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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方面对新中国民族理论政策的影响,在学界一直以来都是备受关注的焦点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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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国内学界大多倾向于把中国民族理论政策视为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列宁主义中国化的产物。中国共产党如何摆脱共产国际的控制和教条主义的影响,如何“独立自主”地探索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道路,如何将“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几乎成为梳理、解读中国民族理论政策形成过程和历史背景的通行论述路径。在这类研究中,苏联的影响不仅是负面的,而且被严格限定在遵义会议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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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也有国外和国内学者认为苏联对中国共产党、对新中国的民族理论政策的影响被有意忽略或严重低估。苏联和俄罗斯学者主要关注苏联对新中国民族政策的影响,他们根据苏联方面的档案文献,认为是斯大林建议中共中央放弃了在中国实行“联邦制”的设想、实行民族区域自治[2]。国内学者则主要关注苏联在思想理论、政治制度层面对新中国民族理论政策的影响。如何看待中国民族理论政策所受到的国际影响,尤其是苏联方面的影响,已经成为学界必须正确回答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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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根据国外、国内的最新文献,尤其是苏联解体之后解密的大量档案资料,史学界已就斯大林及苏共方面对中国革命的影响展开了卓有成效的研究和论证,相关成果足以表明:在斯大林去世之前,(对某些特殊事件和在特殊时期)他本人和苏共始终都是影响甚至左右中共决策和中国革命进程的不容忽视的力量和因素[3]。这就使我们有必要进一步追问:在新中国民族理论政策的形成过程中,苏联和斯大林的影响到底有多大?是否会如有些学者所怀疑和推断的一样,中苏在新中国成立前后建立的同盟关系,使中国共产党“把苏联的模式搬到了中国,包括处理民族问题方面的制度和政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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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清到民国:中国民族理论政策的历史变迁(1644~19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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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清到民国:中国民族理论政策的历史变迁(1644~1949) 一 从“联邦”到“自治”:令人困惑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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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中国共产党曾在共产国际的影响之下,长期主张“民族自决”、建立“中华联邦”。中国共产党何时放弃“民族自决”政策,探索和确立符合中国国情的民族政策,一直以来都是学界关注的重要课题。长期以来,学界虽然对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发展阶段存在不同的划分,但基本上都认为在解放战争之前中国共产党已经放弃了“民族自决”和“联邦制”的政策和设想。只不过有的学者认为这种转变以1938年召开的六届六中全会为标志[5];有的学者认为虽然在抗战期间发生政策转变,但在解放战争时期才真正实现和完成转变[6]。但是,随着一些档案文献的解密和披露,学界有关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转变过程的结论正在面临新的争议和分歧。2003年,《党的文献》杂志刊载了《关于周恩来与共同纲领起草过程的一组文献》,首次全文披露了由周恩来主持起草的《〈新民主主义的共同纲领〉草案初稿》(1949年8月22日)[7]。“草案初稿”在“一般纲领”中提出,要“根据自愿与民主的原则,组成中华各民族联邦”[8]。2007年,党史专家龚育之[9]确认,在毛泽东《论联合政府》(1945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1947年)等文献的通行版本里,删除了最初主张“民族自决”和“联邦制”的相关内容[10]。也就是说,中国共产党直到新中国成立前夕才真正实现了从“联邦”到“自治”的转变[11],而且这种转变是一种“临时的”“突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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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起草过程经历了三次起稿、三次命名[12]。1948年10月,时任中共中央统战部部长的李维汉,在周恩来的领导下主持起草了第一个版本,名为《中国人民民主革命纲领草稿》(以下简称“纲领草稿”),于同月27日送中央领导同志审阅,后经周恩来修订,于1949年2月汇编入《新的政治协商会议有关文件》之中;1949年8月,周恩来主持起草了第二个版本,名为《〈新民主主义的共同纲领〉草案初稿》(以下简称“草案初稿”),于同月22日送毛泽东审阅;根据周恩来提交的第二个版本,毛泽东亲自主持修改、起草了第三稿,名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草案》(9月5日,以下简称“纲领草案”)[13],经征求部分代表意见后,正式提交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审议。也就是说,在“草案初稿”(1949年8月22日)提交毛泽东审定和“纲领草案”(1949年9月5日)征求委员意见之间只有短短十几天的时间,在这十几天之内中共中央做出了一个十分重大的决定:在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而不是联邦制。如此重大的改变到底是怎么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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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论者认为,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帝国主义“正在利用民族问题加紧对中国进行挑拨分化,图谋分裂中国”,为了“应对帝国主义的挑拨分化”,中国共产党才最终决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4]。应该说,这样的结论和解释显然过于牵强,既违背常理,又与史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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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民族问题无论是对中国共产党还是对中国革命而言,自始至终都可谓是生死攸关的重大问题。早在1928年,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就通过了关于国内民族问题的第一个专门性决议,明确提出“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问题(北部之蒙古、回族、满洲、高丽人,福建之台湾人,以及南部苗黎等原始民族,新疆和西藏),对于革命有重大的意义”,“委托中央委员会于第七次大会之前,准备中国少数民族问题的材料,以便第七次大会时列入议事日程并加入党纲”[15],并修改党章要求党在民族地区设立少数民族工作部[16]。长征时期,面对国民党百万大军的围追堵截,中央红军必须寻找、选择国民党政府和军队控制、防守薄弱的区域作为行军路线——而这些薄弱区域要么位于各派地方军阀控制区的交界地带,要么就是少数民族聚居区。在先后穿越彝、藏等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之后,中国共产党清醒地认识到:“争取少数民族在中国共产党与中国苏维埃政府领导之下,对于中国革命胜利前途有决定的意义。”[17]中革军委专门指示红军各部“在行军中应争取少数民族”[18],“以最大的努力沿途扩大红军”,发展少数民族中的积极分子“以便更易于号召和组织他们”[19]。中央红军抵达陕北之后,与之毗邻的内蒙古和西北地区,主要是蒙古族、回族等少数民族聚居区。中央要在陕北地区建立稳固的抗日根据地,就不能不尽最大可能争取包括少数民族在内的广大群众。中国共产党先后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中华苏维埃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20]名义,制定了“告康藏西番民众书”(1935年6月)[21],发表了“对内蒙古人民宣言”(1935年12月10日)[22]和“对回族人民宣言”(1936年5月25日)[23],宣传党的民族政策方针,号召各族人民“共同”反抗帝国主义压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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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中国共产党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指导下,系统、长期地开展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并经受了实践检验。在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的正确领导下,中国共产党自遵义会议之后,就逐步摆脱了共产国际所确立的“民族主义”路线的约束和束缚,并在抗战期间否定了其中不符合马克思主义、不符合中国国情和革命形势的内容。抵达陕北之后,中央随即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和研究机构[24],“以马列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为武器,系统地研究国内少数民族问题”[25],尤其是“重点对抗日战争和陕甘宁边区有直接影响的蒙古和回回两个民族的历史、政治、经济、文化等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为党中央制定民族政策提供科学的依据”[26]。毛泽东在《论新阶段——抗日战争与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发展的新阶段》(1938年10月)[27]、《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1939年12月)[28]、《新民主主义论》(1940年1月)[29]等一系列著作中,都曾阐述过民族问题在中国革命中的重要性和党解决民族问题的政策主张。在具体实践上,中国共产党主张在“允许蒙、回、藏、苗、瑶、夷、番各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以及各民族“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的权利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国家”[30]。1936年10月,西征红军在宁夏建立了第一个县级回民自治革命政权——陕甘宁省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1941年5月,经中共中央批准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明确提出“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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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和压迫,自始至终就是中国共产党开展革命斗争的主要目的之一,也是中国共产党制定各项方针、政策的基本点、出发点。帝国主义,尤其是日本帝国主义对中华民族内部矛盾的挑唆煽动,对“民族自决”“民族独立”的操弄利用,使中国共产党充分认识到,“在目前阶段上,中国一切民族在日本帝国主义侵略前面都发生亡国的危险,一切民族应当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上最亲密的团结联合起来,反对共同的敌人,应当被(彼)此帮助,以加强抵抗侵略者的力量”[32],而“一切脱离实际的过早行动,如现在立即组织独立政府或独立队伍,或其他过早的口号等等都是有害的”[33]。因此,“中华民族的基本利益,在于中国的自由独立与统一”[34],“中国各民族的仇视与离散”就意味着将被日本帝国主义“利用”和“奴役”,“只有我们民族内部的团结,才能战胜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35]。“中华民族是我们全体中国人的民族”[36]和“中国民族就是我们全体同胞”[37],成为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立场;“团结各民族为一体,共同对付日寇”[38],成为中国共产党的最高原则;建立包括国内“各个党派”“各个阶级”“各个民族”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39],成为中国共产党的政治路线;对中华民族各族内部和各族之间的冲突和争执,“应以‘兄弟阋于墙外御其侮’的原则解消之”[40],而非以相互对立、相互斗争的方式解决,成为中国共产党的基本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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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可见,所谓新中国成立之前“民族问题并不突出”、中国共产党“没有做深入周到细致的研究”的判断,以及中央因为新中国面临“帝国主义的分化威胁”才改变初衷、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观点,不仅与史实不符,而且违背常理。民族问题不仅贯穿中国革命进程的始终,而且是关系中国革命前途的重大问题之一;中国共产党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指导下,对中国的民族问题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理论研究,并在陕甘宁边区进行了民族自治的政治实践;“帝国主义利用民族问题加紧对中国进行挑拨分化”更不可能在1949年8月22日至9月5日短短的十几天时间之内突然变得更加严重。一些学者也承认,目前还没有看到能够详细说明历史性决定的相关材料,但显然也注意到了还有一个“通行的说法”,就是“当时中央采纳了李维汉的建议”[41]。而从内容上看,李维汉的建议既分析了中国国情,又研究了苏联历史,还比较了斯大林的四级自治形式[42],并且提出了比较完备且沿用至今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议,如若在此之前没有长期的“根据中国国情对中国民族问题做深入周到细致的研究”,仅仅经过短时间内的思考就做出如此全面、深刻、独到的分析,显然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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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和压迫,自始至终就是中国共产党开展革命斗争的主要目的之一。西方列强和帝国主义操弄中国民族问题、分化分裂中国的图谋和行径,亦绝非一朝一夕,中国共产党怎么可能直到新中国成立前夕才突然察觉到民族分离、国家分裂的危险性?很显然,因为帝国主义的分化图谋所导致的“临时决定”的转变,并不足以合理解释毛泽东和中共中央为什么要在不同场合、不同时机宣示不同的民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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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比《共同纲领》三次起稿、三次命名形成的几个版本,我们可以发现,不论其是否在具体条文中提出过“民族自决”或“联邦制”,都在“民族平等”“民族自治”的基本立场上是一脉相承、完全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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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纲领草案”(1948年10月27日)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建立民族自治区”[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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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初稿”(1949年8月22日)规定:“各少数民族皆有权成立各级政权中的民族自治区”[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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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纲领草案”(1949年9月5日稿)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按照民族聚居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建立民族自治机构”[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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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纲领”(1949年9月29日)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凡各民族杂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区内,各民族在当地政权机关中均应有相当名额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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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草案初稿”中“各少数民族皆有权成立各级政权中的民族自治区”的规定,“纲领草案”区分了“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和“各民族杂居的地方”,规定“按照民族聚居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建立民族自治机构”,对不同的地区采取不同政策保障少数民族在各级政权中的平等权利;“共同纲领”则将“民族自治区”和“民族自治机构”(更名为“民族自治机关”)的性质,更明确地界定为“民族的区域自治”[46]。也就是说,在“要不要实行民族自治”的问题上,“共同纲领”各时期的版本前后表述并没有实质性分歧,只是在“实行什么样的民族自治”和“怎样实行民族自治”方面,有一个越来越具体、越来越成熟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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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中共在七大以后重提“民族自决”和“中华联邦”,显然另有所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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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清到民国:中国民族理论政策的历史变迁(1644~19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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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清到民国:中国民族理论政策的历史变迁(1644~1949) 二 “斯大林式”的“道歉”:苏共中央的秘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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