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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dinar,流通于回教国家的古金币。——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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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J.Sauvaget:《公元851年编篡的中印关系史》,第13-14页,文学出版社,巴黎,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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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洪迈:《夷坚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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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参见《都城纪胜·食店》及《梦梁录·卷十六·面食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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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参见《都城纪胜·食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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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庄绰:《鸡肋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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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参见《梦粱录卷十八物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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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周密:《癸辛杂识·续集下·死马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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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这几种莱肴均引自《梦粱录·卷十六·分茶酒店》。吴自牧在此节中列举了数百种食品,读者若有兴趣可参看。——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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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参见《武林旧事·卷六·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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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梦粱录·卷十三·夜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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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梦粱录·卷十八·酒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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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武林旧事·卷六·诸色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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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元入侵前夜的中国日常生活(插图本) 第四章 生命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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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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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理想的家庭观念是:好几代人共居在一起,形成为一个大家庭,其中包括祖辈、父辈、儿辈、孙辈以及家仆。这种家庭观念忽视了只包括父母和儿女的更小家庭单位的发展,遏制了个性,并且要求其家庭成员绝对尊重以年龄和辈份来划分的等级。这种观念乃是基于上层社会中富裕而有影响的家庭以及有若干成员在朝中做官的书香世家的模式建立起来的。只要哪个地方的家庭结构与这种理想类型相近——比如在某些乡村——这种家庭模式就易于作为样板。不过,在其他一些地方,这样来推广家庭样板就困难得多。因此,人们可以认为,什么时候这种大家庭的存在受到了威胁,从属于它的传统伦理观点也就同样受到了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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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基于尊重家庭等级的伦理观点的本质是怎样的昵?做晚辈的,被要求恭顺和服从其长辈;而做仆役的,由于他们也被视为家庭的成员,则被迫要向其主人显出同样的尊重和谦恭。在这里,凡事均取决于等级——在年龄和辈份上的等级差异。再没有比一位丈夫向其妻子显示出过分宠爱这件事更叫人觉得可耻的了。在家庭事务中间,做得“过”和“不及”均要受到同样的指责,故此若要知道如何使一个人的行为符合礼仪的复杂程序,真需要相当的技巧和聪敏。唯有少数古代的圣贤才能达到驾轻就熟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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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林广记》载“习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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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无论如何,据信存在于理想家庭中的亲缘关系,却是整个道德信念的基础。甚至连法律——无论从其总体结构来看还是从其量刑尺度来看——也无非是这种理想家庭伦常关系的集大成。《唐律》的基本条款到了13世纪仍然生效,而根据这部法典,“诸詈祖父母、父母者,绞,殴者,斩……”,“诸殴兄姊者,徒二年半;伤者,徒三年……”“诸殴丝麻兄姊,杖一百……”,“若尊长殴卑幼折伤者,丝麻减凡人一等……”,“诸主殴部曲致死者,徒一年。故杀者,加一等”;“诸部曲、奴婢过失杀主者,绞,伤及詈者,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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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这种理想的家庭关系乃是道德的基础一样,它也被当作社会的基础。它完美地表达了在所有的社会交往形式中可被发现的唯一一种关系类型,比如下级如何对待上级、受惠者如何对待恩人等等。即使不说它全然摈除了情感,却也不能说情感在这里是很要紧的。不过与此同时,家庭情感却得到了加强和发扬,其程度超出了我们的想象。子女之孝敬父母,并不是对他们个人的——这部分的是一种礼仪:把他们看待成抽象的人格,并且在其生前就预示着把他们当祖先来供奉。这是一种并无具体特指的感情,是非个人化的和明显可转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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