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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取消了流外九品,吏胥的等级似乎简化了,但其实不然。在品位化的大背景之下,面向吏役又出现了新的位阶。如州衙吏人,从都孔目官到粮料押司官共十阶,称为“职级”。以下又有前行和后行,最低为贴司。“职级”既可以看成一种吏职,同时也是位阶。“衙前”只是一种职役,连“吏”都算不上,然而也形成了十阶,从都知兵马使到第六名教练使。这种阶或职级,可以按任期与功赏进阶(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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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吏员的晋升制度相当细密严整。州院、司理院推司和法司的吏人,每任满三年升转一资。州衙的吏人与衙前,在三年升转之时,需要考试刑法。各县的贴司与手分,在编录司缺员时,可申报考试以充任之,任满三年即升一等名次:原系贴司的,即升手分;原系手分的,即升上一名。都知兵马使满20年,就可以出职;若曾酬奖转资,每一资准许减少3年。公人以左、右为两资,在有战功应转资时,左、右各算一资(92)。总的来说,吏职的迁补包括“升名”与“升等”是两种方式。“升名”是等级之内的名次迁补,“升等”是等级之间的升迁。依前者,同级的吏人按任职时间的排序递迁,必须迁至头名,才能晋升上一等吏职。这是吏职迁补的主要方式。依后者,吏人要逐等晋升、拾阶而上。以三省为例,要按守当官—书令史—令史—主事—都、录事的顺序,由低级吏职升入高级吏职(93)。宋徽宗时,三馆吏人之职被定级为“流外从九品”,在流外中又弄出了一个“从九品”,形成一个特殊品位。宋朝还允许非正编的胥吏,通过年资与考核转为正编,即由“守阙”、“私名”转为“正名”。尽量用正式品位来保障官吏的品位利益,是宋廷等级管理的鲜明特点,而且波及了吏役部分。可以推知,在宋朝不光官僚、而且连吏役也有品位要求,朝廷尽量都予以满足,并不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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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两宋吏员的出职待遇,也存在逐渐降低的趋势(94)。到了明清,情况便出现了较大转折(95)。宋朝的胥吏职级,在明朝已不存在。不在编的胥吏,其身份不可改变,无法转为正编吏员了。吏员出官最高不能超过七八品,比宋元都降低了,而且绝大多数只能担任杂职官。当局还增设各种条件,来延缓吏员出职。一些吏员宁愿一辈子当吏,而不求出职。到了清代,吏员五年任满必须离役,虽有出职制度,但出路已相当狭窄,几乎等于被堵死。编外吏胥领取工食银而已,康熙甚至一度废止了吏员的工食银。随着“科举社会”高度成熟,“官”、“吏”之间判若天渊了。很有意思的是,秦汉禄秩的性质是“吏禄”,来自先秦的胥吏“稍食”,所以采用以谷物定等之法。而在明朝,“吏典行头俱以食粮多寡为称”,书吏以“食米”多寡分为5等,即大二石五斗、大二石、大一石、小二石、小一石(96)。这与先秦稍食、秦汉禄秩,有异曲同工之妙。清朝的书吏也以“食米”多寡为差,“定禄秩时,一吏一役,银米皆有定数”(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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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以上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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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周代胥吏,与贵族官员是两个社会阶层,是“庶人在官者”,近于“民”而远于“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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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秦汉百官皆吏,官、吏相通,二者都采用职位分等的办法管理,百石以下小吏无秩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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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南北朝唐宋,中正品推动了流内外的产生,官、吏在身份上分化为两个层次,二者的管理都品位化了,胥吏的等级管理变繁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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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明清的“官、吏分途”进一步推进,对胥吏的等级管理简化了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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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行政中,精通律例条文的胥吏往往可以舞文弄法,以致人们有这样的观感:“百官者虚名,而柄国者吏胥而已”,“第条例过多,竟成一吏胥之天下”,“天子曰可,部吏曰不可,其不可者亦半焉”,“本朝则与胥吏共天下”(98)。然而与士人的荣耀形成对比,胥吏蒙受着统治者、士大夫和社会的共同蔑视,“流外”、“胥吏”被指为一个道德低下的、甚至可耻的阶层,以致形成了一种“胥吏性恶说”(99)。宋朝“皆士大夫子弟不能自立者,忍耻为之(指为胥吏)”(100)。连女真之主金世宗都有这样的论调:“夫儒者操行清洁,非礼不行。以吏出身者,自幼为吏,习其贪墨,至于为官,习性不能迁改。政道兴废,实由于此!”(101)明朝甚至把“充吏”用作惩罚。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制,廪膳生在校10年以上学无成效、增广生20年以上不通义理者,皆充吏(102)。朱元璋认为“吏多狡,好舞文弄法”(103),屡斥胥吏之害:“一切诸司衙门吏员等人,初本一概民人,居于乡里,能有几人不良。及至为官、为吏,酷害良民,奸狡百端,虽刑不治!”(104)史称“明太祖惩元季吏治纵弛,民生凋敝,重绳贪吏,置之严典”(105),他鼓励官员痛绳胥吏,对违法者处以极刑(106)。统治者显然不把胥吏视为“拥戴群体”,不指望他们提供多少特殊政治忠诚。至于差役,朝廷公然将之称为“贱役”(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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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还有幕友的社会地位问题。邵晋涵云:“今之吏治,三种人为之,官拥虚名而已。三种人者,幕宾、书吏、长随也。”(108)书吏、长随为时所贱,而幕客大多出自业儒不成者。就此而言,幕客、幕友的社会地位处于“士”、“吏”之间。汪辉祖对幕友的定义,就是“士人不得以身出治,而佐人为治”者,而且还有“业儒未竟,治法家言,依之幕下”的说法(109)。福尔索姆认为,清代幕友制度之所以发达,原因就是唐宋明以来“吏”的地位不断沦落、“士”的地位不断上升,由此“吏”、“士”二者间出现了一个空档;于是这个空档,就由幕友来填补了(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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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仪礼·丧服》:“君,谓有地者也。”郑玄注:“天子诸侯及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102、11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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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战国策·魏策四》,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917页。又《汉书》卷一《高帝纪》汉高祖诏:“爵或人君,上所尊礼。”颜师古注:“爵高有国邑者,则自君其人,故云或人君也。”刘邦所言,实为古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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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王夫之:《读通鉴论》卷八《桓帝》,中华书局1975年版,上册第2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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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9—10世纪的拜占庭,最高等的衔号是凯撒(Caesar)、大贵族(Nobilissimus)和宫廷总管(Curopolates)。它们通常只授予皇室成员。凯撒只授予皇储、摄政王。阿莱科修斯一世(1081—1118年在位)改革宫廷头衔体制,设置了首席大贵族、凯撒、上等大贵族、首席贵族、大贵族、贵族等头衔,其中首席大贵族仅次于皇帝。授予的原则是与皇帝的亲疏远近,由此建立了新的贵族统治体制。参看李秀玲:《论阿莱科修斯一世的政治体制改革》,《史学集刊》200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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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表据郭松义、李新达:《中国政治制度史》第10卷(清代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564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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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尾形勇:《中国古代的家与国家》,吉林文史出版社1999年版,第198页以下。明清皇帝对诸王行“家人礼”的例子,如《明史》卷四《恭闵帝纪》洪武二十九年(1396年):“复位诸王见东宫仪制,朝见后于内殿行家人礼,以诸王皆尊属也”;《清史稿》卷八八《礼志七》:“乾隆十一年(1746年),设宴瀛台,赐宗室王公,遵旨长幼列坐,行家人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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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新唐书》卷四五《选举志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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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旧唐书》卷四三《职官志二》、卷五一《后妃上》;《唐六典》卷二《司封郎中》,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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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王溥:《唐会要》卷二二《岳渎》,中华书局1955年版,第427—429页。这样的礼制,都出自古义。《礼记·王制》:“五岳视三公,四渎视诸侯。”《尚书大传·夏传》:“五岳视三公,四渎视诸侯,其余山川视伯,小者视子男。”《后汉书》卷六三《李固传》注引《春秋纬·感精符》:“人主与日月同明,四时合信,故父天母地,兄日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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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王溥:《唐会要》卷二二《岳渎》,第427—4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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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朱溢:《论唐代的山川封爵现象:兼论唐代的官方山川崇拜》,《新史学》第18卷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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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五方帝即东方青帝灵威仰、南方赤帝赤熛怒、中央黄帝含枢纽、西方白帝白招拒、北方黑帝汁光纪;五人帝即上古帝王太昊、神农、黄帝、少昊、颛顼。五人帝简称五帝或配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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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武则天:《五帝皆称帝敕》,《全唐文》卷九六,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990页下栏;又《通典》卷四三《礼三·郊天》,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248页上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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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唐德宗贞元元年(785年)十月诏,见《旧唐书》卷二一《礼仪志一》;又《全唐文》卷五一,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560页上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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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金子修一:《关于魏晋到隋唐的郊祀宗庙制度》,收入《日本中青年学者论中国史》六朝隋唐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3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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