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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6205 此外,家族组织尚通过其他结社形式,藉此辅助地方官员的统治,明代的“延龄会”与清代的“族祠戒烟社”,堪称典型之例。如松江府人宋瑛,因为疾病而辞官回到家乡,才45岁,组织了一个“延龄会”,“合族子弟愿学者为馆谷教诲之,远方来受业者甚众”(注:李绍文:《云间人物志》卷1《洪武至天顺间人物·宋桧雪》,见《明清上海稀见文献五种》,99页,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06。)。这是通过教育族中子弟而使自己达到“延龄”的目的。又如在清代,官方极力提倡戒烟,减价售药,限期戒烟,甚至官府设立戒烟局,以提倡民间戒烟。至清末,黟县知县胡汝霖联合当地绅士,创立了“族祠戒烟社”,以辅助官力之不足。(注:刘汝骥:《陶甓公牍》卷3《黟县胡令汝霖禀批》,见《官箴书集成》,第10册,4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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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6207 3.社团与地方基层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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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6209 在传统社会,地方社会的管理者的职责,通常是由那些准官僚性质的地保与庄长承担。值得关注的是,早在清代乾隆末年,浙江地方基层组织中地保与庄长之选充,究竟是由殷实户乃至有身份的生员、监生充当,抑或由无业之人充任,已经陷入了两难的境地。究其原因,还是因为那些“殷户”或生员、监生,无不将其视为一种贱役,不但有损于自己的家业,更不利于自己的科举仕进。事实亦确实如此。如在浙江杭州、嘉兴、湖州三府所属各个州县,一旦殷实户充任地保一职,必须面对来自库吏、户书以及皂快、头役等人的百般勒索,承担“上头费”、“图差”一类的额外性支出,最终导致家业荡尽。至于浙江宁波、温州八府所属州县之庄长一役,殷实生员、监生充任之后,同样也会遭到衙门胥役的盘剥,不但索扰酒饭,甚至被勒索“吊庄钱”,日无宁晷。所以,那些有志于举业上进的生员、监生,担心因此“废时失事,阻其上进之路”(注:不著撰者:《治浙成规·禁止勒派殷实农民生监充当地保庄长》,见《官箴书集成》,第6册,387页。),通常亦不愿担任此职。其结局就是地保、庄长多由乡里中的无业之民充任,进而导致地方基层组织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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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6211 殷实户抑或绅士阶层是否参与地方基层组织,确乎关系到地方自治力量能否有效发展。就此而论,绥远归绥县之“公社”与“甲会”的出现,部分改变了原本地方基层组织流于涣散的不良局面。从调查资料可知,归绥县所属各村,无论住户多寡,均设有公社,选任村内“丰富之家及素行端正者数人”,作为甲会,轮流值年。凡是遇到公务,诸如官差、兵差经过或驻扎之类,各个甲会就召集村人,到社会议。议定后,由甲会出首办理。若系蒙人杂居之村,蒙人亦各自立社。注:法政学社编纂:《中国民事习惯大全》第6编《杂录》第1类《民律总则》,18页。)此类公社,因地、村而联系在一起。换言之,地主虽易,而社不因之而移。故归绥民间有“走地不走社”的俗语。例如甲村某乙卖地与丙村某丁,如地属甲村,则某丁仍应在甲村应社,不得以地主属丙村,而社遂变更。此外,公社所需经费,通常称为“应社”。社之设立,以村之大小,人之多寡为准。而社费之摊派,以地亩为本位,地亩多者多摊,少者少摊,无地亩者,竟可勿用摊费。在通常情况下,主持公社事务者,则为甲会与村中之“绅董”(注:法政学社编纂:《中国民事习惯大全》第6编《杂录》第1类《民律总则》,18页。)。绅董进入地方基层组织,无疑对地方政治性社团的改良不无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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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6213 至清末,已经形成一种地方公事会议制度。这是一个相当值得关注的新动向。如清末史料记载:“照得城乡地方公事,应由绅耆、保甲、乡正、族长公同会议。如会议各有偏见,尽可呈告有司,听候示遵。”(注:戴肇辰:《从公三录·严禁标贴长红示》,见《官箴书集成》,第8册,311页。)可见,这种地方公事会议制度的出现,已经将绅耆、保甲、乡正、族长各派势力纳入其中,尤以绅耆作为其中的主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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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6215 从已有的研究成果不难发现,在清末民初,由于在社会观念、经济活动、政策法律和参政权利诸方面四民平等倾向日趋明显,随之而来者,则是民间社会力量开始趋于整合,具体反映到经济社团上,就是出现了“四民共建社团”的现象。在民国初年的经济社团中,有些社团的章程就明确表示,入会成员不受阶级和阶层的限制,如“民生实进会”、“中国实业共进会”的章程,均规定打破“农工商政学”之间的界限,甚至“不分种族”,“不拘党派”。有些社团,由知识界和工商界联合组成,如“中国工业会”;有些社团由工商界、知识界和军政界联合组成。如此种种,无不说明至清末民初,这些由四民共建的经济社团,不仅在成员构成上真正实现了“四民共处”,而且在业务活动上亦达臻“四民平等合作,互动互利”(注:相关的研究成果,可参见虞和平:《清末民初经济伦理的资本主义化与经济社团的发展》,见薛君度、刘志琴主编:《近代中国社会生活与观念变迁》,292~2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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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6217 (三)官民之间:社群与地方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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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6219 社团对地方事务的参与,究其本质,不过是处于一种官、民之间的活动,这从根本上反映了社团所具官、民之间媒介的角色地位。据《布莱克本商会访华团报告》,清末的工商行会随着自身的发展,已经具有相当大的权限。这些行会的会首可以亲自出面,与地方官府打交道,商谈诸如地方税收的税额安排,消防队和民团的组织和训练,重要的破产案例,救济金的筹集和运用,孤儿院、救济所的管理控制等等事务。总而言之,这些工商行会在政治、贸易、宗教和社会方面的观点,使其身份地位变得更加举足轻重,甚至影响深远。当把各种权力联合起来抵制某人或某事时,更是如此。(注: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下册,6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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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6221 若是考察社团所扮演的官、民之间的中间角色,无疑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考察是必须的,即民间自治力量的崛起、工商行会与地方自治的关系以及“合群”与“自治”的关系。唯有如此,方可对社团在地方社会所发挥的功能角色有更加深入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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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6223 1.民间自治力量的崛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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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6225 社团的演变历程大抵已经证明,在地方社会中,民间的自治力量正在崛起并逐渐壮大。通过“水龙社”、“水龙会”、“水筹会”以及其他各色善会等社团组织,民间自行解决诸如火灾及其他各类灾害的救援与救恤事务。所谓的“水龙会”、“水龙社”,是清代民间的救火团体,以天津最为著名,而且其法相当完备。其设施为在城内外置备水龙48座,每座下辖救火人员200名,“人皆土著,按期练习武力,无事仍安常业,有事则一呼毕至”(注:陆以湉:《冷庐杂识》卷6《水龙》,304页,北京,中华书局,1984。)。“水会”组织,后逐渐传入北京(注:清末人李虹若著有一首《水会》诗,云:“救火津门最著名,年来公举满京城。水龙到处无相让,各局彼此道虔诚。”(李虹若:《朝市丛载》卷7《都门杂咏》,150页,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95)),甚至在徽州的婺源县,亦出现了“水龙会”、“水筹会”,“以拯火灾为目的”(注:汪开宗起草,刘汝骥审核:《婺源民情之习惯》,见刘汝骥:《陶甓公牍》,收入《官箴书集成》,第10册,594页。)。这种救火组织,进而扩展到江南的一些乡镇。如青浦县之章练塘镇,救火设施相当完善,全镇共贮备水龙六座,分别存放在晏公庙、观音阁、城隍庙、圣堂、同仁堂、惠世庵等处,遇警则就近取水救火。章练塘镇的“水龙社”创始于嘉庆、道光年间,当时分为东、西、中三处。其中西水龙社成立于道光九年(1829),各派“司年”10余家或20余家,每家司值半年,以次递衍。此外,再各分派“司月”一职,设立循环簿,订定规则。每年的五月二十日,各社每家出资宴集,并酌给脚夫酒食钱,用水龙演习救火一次。十二月初一日,为新旧司董交替之期,亦举行相同的宴集,但不演习水龙,通过拈阄的方式确定来年的司月。凡是值社之人必须贮备龙嘴,准备灯、锣,以防不虞。听到火警,则值社之人必先“鸣金告警,不至者罚”。次日,值社之人邀请各司月举行宴集,给脚夫酒食。龙嘴若有损坏,则醵资修理。光绪三十年(1904),吴子汲作为发起人,由商界集资倡办皮龙,以资捍卫,火政更趋完备,故里中火警“无蔓延之患”(注:高如圭原编,万以增重辑:《章练小志》卷6《拾遗》,见上海地方志办公室编:《上海乡镇旧志丛书》,第8册,140~141页。)。在清代,社仓即使为官方设置,亦必须强调由民间自己管理,才能使善事绵延不绝。如清代青浦县天马山社仓,按照过去的惯例,专门由地方殷实良善之家谨慎管理钥匙,而官府胥吏不再参与其事。(注:周厚地辑:《干山志》卷4《社仓》,见上海地方志办公室编:《上海乡镇旧志丛书》,第9册,48页。)唯有如此,方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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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6227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明清时期在安徽徽州地区所广泛存在的“文会”,显然已经在官方基层组织、宗族、乡约之外,发挥其应有的教化与裁判之责。这些文会的成员,主要来自当地有名望的精英阶层。(注:如歙县“潈川文会”的会规规定:“入会必须科甲、生监,此外惟封君、武科得与,中丞公有手书存于旧簿。如以他途通籍,不得援草昧之日一二宽政以为口实。客籍入泮,必到家入会后方书名。如未归者,姑俟之。”(《潈川文会簿·会规》,转引自卞利:《明清徽州社会研究》,89~90页,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2004))他们除了有教化乡里之责之外,更有甚者,当地的文会已经具备了讨论和处理地方重大事务的职能,乡里若有争竞,经过文会的公正评判,其结论甚至会影响到地方官员审判的结果。(注:如史称歙县:“各村自为文会,以名教相砥砺。乡有争竞,始则鸣族,不能决,则诉于文会,听约束焉。再不决,然后讼于官。比经文会公论者,而官府藉以得其款要过半矣。”(许承尧:《歙事闲谈》卷18《歙风俗礼教考》,转引自卞利:《明清徽州社会研究》,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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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6229 至清宣统二年(1910),正式成立了地方自治机构。按照当时市乡自治章程的规定,乡镇一级诸如善会、善堂之类的慈善事业,均由乡公所直接办理。(注:陈亮熙编辑,陈克襄补辑:《杨行乡志》卷3《营缮志·善堂》,见上海地方志办公室编:《上海乡镇旧志丛书》,第10册,44页。)可见,民间结社之自治努力,最终于清朝灭亡之前,得到了正式的承认,并进而纳入专门的自治机构之日常事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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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6231 2.工商行会与地方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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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6233 每当朝廷举行重大的捐赈活动时,那些工商行会的领导者亦即所谓的“绅商”,都是积极的倡导者乃至参与者,其义举通常也会得到朝廷的表彰。如光绪三年(1877),江苏海州、山东青州等处被灾;次年,直隶河间及山西、河南等处又发生自然灾害。为此,一些绅商纷纷捐银助赈。如上海之果育善堂,广东之东华善堂,浙江湖州之仁济堂,上海之丝业会馆,均好义急公,捐集巨款,分投赈灾,所捐之银不下50余万两之巨。为此,朝廷颁发神灵牌匾给各善堂、会馆,加以褒奖。(注: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下册,7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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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6235 在此基础上,许多地方自治的发端,均有赖于工商行会的组建。下以上海、牛庄两地为例加以具体的考察。光绪三十一年(1905),上海县绅士郭怀珠、李钟珏、叶佳棠、姚文枬、莫锡纶等向沪道袁树勋建议,为“自动整顿地方,以立自治之基础”计,拟创办“总工程处”。袁氏对此非常同情,就在七月初六日那天,照会许可,令其开会集议,拟章送核。最为关键者,就是在批复中有“拟将南市工程局撤销,所有马路电灯,以及城厢内外警察一切事宜,均归地方绅商公举董事承办”等语,说明地方绅商开始广泛参与地方公共工程管理。在此之前,上海本无所谓市政,相关的清道、路灯、筑造桥路、修建祠庙、举办团防等事项,均归慈善团体同仁、辅元两堂经办。尽管到了光绪二十年,成立了南市马路工程局,并于光绪二十三年改称为南市马路工程善后局,但其组织既不完善,而且成绩更无足称道。直至光绪三十一年,清廷推行立宪之政,上海绅商得风气之先,就乘机提出要求,由自己独立承担地方上的事情。接下来需要考虑的问题焦点,就是如何“公举董事”。在八月十二日那天,郭怀珠、李钟珏、叶佳棠、姚文枬、莫锡纶等人,在学宫明伦堂开会,召集各绅商参加,将沪道袁树勋的意旨加以说明。事前,他们曾经请教过游学东西洋的法政学家,知道欧美日各国的自治规制,本非一蹴而就;估量当时上海地方情形,普选制度,还不能立即实行,只有“先就向来办事诸绅商中公同选举”的一种办法。于是,先约定善堂、书院、警务以及各铺段的各项董事于十九日开会,投票公举,得及格者30人。在此基础上,又订定各行商业各举代表1人,于二十六日在明伦堂召开第三次集会,投票公举,选出28人。此外,又选出众望所归者18人,将这些人的名单呈请沪道,由沪道从中选定总董、帮董、议董等,组织一个“城厢内外总工程局”。后经袁树勋选定总董1人,办事总董4人,议董32人。同时,总工程局简明章程经官绅双方拟定后得以公布。随后,南市马路工程善后局总办翁秉钧将经管事项移交,沪道将总工程局钤记验发,该局最终宣告成立。现在再来看看该局职员名单,从中不难发现,其中大半都是商界领袖,并且很多是当时会馆公所的董事,如:总董朱佩珍,是四明公所的董事;议董姚文枬,是米业公所的董事;林增赉,是先春公所的董事;干城,是木业公所的董事;程鼎,是花业公所的董事;沈功章,是典业公所的董事;张嘉年,是米麦杂粮公所的董事。由此可见,他们无不是代表自己的行会组织前来参与地方行政事务。(注:《清季上海地方自治与基尔特》,见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189~1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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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6237 再来看牛庄的例子。根据《海关十年报告》,牛庄口岸的行会,其职责大抵分为两类。其中第一类负责行会内部的管理,诸如草拟和执行管理银号、钱庄、汇兑和集市的规章;而第二类则已经类似于西方的市参议会,诸如维持街道、公路、沟渠、水库(池塘)的秩序,掌管公共土地,保护商人,经办或协助开办慈善事业等。(注: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下册,622页。)毫无疑问,就行会的第二类功能而言,显然开始广泛参与地方自治活动,进而构成地方自治的主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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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6239 进而言之,清末的城市已经普遍形成了“都市共同体”。在城市里,各式各样的团体陆续得以建立,诸如同乡团体、街巷团体、园艺农民团体,其中尤以工商业者同行业组织的行会最为引人瞩目。换言之,行会已经成为城市的基础社会。在这些都市共同体内,无不呈现出两面性的特征:一方面,在行会内部,劳资对立相当明显,亦即既有资本的支配,又有工匠的抗争;另一方面,业内成员通过行会而形成共同体,并最大程度地追求集团自身的利益。以此为视角,则清末民初蒙古地区的地方都市萨拉齐堪称典型一例。已有的研究成果显示,在萨拉齐这座城市中,地方官员几乎不再为市民做任何事情,而市民也尽量避免与地方官员打交道。为此,行会不得不开始承担起全部的市政事务。大自组织军队负担城市的守卫,小至孤魂野鬼的祭祀,举凡政治、经济、社会等涉及市民生活的全部领域,行会商人均负起斡旋之责。这种实体显然可以称为“都市共同体”,“具有和欧洲的自由城市相同的性质”。这就是说,城市一旦形成共同体,那么,地方官员就会把市政委托给行会,市民税亦仅仅规定总额而让行会负担,所有市政事务无不需要行会的合作。当然,正如研究者所言,尽管行会具有作为习惯的“权威”与“限制力”,但由于官方在法律上并没有承认行会的自治权,从而与欧洲的自由城市迥然有异。与此相应,都市共同体内市民的自治意识和权利义务的观念尚没有确立,于是只有作为存在总体的市民,而个体的市民自由的概念并不明确。可见,都市的自治仅仅是“村落自治的扩充,其自由的趋向并不明确”(注:[日]今堀诚二:《清代地方都市(县城)的构成》,见刘俊文主编,栾成显、南炳文译:《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6卷《明清》,543、557~558页,北京,中华书局,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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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6241 3.“合群”与“自治”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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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6243 揆之传统中国各类社团组织,其核心内容就是一种“合群”的精神,然而在合群的过程中,如何通过社团而得以确立“自治”的态势,显然颇为值得关注与讨论。光绪二十八年(1902),黄遵宪在《致梁启超函》中,对传统中国的“合群之法”作了理性的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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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6245 首先,黄遵宪认为,自尧舜以来直至近代,中国的百姓无不接受“人为独一无二之主义”的统治,他们对于政府不知有“权利”,实际上导源于对于人群不知有“义务”。由于百姓“政治思想”所限,即使“分之以权,授之以政”,非特不能接受,反而会“造邪说而肆谤诬,出死力以相抗拒”。社会变革的最终理想在于通过“作新民”之法,以达到“新吾国”之目的。而其关键则在于讲求“合群之道”,始以“独立”,继以“群治”,而其中必须有“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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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6247 其次,按照黄遵宪的观点,传统中国的合群之法,从宗族一直到秘密会社,尽管有合群之义,却各不尽善。宗族制度应该说较有规模,亦即所谓的“宗以族得民”。然宗族制度“仁至而义未尽,思谊明而法制少”。况且宗族在实际演变过程中,无论何乡何村,聚族而居者并不只有一族,讲画太明,必然导致“树党相争”,其流弊极于闽、粤械斗而犹未已。其他所谓的“同乡”、“同寮”、“同年”,以及“相连之姻戚”、“通谱之弟兄”,则大抵不过是势利之场,酬酢之会,不过是藉此通人情而已,卑卑无足称道。合群意识更为明显者有会馆、“业联”(即工商行会),然亦不足自立。在黄遵宪看来,合群组织中最有力量,且能一唱而十和,小试而辄效者,莫如“会党”。究其原因,会党在名义上最讲究平等,而其主义则在于“利益均分、忧患相救”。法不可谓不好,但“挟之以作贼,则殊可痛也”!黄遵宪认为,真正的合群之道,应该在传统中国宗族制度互相“维系之情”及会党“相友相助之法”的基础上,再“参以西人群学以及伦理学之公理,生计学之两利,政治学之自治”。在“群治”明确的前提下,开“民智”、昌“民气”,然后再“进以民权之说”(注:黄遵宪著,陈铮编:《黄遵宪全集》第2编《文录·图南社序》,上册,444~445页。)。如此的见识,既有对传统中国合群精神的有效梳理与吸收,又适当引进了西方伦理学、经济学、政治学的概念,应该说真正达臻合群之道的真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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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26249 近代各类学会的兴起,显然是突破了传统的合群意识,在“启民智”上作出了相当大的贡献。这当然是赞誉者的观点。而在那些诋毁者看来,学会的出现,则是一种“侵官权”的行为。这显然是评论者之出发点有“公”与“私”之别。正如黄遵宪所言,若是“能以公理求公益”,那么学会之启迪民智之功不可磨灭;反之,若“以私心求私利”,那么对于那些“擅权恃势之官”来说,确乎有侵夺官权之忧。(注:黄遵宪著,陈铮编:《黄遵宪全集》第2编《文录·南学会第一、二次讲义》,上册,282页。)值得思考的是,由理智的合群之道,进而启迪民智,其中所带来的“侵官权”的效果,正好说明了自治精神的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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