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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要是够聪明的话,这时候最好回答:“对对,我一时迷糊犯了心恙,需要回家休息。”—熬夜恶补唐代法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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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难度穿越很考验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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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呢,唐代的刑罚种类倒并不复杂,说多了也就五种,说少了只有三种:打屁股、流放加苦役、杀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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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屁股,最少打十下,最多打一百下,中间分成十等。打十下、二十下……至五十下,叫“笞刑”,打六十下到一百下,叫“杖刑”。杖刑最多能翻倍到二百下,不准再打多,再打多叫“鞭尸”,也不准打非整数,没人肯动手给犯人“笞三十七”“杖六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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贬为奴婢去做苦役,叫“徒刑”,往往跟“流刑”(流放远地)并用。徒刑也分五等,即做苦役一年、一年半、两年、两年半、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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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刑”分三等,即流放两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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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只有两种:绞刑,用绳子把人勒死,因为可以留个全尸,是较轻的一种死刑;斩刑,砍掉头,是较重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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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合法的刑罚,只有以上这些。除此之外,那什么夹手指啦,割耳朵啦,砍手砍脚啦,剥皮碎剐啦,绑台上烧死,沉水里溺毙,被三炮捧杀……一律属于法外的“私刑”,您在正式的朝廷文件里是看不到这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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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您问啥?知道不能剐人了,但为啥也不能诛九族?这不是很古老的刑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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呃,唐以前的刑罚,我没研究过,唐代的种种非法私刑,我们也暂时先不论,只说《永徽律疏》上规定的合法刑罚,最严重的十恶之首—“谋反”,处刑也不过是:正犯斩首,正犯的父亲和成年儿子绞死,“三族”之内的亲属受牵连没收财产或流放,仅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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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说您脑子有点儿乱了?唉,我们来看个具体的案例吧,比如您手上这宗案卷,就可以是一桩涉刑很广泛的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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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桩谋反案的揭破起因,是长安城万年县永宁坊里两个地痞打架,被路过的片儿警(武侯)逮到,扭送见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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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了,痞子打架这种小事,根本不会惊动您所在的刑部、大理寺等中央司法机关过问,甚至京兆尹(长安市市长)、万年县令(长安市万年区区长)很可能也懒得理,由万年县的“法曹参军”(负责司法事务的区长助理)王五审一下:两个人都只轻微见血,没大伤,但痞子张阿三打架时抄了板砖,杖六十;痞子李四奴是空手打的,没用凶器,笞四十,各人打一顿屁股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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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阿三一拐一拐回家,想到自己比李四奴多挨了二十板子,气恨难平,于是隔天又找到王参军告发:“李四奴那小子不是好人,几天前我见他夜里跟别人一起往他家搬财物来着,不是偷来的就是抢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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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有人告发,县里也不好不理,派些城管协勤(唐代管这些人叫“不良人”)去李四奴家搜查一下。其实谁也没当回事儿,就算在李家搜出了一些赃物,只要不值五匹绢的钱,那也不过是再把李四奴打一顿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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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料想,不良人回来了,一个个气色不正,口眼歪斜。王五见状笑问:“看来李四奴这小子还真偷了不少东西啊,比五匹绢还多?那就得徒一年了。他去做苦役倒也没啥,就是‘徒’以上的刑罚得县官甚至京兆尹来审理,还得送大理寺去判决,忒麻烦。李四奴这小子真该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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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人你望望我,我望望你,有人闷声说:“嗯,他偷的东西比五匹绢值钱,值钱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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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参军皱眉了,说:“不是吧,偷一尺绢杖六十,多偷一匹加杖十下……偷够五匹绢徒一年,偷十匹徒一年半,十五匹徒二年……偷够三十匹绢就要流放两千里,偷五十匹绢流三千里加两年苦役,这是盗窃罪的最高判刑了。李四奴他到底偷了多少东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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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人说:“他偷了件龙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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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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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上报给万年县令,县令上报京兆尹,京兆尹上报大理寺。事关重大,大理寺又上报宰相奏明天子,指定刑部、御史台各派官员,会同大理寺官员进行“三司会审”。您穿越上身的这位刑部侍郎某,这才参与到案件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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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边侦查一边审理,李四奴受拷不过(“这杀材真没用,打二十板子就招了,最多可以打三次,总共二百板呢!”大理寺官员来某评论),全盘供出同伙数人,其中一人是贵官邵禄柔的家奴,负责看守邵家仓库。龙袍,还有其他财物,都是从邵家偷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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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四奴一伙的窃盗案至此审理清楚,下一步侦讯重点转为邵禄柔私造龙袍的谋反案。在那之前,我们先把李四奴一案涉及的各色人等处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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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犯李四奴等数人,盗窃伪龙袍及金银器若干,价值超过五十匹绢,每人都流放三千里加苦役两年。同时,从他们的家产中罚没相当于赃物两倍价值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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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四奴藏匿赃物,本来还另有处罚,因上述盗窃罪处罚已经达到上限,不再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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