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306859e+09
1703068590
1703068591 [7]阎步克:《品位与职位:秦汉魏晋南北朝官阶制度研究》,中华书局,2002,第62页。
1703068592
1703068593 [8]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卷三《除名当差》,怀效锋、李鸣校点,法律出版社,1999,第36页。
1703068594
1703068595 [9]《御制大诰·谕官之任第五》。
1703068596
1703068597 [10]《御制大诰·谕官无作非为第四十三》。
1703068598
1703068599 [11]张廷玉等:《明史(三)》卷一三七,列传第二五,《钱宰传》,中华书局,2000,第2629页。
1703068600
1703068601 [12]张廷玉等:《明史(三)》卷一三七,列传第二五,《刘崧传》,中华书局,2000,第2630页。
1703068602
1703068603 [13]张廷玉等:《明史(四)》卷一七八,列传第六六,《秦纮传》,中华书局,2000,第3157页。
1703068604
1703068605 [14]张廷玉等:《明史(三)》卷一三七,列传第二五,《罗复仁传》。
1703068606
1703068607
1703068608
1703068609
1703068610 陋规:明清的腐败与反腐败 [:1703068229]
1703068611 陋规:明清的腐败与反腐败 第二节 严密的监管体系
1703068612
1703068613 既要马儿跑,又要马儿不吃草,那就要加强对马匹的监管和鞭策。朱元璋虽然文化水平不高,但是思维却非常缜密,这在他的反腐、防腐措施中也能体现出来。
1703068614
1703068615 朱元璋特别重视监察系统的建设,他设计了一套非常复杂的监察系统。
1703068616
1703068617 洪武十五年(1382年),朱元璋确定都察院为最高监察机关,负责对中央包括六部的监察。
1703068618
1703068619 六部之内,朱元璋设置了六科给事中,负责六部内部的廉政工作,相当于六部的“纪委”。朱元璋规定,六科给事中级别虽低,但有事可直接上奏皇帝,只对皇帝负责,只由都察院监督。
1703068620
1703068621 在地方上,朱元璋设十三道监察御史,监察所辖各道,并且可以监督中央的都察院的官员。他还定期从中央派出御史巡察各道,称为“巡按御史”。另外,各省行政长官对本地方、本部门的官员同样具有监察责任。
1703068622
1703068623 这样,大明王朝在中央就形成了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十三道监察御史相互监督制约的三重监察网络;在地方则形成了监察御史、巡按御史和地方长官构成的三重立体反贪网络。古代监察系统在明代达到了前所未有的严密程度。
1703068624
1703068625 除此之外,朱元璋还规定了“风闻奏事”制度。明代监察官员职权很大,特别是拥有“风闻奏事”的特权。就是说,他们可以根据传闻进行举报而不用负任何责任,被举报者则需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清白。朱元璋时代还是著名的特务政治时代,这些特务的任务之一就是专门监视在京大小衙门官吏的不公、不法及风闻之事,并一一向上奏闻。朱元璋特别爱听官员们的花边新闻,所以大小官员们的生活琐事,无不在皇帝的掌握之中。
1703068626
1703068627 除了严密的监察体系,朱元璋还制定了历史上最为严厉、繁密的规章制度来约束官员们的行为,令他们只能在严格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他生怕地方官们办事不细心或者不尽心,亲自撰写了《授职到任须知》,对每一级地方官吏的职责都做出详细的规定。他把地方公务分为“发布公告”“征收田粮”“管理仓库”“会计核算”“受理诉讼”“管理囚犯”“管理官署房产”“管理辖内读书人”“管理地方渔业”“管理地方窑冶”等三十一项,并且逐项列出地方官工作职责中应当注意的事项,对这些注意事项往往还列出许多具体的要求。比如对“管理囚犯”一项,不但要了解已经结案的案件有多少、在押犯人有多少,还要“知入禁年月久近,事体重轻,何者事证明白,何者取法涉疑,明白者,即须归结,涉疑者,更宜详审,期在事理狱平,不致冤抑”[1]。如此谆谆嘱咐,像个碎嘴婆婆,只恨不得手把手教他们干,一身化为千万,在官员身旁严密监视着他们。对于京官,他则制定了《六部职掌》,把各部、司、科所有大小官员的岗位职责都制定得明明白白,连每个月用多少墨水钱都算得清清楚楚,这种管理可以说是非常精细化了。
1703068628
1703068629 与现在鼓励官员深入基层体察民情相反,朱元璋不许官员们下乡。曾经的农民经历,使朱元璋产生了一个牢不可破的印象:那些下乡的官员,都是去大吃大喝、搜刮扰民的。当上皇帝后,他说:“朕昔在民间时,见州县官吏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废事,凡民疾苦,视之漠然,心实怒之。”[2]所以他规定,官员只能老老实实待在官衙里,不许去体察什么民情。如果官员胆敢下乡,百姓见了可以捉了送到京师,由他亲自处死。
1703068630
1703068631 这些极为严密的反腐规章和对官员们的限制性规定,有些甚至到了让人无法忍受的地步。比如官员出差时,不能用公车运送私人财物:“凡因公差,应乘官马、牛、驼、骡、驴者,除随身衣仗外,私驮物不得过十斤。违者,五斤笞一十,每十斤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不在乘驿马之条)其乘船车者,私载物不得过三十斤。违者,十斤笞一十,每二十斤加一等。罪止杖七十。家人随从者,皆不坐。若受寄私载他人物者,寄物之人同罪。其物并入官。”[3]他希望设置这些规章制度,可以使百官“犹行荆棘中,寸步不可移,纵得出,体无完肤矣”[4]。对于官员犯的一般性错误,朱元璋处罚并不算太严厉,很少刑戮,但是事涉贪污,则决不放过。他说:“故朕于廉能之官,虽或有过,常加宥免;若贪官之徒,虽小罪,不赦也。”[5]
1703068632
1703068633 [1]申时行等重修:《明会典》卷九《吏部八·关给须知》。
1703068634
1703068635 [2]余继登:《典故纪闻》卷二,顾思校点,中华书局,1981,第29页。
1703068636
1703068637 [3]《大明律》卷一七《兵律五·乘官畜产车船附私物》,怀效锋校点,辽沈书社,1990,第130页。
1703068638
1703068639 [4]余继登:《典故纪闻》卷二,顾思校点,中华书局,1981,第29页。
[ 上一页 ]  [ :1.70306859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