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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论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的革命运动与共产党的策略》(1935年8月7日王明在共产国际第七次世界大会上的演讲),载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十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第744~7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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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中央关于目前政治形势与党的决议(瓦窑堡会议)》(中国共产党政治局1935年12月25日通过),载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十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第6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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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洛甫(张闻天):《关于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与党的组织问题》(1938年10月15日在六中全会上的报告提纲),载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十一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第7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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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再论共产国际的解散》(1943年6月27日《解放日报》社论),载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十四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第4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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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中国共产党与废除不平等条约》(1944年2月4日《解放日报》社论),载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十四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第4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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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共产国际执委主席团提议解散共产国际的决定》(1943年5月26日),载《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三),人民出版社,1959,第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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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十五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第1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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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清到民国:中国民族理论政策的历史变迁(1644~19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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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清到民国:中国民族理论政策的历史变迁(1644~1949) 附论1 现代“民族”概念的形成及其基本迈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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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宪政革命、法国大革命与德国统一的历史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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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在西方还是在中国,“民族”或与之相似的概念古来有之。在西方,早在古罗马时期,罗马人就用Nation表示罗马人之外的“野蛮人”和“未开化的”或者“异教的”族群、部落。经历英国宪政革命、法国大革命的洗礼,原始意义上的“民族”概念逐渐成为亚里士多德所设想的“公民共同体”的代名词,被赋予“公民”和“人民”的内在含义。但是现代意义上“民族”概念的诞生,却并不能彻底斩断与原始意义上的“民族”概念的脐带。通过德意志统一的战车,原始意义上的“民族”概念实现了与现代意义上的“民族”概念的融合,重新塑造了“公民革命”的概念内涵。也就是说,现代意义上的“民族”形成了两个基本的迈向:作为“公民共同体”的“民族”和基于血缘、语言的“民族”,并最终对世界政治格局产生了长久而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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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大革命最重要的政治遗产《人权宣言》,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宣示“整个主权的原则本质上以民族为基础”。为什么以反抗君主专制、建立充分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的现代国家为目标的法国大革命,会将“民族”视为国家主权的来源?为什么具有悠久语言学历史的“民族”概念,最终会在反抗君主专制的资产阶级革命中登上近代政治的舞台?原始的“民族”概念经受了怎样的嬗变和洗礼,使之成为迄今为止依然充满迷局、陷阱、争议、狂热且仍在发挥重要影响的政治力量和政治概念?历史的迷局,也许还需要回到历史中才能寻找到应有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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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奴隶与德性:公民权利的诉求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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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8世纪的欧洲,王权专制已经越来越明显地成为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障碍。无论是英格兰,还是欧洲大陆,自由依然被视为国王授予臣民的特权或豁免权,是国王慈悲的恩典。1607年,约翰·考维(John Cowell)将自由(Libertas)定义为“依据授予或法令而特有的一项特权,持有者借以享受普通臣民所没有的利益和好处”[1]。但是伴随着资产阶级力量的兴起与壮大,情势开始发生微妙变化,17世纪中期,英国议会的反对派开始严肃质疑国王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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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17世纪中期许多议会发言人提供批判王权的理论灵感的英国著名思想家布雷克顿和利特尔顿,在其作品中吸收了古罗马思想家关于自由与奴役、自由民与奴隶的分析和界定,使赋予并保障公民自由权利成为反对君主专权的最佳和最有力的武器。罗马法的经典文献《学说汇纂》,将奴隶制视为“一种属于习惯法的制度,根据这种制度,有些人与本性相违背地屈从于其他人的支配”,并宣称“所有男人和女人不是自由民就是奴隶”。所谓自由民,就是不受其他人的支配而能够根据自己的权利采取行动的自权人。而所谓奴隶,就没有自由民的地位,不是自权人而是从权人,是生活在他人的权力之下或屈从于他人意志的人。亨利·德·布雷克顿(Henry de Bracton)在《论英格兰的法律和习惯》中,区分了自由民和奴隶,把奴隶定义为任何“生活在他人支配之下的屈从中的人”。托马斯·利特尔顿爵士(Sir Thomas Littleton)15世纪所作的《租佃论文》则更明确地区分了人格的从属与财产的从属,他认为奴隶就是缺乏自由的人,其人格——对佃农来说仅仅是其财产——都是从属的,掌握在其他人的权力或控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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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的反对派显然无法容忍像“奴隶”一样被剥夺自由的权利。如果不是“奴隶”,那就是“自由民”,就是能够根据自己的权利采取行动的“自权人”,而不是生活在国王或他人的权力之下或者屈从于他人意志的“臣民”或“从权人”,因为作为一个君王的臣民而生活显然与作为奴隶而生活别无二致。托马斯·海德雷爵士(Sir Thomas Hedley)指责国王有未经议会同意就擅自征税的特权,把自由臣民的财产置于“他人的绝对权力和命令之下”,“剥夺臣民们在其收益或财产中的自由”,“不加区别地混淆了自由人和束缚的奴隶”。另一位法学家理查德·克雷谢尔德(Richard Cresheld)也认为,如果允许国王拥有这种权力,那“我们就成了奴隶”。1642年,亨利·帕克(Henry Parker)在《评论》(Obervations)中警告说,如果国王可以用否决权阻止立法,那么议会——代表整个国家——将沦为国王意志的附属品,包括生命、自由、法律、议会在内的所有一切“都掌握在纯粹的任意决定权之手中”,从而人们把自己卖身为奴,生而自由的英国将沦为一个奴隶的国家。经过一个多世纪的斗争,英国国民实现了从作为“从权人”的“臣民”到作为“自权人”的“公民”的身份嬗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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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法国大革命的领导者看来,英国通过奴隶与自由民的辩证关系来论证公民身份之正当性和合理性的自由主义公民传统显然是局限、妥协、不彻底的革命方式。一方面,公民身份及其权利与自由只是被赋予一部分特殊的人,并没有达至全体;另一方面,从奴隶与自由民的区分中论证出来的自由权利并没有涵盖公民权利的全部内涵,因为公民身份还应当注重公民的德性和公共责任,从而在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中使个体和共同体相互受益。如果说英国在1789年之前的一个半世纪里实现了从“臣民”到“公民”的转变、开创了自由主义公民身份传统,那么法国大革命则将公民身份的原则和实践确立为社会政治的核心特征[2],沿袭了共和主义公民身份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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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大革命之所以注重公民身份的德性与责任,乃是受到古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Aristotle)的重要影响。有学者认为,公元前6世纪至前4世纪的斯巴达和雅典以及罗马共和国近500年的太平盛世,开启了公民共和主义的序幕[3],因为这些城邦制国家都强调公民的忠诚及公共义务。正是在此背景之中,亚里士多德认为,全体公民应当紧密地凝聚在一起以便使他们能够知道彼此的性格;只有通过这种亲密关系,才能真正形成“和睦相处”(concord)的、兄弟般的公民身份,“结合为共同体”。他认为,公民不应存在政治冷漠的空间,而是必须积极参与公共生活。因此,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公民身份”,就“要求好的公民必须全心全意地通过其思想和行动来奉献于共同的福祉”[4]。通过这样一种生活方式,公民不仅使自己受益,而且使国家受益。这就是公民的良善、美德,或者德性。亚里士多德强调,“公民必须拥有并展示其良善或美德”。受他的影响,罗马思想家西塞罗(Cicero)同样强调公民对于“共同体”的责任。他宣称,“一个真正可敬的勇敢的公民,将完全献身于公民服务,但不是出于个人财富和权利的目的,……将对整个共同体萦萦于怀,不会忽略其中任何的部分”[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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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并没有公开论及亚里士多德,但是学者们认为,通过对文艺复兴和18世纪教育、文学领域经典思想的深切研究可以发现卢梭无疑吸收了亚里士多德的教诲[6]。卢梭宣称,没有自由,国家便不可能存在;没有美德,自由便不可能存在;没有美德,公民便不可能存在。他认为,主权者必须做出能使整个共同体受益的判断,而公民则是“公意”的创立者。因此他要求“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示之下”,并且“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个成员成为全体之不可侵害的一部分”。卢梭的思想成为法国革命反抗王权专制的强大武器。法国大革命的领导者之一罗伯斯庇尔(Robespierre),正是卢梭思想的忠实信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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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友谊与和谐:作为“公民共同体”的“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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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主义公民传统对于公民德性的强调,不但使罗伯斯庇尔强烈期望在法国建立一个“由有德性的公民所组成的国家”,并力图通过革命恐怖主义来实现这一目标——他认为公民的美德必须通过恐怖的方式才能得以实现,“不具有美德的恐怖是一种肮脏的镇压,而没有恐怖的美德则软弱无力”[7]——还最终使“民族”登上了近代政治的历史舞台。通过对共和主义公民传统思想的辨析,也许我们就不难理解卢梭为什么会在给科西嘉和芬兰关于政府体系的建议中表达了这样一种信念:在现代世界,民族是团结一国人民的根本力量[8]。因为,他所称的“民族”,正是亚里士多德所称公民“共同体”的一个新的代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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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一部分的分析中,我们已经可以注意到“共同体”对于共和主义公民传统所具有的特殊意义。亚里士多德认为“友谊是共同体的表达”,国家内部公民之间的友谊,则是“和谐”。“和谐”并不是意见上的一致,而是彼此不认识的人也可以达成意见上的一致,是“国家内部公民之间的友谊”[9]。只有兄弟一般和睦相处的公民,才能“结合为共同体”。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的“共同体”具有丰富的内涵:第一,它是全体公民(并不包括奴隶)的聚合;第二,这种聚合是以兄弟般的和睦共处为基础的;第三,它能达成意见上的一致,亦即处于和谐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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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卢梭时代的法国,能够表达亚里士多德公民“共同体”内涵的概念,还有“祖国”和“人民”,它们与“民族”是基本同义的概念。埃贝·西哀士(Sieyes),法国《人权宣言》的撰稿人之一,赋予了民族与公民身份之间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也使民族具备了政治含义。什么是民族?西哀士认为,“民族”就是“一个生活在共同法律之下,并由同一个立法会议所代表的群体”[10]。由此可见,《人权宣言》所称的“民族”,乃是基于“公民共同体”的政治概念,公民身份是《人权宣言》所称的“民族”的前提。而《人权宣传》所宣称的“民族”主权的实质内涵,其实是指全体公民的主权。共和主义公民传统吸收了原始“民族”概念中所含有的基于血缘、文化、语言或地域关系而形成的“密切关系”,将之转化为公民结合为“共同体”所需的“兄弟般的情谊”。也就是说,作为一个现代性政治概念的“民族”,并不是基于血缘、文化、语言或地域关系的人们共同体,而是基于公民身份与公民自由权利的人民共同体。那些以为法国大革命开创了所谓民族主义革命潮流的持论者,用原始的“民族”概念理解《人权宣言》所宣示的基于“公民共同体”之上的“民族”概念,以致消解甚至歪曲了现代性“民族”的核心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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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说,正是因为包括法国、英国、美国在内的许多欧美国家沿袭了法国大革命关于“民族”的定义,这些国家才会长期坚持“移民同化”政策,并且拒绝赋予境内土著、原住民或少数族群“民族”身份——在这些国家看来,“民族”是“全体公民”的“共同体”,只有一个国家的全体公民才有资格成为一个“民族”。到1800年,在英国、法国和美国,就其所有意图和目的来说,公民身份与民族都已经成为同义词,或者至少成为同一枚政治硬币的两个面[11]。因此,民族可以被界定为“一群以拥有共同的公民权利为特征的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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