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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67915 【原文】夫服物(1)不称(2),则贵贱无等,于是富者逾侈(3),贫者不及。小人(4)乘君子之器,贾竖(5)袭卿士之服,被(6)文绣(7),佩银黄(8),重门(9)而玉食其中,左右叱咄(10),颐指(11)而使。是故有财者光荣,无财者卑辱,上接卿相,下雄(12)齐民(13),珍宝旁流,而刑放于贿,下而法侵,能无亏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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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67917 【注释】(1)服物:衣服器物。(2)称:相称。(3)逾侈:过度奢华。(4)小人:平民百姓。(5)贾竖:商人。(6)被:古同“披”,覆盖。(7)文绣:刺綉华美的丝织品或衣服。(8)银黄:白银和黄金。(9)重门:指重重庭院。(10)叱咄:音赤多,呵斥。(11)颐指:用下巴示意以指挥人。(12)雄:霸道。(13)齐民: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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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67919 【译文】如果衣服器物与身份不相称,贵贱就没有区别了。于是富人过度奢华,而穷人却得不到应有的温饱。百姓使用官员才应使用的器物,商人穿着公卿才应穿的衣服,身穿锦服丽袍,佩戴着金银环佩,住着深宅大院,吃着珍馐佳肴,呵斥左右佣人,颐指气使。所以有钱的人荣耀,没钱的人卑贱。富人在上结交卿相,在下欺凌百姓。珍宝财富都流失到富人手中,刑法因为贿赂成为摆设。法律的公平被破坏了,国家能不灭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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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67921 世 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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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67923 【题解】世治,即世世代代地统治。本篇节录内容针对当时禁止选拔人才的官员接见外人,指出交往是人们的正常需求,禁止交往未必能起到禁绝私人请托现象,最重要的是赏罚要公正,则就没有人敢于背离规章制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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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67925 【原文】天地之道贵(1)大,圣人之道贵宽(2)。无分寸(3)之曲。至直也,以是绳(4)之,则工不足于材矣。无纤分(5)之短,至善也,以是规之,则人主不足于人矣。故凡用人者,不求备于一人。桓公之于宁戚也,知之矣。夫有近会者无远期。今之为法曰:“选举之官,不得见人,”曰以绝奸私(6)也。夫处深宫之中,而选天下之人,以为明,奚(7)从而知之。夫交接(8),人之道,不可绝也。故圣人求所以治交,而不求绝交,人莫问不交,以人禁人,是以私禁私也。先王之用人不然(9),不论贵贱,不禁交游(10),以德底爵,以能底官,以功底禄,具赏罚以待其归,虽使之(之疑交)游,谁敢离道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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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67927 【注释】(1)贵:崇尚。(2)宽:宽恕。(3)分寸:丝毫。(4)绳:动词,衡量。(5)纤分:毫分。(6)奸私:奸诈营私。(7)奚:文言疑问代词,相当于“胡”“何”。(8)交接:指交际往来。(9)不然:不这样。(10)交游:交际,结交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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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67929 【译文】天地之道贵在广大,圣人之道贵在宽容。没有丝毫弯曲,是最笔直的了,用这个标准为准绳,工匠就找不到合适的材料了。没有一丝缺点,可以说是至善,依照这个标准,君主就找不到合适的人才了。凡是用人,不求各种才能一人兼备。齐桓公对于宁戚的任用,可以算是明白这一道理了。眼前遇到贤才就不必去远方寻求。今天的法律说,担任选举人才的官员,不得跟当事人接触,说是为了杜绝舞弊。身处深宫之中,而从全天下之人中选取被认为贤明的人,这又是从何而知的呢?交际往来是人的正常需要,不可断绝。所以圣人研求完善交往的方法,而不是断绝交往。没有考察询问过的人就不能交往,这样人为地禁止与人交往,就像以私心来禁止私心一样。先王用人则不然,不论贵贱,都不禁止往来结交,(而是)按品德赏赐爵位,按能力授予官职,按功劳发放俸禄。完备赏罚之法等待人才的归附,即使让人们互相交游,谁又敢偏离正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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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67931 刑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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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67933 【题解】本篇讲的是法律的施行问题。袁准认为,“法者,所以正之事者也”,即法律是用来规范事物间关系的。制定法律要“求之于心,虑先定而后书之于策”,不要轻易改动。法律也象征着君主的权威,“法正而不行,是无君也”。并认为赦免之法“明主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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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67935 【原文】礼法明则民无私虑(1),事业专则民无邪伪(2),百官具(3)则民不要功(4)。故有国者,为法欲其正也,事业欲其久也,百官欲其常(5)也。天下之事,以(6)次为(7)爵禄,以次(8)进士(9),君子以精德显。夫德有次则行修,官有次则人静,事有次则民安。农夫思其疆畔(10),百工思其规矩(11),士君子思其德行,群臣百官思其分职(12),上之人思其一道(13),侵官无所由,离业无所至。夫然,故天下之道正而民一(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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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67937 【注释】(1)私虑:个人的打算。(2)邪伪:邪恶诈伪。(3)具:完备。(4)要功:邀功。(5)常:有恒。(6)以:按。(7)为:授予。(8)次:次第,顺序。(9)进士:授官。(10)疆畔:田界,引申为农田。(11)规矩:规和矩。校正圆形、方形的两种工具,多用来比喻标准法度。(12)分职:职分。(13)一道:指一以贯之的治理方法。(14)一:忠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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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67939 【译文】礼法彰明百姓就没有私心杂念,事业专一百姓就没有奸邪伪诈,百官设置完备百姓就不会邀功。所以治理国家的人,制定法律希望它公正,创立事业希望它长久,授予官位希望官员能够恒常守职。治理天下,要按次序授予爵位俸禄,按次序招贤纳士,这样君子美好的德行就会得以显现。进德有次序,士人就会致力于修身;晋升有次序,官员就安分;事业有次序,人民就安居乐业。农夫想的是田地里的活,工匠想的是他们的手工技巧,士人、君子想的是自己的德行,群臣想的是他们自己的职分,君主想的是一以贯之的治国方法,侵犯官员职守的事就不会出现,摒弃正业的事也不会发生。只有这样,对天下的治理才能走上正道,百姓才能用心专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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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67941 【原文】夫变化(1)者,圣人之事也。非常(2)者,上智(3)之任(4)也。此入于权道(5),非贤者之所窥(6)也。才智至明而好为异事者,乱之端(7)也。是以圣人甚恶奇功(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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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67943 【注释】(1)变化:变通,权变。(2)非常:此指应对非常之事。(3)上智:上等的智慧或最高的智慧。(4)任:责任。(5)权道:变通之道,临时措施。(6)窥:窥探。这里指希求。(7)端:征兆,开端。(8)奇功:异常的功劳、功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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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67945 【译文】随机变通是圣人的事,处理非常之事是上智之人的责任。这些已经属于权变之道,不是贤者所能窥见的。才智超群却好做异乎寻常之事的人,这是祸乱的源头。所以圣人厌恶奇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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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67947 【原文】天下有可赦之心,而有可赦之罪,无可赦之心,而无可赦之罪。明王之不赦罪,非乐杀而恶生也,以为(1)乐生之实在于此物也。夫思可赦之法,则法出入(2),法出入则奸邪得容其议,奸邪得容其议则法日乱,犯罪者多,而私议(3)并兴,则虽欲无赦不可已(4)。夫数(5)赏则贤能不劝,数赦则罪人徼幸。明主知之,故不为也。夫可赦之罪,千百之一(6)也,得之于一而伤之于万,治道不取也。故先王知赦罪不可为也,故所俘虏(7)一断之于法,务求所以立法,而不求可赦之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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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67949 【注释】(1)以为:认为。(2)出入:指不严谨。(3)私议:背地里谈论。(4)已:停止(5)数:多次。(6)千百之一:千百个有一个。(7)俘虏:非本意地受(义务、责任或财产)约束的人。此指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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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67951 【译文】天下有了可以赦免罪行的心思,就有了可以赦免的罪行;没有可以赦免罪行的心思,也就没有可以赦免的罪行。明主之所以不赦免罪行,并非喜欢杀人而厌恶让人存活,而是认为乐于使人存活的实际措施,就在于此(以刑止恶)。如果寻思赦免的方法,那么法律就会出现偏差,法律有偏差,奸邪之人就会参与议论。奸邪之人干政,那么法律就一天天地混乱,犯罪的人就会增多,同时私议也会兴起,到那时就是不想赦免都不可能了。奖赏太频繁了,贤能的人就不能得到勉励;赦免的次数多了,罪人就心存侥幸。明主知道这一弊端,所以不做这样的事。可以赦免的罪,千百个才有一个,赦免了一个人,却损坏了千百万人对法律的敬畏心,这在治理之道上是不足取的。所以先王知道赦免罪行这种事是不能做的,因此对于犯罪嫌疑人统统按照法律进行处置,务求以此建立法律的威信,而不研求赦免罪行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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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67953 【原文】法立令行,则民不犯法。法不立,令不行,则民多触死(1)。故曰:“能杀而后能生,能断而后仁立。”国之治乱,在于定法。定法则民心定,移法则民心移。法者,所以正之事者也。一出而正,再出而邪,三出而乱。法出而不正,是无法也。法正而不行,是无君也。是以明君将有行也,必先求之于心,虑先定而后书之于策,言出而不可易也,令下而不反也。如阴阳(2)之动,如四时(3)之行,如风雨之施,所至而化,所育而长。夫天之不可逆者时也,君之不可逆者法也。使四时而可逆,则非天也;法令而可违,是非君也。今有十人彍弩于百万之众,未有不震怖者也,夫十矢之不能杀百万人可知也。然一军皆震者,以为唯无向则已,所中必死也。明君正其礼,明其法,严其刑,持满(4)不发,以牧(5)万民,犯礼者死,逆法者诛,赏无不信,刑无不必,则暴乱之人莫敢试矣。故中人必死,一矢可以惧万人,有罪必诛,一刑可以禁天下,是以明君重法慎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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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67955 【注释】(1)触死:犯死罪。(2)阴阳:这里指白天黑夜。(3)四时:四季。(4)持满:拉满弓。(5)牧:统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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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67957 【译文】法律确立,政令施行,百姓就不会犯法。法律不确立,政令不施行,百姓就敢于触犯死罪。所以说,能诛杀然后才能保全更多的人,能够断除恶行然后仁德才能建立。国家是治还是乱,取决于有无固定的法律。法律确定民心就安定了,法律变更百姓心就不安了。法律是规范各种事务之间关系的,首次颁布法律是公正合理的,再次颁布就会出现偏差,多次颁布就会出现混乱。法律颁布而不能做到公正,等于没有法律。法律公正但是不能施行,等于没有君王。所以明主有所举措,必定先在心中反复思考,思虑成熟后形成文书,一言既出就不能再改动,法令一经下达就不要收回。就像阴阳变化、四季的运行,又像春风化雨,所到之处无不变化,万物都生长发育。天不可逆转的,是季节;君主不可逆转的,是法律。假若季节可以逆转,就不是天了;法令可违反,就不是君主了。现在有十个人,拉弓对准百万军队,没有人不害怕的。十支箭不能杀百万人,这是谁都清楚的,然而整个军队都震惊,是认为弓箭没有瞄准自己也就罢了,一旦射中必定死亡。明主匡正礼法,彰明法令,严格刑罚,像拉满弓而不射箭一样,以此来统治万民。违反礼教的要处死,触犯刑罚的要诛杀。奖赏无不守信,责罚无不执行,这样想行凶作乱的人就不敢尝试了。所以说中箭之人必死,一支箭就能震慑万人;有罪必定惩罚,一次刑罚就可以严禁天下人作恶。所以明主看重法律而慎行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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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67959 人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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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67961 【题解】本篇节录内容讲的是,君主无不希望得贤才而用之,但却往往由于赏罚不当,而致“戮能养奸”。这是治理天下必须重视的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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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67963 【原文】人主莫不欲得贤而用之,而所用者不免于不肖(1);莫不欲得奸而除之,而所除者不免于罚贤。若是者,赏罚之不当(2),任使(3)之所由也。人主之所赏,非谓其不可赏也,必以为当矣。人主之所罪,非以为不可罚也,必以为信(4)矣。智不能见是非之理,明不能察浸润之言(5),所任者不必智,所用者不必忠,故有赏贤罚暴之名,而有戮能养奸(6)之实,此天下之大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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