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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雍正却不屑于此。帝位认同的危机,丝毫没有影响雍正果断整顿吏治。清代惯例,新帝登基,都会颁发《登基恩诏》,豁免官员在前朝的罪责。但是雍正一上台,却破例将内阁草拟的“恩诏”当中关于豁免亏空的条例删除。雍正皇帝即位后明确指出,整顿吏治是他面临的第一要务:“古今为政之道多端,究其根本,未有不以吏治为先。”[4]这是因为官场腐败比盗贼为害更大:“命案、盗案,其害不过一人一家而止,若侵帑殃民者,在一县则害被于一县,在一府则害被于一府,岂止杀人及盗之比。”[5]因此,他即位不久就发动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吏治整顿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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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决定以解决亏空问题为切入点,理顺大清财政体制。对于造成严重亏空的官员,雍正对他们先罢官后索赔,要他们自掏腰包赔补。自己还不起的,家人和亲戚代还;畏罪自杀的,人死债不除,仍由其家属亲戚代赔。很多官员因此丢官罢职,甚至进了监狱;在很多地方,贪渎无能的官员被大批撤换。雍正十年(1732年),直隶总督李卫上奏,通省府厅州县官员,在任三年以上者已寥寥无几。雍正也因此获得了“抄家皇帝”的“美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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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在清查亏空的过程中,雍正也比以前更为深入地了解了大清财政体制的弊端。他意识到,官员们的贪污与收入过低之间有着直接的关系,正如康熙初年御史赵璟所说,“俸禄不增,贪风不息,下情不达,廉吏难支”[6]。雍正也认为,官员薪俸过低是一个客观现实。他要求的只是清廉,而并不是让官员们饿着肚子办公:“诸凡总期尔合于公慎而已,朕未有令尔等地方大吏至于困苦之心。”“未有枵腹从事之理,但不欺隐,于分外贪取,即为可嘉耳。”[7]因此反腐要真正取得成效,就要解决官员的收入问题。否则,手段多么强硬,只能起作用于一时,不可能长久:“若图稳之好听,……又不管其养资,但泛言不许扰害地方百姓,恐众属员未必诚服。”[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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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对大清财政体制的深入了解,雍正形成了“养廉银改革”的思路。他决定给地方官员发放养廉银,让他们仅凭工资就能过上体面生活。官员们“均得养家之银,又可杜绝礼物之耗费而安分守己。若非极端不肖者,必不会冒死而动私派于民、挪移钱粮之心”[9],这样可以极大程度上改善吏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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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皇帝按各级官员的官职高低、事务繁简,给全国地方官制定了不同的养廉银标准。一般来说,雍正年间总督每年的养廉银为两万两左右,巡抚为一万五千两左右,布政使为一万两左右,按察使为八千两左右,道府为五千两左右,州县为一二千两。养廉银数额超过了他们各自俸银的数倍、数十倍乃至一百多倍。[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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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戴逸:《乾隆帝及其时代》,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第1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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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转引自冯尔康:《雍正传》,上海三联书店,1999,第5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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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转引自冯尔康:《雍正传》,上海三联书店,1999,第5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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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转引自黄婴、辛雁、方放:《中国历代的改革家》,解放军文艺出版社,1995,第1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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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汉文谕旨汇编》(第三册,无年月谕旨),《论内外文武官员严治侵欺挪移之罪》,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第1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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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蒋良骐:《东华录》卷九,康熙八年六月二十七日,林树惠、傅贵九校点,中华书局,1980,第1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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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见《朱批谕旨》(17),第5、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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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雍正元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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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戴逸、李文海主编:《清通鉴(6)》卷八〇,雍正元年十一月初二日,山西人民出版社,1999,第26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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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见陈光焱:《清代火耗归公和养廉银制度的启示》,《地方财政研究》2009年第3期,第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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陋规:明清的腐败与反腐败 第三节 养廉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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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官员收入一下子增加了这么多,钱从哪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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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的做法是把“火耗”征收,也就是附加税的征收公开化、规范化,由州县政府漫无边际的私下征收改为省政府统一公开征收,不直接进入地方官腰包,收来的“火耗”取一部分作为各级地方官的养廉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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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做法一开始受到很多中央官员的反对,认为这样会增加百姓的负担。但是雍正认为这种做法不但不会增加百姓负担,相反还会降低百姓负担。因为收入不足,大部分官员势必会搜括百姓,而且由于缺乏监管,他们会比实际需要捞得更多。所以“火耗”私下征收已经实际存在很久,养廉银改革只是使它由隐性变成显性,而且得到了国家公开监管,有利于限制“火耗”的恶性发展。确实,“火耗”归公,由省政府公开进行征收,收到的钱进不了地方官的私囊,与地方的利益并不直接挂钩,因此各地的“火耗”征收率普遍降低。改革之后,山西省的火耗率由原来的30%~40%,降到了20%;河南省由原来的80%降到了13%;山东省由原来的80%降到了18%。这样一下子扭转了康熙后期地方官狂征滥派的严重局面,人民的隐形负担相对减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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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证明,雍正皇帝的养廉银改革是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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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增加官员的收入,结果自然是清官吃不饱饭,贪官贪婪无忌。雍正朝以前,地方官员大部分人虽然名义上工资不高,但灰色收入极高,而且国家无法监管,实际上让大部分人都成了法律意义上的“罪犯”和“窃贼”,生活在罪恶感之中。“以下养上”的财政格局,也让官场上不得不官官相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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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廉银改革使财政资金由省级政府支配,规范用途,拨给下级,划清了公私的界限,明确了资金使用的程序。养廉银改革使官员的薪俸收入有了明显增加,也让地方官员的收入显性化、透明化、制度化。地方官可以凭光明正大的收入生活,而不再靠贪污受贿来满足基本生活需要。改革之后,下级没有必要也没有财力向上行贿,上级也可以理直气壮地监管下级。这就打破了长期形成的“下养上”的局面,增强了地方对中央的向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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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重要的是,在养廉银改革之后,雍正就可以正式禁止“陋规”。雍正认为,厚给养廉,就是要让官员“从容不窘”,则自然不贪。“火耗”归公和养廉银制度实施后,官员的合法收入已经可以满足需要,收受规礼自然就少了最重要的借口。在此基础上,雍正皇帝开始禁革“陋规”。他明令禁革一切节礼:“在地方官薪水之资自不可缺,但于属员之手接受节礼陋规,则断乎不可。目今各省内或有尚未分给养廉之员,著各省督抚悉心商酌办理奏闻。宁可以州县应出之项解至藩库,从公发给,而不可使其自相授受,废公议而徇私交,留礼仪交际之名而长贪婪贿赂之弊也。倘再有私收规礼者,将该员置之重典,其该管之督抚亦从重治罪。”(《清世宗实录》卷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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