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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分歧涉及民族国家的性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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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里卡认为,政府(国家)与民族属性无关,而应该平等地属于所有归其统治的各民族[14]。那种认为国家可以建立在自由民主的原则之上而不需要民族认同或文化支持的观点,将导致自由主义无法理解为什么少数民族如此执著于建立或保持一个自身占多数的政治实体。他认为,将政府看作某一特定民族群体的所有物只会疏远少数民族,因此主张实行多元民族主义政策,建立民族自治甚至联邦或邦联制度保障民族权利的实现,把民族国家构建政策与少数群体权利特别结合在一起,巩固西方多民族、多族群国家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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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米尔则认为,国家应该是具有“民族属性”的“共同体”。自从美国独立和法国大革命以来,现代国家,即便是自由主义的国家,都已经采纳了民族国家的概念,民族已经成为国家合法性的唯一资源。每个把自己看作一个民族的群体都希望建立一个独立的国家,而每个国家的成员则都希望把自己从全体公民转化为一个民族。现代民族国家成为文化聚合、语言聚合,有时还包括宗教聚合的代理人,尝试建立一个民族。塔米尔强调国家已经成为一个“共同体”而不是“以契约为基础的协作团体”,主张通过保障公民的民族权利以增强公民建立在“归属感与联系感基础上”的协作义务,而这种“协作性的政治义务”将强化国家的民族观:把国家看作认同焦点,而绝非仅仅是公正分配资源、保护权利的形式化机制,从而巩固一种“共同体”意义上的民族国家。他认为,这种共同意义上的民族国家不仅不会抑制反而会鼓励各种民族的、种族的、文化的、语言观念与情感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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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小结:对“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的评析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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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通过对“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的理论分析,我们应清晰地认识到“民族主义之合法性”与“民族主义之主张”之间的区别和差异。“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的“文化化”,是在自由主义的框架之下论证民族主义合法性的“文化化”,而不是民族主义主张和诉求的“文化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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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在理论上关注的是民族主义的合法性构建,但实现“民族国家”的合法性构建、缓解西方国家内部族群紧张,才是其真正的政治目标。“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既有对实现其主张的政治途径的需要,也有对保障其主张和诉求得到实现的政治制度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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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最大的理论贡献,在于摆脱了纳粹主义所宣扬的“种族优越性”的“血统型的民族主义”和极端民族主义所宣扬的以暴力为基础的“恐怖主义”笼罩在民族主义之上的阴影,摆脱了经由仇恨、压迫、剥削、歧视或者发展差距来寻求民族主义合法性的话语;为实现民族与民族、族群与族群、族裔与族裔以及各种社会文化群体之间的和解与和谐创造了一个可以践行的理论路径,为西方国家解决国内族群关系提供了很好的政策依据和思想参考,开创了西方国家保障少数族裔文化权利、实现国内族群和解的理论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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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与西方公民身份理论对文化权利的共同关注充分说明,虽然公民身份是“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的理论前提与逻辑起点,亦即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对文化权利的保障是以赋予民族或族群成员(不包括西方国家所称的“原住民”或“土著人”)完全的公民身份为基础的,但自由主义的理论学说与西方国家的政治实践亦已证明,民族意识与国家认同之间、公民权利与民族权利之间并不是简单、绝对的对立相悖和此消彼长关系。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所谓的“民族国家”,既不是“民族的”国家,也不是单纯的“公民国家”,而是具有“公民”和“共同体”双重特征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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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对民族主义合法性的追问和重建,对我国分析、评价西方国家民族/族群政策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自现代民族主义诞生以来,先后产生过诸多流派,包括通过历史渊源寻求民族权利合法性的“历史化”、通过血统关系寻求民族统一合法性的“血统化”、通过民族压迫寻求民族解放合法性的“政治化”、通过经济差距寻求民族发展合法性的“经济化”等。而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已经或正在成为西方国家制定民族/族群政策、处理国内民族/族群关系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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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余建华:《民族主义:历史遗产与时代风云的交汇》,学林出版社,1999,第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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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人权宣言》的起草者之一,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政治理论家和活动家西哀士(Sieyes)提出了现代“民族”的概念:一个生活于共同法律之下且为同一个立法会议所代表的社会。参见〔英〕巴特·范·斯廷博根编《公民身份的条件》,郭台辉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第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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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英〕埃里·凯杜里:《民族主义》,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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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英〕厄尔斯特·盖尔纳:《民族与民族主义》,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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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Mill,J.S.:Citizens Growing Up. London:HMSO.1910,p.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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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利》,侯建、范亚峰译,商务印书馆,2001,第1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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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以色列〕耶尔·塔米尔:《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陶东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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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徐贲:《自由主义与民族主义》(《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中文版代序,第1页),载〔以色列〕耶尔·塔米尔《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陶东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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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加拿大〕威尔·金里卡:《导言》,第5页,载威尔·金里卡《少数的权力——民族主义、多元文化主义和公民》,刘红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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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加拿大〕威尔·金里卡:《自由主义、社群与文化》,应奇、葛水林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第1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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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所谓“社会性文化”,包括“传统和习俗方面的共同语汇,这种语汇支撑着一个完整的社会实践和体制”。正是这种“社会性文化”,不仅提供了各种选择,还“提供了用以断定实践活动是否有价值的透视镜”。参见〔加拿大〕威尔·金里卡《少数的权力——民族主义、多元文化主义和公民》,刘红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第2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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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加拿大〕威尔·金里卡:《少数的权力——民族主义、多元文化主义和公民》,刘红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第68~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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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以色列〕耶尔·塔米尔:《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陶东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第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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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加拿大〕威尔·金里卡:《少数的权力——民族主义、多元文化主义和公民》,刘红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第2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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