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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韩振:《幕友论》,《皇朝经世文编》卷二五《吏政十一》,文海出版社1966年版,第9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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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可参党圣元、李继凯:《中国的师爷》,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49—150页。按,除年修之外,幕主还须另行支付伙食钱。高浣月:《清代刑名幕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0—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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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汪辉祖:《佐治药言》,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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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郭润涛:《清代的“家人”》,《明清论丛》第1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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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这些措施,包括不得聘用亲友为幕友;本省或邻省五百里之内之人,不得聘为幕友;幕主迁转新职,幕友不得相从;幕满五年须更换;不得续聘前任之幕友,等等。这些措施往往流于虚文。福尔索姆:《朋友·客人·同事——晚清幕府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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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萧奭《永宪录》卷二上:“乾隆元年,兵部右侍郎吴应宗请督抚设七品幕职二员,两司设八品记室二员,府州县设九品掾司一员。”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95页。其事“后皆不果行”。又见徐珂:《清稗类钞·幕僚类·幕僚定品级》,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3册第13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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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福尔索姆:《朋友·客人·同事——晚清幕府制度研究》,第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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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张敏:《晚清的幕府与官僚制度》,《学术季刊》1994年第1期;杨国强:《百年嬗蜕:中国近代的士与社会》,上海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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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刘禺生:《世载堂杂忆·张之洞罢除宾师》,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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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按,委员原指临时委派的监督或调查人员,后来变成了委派人员的正式职称。参看郑天挺:《清代的幕府》,收入《清史探微》,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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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黎仁凯:《晚清的幕府制度及其嬗变》,《河北学刊》2004年第3期;关晓红:《从幕府到职官——清季外官制改革中的幕职分科治事》,《历史研究》200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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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侯方域《额吏胥》:“吏胥日以伙,每县殆不止千人矣。……今天下大县以千数,县吏胥三百,是千县则三十万也。”《侯方域集校笺》,中州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上册第534—535页。又清人游百川《请惩治贪残吏胥疏》:“州县为亲民之官,所用吏胥本有定额,乃或贴写、或挂名,大邑每至二三千人,次者六七百人,至少亦不下三四百人。”《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二二《吏政七》,台湾文海出版社1972年版,第617页。极端的例子是道光朝的四川巴县,衙役达7000人之多。刘衡:《蜀僚答问》,引自《牧令书》卷十七《刑名上》,清道光二十八年刻本,电子扫描版,第44页。清代四川巴县的吏役,可参李荣忠:《清代巴县衙门书吏与差役》,《历史档案》198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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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费正清:《美国与中国》,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年版,第1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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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王雪华:《清代吏胥制度研究》,第52页。她以全国1300个州县、每州县有吏胥1000人来统计。其中包括经制吏、非经制吏及大量挂名吏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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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周保明:《清代地方吏役制度研究》,华东师范大学2006年博士论文,第129页。据嘉庆上谕,仅直隶一省百余州县,就有差役十余万。“按照这个估计推而广之,全国有近200万差役当不在话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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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基层自治”是一种很有影响的论点。韦伯认为,“事实上,中华帝国正式的皇权统辖权只施行于都市地区和次都市地区。出了城墙之外,中央权威的有效性便大大地减弱乃至消失”。《儒教与道教》,江苏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10页。古德认为:“在中华帝国统治下,行政机构的管理还没有渗透到乡村一级,而宗族特有的势力却一直维护着乡村社会的安定和秩序。”《家庭》,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6年版,第166页。费孝通先生说:“皇权统治在人民实际生活上看,是松弛和微弱的,是挂名的,是无为的。”《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3页。田成有先生认为,自秦朝以来中央政府的权力机构只达到县一级,而县以下还留有广阔的未完全实现有效管理的空间。《乡土社会中的民间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1—52页。这类论点已遇到广泛怀疑。秦晖先生指出,家族与宗族并不能提供有效的乡村“自治”资源,乡村也并不处于“无政府状态”。见其《传统中华帝国的乡村基层控制:汉唐间的乡村组织》,收入《传统十论:本土文化的制度、文化和变革》,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4页;《农民中国:历史反思与现实选择》,河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52页。我们认为,从制度上说,传统农村是一个编户齐民的社会、官吏管理的社会;虽然官吏的行政管理经常失效,但不等于制度上允许“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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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汉书》卷十二《平帝纪》注引如淳:“诸官吏初除,皆试守一岁乃为真,食全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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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吕宗力主编:《中国历代官制大辞典》,北京出版社1994年版,第5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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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何德章先生云:“东汉时低级官吏升任高级官吏仍须保留原秩石等级试用一年。”《中国俸禄制度史》第2章,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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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后汉书》卷四《和帝纪》注引《汉官仪》:“羽林郎出补三百石丞、尉,自占。丞、尉小县三百石,其次四百石,比秩为真,皆所以优之。”语中所提到的“比秩为真”,就反映了在“为真”之前的试守期中,一般使用“比秩”。“皆所以优之”是指给了羽林郞外补的较优待遇,允许他们直接“为真”拿全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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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张德信:《明朝典制》,吉林文史出版社1996年版,第2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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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官阶制度引论 第四章 品秩的构成要素三:薪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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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承担公职,其主要寻求之一就是经济回报。晚清谴责小说《官场现形记》有言:“千里为官只为财”,“统天底下的买卖,只有做官利钱顶好”(1)。现今很多店铺都供财神爷。很有趣的是,中国的文财神、武财神,全都戴着官帽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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