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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任资格 今天的单位职员,有编内正式职员,也有合同制职员,还有借调、返聘、见习、实习等不同身份者。教师可能有正编教师、合同制教师、代课教师、实习教师之别;又如警察,也有正编的、拥有公务员身份的,或合同制的。在职员发生罪错、引起公众反响时,主管部门会特别申明,那人只是“临时工”而已。类似情况古代也有:官吏有正编的,也有非正编的,或称正员官、员外官,限内、限外等。这一类因编制、员额以及任职的正式程度不同而来的资格等级,我们称为“编任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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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有人认为,“编制”是一种职位管理手段,用于控制常设职位的数量,进而控制组织规模。这个看法当然不错。不过我们的“编任资格”概念,却是在品位意义上提出的,把它看成一种人员的管理手段。承担同样职事的人员,有的是正式职员,有的却不是,他们职能无别但身份却有区别,这个区别是在“人”的方面发生的。香港地区的编外职员,其薪俸可能比正编职员还高一些,因为编外职员的保障与福利相对较少,所以要在薪俸上予以补偿。而在内地,非正编职员通常劳务较重,其薪俸、权利与保障明显低于正编。质言之,“编任资格”与人员的身份、权利与待遇相关,是有等级性的,理应列入本书的讨论范围之内。古代很多增编或编外的职位,其实也是常设的;增编、编外人员有时没有职事,在这时候,它们就因丧失权责而变成了品位。与编任资格相关的等级问题,前人的专门探讨较少,本章第7节要做专门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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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格 我们用“自然资格”一词,指性别、身体、籍贯、年龄等条件。这是本人所不能选择的。传统中国是一个男权社会,占人口半数的女性无权任官,除了宫廷女官。此外,宦官须经阉割,这虽经个人选择,为简便起见,这里仍算成一种生理资格。任职需要考虑身体条件。汉代选拔太学生,有“仪状端正”的要求。担任博士,则须“身无金痍痼疾”,即没有外伤与慢性病。谒者赞司礼仪,所以要“威容严恪”、“美须眉、大音”。“大音”是嗓音洪亮,行礼时的“称”、“赞”、“传”、“警”,都需要大嗓门。唐朝选官有“身、言、书、判”四项标准,其中的“身”即“体貌丰伟”。武官的选任也有“材貌”的要求,以身高六尺画线。明神宗时周嘉谟制订考课标准六条,“六曰貌”。明清选官、选进士、选学生,“貌”也是一个影响因素。清朝的“大挑”就是以貌取人的(22)。汉朝规定,地方长官不能用本籍人担任,这是一种籍贯资格。又如年龄,入仕与致仕都有年龄限制。中国官僚为了早入仕、晚退休,谎报年龄、使用“官年”成风(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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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以上各种资格,它们大多采用了等级手段加以管理,由此而进入了“官僚等级管理”的论题之内。各种资格在不同程度上,与职位结构匹配或不匹配。专业资格、劳考资格、考试资格与职位结构是匹配的。但特权资格、捐纳资格显然就跟职位结构不匹配。功勋资格虽然具有功绩制的意义,但功勋不一定等于任职所需的能力、业绩,也存在着匹配程度不高的问题。德行资格也不一定与职位结构完全匹配。从获得方式看,各种资格也有重叠之处。例如,特权资格与家族资格就有重叠之处;特权资格与捐纳资格,有时也须考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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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资格管理的品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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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讨论资格管理的品位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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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可以只是一般性的任职条件,然而也经常需要分出高下,使之等级化以便评价与选用。年资以年份计。这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按任职总年份累计,如工龄、教龄;一种是按某职务上的工作年份计算,如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在副科级工作3年,方能担任科级正职,在正科级工作4年,方能担任处级副职;在副处级工作4年,方能担任处级正职。业绩在考核中被量化,可以形成等级,例如考级。年资和考级在古代合称“劳考”,“劳”指年资,“考”指考级,它们可以采用“上上”、“中中”到“下下”的等级形式。考试资格的等第,有上第、中第、下第,甲科、乙科、丙科,或一甲、二甲、三甲之别。这是一种技术性的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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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等级继续强化,还可能采用名号的形式,甚至形成位阶。汉代察举科目如贤良、方正、秀才、孝廉等,则是“名号化”了的资格,具有个人属性。只要被举“有道”,这人就可以称“有道”,例如前述郭林宗;只要被举“贤良”,这人就可以称“贤良”,哪怕尚未做官。《盐铁论》中的“贤良文学”,就是这种情况。魏晋南北朝的中正品,就是德行资格的位阶化。科举学历,也是考试资格之位阶化、名号化。现代学历也采用称号形式,例如学士、硕士、博士的称号。功勋资格大量采用位阶形式,如军功爵有二十等、勋官有十二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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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说,王朝为了管理分类资格,还会设置综合性位阶,把各种分类资格熔铸一炉,进行综合管理与统一标示。邓小南先生说:“对选人来说,积考得资,依资叙阶,‘资’与‘考’、‘阶’有不可割断的联系,是‘考’与‘阶’之间的枢纽。在宋代史料中,常常会见到‘循一资’、‘超一资’的说法,这里‘资’一般是指依资应转到的阶。”(25)清晰地区分了“资”、“考”、“阶”的关系。参选人的“资”,要通过“考”来评估和确认,并体现在“阶”上。“阶”是唐宋用以标示资格的综合性位阶,亦称“本阶”、“本官”。存在与不存在“本阶”的两种情况下,各种分类资格与职位的不同关系,以下图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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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本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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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本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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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右图所示,各种分类资格汇总为“本阶”,使“本阶”成为一个中间环节,再与各级职位发生关系。在“职位分等”下,如左图所示,因不存在个人级别,各种分类资格就直接与各级职位发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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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资格可以由一般性的任职条件,发展为资格等级;可能由一般性的资格分等,进而形成专门性的位阶,甚至可能形成一种汇总了各种分类资格的综合性位阶,从而进入资格品位化的最高阶段。即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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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产生之后,会发生什么现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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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综合性位阶把各种分类资格一体化了,为个人品位的标示、计算、比较、升降,提供了重大便利。例如在唐朝散阶制下,如果某士人在明经考试中获得甲科,就可以获得从九品上阶。如果此人父祖为官,那么他还另有门荫资格,根据“若本荫高者,秀才、明经上第,加本荫四阶”的规定,他还可以加阶到从八品上。在其任职之后,若四考满,考级皆为“中中”,则可进一阶,升至正八品下阶(26)。由此,考试资格、特权资格、劳考资格等分类资格,通过“阶”而综汇为一了。我国1956年的30级行政级别也是如此,它综汇了年资、职务、学历多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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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在“资”形成位阶之后,“阶”就将与其他序列,如官品、爵级、勋官等,发生链接关系,出现各种复杂的链接方式,还将发生对应或不对应的各种情况。本阶与官品可能并不一致,唐代曾有“凡注官,阶卑而拟高则曰‘守’,阶高而拟卑则曰‘行’”的规定。亦即,本阶低而担任品级较高的职位,称“守”;本阶高而担任品级较低的职位,称“行”。这种不一致,显示的是资格结构与职位结构的不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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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阶”出现之后,若干品秩要素就可以直接配置其上了,或者通过“阶”与官品的比照而享有相应待遇。例如唐朝,冠服等级就是依散阶而定的。又如官当之特权,即使没有职事官、卫官与勋官,只凭散阶就可以依品减刑。又如薪俸,隋朝的职事官才给禄,不过是按此人的本阶、而不是职事官品给禄的。唐初的一段时间里,薪俸按散阶发放;只要散阶在五品以上,没有职事官也有一份薪俸。宋朝的官僚凭其寄禄官,也能领取一份薪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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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阶”的设置,意味着资格管理的品位化。资格是连接“人”与“职”的桥梁。如果资格管理停留在一般条件和一般性资格分等的状态,那么这时的资格在更大程度上是“任职条件”,或者说重心在职位结构;如果为分类资格设置位阶,甚至出现了“本阶”,“个人条件”就强化了,资格管理的重心向“人”的方面偏转,“人”这方面“一头沉”了。有无个人级别,是“职位分等”与“品位分等”的主要分界。若“资”化为“阶”,则其时的等级管理由“职位分等”转化为“品位分等”,从“以事为中心”,变成“以人为中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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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由于“阶”是独立于“职”而存在的,那么只要有“阶”就能成为“官家人”。这样,人员结构就赢得了一个扩张的空间,将出现人员结构大于职位结构的情况,出现一批“有阶无职”的人员。“有阶无职”也算是有“位”了。在这时候,资格就不仅仅是“任职条件”了,它已变质为“居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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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资格是否品位化,关系到官僚组织的形态、结构与倾向性。品位化的资格管理,对官员个人的任官权利,以及身份及利益,是一个更大的保障。统治者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漠视官僚的品位权益,又在多大程度上感到必须充分保障其品位权益,是一个政治问题,在历代有很不相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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