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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靠有司辩民曲直,十九年来,未见其人。今后所在有司官吏,若将刑名,以是为非,以非为是,被冤枉者,告及四邻,旁入公门,将刑房该吏拿赴京来;若私下和买诸物,不还价钱,将礼房该吏拿来;若赋役不均,差贫卖富,将户房该吏拿来;若举保人材,扰害于民,将吏房该吏拿来;若勾捕逃军力士,卖放正身,拿解同姓名者,邻里众证明白,助被害之家,将兵房该吏拿来;告造作科敛,若起解轮班人匠卖放,将工房该吏拿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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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身上一直有着某种“民粹主义”味道,在对官僚阶级表现出极度痛恨的同时,他一直对自己从中生长出来的社会底层人民充满亲近感。他对他们的面孔从来都是温和的、亲切的。乡村生活中人与人之间那种淳朴、真诚的关系一直记忆在他的心中。他相信,在乡村中生活的人,良心还没有被贪婪和物欲所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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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对官僚体系的不信任,皇帝想起了他的乡村生活经验。他收回了官员们的部分权力,把这个权力下放给了乡村百姓,希望一定程度的村民自治能有利于治理吏治的败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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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御制大诰续编·婚娶第八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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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御制大诰三编·民拿害民该吏第三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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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御制大诰三编·臣民倚法为奸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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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御制大诰三编·臣民倚法为奸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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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御制大诰·胡元制治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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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御制大诰续编·颁行续诰第八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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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御制大诰·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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陋规:明清的腐败与反腐败 第五节 激进反腐的高潮与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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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整个帝国范围内掀起这样疾风骤雨式的群众运动,朱元璋自然有他的想法,一个村主任式的设想:“若民从朕命,着实为之,不一年之间,贪官污吏,尽化为贤矣。为何?以其良民自辩是非,奸邪难以横作,由是逼成有司以为美官。”[1]“呜呼,所在城市乡村耆民智人等,肯依朕言,必举此行,即岁天下太平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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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当然是典型的“如果……就……”的逻辑。依靠社会底层来监督官员,这样的思路无疑是正确的,但问题是,朱元璋没有认真考虑把这种监督机制化、常态化,而希望仅仅用一次群众运动来解决所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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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进主义”在中国这个“中庸”大国里有着十分深厚的土壤。“激进主义”是一种“幼稚病”。就像热恋中的青年男女相信只要有爱情,两个人身上其他的一切不协调都会不成问题一样,政治上的“激进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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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也相信,道德激情可以击败一切不义。只要在政治操作中倾力贯注、绝对恪守道德原则,实际政治中的任何困难都不难克服。看事过易、意气用事、态度偏激、思想狂热、喜爱暴力是它的特点。它拖累着中国政治一直不能脱离中古式“伦理政治”范畴而进化成“世俗理性政治”。越到晚年,朱元璋政治思维中“激进主义”的狂想就越来越成了主旋律。性格中天生的“狂暴”、乡村视野中天然形成的“泛道德主义”倾向,与“权力万能”的幻象合流,造成了中国历史上首次出现的现象:皇帝坐在九重之上,伸出手来在最底层的草根阶层里放了一把火,异想天开地希望用局部的“无政府主义”这把烈火,来彻底烧毁官僚主义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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诏书发布下去了,天下却没有出现朱元璋想象中的“群起响应”的局面。毕竟,自有国家以来,中国老百姓就一直匍匐在官员脚下。面对皇帝的“造反”号召,他们一时不知所措。虽然皇帝一再发布“呜呼,君子目朕之言,勿坐视纵容奸恶患民”[3]的殷切呼唤,他们还是将信将疑,愣在当地不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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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朱元璋火了。洪武十九年(1386年),他严厉惩罚了镇江的一些市民,原因是他们没有按他的要求,积极捉拿坏官韦栋,而听任他在镇江胡作非为,直到这个坏官被皇帝亲自发现。皇帝发布诏书说,因为这些市民不听他的话,所以“将坊甲邻里尽行责罚搬石砌城”[4]。他们有的因为被罚款而导致家中被罚了个精光,有的家破人亡,有的不去搬石块就会被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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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朱元璋的动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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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知道,这种方式在这片土地上当然最有效。同时,对那些壮着胆子捉拿官员的“吃螃蟹者”,他立刻大加奖励。常熟县百姓陈寿六串通自己的弟弟和外甥,把县里的恶劣吏员顾英捉住,送到南京,朱元璋大为高兴。在《御制大诰续编·如诰擒恶受赏第十》中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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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者《大诰》一出,民有从吾命者。惟常熟县陈寿六为县吏顾英所害,非止害己,害民甚众。其陈寿六率弟与甥三人擒其吏,执《大诰》赴京面奏。朕嘉其能,赏钞二十锭,三人衣各二件。更敕都察院榜谕市村,其陈寿六与免杂泛差役三年,敢有罗织生事扰害者,族诛。若陈寿六因而倚恃凌辱乡里者,罪亦不赦。设有捏词诬陷陈寿六者,亦族诛。陈寿六倘有过失,不许擅勾,以状来闻,然后京师差人宣至,朕亲问其由。其陈寿六岂不伟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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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动员加恐吓之下,朱元璋兴起的捉贪运动终于在各地兴起。懦弱的老百姓居然敢对官员下手,老百姓从不敢想象的、翻天覆地的这一天终于出现了。在通往南京的路上,经常出现一群衣衫褴褛的百姓押解着贪官污吏行走的情景。也有贪官逃回家里,被亲戚捉住,送到京师。朱元璋得意地说:“为《大诰》一出,邻里亲戚有所畏惧。其苏、松、嘉、湖、浙东、江东、江西,有父母亲送子至官者。有妻舅、母舅、伯、叔、兄、弟,送至京者多矣。”[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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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洪武元年到洪武十九年(1368—1386年),皇帝与百姓密切配合,严厉打击贪污腐化。那个时候,几乎无日不杀人。由于诛戮过甚,两浙、江西、两广和福建的行政官吏,竟没有一个做到任期满的,往往未及终考便遭到贬黜或杀头。有些衙门,因为官吏被杀太多,没有人办公,朱元璋不得不实行“戴死罪、徒流办事”“戴斩、绞、徒、流刑在职”的办法,叫判刑后的犯罪官吏戴着镣铐回到公堂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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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不仅动用刑狱,严加惩处,而且还法外加刑。罪行严重的,处以墨面文身、挑筋、挑膝盖、剁指、断手、刖足、刷洗、称竿、抽肠、黥刺、剕、劓、阉割为奴、锡蛇游、斩趾枷令、常枷号令、枷项游历、迫令自杀、枭首、凌迟、免发广西拿象、全家抄没发配远方为奴、族诛等各种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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