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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方今国势危急,如救焚拯溺,夜以继日,犹恐不及,至师范速成科尤为紧要。若待完全师范毕业,必须五年,各省小学堂将待五年后再开乎?故章程内既设有传习所,又设有旁听生,皆为广施教育计。且折内所言,三十以上至五十以下之举贡生员,不能入学堂者,可入师范学堂之速成科,乃为体恤寒儒,自谋生计起见,因年齿已长,断不能孜孜数年尽学完全科,因设此种学科以便之,故改为简易科则可,删去则不宜也。且此三字名目,乃尊处奏定通行之大学堂章程所有,本拟与寿州详论此事,因时期过促,若再往返辩论,又须迟两三日,是以即照寿州之意更改,想简易两字可无妨碍矣。”《致张野秋》,光绪二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1904年1月10日),苑书义等主编《张之洞全集》第12册,第103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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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近日清国政府又会议大纲,通咨各省云:凡从前之秀才举人,如年岁尚轻者,即入各省高等学堂肄业;其年在四十岁以外者,入学与否,听其自便。所有本岁所进之秀才,一律送入省学堂学习,以为该生等之出路。凡各省乡试经费,即拨归各本省学务处,留充推广学额之经费。凡府厅州县均需设立学堂,学额必须增广。惟各省大学堂,虽有定额,然附课一门,不拘其数,有志向学者,即行收录,免为定额所限,而有遗珠之憾。按与奏折中而议,稍为不同。”《外事·停废科举办法述议》,《台湾日日新报》(汉文)190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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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东方杂志》第5卷第3号,1908年4月25日,教育,第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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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包天笑:《钏影楼回忆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8年版,第2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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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大清宣统新法令》第5册,商务印书馆1910年版,第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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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教育杂志》第1年第9期,1909年,记事,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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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李桂林等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普通教育》,上海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第288页。编者将此折时间定为宣统元年十二月十九日(1911年1月19日),“元年”当为“二年”之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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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有研究指出,私塾的称谓和概念,实际上是晚清以后在西学传入,西式教育体制传入中国的影响下,后出的一个概念。而在所谓私塾的集合概念下,有着各种不同层级和类型的教育形式(家塾、族塾、村塾、乡塾、塾师自设馆等)。左松涛:《“闹塾”与“毁学”:晚清民国的私塾与学堂之争》,中山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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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各省教育汇志·奉天》,《东方杂志》第4卷第4号,1907年6月5日,教育,第1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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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东三省汇闻·学宪批示》,《盛京时报》1907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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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会议政务处奏议复御史赵炳麟奏财政学务亟须整顿折》,《政治官报》第866号,1910年3月30日,折奏类,第10—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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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又奏议复御史赵熙奏检定小学教员章程妨碍教育折》,《政治官报》第866号,1910年3月30日,折奏类,第10—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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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学部通行京外学务酌定办法并改良私塾章程》,《盛京时报》1910年7月30日、31日,8月3—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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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省视学曹林整顿各州县学务通弊条陈》,《湖北教育官报》第2期,1910年3月,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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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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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蒋纯焦:《一个阶层的消失——晚清以降塾师研究》,第1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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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清谈·学堂私塾》,《申报》191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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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左松涛:《“闹塾”与“毁学”:晚清民国的私塾与学堂之争》,中山大学历史系博士学位论文,2006年,第183、1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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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修订法律大臣伍、沈会奏各省课吏馆内专设仕学速成科片》,商务印书馆编译所编《大清教育新法令》第六编,商务印书馆1910年版,第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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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德宗景皇帝实录》卷559、560,光绪三十二年闰四月丙戌、五月己未(1906年6月11日、7月14日),《清实录》第59册,第410、4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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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查现在各省举行新政,需材甚殷,裁判课税人员,尤非专门之学不能胜任。而科举既废,举贡生员苦无求学之地,以之肄业法政,既不如他项科学之难于成就,而年齿长则阅历富,中学深则根底完,必能会通中西,以为效用之具。以视设立类似书院之学堂,但求疏通之路,不筹造就之方者,较为切实。原奏所陈,语皆扼要,自应及时办理,以培有用人才。凡未经设立此项学堂之省分,应即一体设立,其业经设立者,亦应酌量扩充,一俟筹定办法,即行声复到部备核。”《学部通行各省御史乔树枏奏请各省添设法政学堂文》,光绪三十二年五月十六日(1906年7月7日),学部总务司编《学部奏咨辑要》卷1,1909年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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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咨文称:“查京外设立法政法律各学堂,所以造就专门通才,备设施新政之用。兹准宪政编查馆奏定法官考试任用司法各章程,此项人员需用尤众,自应切实筹划,一律扩充。”《学部官报》第129期,文牍,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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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学部奏咨辑要》卷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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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学部总务司编《闽浙总督松寿奏法政学堂历年办理情形片》,《政治官报》第617号,1909年7月17日,折奏类,第7—8页;《四川总督赵尔巽奏请将川省法政毕业学员援案奏留补用折》,《政治官报》第676号,1909年9月14日,折奏类,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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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贺跃夫:《广东士绅在清末宪政中的政治动向》,《近代史研究》198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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