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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托权责的差遣也发生了品位化,这与今天的一种情况有些相像:今天所谓部级、厅局级、处级、科级,从制度上说只是职位等级,但事实上却经常变成了个人的品位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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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遣的关升资序,看上去比寄禄官疏简得多。不过资序又有“充”、“权”、“权发遣”之别。某一差遣,用本资序的人担任,称“充”;用资序低一等的人担任,称“权”;用低二等的人担任,称“权发遣”。这就使关升资序的等级管理,更复杂入微了。在一任差遣上达到了规定年限,即可“成资”,即计算为资历。朝廷尽量保证官僚能够“任满成资”:有的官僚治事“乏誉”,当局下令待其“成资”后再替换;有的官僚应该“避亲”,当局指示待其“成资”后再放罢(36)。皇帝很关心官僚利益,很注意工作方法,想方设法不让官僚吃亏。可见宋朝官僚政治中,存在着精细计算官资,以保障官僚品位利益的强大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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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君臣对位阶名号,有特殊的热衷与爱好。唐朝宦官使用朝官的散阶,宋徽宗则为内侍省和入内内侍省的宦官,制定了专用位阶。起初是9阶,自内东头供奉官至祗候高班内品;后来增为12阶,自供奉官到贴祗候内品。还有“祗候班”的位阶,及都知、押班各有5阶。宋徽宗还为医官设置了14阶,由和安大夫、成和大夫而下。后来增到了22阶。甚至妃嫔、宫人也采用品位化管理,“内命妇”位阶5等:第1等四妃以下有24级,侍御郡夫人以下有10级;第2等“尚字”以下有29级,“知尚书内省事”以下有5级;第3、4、5等又有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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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外九品的9个等级在宋朝被废弃了,通为“流外”;但面向吏、役,宋廷依然设有若干位阶。比如州衙吏人,从都孔目官到粮料押司官,共10阶,称为“职级”。又职役“衙前”,从都知兵马使到第六名教练使也形成了10阶(37)。宋徽宗时,三馆吏人之职被定级为“流外从九品”,在流外中又弄出了一个“从九品”,这是一个特殊的品位(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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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廷不厌其烦,甚至还给道士设置了道阶。道阶又称“师号”,源于唐朝(39)。宋徽宗政和四年(1114年),设道阶26级(40)。宋徽宗所宠信的温州道士林灵素,其官号之一“通真达灵玄妙先生”,就是道阶中的所谓“六字先生”之号。宋神宗以降,政府还出售道阶以舒缓财政困难。在南宋初,四字师号的售价是二百贯,宋孝宗时贬值到了三四十贯。学道者还可以通过考试获得学历,凡初入学者称道徒,每年考试,根据成绩分别给予元士、高士、大士、上士、方士、义士、居士、逸士、隐士、志士名号,官品正五品到从九品(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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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民间隐居的“处士”,宋廷也为之设置了位阶。宋仁宗“赐处士号”,所设置的名号,有冲晦、安素、清逸、高尚、高隐、通微、善济、葆光、悟静、丹华、守静、和靖、白云、耆德等。对“赐处士号”的意义,徐冲君指出:“在这一行为所反映的王朝与士人之关系中,前者对后者的优位以及后者对于前者的依赖变得越来越强烈了。”(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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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廷制造位阶的热情之高,可称中国官阶史之最,甚至可能是世界官阶史之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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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非品位化的资格管理: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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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可见,魏晋南北朝和唐宋是采用品位化手段管理资格的。另一些朝代的资格管理与之相反,采用职位分等的办法,秦汉就是突出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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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凭爵级不能做官,所以爵级并不构成资格等级。至于“若干石”的秩级,它是职位的等级,而不是个人的资格等级。也就是说,秩级是附丽于职位的,不具个人属性。如果你做了郡守,你就是二千石;如果你做了刺史,你就是六百石;如果你没有了职位,不是郡守、刺史或其他什么官了,那你就什么秩级也没有;其时没有什么等级,能维系你的个人位阶。在这时候,专业资格、考试资格、劳考资格之类,都是直接与职位挂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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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梦家先生论汉代禄秩:“所谓俸给或吏禄制度,其内容是秩别(秩级)、俸禄数量、官职和俸禄性质;即哪一种官职属于哪一秩级,每年或每月应得多少俸禄(所谓岁禄或月俸),用什么物资作为俸禄(如钱、谷或二者各半)。”(43)陈先生尚未使用品位、职位概念,然而他对汉代禄秩的定义仍然相当精确,其“哪一种官职属于哪一秩级”之言,一语道破其特点所在:秩级是官职的等级,而不是官员的个人品位。魏晋南北朝唐宋的官僚,在无职事官时依然拥有位阶,甚至可以凭之领俸(参看本书第四章第4节),秦汉却大不相同。章太炎先生指出:“秦汉时无散阶,去职则夷于庶民。”(44)杨树藩先生也指出:唐宋属于“阶职分立制”(45),官僚在职位之外有个人位阶,而“秦汉以来,文官有职而无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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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通过一个现象,把“有职无阶”的意义看得更为清晰,这就是官员在因病、因丧而一度离职之后,在其再度寻求入仕之时,当局对其原职的秩级如何看待。按照汉制,官僚生病后在三个月或一百天内,可以保有原职,超期就必须离职。又,因儒家孝道日益深入人心,所以汉代官僚在父母去世之时,通常会离职守丧三年(实际是二十五月)。之所以选择因病、因丧两种情况,因为这都是无罪错离职,属人力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情况单纯便于讨论。如果因病、因丧而离职的官员再仕,当局在任命时须保障其原职的秩级,那么秩级就具有了个人属性,跟人走了;如果当局可以不考虑其原秩高下,那么就能证明,汉代的秩级不具个人属性,是附丽于职位的;只要离职,就将丧失秩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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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结果显示,在汉代,因病、因丧而一度离职的官员再仕之时,当局可以完全不管其原秩。简单举几个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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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咸:为河南尹(中二千石),母忧乞行,服阕奔命。桓帝时诏拜尚书(千石)。比原秩低3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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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骏:为赵国内史(二千石),因病免归。起家复为幽州刺史(六百石)。比原秩低3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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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袁良:为广陵太守(二千石),谢病归家。顺帝初年征拜议郎(比六百石)。比原秩低4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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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鲜于璜:为县令(六百石),父君不豫,弃官奉丧。令丞解丧(按指到县令、县丞那里申报服丧结束,获准入仕),州辟典部,入领治中(百石)。比原秩低8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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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4位因病、因丧离职者,其再仕之官,都低于原秩,少的低3级,多的低8级之多。这样的例子还能找到很多。其中一些人,还是通过察举孝廉、方正、贤良,或公府征辟而再度起家的,可这察举、征辟也是未仕士人的起家之途,那么这些人的仕途等于重新开始了。甚至“号称万石”的宰相再仕,新职也有低于原秩的时候。在三公以种种原因逊位离职后,其再仕之官,有中二千石之少府、太常,二千石之永乐少府,比二千石之光禄大夫,比千石之太中大夫,最低的还有千石之尚书令、六百石之尚书仆射。汉廷对大臣如此苛刻,连宋人洪迈都忍不住鸣不平了:“王梁罢大司空而为中郎将,其后三公去位,辄复为大夫、列卿。如崔烈历司徒、太尉之后,乃为城门校尉(比二千石)。其体貌大臣之礼亦衰矣!”(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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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例有力地证明,汉代官员的既往秩级,没有构成个人资格;汉廷可以任意将之安排到较低职位上去,只要工作需要。汉代禄秩的特点,就是“居其职方有其秩,居其职则从其秩”。即:你必须有职位,才有秩级;你转任新职,新职的秩级就是你现在的秩级。汉代的官场,官可大可小,秩级可高可低,人能上能下。当局只看行政需要不需要,你个人无权喊冤叫屈。因病、因丧而在官资上吃了亏,这是你自己的事儿,皇帝不管那么多。这不但与此后历朝不同,甚至今天的官场也做不到。可见汉廷对官僚的个人品位权益,相当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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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禄秩之所以采用职位分等,不给官僚品位待遇,与禄秩的来源有直接关系。秦汉禄秩来源于周代的胥吏“稍食”。“稍食”就是官府发放的口粮与衣装。“稍食”发多少,要根据职事简繁及业绩考课而定。可以推知,“稍食”口粮的等级,就是胥吏的等级,而且这是一种干得多就吃得多、干得少就吃得少的等级,是按劳取酬的、功绩制的,是以“事”而不是以“人”为中心的。周代统治者只优待贵族,对胥吏的品位权益则可以漠然视之。胥吏以口粮之数为等级的做法,在战国以下普及开来了,发展为“若干石”构成的禄秩。昔日胥吏的等级管理之法,现在用于管理百官了。新兴吏员成了帝国行政支柱,却未能承袭周代贵族的特权与荣耀,专制皇帝视“官”如“吏”,可以任意罚责。贾谊为之痛心疾首:“王侯三公之贵……今与众庶徒隶同黥、劓、髡、刖、笞、傌(同骂)、弃市之法。……束缚之,系绁之,输之司空,编之徒官,司寇、牢正、徒长、小吏骂詈而榜笞之。”(47)那么秦汉禄秩不保障官僚的品位权益一点,就不奇怪了:禄秩源于稍食,本是管理胥吏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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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秦汉之外,明清的资格品位化程度,也比唐宋低下得多。唐朝那种散阶,到了明朝就大大变质了,变成了官品的附属物了。唐朝是由门荫而获阶,据阶而授职,明朝却是据职而授阶,考满而进阶。对唐、明散阶之不同,学者已有了很好的分析:“散阶只用于衡量人们的资格。其在明代的特征,是完全在官品的前提下,依据官员的考满情况来授受。具体办法大致是:初入流者先授与其所得官品相应的‘初授散官’;三年考满称职者,再给‘升授散官’。……明代的散阶,很大程度上可说是对唐代职事官正、从各品上下阶的一个稍加扩展的翻版。正因为如此,明代散阶的性质,也就与唐代大不相同了。其主要效用,无非是区别和体现官僚的年劳资格。”(48)进一步说,唐代的散阶官是一种综合性位阶,是个人级别,上面配置了很多利益;明朝的散阶只是劳考资格的等级,是考级的变相,是附属于官品与职位的,而且是一种没多大实惠的荣衔(49)。清朝散阶进而变质为封赠,跟考级关系也很小了,三年考满就可以申请封赠。康熙以后,每逢庆典、恩诏,只要任职满二年,即可申请。孝顺的官员还可以把散阶移封给父祖(50)。可以说,明清的散阶已丧失了资格管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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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散阶已不再构成品位维系之后,明清官僚的迁转资格变动,就主要体现为候选队列中的排序了。明制,诸官九年称职,升二级。二级即二阶,亦即一品。“本朝迁官故事,必九年方升二级。……词林极重五品,凡三考始得之,盖已二十七年矣。”(51)年资是以在官时间计算的,等于“连续工龄”。此外,明廷还使用“俸历”计算年资。“俸历”就是实际在职时间,它与年资并不一致,会有某人“资已十五年,实俸亦十二年矣”的情况。这是因为,官僚患病超过三个月,就要离职“住俸”(停俸),在俸历中把这段时间扣除;官僚若因罪过而遭“罚俸”,则除了扣除俸禄外,还要扣除俸历。官僚有功,则可以“减俸行取”以为褒奖,“减俸”就是减少候选时间(52)。总之,因为俸历是实际在职时间,所以计算俸历比计算年资更苛刻。可见明廷资格管理的倾向,是尽量向职位倾斜,不在职的时间不算数。这种俸历制度,很像汉代的“赐劳”、“夺劳”之制。与宋廷努力保障官僚品位利益、尽量不让官僚在“成资”时吃亏的做法相比,就大相径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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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候用人员,按照制度,应该赴京向吏部投送参选材料,称“投供”。投供是有时限的,到文日期是排序的依据之一。随后,他们就依其不同出身和情由,加入“六班”,排队候选。“凡授官之班有六:一曰除班,二曰补班,三曰转班,四曰改班,五曰升班,六曰调班。凡特旨用分,则别为班焉。”(53)即升、俸深、卓异等,都是优先任用的条件(54)。也就是说,清朝的迁转资格仅仅表现为“分类排队”,却没有位阶化。总的看来,明清资格管理的品位化程度,大为下降了;资格结构与职位结构的匹配程度,相对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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