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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38032 关于新中国民族理论政策的制定过程,现在学界大致上采用下述说法,即由时任中共中央统战部部长李维汉提出建议,毛泽东和党中央采纳了他的建议,从而放弃了“联邦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而20世纪90年代初期,就有俄罗斯学者根据最新的解密档案,指称斯大林曾在1949年2月初通过访问西柏坡的米高扬,向中共中央正式建议“不要让少数民族独立”,且毛泽东的反应让米高扬感觉到这样的建议简直就是多此一举,因为毛泽东似乎从来就没有想过“要让少数民族独立”。2007年,有党史专家在公开出版物上正式披露,在毛泽东的《论联合政府》(1945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1947年)等文献中,原本有“民族自决”和“联邦制”的内容,只不过在新中国成立后出版的《毛泽东选集》中被删除了[4]。2008年,中央档案馆和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联合出版了《建国以来周恩来文稿》,公开了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历次草稿及其起草过程的相关文献。从中可以发现,直至1949年8月,共同纲领草案初稿中仍包含着“组成中华各民族联邦”的内容。很显然,单纯从“李维汉建议—中央采纳建议—放弃联邦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角度,很难解释上述档案文献的价值和意义。第九章的研究主题,就是结合第二次世界大战胜利前后国际、国内形势的复杂变化,考察和分析中国共产党和新中国的民族理论政策的确立过程。通过该章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大量的历史事实和史学界的最新研究成果都表明,关于“民族自决”和“联邦制”的问题,在毛泽东的著作和中共档案文献中确实存在不同的表述和摇摆反复,但对这种不同表述和摇摆反复需要在中共、苏共两党关系变化的大背景之下,从党的政策和斗争策略的高度进行理解、分析和把握。毛泽东和中共中央坚持将“马列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原理”与中国国情和革命实践相结合、走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政治道路的根本立场和基本原则并未因政治形势的变化而发生动摇和改变。而中苏同盟关系的建立,并没有导致中国共产党“照搬”和“照抄”所谓“苏联模式”,反而为中国共产党独立自主地探索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政治道路创造了良好的国际环境与政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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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38034 接下来的问题是,毛泽东和中国共产党中央为什么会坚持走独立自主的道路、放弃“联邦制”的主张呢?其理论原因在于中国共产党早在抗战时期就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将马列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国情和革命实践紧密结合的毛泽东思想。通过对比分析孙中山“三民主义”与毛泽东“新民主主义论”,第十章旨在阐明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的民族理论政策,不仅需要且妥善处理了与马列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原理之间的理论关系,而且还需要且妥善处理了与孙中山“三民主义”尤其是“国族主义”之间的理论关系,是对马列主义与孙中山“三民主义”两大理论体系的继承、发展和升华。毛泽东在其“新民主主义”理论中,将“中华民族”和“少数民族理论政策”构建在“人民民主”和“人民共和”的政治基础之上,弥补了“国族主义”学说的缺陷,是一次重大的理论飞跃。在强化“国族构建”和“民族国家”思想有所抬头的今天,重新阅读“新民主主义”理论无疑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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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38036 本书附论共计三篇,是笔者分别于2008年和2009年完成的论文,对近代西方国家、近代中国、现代西方自由主义理论中“民族”概念的形成、衍化和演变历程做了简要梳理和分析,虽然现在看起来文章略显稚嫩,但实际上奠定了本书对于“民族”概念的一些认识基础,故附录在书后,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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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38040 历史总是比你知道的更复杂,比你想象的更丰满,比你揣度的更诡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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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38042 笔者实不敢妄言这本小书的文字已经给读者提供了唯一的、正确的、清晰的答案,但它确是笔者数年来的心血所寄,是笔者在困惑中探索、思考的成果。如果能够对读者有一点启发、有一点助益,笔者就以为善莫大焉,能够心满意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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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38044 诗曰:“燕笑语兮,是以有誉处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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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38046 [1] “埃及艳后”克丽奥佩特拉(Cleopat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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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38048 [2] 姚念慈:《康熙盛世与帝王心术》,三联书店,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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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38050 [3] 史景迁:《雍正王朝之大义觉迷》,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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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38052 [4] 龚育之:《关于建国宣言和共同纲领的几个问题》,《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刊》200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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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38058 从大清到民国:中国民族理论政策的历史变迁(1644~1949) 第一章 “皇权一统”与“族类隔离”:清朝政府的族类政治及其历史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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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38060 学界多认为清朝政府的族类政策以“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为总纲。实际上清朝政府的族类政治与古代中国历朝羁縻制度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个领域推行了严格、系统的族类隔离措施,分化、封禁、隔离成为清朝政府族类政治的主题。最终,在内外交困的局面之下,大清王朝的族类政治全面崩塌。一方面,政教相忌、疆吏雄踞,“中央集权”和“天下一统”朝不保夕;另一方面,现代意义上的国家意识、主权意识、“民族”意识、公民意识,亦难以从皇权专政中自然生长出来,“华夷之辨”在政治上进退失据,古代中国的族类政治与大清皇权专制制度一起,走进了历史死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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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38062 长期以来,学界对于清朝政府的族类政策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清朝实行“民族压迫”政策,因此对其持批判的态度;一种认为清朝族类政策体现了“因俗设治”“因族设治”的原则和特点,因此对其持肯定的评价。两种观点各执一端,批判者不乏苛责之意,赞赏者亦富溢美之词,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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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38064 众所周知,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其族类政治的成败对近现代中国尤其是民国时期的民族政策乃至国家命运产生了十分深远而重大的影响。能否对清朝政府的民族政治和族类政策持有一种更客观、更深入、更全面的理解和认识,不仅关系到我们能否充分吸取历史的经验和教训、获取更多的启迪,而且直接关系到我们能否对清朝后期乃至整个民国时期民族政治进行科学研究与客观评判,从而影响我们能否增进对当代中国民族政策的理解和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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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38070 从大清到民国:中国民族理论政策的历史变迁(1644~1949) 一 “族类隔离”:清朝族类政治的基础和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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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38072 有学者认为,清朝政府的民族政策很好地体现了“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的思想,深得古代中国羁縻制度的精髓且将之发挥到极致。实际上,虽然清朝政府在蒙古、西藏、西南、新疆实行不同的统治策略,但同时也有一项族类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全面推行,这项政策就是“族类隔离”。从内容看,清朝的族类隔离政策几乎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个领域。从施行范围来看,无论是实行和亲与盟旗制度的蒙古还是实行军事管辖与伯克制度相结合的新疆,无论是驻藏大臣与达赖共治的西藏还是改土归流后的西南地区,无论是发祥之地盛京还是新复之地台湾,隔离政策都得到严格执行。这也许是清朝政府唯一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推行的一项族类政策。从某种意义上说,隔离政策才是清朝族类政治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客观理解和全面认识清朝族类政治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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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38074 (一)划定疆界,实行区域封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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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38076 一是严格限制族际人口流动。在东北地区,清朝政府实行山禁、河禁、围场及牧群制度,四围皆设封堆,酌设哨道,沿卡稽查,各设专员管理,禁止民人越界。所谓“哨道之内,为封禁官荒,不准开垦;哨道以外,为公中间荒,向准旗丁耕种,而禁民户入界私垦”[1],阻止汉人移民,力求减少汉文化与满洲边地的接触[2]。在蒙古地区,清朝政府实行分旗制度,明确划分各旗的牧区,不准跨界放牧[3]。在新疆地区,虽然清朝政府鼓励汉人移民到天山北部[4],但是严禁汉人与六城地区发生接触[5],就是官府衙门也都在封闭的城堡或要塞中办公[6]。在西藏地区,清朝政府努力保持西藏与世隔绝的状态[7]。在西南地区,清朝实行改土归流之后,明确划定疆界,既不准土司、土民擅离苗境,也不准民人擅入苗境。《户部则例》规定:“民人无故擅入苗地,及苗人无故擅入民地,均照越渡沿关边寨律治罪,失察各官议处。”[8]无论官吏还是平民,因公远赴外省,都要逐级呈报,经督抚核准后才能成行(呈该管官转报督抚给咨知会到地方之督抚查覆),“计程立限”,返回要及时禀报(给咨知会本省督抚),如果不申报就擅自出境,“土官革职,土人照无引私渡关律杖八十”[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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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38078 二是严格限制族际官吏往来。明朝以后,随着中央政府对西南地区控制力不断加强,苗区土司、土官必须经常同朝廷和官府打交道,通汉文、熟悉内地礼仪和官场的汉人逐渐在土司政权中占有了一席之地,这些汉人有的在京城、内地帮助土官、土司结交经营,有的则直接流入土司、土官政府为僚为官。清朝政府借口这些人“或交通贿赂,或央求面分,或腾驾谤言,或倪传是非,诳惑愚民”[10],对其加强了管理和控制。规定“凡土官延幕”,必须“将姓名年龄通知专辖州县,确加查验,人果端谨,实非流棍,加结通报,方准延入”;对“土幕私就”者,“饬令专辖州县严加驱逐”,“有教诱犯法(者),视其所犯之轻重,俱照匪徒教诱犯法加等例治罪”[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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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38080 三是限制族际商贸往来。在蒙古地区,清朝政府要求汉人商贩每年必须换领一次执照;除非特殊情况,禁止汉商在蒙古建造永久性房屋;无照商人将被逐出蒙古[12]。在新疆地区,清朝政府禁止汉族商人进入哈密以西地区[13]。在西南地区,清朝政府规定,汉人商贩若要前往苗区进行贸易,需向官府报告货物清单、经商地点、经商时间,并有邻居担保,申请执照之后方可成行[14]。清朝政府还禁止内地居民赴内、外蒙古垦荒,禁止开发边疆地区矿产。在台湾地区,清朝政府规定汉民在熟番埔地私垦者,“依盗耕本律问拟”;在生番界内私垦者,“依越渡关塞律问拟,田仍归番”[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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