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307603e+09
1703076030
1703076031 受此影响,当时任官交费的现象比较普遍。在五代后唐,诸道节度、观察、防御、经略等使,刺史、县令、诸道幕府参佐,以及诸司带宪衔兼官者,在任命时必须纳钱给御史台,叫做“光台礼钱”或“光台宪衔钱”,交钱后才给告身。任命检校官,则须纳钱给尚书省,叫做“光省礼钱”(22)。想挣钱,就得先交钱。
1703076032
1703076033 宋朝有“进纳”制度,明朝有“纳粟”制度,清朝有捐纳制度。除了官职之外,学历也可以买,例如“例监”。这都是人所熟知的。值得一提的是,宋朝的“进纳”曾包括劳务。宋仁宗时韩琦曾建议,让富民雇人修城,三万工给予太庙斋郎,五万工给予试监簿或同学究出身,七万工给予簿、尉,八万工给予借职,十万工给予奉职(23)。学者把它看成特例。但也不妨认为,它是历史早期以劳务换取官资做法的残留。
1703076034
1703076035 宋朝的进纳制度主要是卖阶,依阶论价。到了南宋之初,因财政困难,差遣也开始卖了。清朝捐纳的花色品种十分丰富,包括捐实官、捐虚衔、捐封典、捐出身、捐加级记录、捐分发等(24)。吏部的候选次序也能捐,交了钱排号就可以前移一些。
1703076036
1703076037 由此人们看到了这样一个轮廓:
1703076038
1703076039 1.历史前期,爵级买卖比较突出,显示这时候“爵”是主干性位阶;在早期观念中,向国家提供财物与劳务被认为是一种贡献,可以酬以官爵。
1703076040
1703076041 2.在魏晋南北朝隋唐,提供财物与劳务以换取出身、提高位阶,二者相为表里。这与此期经济形态、财政特点与人力资源的特殊状况相关。
1703076042
1703076043 3.魏晋南北朝唐宋,由“卖爵”为主转向“卖阶”为主。这跟同一时期等级管理的重“阶”现象是相关的,是“官本位”即行政本位的产物。
1703076044
1703076045 4.宋明清时代,“贡献”观念完全淡化,卖官被视为纯粹的“交易”。明清捐纳,主要是捐实官及捐学历,反映了“阶”的作用大为下降,学历已成为主干性位阶。
1703076046
1703076047 官爵的售价 即令历史早期观念认可用“贡献”换取官资的正当性,也不妨碍其本质上仍是一种交易。那么官爵的售价,就成了其“使用价值”的另一尺度。进而通过官爵售价,就可能查知其时等级秩序的另一些侧面。东汉灵帝“西邸卖官”时的价目,参看下表(25):
1703076048
1703076049
1703076050
1703076051
1703076052 我们看到,从薪俸看,九卿比郡守高50%。售价却反过来了,大郡守的定价比九卿高4—6倍。九卿与县长的俸禄比是180斛比50斛,即3.6:1;售价比却是500万比400万,即1.25:1。又,“其以德次应选者半之,或三分之一”,“德”是说这人有名望,可以少收钱;“次”指的是资历,按资历已有条件任其职者,也可以少收钱。那么“德”与“次”价值,占1/2到2/3左右。例如三公的售价是1000万,而崔烈只花了500万就买到了此官,这因为他是“冀州名士”,所以皇帝给他打折。崔烈的儿子对父亲说:“大人少有英称,历位卿守,论者不谓不当为三公。”“少有英称”就是“德”,“历位卿守”就是“次”。买官是一种投资,它与所期望的回报直接相关。而这一点,将从官职的售价上体现出来。我们认为郡县长官的售价与秩级、与禄额不符,原因在于灰黑收入。第八章第1节曾论及“灰黑收入增大造成正式品秩效力下降”的规律,而郡县长官的售价与秩级、禄额不符,为此提供了新的证据。
1703076053
1703076054 下面是南宋绍兴年间的承宣郎至迪功郎的售价(26):
1703076055
1703076056
1703076057
1703076058
1703076059 承宣郎至修职郎都是从八品官,然而其售价高低竟相差一倍,骤看上去,很让人奇怪。其实这七郎来自元丰改制前的“选人七阶”,或称幕职州县官。宋神宗元丰改制之后,它们都挤在八九品里,看上去只两等,但就官资而言却是7阶,所以售价依官资而不依官品,也是7等。在这时候,售价比官品更清晰地反映了实际品位结构,在官品上看不清楚的等级关系,在售价上一目了然。
1703076060
1703076061 清朝的捐纳定价,除了跟官缺肥瘠与品衔高下有关之外,还跟捐纳者的学历与资历有关。比如康熙时的一次捐纳,同是知县之官,举人来捐,定价1000两;五贡来捐,定价2000两。可见举人的“含金量”比五贡高一倍。
1703076062
1703076063 官爵的买卖样式和定价高下,也是其时等级秩序的一个侧面。在这方面继续深挖,或有新鲜收获。
1703076064
1703076065 中国古代官阶制度引论 [:1703071992]
1703076066 3.转让与回授
1703076067
1703076068 18世纪法国卖官风行之时,人们是把官职视为合法私产的,某些情况下还可以继承。在传统中国,官职位阶也是官僚的既得利益,一旦拥有,就具有了某种程度的“个人属性”。位阶的转让,就是其“个人属性”的一个表现。
1703076069
1703076070
1703076071 周朝的贵族政治之下,爵号当然不能随意转让。汉朝的爵就可以出卖了。这不是说朝廷向民众卖爵,而是说民间自相买卖,老百姓卖、老百姓买,爵级进入市场,自由流通。汉惠帝、汉文帝都有“民得卖爵”之诏。史称“岁恶不入,请卖爵、子”;“数年岁比不登,民待卖爵赘子以接衣食”。遇到灾年没钱花了,老百姓除了卖儿子之外,还卖爵级,皇帝还下诏鼓励百姓卖爵,以作为一种救灾措施(27)。汉武帝时,因功而拥有爵级的人想转让、想出卖,但渠道不畅。为活跃爵级市场、拉动内需,汉武帝下诏:“受爵赏而欲移、卖者,无所流,其议为令。”于是,有司奏请置武功赏官。应劭解释说:“言军吏士斩首虏,爵级多无所移与。今为置武功赏官,爵多者分与父兄子弟,及卖与他人也。”颜师古注:“此诏言欲移、卖爵者,无有差次,不得流行,故为置官级也。”(28)按照应劭之说,武功赏官的办法,为爵位的“移”和“卖”提供了便利,“移”就是“分与父兄子弟”。颜师古解释说,朝廷为方便买卖,特意制定了“官级”。“官级”应是指导价格,以促进爵级的“流行”,即交易流通。
1703076072
1703076073 有一种称为“回授”的爵级转让方式,含有限制的意思。汉廷赐民爵的诏书中,往往规定“爵过公乘,得移与子若同产、同产子”(29),亦即爵级超过公乘的人,需要把超过的爵级回授给兄弟或儿子。公乘是第8级爵,此爵之上可以免役。高敏先生指出,强制回授,其目的就是“要解决民爵过公乘的矛盾,从而杜绝小农因赐爵而获得免役权利的渠道”(30)。
1703076074
1703076075 除了二十等爵,封爵也可以转让。随儒家思想影响日益增大,社会出现了以“让爵”为高的风气,有人就把应袭的封爵让给兄弟,以显示自己思想境界之崇高。西汉韦元成应袭爵,让与庶兄韦弘,汉宣帝赞赏他的高风亮节,许之。东汉邓彪把爵位让给异母弟,也得到了汉明帝的批准。此外又如刘恺把爵位让给其弟刘宪,桓郁把爵位让给其兄子桓泛,丁鸿把爵位让给其弟丁盛,徐防把爵位让给其弟徐崇,等等。范晔指责他们“激诡行生而取与妄”,即自我炒作、沽名钓誉;赵翼也批评说:“夫以应袭之爵而让以鸣高,即使遂其所让,而己收克让之名,使受之者蒙滥冒之诮。有以处己,无以处人,况让而不许,则先得高名,仍享厚实,此心尤不可问也。”(31)但范晔和赵翼忘记了,西汉的爵级本来就是可以“分与父兄子弟”的。
1703076076
1703076077 把二十等爵“分与父兄子弟”,出自私人意愿;封爵的转让,则需要朝廷的批准。在魏晋南北朝隋唐,封爵的转让成为正式制度了,朝廷建立制度协助转让。魏晋有“分邑推恩”之制,有爵者可以分割其所封食邑,封其子弟为列侯、关内侯。例如钟毓,继承了其父钟繇的定陵侯号及1800封户;而魏文帝分其户邑,封钟繇之弟钟演及其子钟劭、其孙钟豫为列侯。还有“回封制”,就是在立了新功而应增封、进封之时,同时封其子弟为侯;或者本人爵邑不变,把新增的爵号转封给子弟。竟陵侯王昶,有功当增其封,但不是增其本人之封,而是另封二子为亭侯、关内侯。魏晋南朝原则上是一人一爵,北朝又不一样,一人可以拥有多个爵号,所以把“别封”的爵号、户邑转给子弟的现象,在北朝非常普遍。正如顾江龙君的概括:秦汉封爵是面向个人的,魏晋南北朝的封爵则是面向家族的(32)。北朝是可以通过爵级获得起家位阶的,所以爵号在家族中转让,就等于起家位阶在家族中转让,那么起家位阶间接地变成了私人所有物,在家族内部进行再分配。
1703076078
1703076079 北朝的位阶,还可以直接转让。有这么几个例子:一、北魏的侍中崔光出于友情,向皇帝上表,请求把自己的位阶降一阶,转让给张彝。由此,张彝由从二品的抚军将军升了一阶,进至正二品的征西将军。二、北齐的卫尉少卿长孙子裕,在历次泛阶中累计得到了17阶,于是申请把这些阶转让给儿子长孙义贞。经当局批准,长孙义贞直接做了三品左将军。三、宋游道上表为李奖请求赠官,“回己考一泛阶以益之”,把自己的泛阶所得拿出一阶,回授给李奖,以提高李奖的赠官官品(33)。在这时候,“阶”是作为个人所有物而被转让的。
[ 上一页 ]  [ :1.70307603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