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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革命之后的20世纪10年代,中国处于北洋军阀统治时期,政治腐朽衰败,帝国主义侵略日益加剧。国内方面,袁世凯1916年因恢复帝制失败而亡以后,北洋军阀内部各派系在政治上谋权篡位、觊觎中央政权,在军事上穷兵黩武、割据混战,在财政上竞相卖国举借外债、巧立名目强取豪夺,在文化上尊孔复古、钳制民主自由思想。府院相争、张勋复辟、孔子入宪、曹锟贿选,一幕幕政治丑剧、闹剧相继上演,北洋军阀的腐朽统治早已丧尽人心。国际方面,虽然西方列强因陷入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泥沼而暂时放松了对中国的瓜分控制,但是日本却乘虚而入加紧了对中国的侵略,先是威逼袁世凯签订丧权辱国的“二十一条”[6],后又借口对德宣战侵占山东等地。“亡国灭种”的威胁不仅没有解除反而加剧。1919年,在巴黎和会维权失败的消息传来之后,五四运动随即爆发,标志着中国第二次民族主义浪潮的正式兴起。与以“排满革命”和“五族共和”为主要内容的第一次民族主义思潮相比,中国第二次民族主义浪潮以“反帝反封建的爱国主义”为核心内容,但其依然面临着国际、国内两方面的历史使命:一是要在国际上真正实现中华民族的独立自主;二是要在国内处理蒙、藏等政教势力的分离运动和分离趋向,实现中华民族内部各族的平等、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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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革命派的领袖人物,孙中山在辛亥革命之前是“排满革命”的积极倡导者和领导者,推翻“满清”统治、“光复汉人国家”无疑也是孙中山的政治目标。辛亥革命之后,新建立的中华民国采纳立宪改良派所倡导的“五族共和”作为维系统一、建立共和的政治纲领。孙中山也认为,“满清退位、中华民国成立,民族、民权两主义俱达到”[7],宣布放弃以“排满革命”为主旨的“民族主义”,且深以“满、蒙不靖,于心有愧”[8],转而为“五族共和”的真正实现而积极奔走呼吁[9],祈愿“五大民族相爱相亲,如兄如弟,以同赴国家之事”[10],展现了一代历史伟人独有的人格魅力和政治魄力。但是,在北洋政府统治时期,不仅蒙、藏分离运动并未得到有效遏制,帝国主义的侵略与瓜分也愈演愈烈,民主共和更是化为泡影。面对支离破碎的政治残局,在1920年前后,孙中山转而对“五族共和”采取批判的态度,甚至直斥“五族共和”是由“世袭底官僚,顽固底旧党,复辟底宗社党”[11]等“无知妄作者”所“创办”[12],“直欺人之语”[13]。在此期间,美国解决民族问题的“熔炉”模式、苏维埃俄国解决民族问题的“自决”模式,都曾对孙中山产生过重要影响。结合对中国国情和民族政治形势的了解与判断,孙中山对自己以往的民族主义做出了重大修正和调整,逐渐形成了新的“民族主义”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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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山的新“民族主义”思想,是一个回答了“为什么需要民族主义”“需要什么样的民族主义”“如何去实现民族主义”等重大问题且既完整又庞杂的思想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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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关于“为什么需要民族主义”,孙中山认为,民族主义“是国家图发达和种族图生存的宝贝”[14],中国迫切需要“民族主义”以反对“帝国主义”“世界主义”和“联邦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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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反对“帝国主义”而言,孙中山认为,帝国主义在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压榨和压迫,是造成中国苦难和祸害的根源[15]。而中国之所以在近代以来饱受西方列强和帝国主义压迫,就是因为中国在清朝统治时期丢失了“民族主义”,“因为失去了民族思想,所以外国的政治力和经济力才能打破我们”;反之,“如果民族思想没有失去,外国的政治力和经济力一定打不破我们”[16]。因此中国亟须恢复民族主义,以摆脱帝国主义的压迫,恢复中华民族的独立地位。正如孙中山在一次演说中回答“清室推翻以后,民族主义可以不要”的问题时明确指出,“这话实在错了”,因为“现在前清不能压制我们,但各国还是要压制的,所以我们还要积极底抵制”[17]。他强调,“民族主义是对外国人用的”[18],“就是要中国和外国平等的主义”[19],“不许外国人欺负中国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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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反对“世界主义”而言,在孙中山看来,“世界主义”的实质是要维持帝国主义的统治地位。针对西方国家所鼓吹的“世界主义”[21]和苏联所主张的“国际主义”,孙中山主张中国要先实现“民族主义”,然后才有资格去追求所谓的世界主义。他指出,“世界上的国家,拿帝国主义把人征服了,要想保全他的特殊地位,做全世界的主人翁,便是提倡世界主义,要全世界都服从”[22];“说世界的文明要进步,人类的眼光要远大,民族主义过于狭隘,太不适宜,所以应该提倡世界主义”[23],“其实他们主张的世界主义,就是变相的帝国主义与变相的侵略主义”。他强调,“如果民族主义不能存在,到了世界主义发达之后,我们就不能生存,就要被人淘汰”[24],因此“我们受屈民族,必先要把我们民族自由平等的地位恢复起来之后,才配得来讲世界主义”[25]。针对“世界主义”“国际主义”在当时学界甚至国民党内造成的思想混乱,孙中山先生的睿见,可谓一针见血、发人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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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反对“联邦主义”而言,在中国政治体制的问题上,孙中山坚决反对所谓的“联邦制”主张。他说:“我极力主张地方自治,但也极力认为,在现代条件下的中国,联邦制将起离心力的作用,它最终只能导致我国分裂为许多小的国家,让无原则的猜忌和敌视来决定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他强调,“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国家,这一点已牢牢地印在我国的历史意识之中,正是这种意识使我们作为一个国家而被保存下来,尽管它过去遇到了许多破坏的力量,而联邦制则必将削弱这种意识”[26]。因此他主张“中央及地方之权限,采均权主义”,“凡事务有全国一致之性质者,划归中央;有因地制宜之性质者,划归地方”,“不偏于中央集权制或地方分权制”[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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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关于“需要什么样的民族主义”,孙中山认为,中国缺乏民族主义的后果,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各族异心。满蒙政教势力的分离运动此起彼伏,西方列强乘机分化瓦解中华民族。“满洲之附日,蒙古之附俄,西藏之附英”[28],是因为“藏、蒙、回、满,皆无自卫能力”[29]。他认识到联合、扶植少数民族意义重大——一方面,如果任由分离运动发展,少数民族的前途堪忧,“若不及今振拔,将来恐将流为他国奴隶”[30];另一方面,汉族与少数民族实在是命运一体,“倘歧而视之,(分离之后)必为子孙之患”[31]。他抛弃了辛亥革命前期的“民族分治”思想,转而主张“为其他民族加入我们组织建国底机会”[32]。二是一盘散沙。他认为,中国人素来只有家族意识、宗族意识,而无国家、民族意识,缺乏有组织、有纪律的斗争,“所以四万万人结合成一个中国,实在是一片散沙,弄到今日,是世界上最贫弱的国家”[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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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上述原因,孙中山的民族主义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扶植少数民族,“使之能自决自治”;二是凝聚四万万人的大力量,共同抵御“国外之侵略强权”;三是要实现中华民族的独立自主,“修改各国条约,以恢复我国际平等、国家独立”[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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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关于“如何去实现民族主义”,孙中山认为,实现他所主张的民族主义取决于两个条件。第一个是要“知”,就是要知道当前民族所处的地位。第二个,就要进行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善用中国固有的团体”,发挥传统组织的作用。要结成大团体,便要有小基础,这样联合起来,才容易成功。而中国可以利用的小基础,就是宗族团体和家乡基础,“若是拿这两种好观念做基础,便可以把全国的人都联络起来”[35],“中国国民和国家结构的关系,先有家族,再推到宗族,然后才是国族,这种组织一级一级的放大,有条不紊,大小结构的关系当中是很实在的;如果用宗族为单位,改良当中的组织,再联合成国族,比较外国用个人为单位当然容易得多”[36]。只要“大家联合起来,成一个大国族团体……有了四万万人的大力量,共同去奋斗,无论我们民族是处于什么地位,都可以恢复起来”[37]。二是要“恢复固有的文化”,发挥传统文化的积极作用。孙中山不赞同以为有了新文化就可以抛弃传统文化的观点,主张恢复“固有的道德”——“首是忠孝,次是仁爱,其次是信义,其次是和平”;恢复“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政治哲学所代表的“固有的智能”,恢复“固有的科学能力”;同时还要学习“欧美之所长”[38],进而达到“恢复民族地位”的目标,“成一个大同之治”[39]。三是要融合各族建设一个“大民族主义的国家”。在少数民族问题方面,孙中山主张学习美国经验,在“民族同化”和“融合”的基础上实现“统一”。在他看来,美国“本是欧洲许多民族合起来的,现在却只成了美国一个民族”,而且是“世界上最有光荣的民族”[40],所以中国“本当应以美国为榜样”[41]。就人数而言,少数民族人口比例很低,当时的四万万中国人“当中参杂的不过是几百万蒙古人,百多万满洲人,几百万西藏人,百几十万回教之突厥人”,所以“就大多数说,四万万的中国人可以说完全是汉人,同一血统、同一言语文字、同一宗教、同一习惯,完全是一个民族”[42]。就力量而言,各少数民族在帝国主义侵略和压迫之下根本无力自决自治,“发扬光大民族主义……建设一最大民族国家者,是在汉族自决”[43],因此要“拿汉族来做个中心”[44],“务使满、蒙、回、藏同化于我汉族”[45],把“中国所有各民族融成一个中华民族”,共同努力“把中华民族造成很文明的民族”[46],把中国建成一个“大民族主义的国家”[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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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孙中山为中华民族的独立解放设定的是一条“中国各民族团结融合为国族—共同奋斗—共同建国,恢复中华民族独立自主地位—实现大同世界”的“先团结,再共同奋斗”的民族主义路线。也就是说,在对中国民族问题现实根源的认识上和实现民族主义的路线选择上,孙中山与共产国际执委会主席团存在严重的思想分歧和路线争议。他认为,中国民族问题的根源,在外是帝国主义对中国的压迫,在内是各族因被帝国主义分化瓦解而各自为战,因此中国才会陷入“一盘散沙”的境地,缺乏“有组织、有系统、有纪律的奋斗”[48],所以亟须用“民族主义”凝聚四万万人为一“国族”而“共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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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国际执委会主席团的决议,则认为中国民族问题的根源在外是帝国主义对中国的压迫,在内是汉族对少数民族的压迫;所以一方面要反对帝国主义,另一方面要求中国各族各自为战甚至相互为战,实现国际国内两个方面的民族平等。共产国际将中国的少数民族称为“被压迫民族”——隐含着承认中国少数民族地区是“中华帝国”的“殖民地”、中国少数民族饱受中国军阀压迫和民族压迫的政治含义。共产国际执委会主席团的决议,将“民族主义”定义为“既要消灭外国帝国主义的压迫,也要消灭本国军阀制度的压迫”,要求国民党在宣布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原则的同时,公开提出中国境内各民族自决的原则;而且要求中国国民党“不要忙于”同国内各民族进行组织上的联合和合作,“而应暂时只限于进行宣传鼓动工作,随着中国国内革命运动的顺利发展,再建立组织上的联系”,等到“反对外国帝国主义、本国封建主义和军阀制度的中国革命取得胜利以后”,再“由以前的中华帝国各民族组成的一个自由的中华联邦共和国”[49]。也就是说,共产国际所主导的、在国民党一大宣言上所宣示的实际上是一条“中国各民族各自斗争、相互斗争—各自自决、独立建国—进行所谓的‘自由联合’—实现中华民族的独立解放”的“先分裂,再自由联合”的民族主义路线,不仅要求中国国民党承认少数民族的“民族自决权”,而且要求中国国民党放弃对国内少数民族革命运动和民族运动的领导权。显然,这与孙中山先生的民族主义思想和路线完全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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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清到民国:中国民族理论政策的历史变迁(1644~19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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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清到民国:中国民族理论政策的历史变迁(1644~1949) 二 “民族自决权”:违背还是贯彻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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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2年底,经过长期的相互试探和左右权衡之后,苏俄代表越飞与孙中山达成了政治合作的框架协议[50]。孙中山决定派遣以蒋介石为首的军事代表团访问苏俄,苏俄亦决定派遣鲍罗廷作为孙中山的政治顾问[51]来到中国。就在以蒋介石为首的代表团访问苏联期间,共产国际决定起草一份“重新解释”孙中山“三民主义”的决议。1923年11月28日,也就是在蒋介石等人启程回国的前一天,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主席团通过了《关于中国民族解放运动和国民党问题的决议》[52]。决议一方面要求中国国民党在宣布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的同时,公开提出国内各民族自决的原则;另一方面告诫中国国民党“不要忙于”同国内少数民族“建立某种组织上的合作形式”,而是“应当暂时只限于进行宣传鼓动工作,随着中国国内革命运动的顺利发展,再建立组织上的联系”[53]。按照这项决议,共产国际不仅要求中国国民党承认少数民族的“民族自决权”,允许少数民族分别建立独立国家,而且要求中国国民党放弃对国内少数民族革命运动和民族运动的领导权,等到中国革命胜利之后再“自由联合”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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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比列宁关于民族问题的有关论述,对比共产国际关于民族和殖民地问题的有关决议,对比十月革命的历史进程,可以发现共产国际执委会主席团关于中国民族解放运动和国民党问题的决议,无论是在理论上、政策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存在诸多可疑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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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从理论上看,共产国际执委会主席团的决议中关于民族自决权的表述违背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列宁的“民族自决”理论,大致可以用“三个区分”来概括。一是在认识上区分两个“民族”,即“压迫民族”和“被压迫民族”。对两个“民族”的划分,是列宁民族理论的基石和出发点。他强调,“把民族区分为压迫民族和被压迫民族”是社会民主党纲领的“中心问题”[54]。二是在政治上区分两个“政党”,即“压迫民族的社会民主党”和“被压迫民族的社会民主党”。列宁强调,不同类型的社会民主党在民族问题上承担不同的政治任务,压迫民族的社会民主党“应当要求被压迫民族有分离的自由”[55];而被压迫民族的社会民主党“则应当无条件地为被压迫民族和压迫民族的工人的完全的(包括组织上的)统一而斗争”[56],“把被压迫民族的工人同压迫民族的工人的团结一致提到首位”[57]。三是在实践上区分两个“自由”,即“分离自由”和“联合自由”。列宁强调,压迫民族的社会民主党应当坚持被压迫民族的“分离自由”;而被压迫民族的社会民主党应当以“各民族‘自愿联合’的末尾两个字为其鼓动工作的中心”,并且要“在任何场合都应当反对小民族的狭隘观点、闭关自守和各自为政,而主张顾全整体和总体、部分利益服从全体利益”[58],也就是坚持“联合自由”。民族自决权就是“被压迫民族”在“政治上的独立权”,“即在政治上同压迫民族自由分离的权利”[59]。按常理理解,“被压迫民族”应该是“民族自决权”的权利人,“压迫民族”是“民族自决权”的相对人,“政治上的独立权”是“民族自决权”的权利内容。但列宁所承认的“民族自决权”,其权利主体却并非“被压迫民族”而是“压迫民族”,“被压迫民族”只有“联合自由”而没有“分离自由”。正因如此,在波兰独立的问题上列宁才会主张“在俄国必须强调被压迫民族有分离的自由,在波兰则必须强调联合的自由”[60]。也就是说,他在思想上和理论上并不主张“民族自决”,而是主张“无产阶级政党力求建立尽可能大的国家”,并“力求各民族的接近以至进一步的融合”[61]。他强调承认民族自决权,是由俄国民族问题的具体特点,也就是俄国的国情所决定的[62]。他曾在一封信中明确表示“分立全然不是我们的计划”,“决不宣传分立”,但“因为黑帮大俄罗斯民族主义把民族共居的事业破坏到这样地步,以至在自由分立后,往往得到更多的联系,所以我们主张分立!”[63]由此可见,他的“民族自决权”,来源于沙皇俄国的特殊国情,来源于民族主义运动的形势需要,根本宗旨就是以无产阶级的“民族自决”反对资产阶级和其他落后阶级的“民族自决”,其根本要求就是加强和实现党对民族主义运动的领导权,根本目的就是实现工人阶级的联合、维护国家的统一、建设“尽可能大的国家”。正如列宁所言,“主张一个民族同另一民族在法律上分离的思想……是一种反动的思想”[64]。共产国际执委会主席团的决议,片面要求中国国民党不要立即与少数民族进行有组织的联络,而让中国国民党放弃对民族主义运动的领导权;片面要求中国国民党承认民族自决权,却没有要求蒙古人民革命党放弃民族自决权,显然违背列宁主义关于民族自决权的基本论断、根本宗旨和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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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从政策上看,共产国际执委会主席团的决议中关于民族自决权的表述违背共产国际第二次代表大会《关于民族与殖民地问题的决议》的基本精神。1919年,俄共(布)联合世界其他国家的共产党组织,成立了共产国际(史称“第三国际”)。共产国际以推进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为宗旨,由此成为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策源地和领导者。1920年,共产国际召开了第二次代表大会。列宁专门为大会起草了《民族和殖民地问题提纲初稿》,将“反对压迫附属民族和殖民地的斗争以及承认他们有国家分离权”作为实现“民族平等”的重要条件,也就是要承认民族自决权。但是会议通过的、以列宁初稿为草案的《关于民族与殖民地问题的决议》的最终版本,却将“民族自决权”删除了,而是将“反对压迫附属国和殖民地的斗争以及承认他们有分立权”作为实现“民族平等”的“特别重要的条件”[65]。也就是说,共产国际所承认的“分立权”,仅限于“附属国”和“殖民地”。列宁在初稿中所提出的国家分立的民族自决权,并没有在共产国际第二次会议上得到通过。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所通过的关于民族自决权的决议,显然缺乏共产国际代表大会决议的法理依据。另外,在列宁的草案文本和《关于民族与殖民地问题的决议》中,都明确要求“各国共产党必须直接帮助附属(国)的或没有平等权利的民族……和殖民地的革命运动”,明确指出“共产国际在民族和殖民地问题上的全部政策,主要应该是使各民族和各国的无产者和劳动群众为共同进行革命斗争、打倒地主和资产阶级而彼此接近起来”。而共产国际执委会主席团通过的《关于中国民族解放运动和国民党问题的决议》,却公然违背共产国际决议所确立的“共同斗争路线”,要求中国国民党“不要忙于”同少数民族“建立某种组织上的联系”,实际上为中国国民党设计了一条“各民族各自斗争甚至相互斗争”的“先分裂,再自由联合”的民族主义路线,显然违背列宁主义和共产国际决议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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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1 三份历史文献关于民族自决权及民族革命运动领导权的表述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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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从实践上看,共产国际执委会主席团的决议中关于民族自决权的表述违背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建立的历史经验。十月革命胜利的历史,不仅是工农兵苏维埃推翻临时政府、建立苏维埃政权的历史,同时也是抵抗外国军事干涉、消灭民族分离政权的历史。斯大林曾回顾十月革命后的形势:俄罗斯作为一个国家来说,呈现出瓦解的状态,一面是古老的“广大的俄罗斯强国”,另一面是和它并存的许多力图摆脱俄国的新兴“小国”——这就是当时的情况[66]。他还坦陈各边区资产阶级民族主义政府企图利用民族自决的口号来达到它们反革命的目的,结果引起了苏维埃政府与各边区之间的许多冲突[67]。俄共(布)在十月革命后宣布各边区“民族会议”“民族政府”在性质上是资产阶级的,在本质上是帝国主义的政府,并逐一消灭了包括业已宣布独立的乌克兰拉达政府在内的“资产阶级民族主义”性质的分离政权。各民族的民族革命运动是在俄共(布)领导下开展的,各加盟共和国是在俄共(布)的领导下建立的。在苏联的政治宣教书中,曾经这样表述苏联的建立:“比边区较早获得革命胜利的苏维埃俄罗斯,曾帮助各边区劳动者进行建立苏维埃政权和争取自己解放的斗争。在争取建立苏维埃政权的共同斗争中,俄国各民族的劳动群众在布尔什维克党的领导下,团结在革命无产阶级的周围,奠定了兄弟般合作的基础。”[68]显然,在十月革命之后实行民族自决权是列宁和俄共(布)面对沙皇俄国分崩离析现实和民族独立运动如火如荼形势的无奈之举。共产国际执委会主席团确立的不允许中国国民党与各少数民族开展有组织的联络、各民族各自斗争甚至相互斗争、放弃各民族革命运动领导权的民族主义路线,并不是基于伟大的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建立历史的经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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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共产国际执委会主席团的决议在理论上、政策上和实践上都与列宁主义、共产国际的决议、苏联的历史经验存在违背之处。后人论及国民党一大宣言所主张的“民族自决权”,多认为这一主张符合列宁主义基本原理但没有与中国的基本国情有机结合,却没有看清这个主张远非“水土不服”那么简单——共产国际执委会主席团之所以通过相关决议,显然另有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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