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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清朝族类隔离政策充分体现了皇权以天下为一己之私的专制本性,实际上标志着古代中国依附于皇权制度的华夷思想已经走进了历史死胡同。它不仅无法超越藩篱边界形成现代国家意识和主权意识,也无法超越华夷思想孕生现代民族意识和公民意识,反而连平等、互惠的族际交往都无法得到承认和保障。如果族际关系的维护只能依靠隔离和封闭来实现的话,其失败实际上也就是古代中国皇权专制制度和华夷思想的失败。清朝统治者并非没有认识到民族团结的重要性,清朝的崛起就充分证明只有汇聚各族力量和智慧,才可能政治清明、经济富足、军事壮大、边境安宁,但是为了防止族际联合威胁皇权,清政府宁愿反其道而行之。清朝统治者也并非没有意识到族类平等政策的重要性,一再宣称“凡有血气,皆吾赤子”[71],“无论满洲汉人,未尝有别,即远而蒙古番夷,亦并无歧视”[72]。但是,出于对汉人及其他各族的不信任,清朝统治者认为必须维持满蒙皇族、王公的特殊地位才能巩固皇权,宁愿选择以尽可能抑制族际交往的方式减少族际矛盾和冲突,而不是转而通过皇权体制维持平等、合法、互利的族际交流与交往。为了维系皇权天下一统,不仅族际政治、经济、文化、社会联系可以牺牲,人身自由乃至婚姻自由也可以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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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清末新政的失败,标志着古代中国以皇权为核心的族类政治体系土崩瓦解。古代中国的族类政治,包括两条核心内容:一是通过皇权至高无上的政治权威保障中央政府对族类地区的有效但有限的管辖,二是通过羁縻制度保障族类政治实体在臣服于皇权的前提之下实现某种形式的地方自治。这种皇权专制与地方势力之间的权力分配,是处理中央与地方、国家与民族之间政治关系的手段。在外敌入侵和建构近代国家的过程之中,古代中国的族类政治面临越来越严重的政治挑战。一方面,清朝政府在强边固防、抵御外敌的政治压力和开发资源、扩充财源的经济压力之下,不断削夺地方权力,加强对边疆政治势力的实际控制;另一方面,边疆政治势力为了维系既有权力,不惜在西方列强怂恿、利用之下,趁中央政府日渐衰微之机强化自身政治地位,实现“分治”或“独立”。中央与地方之间、政治与宗教之间、满蒙回藏各族之间的信任与情感日渐衰微,皇权专制和羁縻制度这两条维系统一多民族国家的政治纽带,最终在清末新政的冲击下土崩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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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黑龙江通志·经政志·垦务沿革》卷八,转引自萧一山《清代通史》(四),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第211~2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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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美〕费正清、刘广京编《剑桥中国晚清史(1800-1911年)》(上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第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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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美〕费正清、刘广京编《剑桥中国晚清史(1800-1911年)》(上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第48~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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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美〕费正清、刘广京编《剑桥中国晚清史(1800-1911年)》(上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第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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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美〕费正清、刘广京编《剑桥中国晚清史(1800-1911年)》(上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第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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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美〕费正清、刘广京编《剑桥中国晚清史(1800-1911年)》(上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第71~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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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美〕费正清、刘广京编《剑桥中国晚清史(1800-1911年)》(上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第4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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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转引自孙秋云《核心与边缘——18世纪汉苗文明的传播与碰撞》,人民出版社,2007,第187页。另外,湖广总督张亮基曾发布《大司马张公檄》:“令各关堡防守,官兵俱需在扼要之处,严加盘诘,昼夜巡缉,勿致土人出入滋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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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大清会典事例·兵部》卷五百八十九,转引自孙秋云《核心与边缘——18世纪汉苗文明的传播与碰撞》,人民出版社,2007,第1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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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明)张岳:《小山类稿》卷五,转引自温春来《从“异域”到“旧疆”——宋至清贵州西北部地区的制度、开发与认同》,三联书店,2008,第1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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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大清会典事例·兵部》卷五百八十九,转引自孙秋云《核心与边缘——18世纪汉苗文明的传播与碰撞》,人民出版社,2007,第1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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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美〕费正清、刘广京编《剑桥中国晚清史(1800-1911年)》(上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第53~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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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美〕费正清、刘广京编《剑桥中国晚清史(1800-1911年)》(上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第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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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户部则例·户口》卷四:“令开明所置货物,并运往某司某寨贸易,行户姓名,自限何日回籍,取具行户邻佑保结,报官给照,令唐汛验放,逾期不出,报明文武官弁严查究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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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萧一山:《清代通史》(四),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第2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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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萧一山:《清代通史》(二),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第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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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王庸:《中国地理学史》(1938年),商务印书馆,1956,第1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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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美〕费正清、刘广京编《剑桥中国晚清史(1800-1911年)》(上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第53~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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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署湖广总督常钧等奏应准湖南民汉互相婚娅折》,载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十四辑),中华书局,1990,第152页,转引自孙秋云《核心与边缘——18世纪汉苗文明的传播与碰撞》,人民出版社,2007,第1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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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萧一山:《清代通史》(二),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第366~3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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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吕思勉:《中国制度史》,上海教育出版社,2005,第3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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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萧一山:《清代通史》(二),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第3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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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温春来:《从“异域”到“旧疆”——宋至清贵州西北部地区的制度、开发与认同》,三联书店,2008,第2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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