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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40880 从大清到民国:中国民族理论政策的历史变迁(1644~1949) [:1703037852]
1703040881 从大清到民国:中国民族理论政策的历史变迁(1644~1949) 附论3 西方自由主义天平之上的“民族”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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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40883 民族主义运动在20世纪末期不断冲击冷战后的国际新秩序,西方国家内部族群关系也持续紧张。为完成“民族国家”的合法性构建、缓解西方国家内部族群紧张,西方自由主义学者在“文化化”的基础之上力图改造民族主义的主张和途径,在理论上结束自由主义与民族主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对立状态,实现了自由主义与民族主义的第二次联合。西方自由主义的理论学说与西方国家的政治实践亦已证明,民族意识与国家意识、公民权利与民族权利并非只有简单的对立相悖或此消彼长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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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40885 一 自由主义与民族主义:从孪生到仇离的历史纠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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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40887 民族主义曾是自由主义积极争取实现的目标之一,“民族主义”的最初含义,就是资产阶级革命者推翻贵族君主制政体的社会运动[1]。从某种意义上说,现代意义上的自由主义与民族主义思潮,是资产阶级革命的孪生物。资产阶级革命以自由、人权、公民权利为革命的思想武器和理论武器,开掘了皇权专制和封建奴役制度的坟墓。而在此历史过程中,凭借着法国大革命的思想者和领导者们对于亚里士多德所描述的“共同体”道德的期待与塑造,“民族”这一具有悠久文化渊源,以血缘、语言、地域等社会初级纽带联结的社会共同体,被赋予了资产阶级革命意义上的政治新含义:掌握国家主权的公民共同体[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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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40889 尽管无论是资产阶级的思想者还是革命者,最初只是期待建立在自由、人权基础之上的资产阶级国家的全体公民成为一个有似于“民族”那样血脉相连、团结一体的政治共同体,并且在美国独立和法国大革命的历史进程中实现了“公民共同体”意义上的“民族主权”,但是古老、悠久甚至原始的“民族”概念却成功地通过德国统一运动奠定了其在近现代国家构建过程中的历史地位。而资产阶级自由主义理论家和实践者们,也从中看到了基于文化、语言、血缘和地域意义上的原始“民族”概念在反抗君主专制、建立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治斗争中的重要作用,试图利用“民族”力量进一步推动资产阶级革命的快速扩散和成功,主张以“民族”为基础建立现代国家,并认为“民族自治”是“政府的唯一合法形式”[3],要求“族裔疆界不得跨越政治疆界”[4]。自由主义者甚至认为,“在一个由不同民族(nationality)所组成的国家里,自由主义制度几乎是不可能存在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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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40891 然而,令自由主义者始料不及的是,民族主义运动风起云涌,很快便突破了自由主义理论的束缚,不仅自由主义对基于自由、人权和公民权利的共同体的期待在许多新建“民族国家”里昙花一现,而且民族主义反而在种族优越论的基础之上滋生了纳粹主义这一政治怪胎,帝国主义、种族主义、大国沙文主义也在民族主义中找到了生存的土壤,建立了一系列被西方自由主义者视为基于“极权主义”或“威权主义”的“民族国家”。另一方面,在斯大林民族学说的指导下,国际工人运动在东欧和一些亚非拉国家夺取了民族主义运动的领导权,最终导致西方列强苦心经营的旧殖民主义体系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土崩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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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40893 饱受纳粹主义与民族运动挑战和打击的自由主义学说,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全面走向民族主义的对立面。自由主义者认定“民族主义的目标既非自由,亦非繁荣,它把自由和繁荣都牺牲给了使民族成为国家之模型和尺度的强制性需要”[6],并将民族主义视为20世纪最大的理论耻辱,称其是“人类历史上邪恶的主要根源”[7]。不仅国际联盟“少数民族保护方案”破产,联合国也废除了《世界人权宣言》中所有提及少数族裔和少数民族权利的内容。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国际法中,少数民族权利基本销声匿迹,取而代之的是对“人权”的关注。战后人权促进运动的普遍倾向,就是把少数民族问题归纳为促进全人类都享有的基本个人权利。自成为少数群体权利这一概念的替代品后,人权理论强烈暗示少数群体成员已经享有平等的个人待遇,不能再合法地要求更多措施去保持其族裔特殊性,少数民族个体成员没有必要、没有资格或不能够被赋予特殊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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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40895 二 自由主义对民族主义的再反思:现实与理论困境下的“文化”突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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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40897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自由主义理论对民族主义的否定与批判,在20世纪60年代开始受到原住民运动和美国黑人运动的冲击,一些西方国家开始施行多元文化主义政策,而美国则倾向于赋予黑人等有色裔族群更多平等的公民权利。20世纪末期苏联解体、东欧剧变,民族主义得以走出社会主义阵营和资本主义阵营的冷战阴影,成为塑造和冲击冷战后国际政治格局和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核心要素之一。有学者甚至认为民族主义“正在成为当今世界的主要意识形态”[8]。西方国家内部,也面临越来越突出的少数民族、少数族裔、原住民、移民等少数人权益保障的诉求与压力。从加拿大(魁北克)到英国(苏格兰),从比利时(佛兰德)到西班牙(加泰罗尼亚),分离主义的威胁持续存在并逐步发展壮大,在某些地方甚至演化为暴力恐怖主义。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建立起来的传统自由主义学说已经无法解答现实与理论双重困境下的政治问题,自由民主国家的现实与自由主义的政治理论之间存在的鸿沟[9],清楚表明西方自由民主制度并没有解决或克服由族裔文化差异所引起的紧张局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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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40899 在此背景之下,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开始,西方诞生了一大批在社群主义、共和主义、世界主义理论框架下重新关注或重构民族主义学说的学术著述,自由主义也不例外。加拿大学者威尔·金里卡(Will Kymlicha)的《自由主义、社群与文化》、以色列学者耶尔·塔米尔(Yael Tamir)的《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英国学者戴维·米勒(David Miller)的《论民族性》等,是“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著述中最引人瞩目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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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40901 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最核心的理论动机在于:既然民族主义运动并未消退,也不可回避,那么与其让极端民族主义威胁国家安全和国际秩序,不如在自由主义学说的基础之上对民族主义予以改造和改良,重新界定民族主义的“合法目标以及追求整个目标的手段”,“尽量用自由主义理念来减低它走向极端的可能”。而“文化化”无疑是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最突出的理论特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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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40903 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的“文化化”,是指通过“文化权利”而不是民族主义通常所宣扬的“苦难”与“仇恨”来论证民族与民族主义的正当性、合法性。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认为,民族主义对民族苦难(民族压迫、民族迫害)和仇恨的宣扬与强调,实际上混淆了民族主义现实合法性与理论合法性之间的重要区别,导致一种将“苦难”神圣化、将“民族”神圣化的“回顾政治”(backward-looking politics),强化了仇恨与不信任,提供了滋生极端民族主义的温床,不利于民族之间的宽容与和解,不利于国家整合与社会稳定,不利于对民族成员公民权利和基本人权的尊重和保障。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者追问,难道没有遭受苦难的民族就没有民族权利吗?如果民族的诉求建立在理论上正确、道德上正当的基础上,那就应该平等地适用于所有的民族,而不考虑它们的权力、财富、受难的历史甚至它们在过去带给其他民族的不公正。民族权利的正当性与每个民族辉煌或屈辱的过去相分离,也与其能否拥有领土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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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40905 “文化权利”之所以成为“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的奠基石,是因为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认为,自由是一种选择的权利。凭借一种丰富、可靠的文化结构,人们才可能对各种可得到的选择有一个清晰的认识,进而可以对这些选择的价值做出更加明智的判断[10]。人们对社会实践做出的选择,是基于他们对这些实践活动的价值理解,要理解一种社会实践的价值,首先就要理解“社会性文化”[11]所赋予它的意义。也就是说,文化提供了人们进行选择享有自由权利的背景。而民族文化,无疑也是民族文化成员选择享有自由权利的背景。“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的“文化权利”,就是让个人生活在他们所选择的文化之中,让他们自己决定自己的社会归依,不断创造他们所从属的文化,不断确定这一文化的边界。“民族”的价值在于,它能够满足民族成员文化上的归依与自我实现的需要,可以使作为个体的民族成员得以过一种更加有意义的生活,因为在一个开放的、不停变化的现代世界中,生活在一个熟悉的、可以理解的因而也是可以预言的环境中是做出理性选择、获得自我管理能力的必要前提。而民族文化,无疑为民族成员提供了进行选择的背景和场域。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认为,自由主义尊重人的自主性、反思性和选择,民族主义强调归属、忠诚和团结。二者并非不可逾越,自由主义可以承认归属、成员身份、文化忠诚以及个人道德信念的重要性;民族主义也可以接受个人自主、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价值,承诺民族内部、民族之间的社会正义。通过对作为“选择背景”的“文化权利”的强调,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在自由主义和民族主义之间找到了一个理论连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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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40907 虽然“文化化”是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论证民族主义合法性的基础,但并不意味着实现“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的主张和途径是“去政治化”。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者认为,民族主义合法性的构建过程实际上也是民族国家合法性的构建过程。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并不否认“政治行动是民族主义的重要部分”,认为每个民族都有权利以其文化性的传统价值和惯例来形塑群体成员觉得熟悉和习惯的社会、政治制度,所有的民族都将能够逐渐享有平等的民族权利。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强调民族主义不应该仅仅被看作控制国家权力与国家机器的努力,而应该放弃“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幻想,可以通过建立联邦或者邦联国家等一系列不同的政治安排实现民族自决权,并保证每个民族成员个体具有参与其共同体的民族生活的机会,用诸如地方自治、联邦或邦联等务实的解决方案取而代之;而两种保障少数群体权利的模式,即移民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和多民族联邦制,正在西方国家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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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40909 三 “权利”与“国家”:“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的内部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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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40911 虽然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者们在肯定民族主义的价值、论证民族主义合法性的路径选择等方面达成了基本共识,但在若干重大理论问题和政治主张方面依然存在重大分歧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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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40913 第一个分歧是,文化权利是一种集体权利还是个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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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40915 金里卡认为,西方民主宪法或联合国宣言所列出的基本个人权利并不足以保证族裔文化公正[12],因为主流群体完全可以行使人权原则进入少数群体的领地,废除传统的咨询和调解机制,废弃那些旨在保护少数群体在其领地上活力的语言政策。如果不想让人权成为施行不公正的工具,就必须有各种少数群体权利——语言权、自由权、代表权、联邦权等作为补充。而金里卡的目标,除了要让主流群体负起尊重少数群体权利的责任,也要求少数民族负起尊重其成员人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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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40917 塔米尔则认为,个体不应该受到历史与命运的牵累,而应该自由遵从他们所选择的文化与宗教[13]。既然自由主义把选择能力看作人类行动者的最根本特征,那么“文化权利”本质上就是“维护一个人所选择接受的民族文化的权利”,其本身只与民族成员的个体实践相关,是一种个体权利,而这种个体权利正是“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的核心和奠基石。他认为,将民族权利视为集体权利反而会威胁民族成员的公民权利,因为“一种被赋予集体的权利意味着群体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决定是否争取这种权利以及如何实现它”,这就促使群体必须界定一系列一致同意或似乎是一致同意的要求。而界定一个群体并由这个被界定的群体形成一致意见,本来就是非常困难的。由于民族成员可能无法选择是否需要享受作为集体权利的民族权利,其最终结果是某些应该大家共享的权利可能只被群体中的某些成员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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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40919 第二个分歧涉及民族国家的性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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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40921 金里卡认为,政府(国家)与民族属性无关,而应该平等地属于所有归其统治的各民族[14]。那种认为国家可以建立在自由民主的原则之上而不需要民族认同或文化支持的观点,将导致自由主义无法理解为什么少数民族如此执著于建立或保持一个自身占多数的政治实体。他认为,将政府看作某一特定民族群体的所有物只会疏远少数民族,因此主张实行多元民族主义政策,建立民族自治甚至联邦或邦联制度保障民族权利的实现,把民族国家构建政策与少数群体权利特别结合在一起,巩固西方多民族、多族群国家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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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40923 塔米尔则认为,国家应该是具有“民族属性”的“共同体”。自从美国独立和法国大革命以来,现代国家,即便是自由主义的国家,都已经采纳了民族国家的概念,民族已经成为国家合法性的唯一资源。每个把自己看作一个民族的群体都希望建立一个独立的国家,而每个国家的成员则都希望把自己从全体公民转化为一个民族。现代民族国家成为文化聚合、语言聚合,有时还包括宗教聚合的代理人,尝试建立一个民族。塔米尔强调国家已经成为一个“共同体”而不是“以契约为基础的协作团体”,主张通过保障公民的民族权利以增强公民建立在“归属感与联系感基础上”的协作义务,而这种“协作性的政治义务”将强化国家的民族观:把国家看作认同焦点,而绝非仅仅是公正分配资源、保护权利的形式化机制,从而巩固一种“共同体”意义上的民族国家。他认为,这种共同意义上的民族国家不仅不会抑制反而会鼓励各种民族的、种族的、文化的、语言观念与情感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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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40925 四 小结:对“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的评析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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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40927 第一,通过对“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的理论分析,我们应清晰地认识到“民族主义之合法性”与“民族主义之主张”之间的区别和差异。“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的“文化化”,是在自由主义的框架之下论证民族主义合法性的“文化化”,而不是民族主义主张和诉求的“文化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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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40929 第二,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在理论上关注的是民族主义的合法性构建,但实现“民族国家”的合法性构建、缓解西方国家内部族群紧张,才是其真正的政治目标。“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既有对实现其主张的政治途径的需要,也有对保障其主张和诉求得到实现的政治制度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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