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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曾国藩全集·书信》(1),岳麓书社 1990 年版,62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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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1),中华书局 1964 年版,380—38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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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鸦片战争》(2),神州国光社 1954 年版,568—56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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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鸦片战争》(3),47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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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清史稿》第 4 册,617—61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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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曾国藩全集·日记》(1),55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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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的士人与世相 太平天国起落与土地关系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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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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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天国曾经想实现“通天下皆一式”的平等,但历史限制了超越历史的空想。《天朝田亩制度》颁布仅仅半年之后,由杨秀清、韦昌辉、石达开提出并经洪秀全批准,“照旧交粮纳税”成为一种求实然而并无平等意义的普遍经济政策。“照旧交粮纳税”以土地所有者为赋税征收对象,在承认旧有的土地所有权和租佃关系合法性的同时也承认了地主收租的权利。容忍地主的收益无疑是间接保证田赋来源的手段。因此,太平天国区域中,地主经济依然存在。但农民战争所造成的社会震荡是一经产生便无法平复的。由此形成的破坏和冲击又会使旧的经济关系在逼扼中节节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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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天国在大片土地上摧毁了旧日的权威和秩序。在这个过程里,直接依附于政权的一部分土地业主多在锄灭之列,曾经依附权势的缙绅地主因之而破败衰落。其次,长期的战争造成了长期的重征。太平天国对于“富室”和“积谷之家”的无情勒逼成为地主经济不可解脱的重负:“军行先数百里,即遣人前往遍张告示,令富者贡献资粮”,“必千金数百金,谷米数百担,猪数口,鸡数十只,配以群物”,名为收贡。继以挖洗搜剔,抄没浮财,“虽瓦沟所藏之金,水塘所沉之银,亦无有免者”,1 名为“打先锋”。继以派捐,“曩称富人,重为刻剥,名曰‘大捐’。千金万金亦不等,不受者,械击之”。2 太平天国后期还有名目极多的杂税。以田亩计征,则有火药捐、田凭费、田捐、局费、礼拜捐、柴捐、军需捐;以户口计征,则有门牌捐、船凭捐、船捐、丁口捐、房捐;以营业和财产计征,则有商税、特捐,等等。3 以理推度,其中一部分负担是由商人和小农承受的。但揆之计征对象,大部分压力不可避免地会落在业主的头上。因此,被称作“业主”和“田主”的人们存在于天国政权之下,不过是一种可资取给剥夺的现成物。与重征俱来的另一面,是旧政权瓦解过程中勃兴的佃农自发抗租风潮,其激烈者竟至“乡官劝谕欲稍收租,而佃农悍然不顾,转纠众打田主之家”。4 在这些地方,地主“收租如乞丐状”,甚者“业主二年无租,饿死不少”。5 抗租造成了租佃关系的困厄。对于土地所有者来说,屡被征派之后,积财殆尽,田租所入是他们用以交纳赋税和维系生计的唯一来源。这种来源的萎缩不会不使重征下的地主经济在交困中难乎为继。它带来了两重结果:一、相当数量的田主因窘迫而逃亡出境。上海一地曾为之“顿增十万烟户”。业主的逃避,意味着赋税征收对象已不复存在了。二、佃农的持续抗租使业户“租米无着”,收赋成为一个难题。咸丰末年,太平天国区域已有乡人不肯纳租,粮米追征不齐之事。随之,没有出逃的田主也开始失去了赋税征收对象的意义。这并不是太平天国所期望的,否则,太平天国的地区当局者限制或镇压佃农抗租风潮就变成不可理解了。但作为一场大规模的社会震荡,太平天国的事业又会客观地引发他们并不期望的结果。两者之间,有着一种农民造反者所无法驾驭的矛盾。而后是地主经济难乎为继而渐次破产,这就出现了土地关系变化的可能性和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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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业主已经出逃或失去赋税征收对象实际意义的地方,“照旧交粮纳税”会因之而成为一种全无着落的制度。这个过程要求变通,由此产生的另一种做法谓之“着佃交粮”,即由太平天国政权直接向佃农征收赋税。“着佃交粮”并没有改变地权,但它化解了佃农抗租行为同太平天国赋税利益的间接冲突,从而使本被压抑的抗租获得了地方当局者的宽待和许可。“乡官只管粮米,不管租米”,或“虽有粮局,而业户几不聊生”,正是这种态度的反映。走得更远的地方则规定业户不得收租。就其本意而言,地租不仅仅是物,而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因此,“着佃交粮”助长了土地所有权的名实脱节。在各色重征下,“实”已不存之后,土地所有权的“名”对于业主远不是值得留恋的东西。太平天国在江浙地区颁发田凭的时候,累见“各业户俱不领凭”6 之事,这无疑是权衡利害的结果。业户“俱不领凭”则地权之名与实皆失。《庚癸纪略》记叙了同治初年吴江“伪监军提各乡卒长给田凭,每亩钱三百六十。领凭后,租田概作自产,农民窃喜,陆续完纳”7 的史实,说明太平天国政权下有过一部分地权的转移。这种转移并不带有土地关系革命的普遍意义,但它的影响直到太平天国失败以后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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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主经济在重征和抗租的交困下渐趋破产的过程,又是地主个人生活贫困化的过程。所谓“出金钗换黄粱,至甘露卖布,荡口鬻衣,每日一粥一饭,每食惟挑草头、野荠”正是那个时候的纪实。等而下之者“则以女与人,无论已字未字,苟有人要,不取分文,意图脱累”。8 贫富之序在世变中脱出了旧轨,被驱出旧轨的一部分地主出卖土地以换取生活资料是这个过程里出现的多见之事。然而,动乱时世下的土地买卖并不是一种自然的交易。一方面,时世限制了地价。同治初年,江浙地区石米之价在十千以上,而无锡地价不过每亩三千。迟至湘淮军攻破东南之后,浙江还有“图饱一饭,报以腴田百亩者”。9 另一方面,田主中尚有余力者畏对田赋之累,时世限制了他们的求田问舍之志。两重限制之下,破产业主“鬻田佃户,十得二三”成为当日地权转移的另一种途径。通过这种途径,小农和从事其他职业的农村劳动者曾经得到过一部分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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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业主的成批逃亡留下了大片“主亡佃在”的土地。“佃在”说明农业生产并没有中断,土地仍在提供产品;“主亡”则说明地权在治内是空缺的。在业主无从追索的情况下,太平天国地方当局多规定佃农代领田凭,以征取土地产品的赋税部分:“有田产者报明亩数,每亩出钱二百文,领贼凭一纸,其有业主他徙者,佃户代缴。”10 代交代领并非地权易手,因此“住租屋种租田者,虽其产主他徙,总有归来之日,该租户仍将该还钱米缴还原主,不得抗欠”。11 这与田凭直接为佃农所有在性质上是不同的。但是,出逃的田主未必“总有归来之日”。身历其时的文人记述过富有田产者“一旦遭兵燹,坐见铜山失……父母冻饿死,妻子皆沦没,孑然余一身,欲归已无室”12 的呻吟;他们当中乞食道旁,辗转沟壑,死于颠沛流离之途的人正不在少数。于是有“指点累累饿殍堆,半属当年富家子”13 的感叹。这些人当然不可能再回来追收田产租米了。以理推断,在原有田契经兵燹失散之后,他们的土地将转归代领田凭者所有。类似的地权变化也会发生在被太平天国诛锄的缙绅地主的田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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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三种情况的存在,标示了土地关系在局部地区的变化。太平天国之后,主持这些地区的人物慨乎“田亩经界,改变旧形”,“旧日之业,纷杂错乱,莫可究诘”,14 其中正有着这种变化的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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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的士人与世相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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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天国失败以后,久为战场的江、浙、皖三省已尽失昔日富庶。仅浙江一省,各属册报荒芜田、地、山、荡已多至“一十一万二千三百六十六顷七十四亩有奇”。15 农民起义和内战兵火的结果,不仅摧毁了这一地区旧有的政治秩序,而且使社会生产和再生产在动荡中备受巨创。因此,重建江、浙、皖三省的政治秩序,不能不开始于恢复这一地区的社会生产。见之上谕的所谓“慎选牧令,加意拊循,流亡有归业者,为之清还田产,缓其逋租,假以籽种,俾有归农之乐,以恤民艰,而固邦本”正言乎此。16 然而,“流亡有归业者,为之清还田产”又说明,社会生产的恢复,应是旧土地关系的赓续和恢复。所以,“加意拊循”所重在于“业主认田”。同治五年,浙江巡抚马新贻立垦务章法,规定有主之田须“业主招佃垦种”;无主之田由“州县设法招佃”。若无主地垦熟之后有业主指认,经“查明取结,饬令业主酌给垦户工本或仍给原垦之人佃种,按年交租”,即可“改照有主田产办理”。17 同、光之际巡抚安徽的裕禄,则于业主空缺的抛荒之地首以原主“五服之内者”的认垦权为重。江苏之府县还有用“开垦钱”惠待业主认田的做法。另一面,对于“外省流民乘间侵夺”或“胥吏浮收”而致害及原主归业者,朝廷有从严惩办之旨。在恢复社会生产的过程中扶植旧的土地关系,表现了一种在恢复经济生产中重建旧日经济秩序的努力,江、浙、皖三省的部分地区因之而“与初经兵燹逃亡未复时迥不相侔”。18 其影响尤著的苏南一带在荒地占完以后遂趋于“田日积而归于城市之户”;19 浙东、皖南则渐有拥地千亩以上的巨室,多者至两万余亩。在这些地方,租佃关系的比重之大是显然可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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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长期战争之后恢复旧有的经济秩序又是困难重重的,这是当时土地关系变化的另一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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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丁口剧减造成了劳动力的普遍匮乏,田主难于招佃。同治末年总督两江的李宗羲曾就江宁、常州、镇江三府垦务之不如人意而说过:抛荒之地未垦,“不尽无主,大约无力垦种者有之;招佃无人者有之”。20 这种“无从招佃”的困局使缙绅之家有情愿以祖遗田地充公者。在应佃乏人的区域,已有的租佃关系也不可能是稳定的。当时外来佃农因利息不多,往往弃田而归,业主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已熟田地再次荒芜。本地佃农则以开垦为名,由业主让租三年或四年、五年不等。且年限既满之后,常常托故抛荒,又另向别处领田开垦。这两种情况都会使业主陷于“田已报熟,赋无可蠲”21 的窘境。租佃关系的充分实现是地主经济的前提,在前提缺乏或者不足的时候,地主经济的复兴不会呼之即出,成为一种普遍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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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农民战争的长期搅动以后,人世的许多界域都已面目全非,确认旧日地权并不总是一件容易的事。东南许多地方几经战守,“向存鱼鳞册、黄册荡然无存,即民间田产契据亦多半遗失”。以至“每有田土词讼到县,在官既无丝毫案据,在民亦无典杜契卷;当两造争持,互腾口说,官每四顾周章,莫从判断”。22 这种手无凭据的地权之争又因外省客民涌入应垦而愈见其多端,主事者慨乎言之曰:“果使现在认田土户,当年真正业主,确有契可凭,则客民无可争执,在官亦不难断。无如现查之田,土民皆以空言指认,毫无证据,冒混诡托,情伪百出。”23 无疑,“莫从判断”的官司不能不带有很大的随意性,丧失了契据的业主中会有一部分人因之而丧失自己的地权。在土著之户流亡者十有八九的地方,迟归之人至“洪杨乱后约十年”才返回乡里。其间原来的土地经客民分田垦辟,荒地渐变为熟,“而业已易主”。24 经过变动之后追认昔日地权往往难以做到。这就滞阻了原来的田主归业,也滞阻了旧有经济秩序的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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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地方当局者出于私利,采取不利于旧主认业的做法。同治年间,浙江新复之区,广召他处民人来垦。“岁令完捐若干交官,以充地方公用,而赋额则阙而勿征。”这个过程使外来人和地方官的利益连在了一起,而客籍势张以后,却又造成了土著无法与之抗争的局面。他们垦而据为己有的田地,不少正是有主之业。光绪初年,安徽广德“摄州篆办理垦务”的李某,曾以亩价六百文出卖州中无主荒田“与客民为业”。胥吏董保“皆借买卖公田一事高下其手,从中渔利”。当开丈之时,司其事者“虑土民多认田亩,则充公之田少而卖价无多。于是四乡同日齐丈,使业主奔走不及,又不准其托人代认;而祠庙、公田、祭田一概充公,不准承认”。结果,“土民有田者,十分之中仅认一二”。25 像这种公然剥夺业主地权的做法不会很多,但遇事“庇客而厌土”26 的地方官吏却并不是个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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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四,钱漕苛重,原主以赔赋为畏,怯于认业。光绪三年,两江总督沈葆桢吁请酌减江苏部分地区漕粮,已经论及重赋之下难于复业。三年后,继沈葆桢而总督两江的刘坤一说:江宁府属七县“有田之家大率募佃耕种,工本倍费,租息甚微”;“稍有力者类皆别谋生计,视田业为畏途,故未垦荒田,讫今尚复不少”。27 田业成为畏途,正是“租息甚微”不堪赋税苦重的结果。同样的过程也出现在别处。浙江嘉兴自“咸、同兵火之后,田地荒芜讫未复额。非惟人户凋耗,亦以重赋所困。佃户既畏归耕,业主亦畏赔粮,往往脱籍徙业,不敢承种,比比而是”。28 这一类变化与原主归业是逆向的,在业主脱离土地的地方,则旧日的经济秩序并无复兴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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