、贩夫、游方、术技之徒,“歃血盟誓,结为死党”。由于其影响力渐趋扩大,于是那些“富室豪门之子”或“青衿逢掖之士”,也不得不“借其援以自植”。这些无赖团伙成员,不但有“天罡”、“地煞”、“五鬼”、“十龙”、“貔貅”、“狮子”等绰号,而且成立了“团栾会”、“百子会”一类的会社组织。(注:张启泰纂辑,陆世益编:《望仙桥乡志稿·民蠹》,见上海地方志办公室编:《上海乡镇旧志丛书》,第2册,23页。)又如清代广东开平县,一些富室之族贫而无赖者,“立社村外,歃血联谋,与富室为敌,抄掠财谷”(注:民国《开平县志》卷20《前事略》2《清上》,转引自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档案系中国政治制度史教研室编:《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上册,516页。)。如此等等,无不说明无赖群体亦是通过社团这种形式得以组织起来。这些无赖群体一旦形成势力,显然会对其他社团如工商业会馆、公所构成一定的威胁。所以,会馆、公所建立之初,其管理者通常会向地方官员呈一禀稿,请求地方官府给发示谕,藉此防止流氓无赖的滋扰。(注:如光绪二十四年(1898)八月,上海米业公所重建之时,就曾上一禀稿云:“惟恐有好事之人,从中多事,不求给发示谕,不足以昭慎重。恐兴工之后,地方流氓滋生事端,及偷窃物料等情。为此环求恩准给发示谕,集资重建公所,扩充善举,并饬地甲等随时照料,以免流氓生事偷窃物料,同业共沾戴德。”(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下册,7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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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6184 自明末清初以来,奴仆也开始形成自己的群体组织。他们不但立寨与主人相抗,而且组织起诸如“削鼻班”、“里仁会”、“社贼”一类的社团。如在安徽黟县,顺治二年(1645)二月,万村仆人万黑九,因与其主人“讦告”而败,“纠率同类,夜围韩氏屋,焚之,杀其一家,结寨于山,与其徒聚而不散”。又有一位叫宋乞的仆人,为附郭蔡村人,出身微贱,素不快于九都乡绅之家。乘着万黑九起事,于是联络一县的仆人,“始而挟其先世及其本身投主卖身文契,继而挟饷于乡邑素有名望者,俱剪除之”。并随处各立一寨,以宋乞为首之寨,号“东郊寨”,诸寨听其号令。群不逞之徒,“或附入其中,以为代书,号为参谋,而恶少无不收也”(注:嘉庆《黟县志》卷15《艺文》,转引自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档案系中国政治制度史教研室编:《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上册,504~505页。)。到同年四月,在清兵进入黟县之前,当地的奴仆共结成12座寨子,“索家主文书,稍拂其意,即焚杀之”(注:计六奇:《明季南略》卷4《黟县仆变》,270页,北京,中华书局,1984。)。又金坛奴变时,奴仆自号“削鼻班”,“捕其主,拷掠索身契,众千万人”(注:吴骞:《愚谷文集》卷13,转引自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档案系中国政治制度史教研室编:《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上册,508页。)。湖北士大夫仆隶之盛甲于天下,而尤以麻城县为盛。麻城梅、刘、田、李,均属强宗右族,家僮不下三四千人,雄长里闾。明末“流寇大作”,家自为备,听其奴纠率同党,砍牲为盟,号称“里仁会”,“竞饰衣甲,以夸耀之”。崇祯十六年(1643),张献忠破麻城,里仁会会首汤志杀死诸生60人,而推其中与自己相合者周文江“以应贼”。顺治八年,麻城梅氏奴仆方继华,聚众为变。继华劫掠其主人梅钿财,“招集无赖,敛金入会,约其党百人谋不轨”(注:《湖北通志》卷69《武备志》7《兵事》3《麻城家奴之变》,转引自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档案系中国政治制度史教研室编:《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上册,512页。)。而在广东,清初则有“社贼之变”。当时世家大族的奴仆众多,于是乘着多事之秋,“纠聚为乱,至戕其主,踞其家”。如在广东顺德等县,顺治二年二月,“社贼起。贼皆人奴,忿杀其主以叛”。此次变故起于顺德县的冲鹤村,延及新会、香山、开平、高要诸县,“皆杀逐主人,掘其坟墓,踞其妻室”(注:王植:《大案》,见《牧令书》卷19,宣统《高要县志》卷25《旧闻篇》1《纪事》,均转引自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档案系中国政治制度史教研室编:《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上册,514~515页。按:根据民国《开平县志》卷20《前事略》,所谓“社贼”之社,大抵有以下两种解释:一为“土名呼奴仆为社”;二为与奴仆结社结盟相关。相关的探讨,参见傅衣凌:《明季奴变史料拾补》,见氏著:《明清社会经济史论文集》,382~38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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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6186 在中国历史上,妇女组织以宗教性的结社最为普遍,诸如流行于明清两代的“香社”、“香会”,无不有妇女的影子。至清代,嘉定县望仙桥乡的妇女,更是结成“莲船会”、“庚申会”之类的宗教组织,“相聚数十人结社讲经,不分晓夜”(注:张启泰纂辑,陆世益编:《望仙桥乡志稿·祠庙》,见上海地方志办公室编:《上海乡镇旧志丛书》,第2册,151页。按:“莲船会”、“庚申会”属于妇女之宗教团体,确属无疑。然此两类组织,其具体情况如何,显然有待于更多的史料加以证实。据笔者所掌握的史料,“庚申会”的实况不详。至于“莲船会”,大概就是妇女在四月初八浴佛日时的宗教团体。如史料说及黄渡镇岁时风俗有云:“浴佛日,妇女作化莲船,会于施相公庙。”已资足证。相关的记载,参见章树福纂辑:《黄渡镇志》卷2《疆域·风俗》,见上海地方志办公室编:《上海乡镇旧志丛书》,第3册,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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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6188 综上所述,传统的会社团体无不建立在各自的社会阶层利益之上。而在这些社会阶层中,尤以绅士阶层最为活跃,不仅自己独立组建代表本阶层利益的社团,而且将触角伸展到其他社会阶层的社团,并进而成为这些社团的领导者。这同样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解析:一是随着绅士大规模地参与工商业经营活动,“绅商”随之形成,于是地方的绅士力量结构亦从传统的“都董”转变为“商董”、“总董”;二是地方绅士作为一种社会力量,与地方官府之间形成了一种若即若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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