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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42870 32 同上书,119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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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42872 33 《中外旧约章汇编》第 1 册,10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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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42874 34 《第二次鸦片战争》(2),2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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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42876 35 《第二次鸦片战争》(4),3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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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42878 36 《第二次鸦片战争》(2),19 页;《清史稿》第 11 册,中华书局 1977 年版,302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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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42880 37 《第二次鸦片战争》(2),89、2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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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42882 38 《曾国藩全集·书信》(1),岳麓书社 1990 年版,62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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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42884 39 《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1),中华书局 1964 年版,380—38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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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42886 40 《鸦片战争》(2),神州国光社 1954 年版,568—56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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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42888 41 《鸦片战争》(3),47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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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42890 42 《清史稿》第 4 册,617—61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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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42892 43 《曾国藩全集·日记》(1),55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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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42897 晚清的士人与世相 [:1703041457]
1703042898 晚清的士人与世相 太平天国起落与土地关系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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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42900 晚清的士人与世相 [:170304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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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42903 太平天国曾经想实现“通天下皆一式”的平等,但历史限制了超越历史的空想。《天朝田亩制度》颁布仅仅半年之后,由杨秀清、韦昌辉、石达开提出并经洪秀全批准,“照旧交粮纳税”成为一种求实然而并无平等意义的普遍经济政策。“照旧交粮纳税”以土地所有者为赋税征收对象,在承认旧有的土地所有权和租佃关系合法性的同时也承认了地主收租的权利。容忍地主的收益无疑是间接保证田赋来源的手段。因此,太平天国区域中,地主经济依然存在。但农民战争所造成的社会震荡是一经产生便无法平复的。由此形成的破坏和冲击又会使旧的经济关系在逼扼中节节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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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42905 太平天国在大片土地上摧毁了旧日的权威和秩序。在这个过程里,直接依附于政权的一部分土地业主多在锄灭之列,曾经依附权势的缙绅地主因之而破败衰落。其次,长期的战争造成了长期的重征。太平天国对于“富室”和“积谷之家”的无情勒逼成为地主经济不可解脱的重负:“军行先数百里,即遣人前往遍张告示,令富者贡献资粮”,“必千金数百金,谷米数百担,猪数口,鸡数十只,配以群物”,名为收贡。继以挖洗搜剔,抄没浮财,“虽瓦沟所藏之金,水塘所沉之银,亦无有免者”,1 名为“打先锋”。继以派捐,“曩称富人,重为刻剥,名曰‘大捐’。千金万金亦不等,不受者,械击之”。2 太平天国后期还有名目极多的杂税。以田亩计征,则有火药捐、田凭费、田捐、局费、礼拜捐、柴捐、军需捐;以户口计征,则有门牌捐、船凭捐、船捐、丁口捐、房捐;以营业和财产计征,则有商税、特捐,等等。3 以理推度,其中一部分负担是由商人和小农承受的。但揆之计征对象,大部分压力不可避免地会落在业主的头上。因此,被称作“业主”和“田主”的人们存在于天国政权之下,不过是一种可资取给剥夺的现成物。与重征俱来的另一面,是旧政权瓦解过程中勃兴的佃农自发抗租风潮,其激烈者竟至“乡官劝谕欲稍收租,而佃农悍然不顾,转纠众打田主之家”。4 在这些地方,地主“收租如乞丐状”,甚者“业主二年无租,饿死不少”。5 抗租造成了租佃关系的困厄。对于土地所有者来说,屡被征派之后,积财殆尽,田租所入是他们用以交纳赋税和维系生计的唯一来源。这种来源的萎缩不会不使重征下的地主经济在交困中难乎为继。它带来了两重结果:一、相当数量的田主因窘迫而逃亡出境。上海一地曾为之“顿增十万烟户”。业主的逃避,意味着赋税征收对象已不复存在了。二、佃农的持续抗租使业户“租米无着”,收赋成为一个难题。咸丰末年,太平天国区域已有乡人不肯纳租,粮米追征不齐之事。随之,没有出逃的田主也开始失去了赋税征收对象的意义。这并不是太平天国所期望的,否则,太平天国的地区当局者限制或镇压佃农抗租风潮就变成不可理解了。但作为一场大规模的社会震荡,太平天国的事业又会客观地引发他们并不期望的结果。两者之间,有着一种农民造反者所无法驾驭的矛盾。而后是地主经济难乎为继而渐次破产,这就出现了土地关系变化的可能性和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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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42907 (一)在业主已经出逃或失去赋税征收对象实际意义的地方,“照旧交粮纳税”会因之而成为一种全无着落的制度。这个过程要求变通,由此产生的另一种做法谓之“着佃交粮”,即由太平天国政权直接向佃农征收赋税。“着佃交粮”并没有改变地权,但它化解了佃农抗租行为同太平天国赋税利益的间接冲突,从而使本被压抑的抗租获得了地方当局者的宽待和许可。“乡官只管粮米,不管租米”,或“虽有粮局,而业户几不聊生”,正是这种态度的反映。走得更远的地方则规定业户不得收租。就其本意而言,地租不仅仅是物,而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因此,“着佃交粮”助长了土地所有权的名实脱节。在各色重征下,“实”已不存之后,土地所有权的“名”对于业主远不是值得留恋的东西。太平天国在江浙地区颁发田凭的时候,累见“各业户俱不领凭”6 之事,这无疑是权衡利害的结果。业户“俱不领凭”则地权之名与实皆失。《庚癸纪略》记叙了同治初年吴江“伪监军提各乡卒长给田凭,每亩钱三百六十。领凭后,租田概作自产,农民窃喜,陆续完纳”7 的史实,说明太平天国政权下有过一部分地权的转移。这种转移并不带有土地关系革命的普遍意义,但它的影响直到太平天国失败以后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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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42909 (二)地主经济在重征和抗租的交困下渐趋破产的过程,又是地主个人生活贫困化的过程。所谓“出金钗换黄粱,至甘露卖布,荡口鬻衣,每日一粥一饭,每食惟挑草头、野荠”正是那个时候的纪实。等而下之者“则以女与人,无论已字未字,苟有人要,不取分文,意图脱累”。8 贫富之序在世变中脱出了旧轨,被驱出旧轨的一部分地主出卖土地以换取生活资料是这个过程里出现的多见之事。然而,动乱时世下的土地买卖并不是一种自然的交易。一方面,时世限制了地价。同治初年,江浙地区石米之价在十千以上,而无锡地价不过每亩三千。迟至湘淮军攻破东南之后,浙江还有“图饱一饭,报以腴田百亩者”。9 另一方面,田主中尚有余力者畏对田赋之累,时世限制了他们的求田问舍之志。两重限制之下,破产业主“鬻田佃户,十得二三”成为当日地权转移的另一种途径。通过这种途径,小农和从事其他职业的农村劳动者曾经得到过一部分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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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42911 (三)业主的成批逃亡留下了大片“主亡佃在”的土地。“佃在”说明农业生产并没有中断,土地仍在提供产品;“主亡”则说明地权在治内是空缺的。在业主无从追索的情况下,太平天国地方当局多规定佃农代领田凭,以征取土地产品的赋税部分:“有田产者报明亩数,每亩出钱二百文,领贼凭一纸,其有业主他徙者,佃户代缴。”10 代交代领并非地权易手,因此“住租屋种租田者,虽其产主他徙,总有归来之日,该租户仍将该还钱米缴还原主,不得抗欠”。11 这与田凭直接为佃农所有在性质上是不同的。但是,出逃的田主未必“总有归来之日”。身历其时的文人记述过富有田产者“一旦遭兵燹,坐见铜山失……父母冻饿死,妻子皆沦没,孑然余一身,欲归已无室”12 的呻吟;他们当中乞食道旁,辗转沟壑,死于颠沛流离之途的人正不在少数。于是有“指点累累饿殍堆,半属当年富家子”13 的感叹。这些人当然不可能再回来追收田产租米了。以理推断,在原有田契经兵燹失散之后,他们的土地将转归代领田凭者所有。类似的地权变化也会发生在被太平天国诛锄的缙绅地主的田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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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42913 这三种情况的存在,标示了土地关系在局部地区的变化。太平天国之后,主持这些地区的人物慨乎“田亩经界,改变旧形”,“旧日之业,纷杂错乱,莫可究诘”,14 其中正有着这种变化的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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