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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历代帝王在监察体制建设上殚精竭虑,但是总体来说,历代王朝的监察系统发挥的作用都非常有限,特别是到了王朝中后期,基本都失去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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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有清一代的所有贪污大案的案发,或者是由政治因素主导,或者由一些非常偶然的因素引发,但朝廷的监察制度,在几乎所有大案中都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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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年间轰动一时的尚书齐世武、布政使觉罗伍实等多名大员的集体贪污案,是由两位官员的妻子到京城控告,才引发社会轰动,并得到皇帝关注的。“原任陕西宁州知州大计参革姚弘烈妻孙氏叩阍,控告原任甘肃布政使觉罗伍实、庆阳府知府陈弘道等勒索银两一案。又原任庆阳府知府陈弘道妻王氏叩阍,控告四川陕西总督殷泰等徇庇知州姚弘烈,将氏夫严刑拷讯一案”[17],平时从不抛头露面的官员夫人亲自告御状,出了如此轰动性的新闻,此案才得以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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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时期侍郎伊都立贪污军粮的案发,则更有戏剧性。曾任山西巡抚的伊都立,因罪被革职发往战场效力,负责采买军粮。他与下属范毓馪共同贪污军粮款项,伊都立贪污白银20 000余两,范毓馪亦贪污白银数千两。范毓馪将银两分装于军粮袋子和衣物行李当中,行军当中行李破损,银两不停掉出,后来随行的军人不断捡到银锭。“捡元宝”的新闻在军中传开,这才引起多方关注,二人方遭到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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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最大一起贪污案的查办,也是因为偶然因素。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甘肃人苏四十三率回民起义,乾隆皇帝派兵进剿。由于事发突然,甘肃一时难以筹集大量兵饷。时任甘肃布政使的王廷赞为了表现自己,主动向皇帝表示,愿意捐出四万两,以解燃眉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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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本是穷乡僻壤,一个布政使怎么能一下子拿出这么多钱?乾隆由此生疑,派人密查王廷赞家产来源。清代历史上最大一起贪污案——“甘肃冒赈案”由此败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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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王廷赞的前任,山西人王亶望任甘肃布政使。他以捐监赈灾为由,伙同其他官员共同贪污数百万两白银。据事后统计,从乾隆三十九年至四十六年初,甘肃省共有274 450人捐了监生,收银15 094 750两,通省官员合计侵贪赈银2 915 600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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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严重的贪污案件长期未暴露,反映出清代监察机制形同虚设的状况。有清一代,放赈过程有着严格而细致的规定。规定发放粮米时,官员必须亲自到场,每日发放后,官员要亲自签字画押,以为凭证。全部发放完毕之日,还要在发放册首尾签上总名,通册加骑缝印记,以备上司检查。同时,还要将发放数目,具体领取人姓名、数额张榜公布,让百姓监督。然而王亶望命令全省官员自行捏报灾情,所有报灾、勘灾、监放规定均视为一纸虚文,无一执行。数年之间,不但从来没有人检查核实,也并没有人举报揭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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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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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出现这样严重的失灵状况,是因为传统监察机制通常都有以下不可克服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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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监察机构只是皇权的附属,并不能监督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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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讲,传统监察制度的设计是为了监督官权而设的,它不但不是为了监督皇权,反而是为了强化皇权。虽然历代都有诤谏制度,但是否纳谏,则完全取决于皇帝的意志、品格甚至心情。谏官一片好心,但是谏言如果不合圣意,轻则遭贬,重则丧命。比如永乐年间刑科给事中陈谔,“尝言事忤旨,命坎瘗奉天门,露其首”。[18]下场非常悲惨。这样的例子历史上比比皆是。虽然历代都有法律,有“祖制”,但是法律和制度其实都必须服从皇帝的个人意志。皇帝很容易绕开制度,更改法律,法外施情,以情代法。比如明代成化、嘉靖皇帝喜欢方术,很多术士只凭一纸符箓,便可官运亨通。明武宗个性顽劣,多少大臣进谏也约束不了他的荒唐行为。所以一个王朝甚至一个时代,国家的精神面貌往往由皇帝一个人的精神面貌来决定。腐败的程度往往取决于皇帝个人的勤勉状况。比如乾隆早期,因为皇帝励精图治,厉行惩贪,所以腐败程度低;但是到了乾隆晚期,皇帝意志懈怠,贪图享受,收受贡品,贪腐也随之在整个官场蔓延。历史上一个王朝到了中后期,皇帝往往会放松对自我的约束和要求,在这种情况下,监察系统就完全失去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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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皇权是不可分割的,也不能让渡,所以传统社会不可能对皇权进行有效监督和制衡。事实上,除了皇权,古代王朝往往还有其他监管禁区。比如清代,虽然从制度上说监察官员可以举报任何不法事务,但是事实上极少有言官敢于弹劾满族的王公贵族,八旗事务也一向被言官视为言论的“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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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中国君主专制下的权力制约机制是封闭的、自上而下的线性模式,它排除任何外来力量的参与,特别是排斥民间的监督力量,因此是一种体制内的自体监督,效力非常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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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皇权不可分割的特性,所以官员无论分工如何,本质上都是皇权的代表。他们都处于同一权力体系之内,彼此之间并无根本冲突,都是既得利益群体和统治集团的一分子,即使反腐也是周期性的、局部的,受到同样的游戏规则的左右,而这个游戏规则就是“官大一级压死人”,权力阶梯上面的人可以轻易压倒下面的人。所以监察官员打“大老虎”,随时可能被其反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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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传统时代监察官员弹劾权臣的效果,完全取决于皇帝的心态。明代权臣严嵩得势之时,曾经多次受到监察官员的弹劾,但言官证据确凿的弹劾并不能撼动严氏分毫,言官本身却或被夺官,或被下狱。虽然最后由于御史邹应龙等的参劾,严嵩被勒令致仕,但其根本原因则是“帝眷已潜移”[19]。再比如康熙朝大学士明珠得宠之时,“颇营贿赂,权倾一时”[20],监察官员无人敢言。后来明珠失宠,御史郭琇才得以借机扳倒他。乾隆晚年,并不是没有耿直的言官举报和珅及其家人,只是他们的举报完全产生不了作用。及至嘉庆亲政,要除掉和珅,才授意言官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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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传统时代,大多数时候监察官员只能是在打“苍蝇”。万历年间,左副都御史丘橓曾经说:“(官场)贪墨成风,生民涂炭,而所劾罢者大都单寒软弱之流。”[21]也就是说,言官弹劾掉的,都是在官场上没有根基的、没有关系网庇护的小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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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历朝皇帝都屡屡指责言官怠政溺职,比如顺治皇帝曾经批评都察院:“而近来各官弹章,其中多有摭拾塞责,将他人已经纠参之事,随声附和,明系党与陋习,岂朝廷设立言官之意。”[22]就是说,言官们只愿意在已经被打倒的“大老虎”身上踩上几脚,不敢自己去挑战“大老虎”。康熙亲政之后,屡次指责“迩来科道绝无奏章”[23],“近时言官条奏参劾,章疏寥寥,虽间有入告,而深切时政从实直陈者甚少”[24],到了晚年也曾评论科道官员说:“朕听政四十余年,言官有为人而言者,有受贿陈奏者,有报私仇而颠倒是非者。此等条奏,朕无不知。”[25]监察官员们有为了帮朋友弹劾对手的,有受贿后弹劾官员的,有为了报私仇而弹劾他人的,可出于公心的却很少。乾隆中后期,各省大案频发,但很少是由言官揭露的。乾隆对此非常气恼,经常责问言官为什么无人奏及。要这科道有何用?但是这种现象贯穿整个清代,科道官并没有因皇帝的痛责而有所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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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时代监察系统通常还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则,那就是自己人通常不会找自己人的麻烦。比如明代监察官员们互相包庇,形成潜规则,称之为“乃科不拾道,道不拾科”[26]。虽然分属不同的监察系统,但是从来不会自相残杀,“凡官自科中升出者,自方面至于侍郎,纵有过恶,科中以先僚之故,永不纠弹”[27],即凡是出身自监察系统,以后虽然转任其他,也从不会受到监察官员的弹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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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很容易“猫鼠一窝”,在窃取“天家”利益的时候,结成同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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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官权不受皇权以外的力量制约,特别是不受民众的制约,因此权力可以很容易寻租。监察官员和其他官员一样,受利益最大化原则的支配,所以他们会轻易将手中的监察权力作为向权贵们讨价还价的资本。比如在权臣张居正秉政时,“谏官言事必先请”[28]。又如“高拱以内阁掌吏部,权势烜赫。其门生韩楫、宋之韩、程文、涂梦桂等并居言路,日夜走其门,专务搏击”,[29]充当权贵的鹰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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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们就很容易理解为什么历代王朝后期,随着官僚体系的腐败,监察系统往往也会高度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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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言官的权力非常大,但明朝中后期,言官系统的腐败已经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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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言官系统的腐败,表现在两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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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监察官员陷于党派、地域之争,为所在派别效力,大肆攻击敌对派系。“明至中叶以后,建言者分曹为朋,率视阁臣为进退。……故其时端揆之地,遂为抨击之丛,而国是淆矣。”[30]因为他们有风闻奏事的权力,所以在党派斗争中摇旗呐喊,甚至冲锋陷阵,手段就是歪曲事实、颠倒黑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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