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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见:史学试士当用《史记》、《汉书》。……后代之史固不足熟读,则亦不足以考人。必以详备为事,则马、班之书之外,益以《通鉴辑览》足矣。其政治之学当以国朝为主,国家纪载流传者稀,无已,则于皇朝《三通》择用其一,使习国家掌故,庶亦可也。[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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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有偶,不久《苏报》论说亦批评以《九通》命题太泛:“今政务处议定新章,头场论说五篇,皆按《通典》、《通志》、《通考》及《御批通鉴纲目》、《御批通鉴辑览》等书命题考试。试问上而尚书、侍郎,下而翰詹、科道,向之以帖括进者,其能熟悉《九通》者有几人乎?其能博览群书有几人乎?”[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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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新章定本,不再以《九通》出题,且加入国朝掌故,与吴汝纶的意见颇觉近似。考虑到陆宝忠本系南书房行走,为“里边人”,[20]又与王文韶、瞿鸿禨、张百熙、陆润庠等深度参与改科举讨论与决策的中央大员关系密切,则吴汝纶的声音很有可能通过陆宝忠传递给上述诸人。事实上,就在吴汝纶写信后五日,时在直隶定州主持考试的陆宝忠,即致信张百熙,讨论礼部议复科举新章问题:“礼部议复科举事宜,尚未得见,窃谓竭士子之力,首、二场论、策三艺,已足觇本领,逐场去取,阅者可以专心,不审尚能申言否?”[21]可见陆宝忠支持张之洞的分场去取之法,但认为其方案题量太大,希望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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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虽然报刊传抄版并非定本,但因其传播广,影响实不容轻忽。值得留意的是,辛丑腊月出版的《万国公报》所载科举章程,仍是“新章十二条”。[22]更有甚者,杭州的《浙江五日报》迟至光绪二十八年(1902)正月,仍在转载“新章十二条”。[23]而光绪二十八年夏天刻印的《皇朝经世文新编续集》录载的竟也是“新章十二条”。[24]与此同时,诡异的是,吴汝纶虽然不以《九通》试士为然,且定章亦已去此一条,然而他似乎未见定本,仍以报刊传抄版为据。吴氏在给其子吴闿生的信中虽然批评“《九通》数百卷,谁能悉读,以此考人,直是谬妄”,但他也不忘为闿生兄弟各购一部上海新印的《九通》,以便乡试时携入场中。[25]从上文所引《选报》的“更正”来看,早在光绪二十七年十一月,上海的《苏报》馆已获见礼部所刊章程定本。此外,光绪二十八年三月,远赴奉天查办案件的吉同钧,亦从《邸报》中读到了新章定本。[26]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并非定本的“新章十二条”仍能通过报刊、《经世文新编续集》广泛传播,不仅“误导”了当日的士子及其亲友,也“干扰”了后来的研究者,就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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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辛丑奏定科举新章看,此次改科举确是清代历史上“力度最大,空前未有”的。[27]不过,辛丑奏定新章既与戊戌张之洞、陈宝箴科举新章,辛丑刘坤一、张之洞江楚会奏方案颇多延续,但也损益甚大。其产生和流变背后的曲折,远超既有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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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举改制与最后的进士 二 奏定新章的流变曲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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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子事变后,新政再起。两江总督刘坤一、湖广总督张之洞经由东南互保,地位更加突出。其《江楚会奏变法三折》也成了清廷推行新政的蓝图。[28]于是,张之洞、陈宝箴戊戌年曾经奏准的科举新章成为辛丑科举改章的底本,经过修改后,再度颁行各省,在最后的科举考试中得到了实践,因而影响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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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必须指出的是,辛丑奏定科举新章虽在场次、题量等方面延续了张、陈的戊戌方案,但其间的损益也非常明显,既有张之洞的主动修改,也有政务处、礼部议奏时的权衡取舍。其背后的曲折,与第一章所述中枢、礼部与东南督抚在科举问题上的严重分歧密切相关,值得细致讨论。与戊戌新章相较,辛丑奏定新章的变化主要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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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二场策题的考试范围缩小,取消了专门艺学。张之洞在给刘坤一的电报中提议,二场“但试各国政治学、地理、史事、武备、算学及绘图学、格致学、工商学大义等事,其专门艺学,如声光化电之类,仓卒不能通晓,且试卷只能空言其理,非场内所能考验,自可缓试”。张氏解释说,之所以“将艺学等删去”,是因为“原奏本意,系令考生说其大义,为引人入胜之资,并非携器试验。今略加删改,以冀易准。若原奏照办,今日时局,必难准也”。[29]其实,张之洞的《劝学篇》以及戊戌科举新章,系针对康、梁方案而发,暗含“诋康”的深意,明显有争夺改制主导权的考量。[30]故而,张之洞虽号称“合科举、经济、学堂为一事”,“体用一贯”,[31]看似面面俱到,实则不免高自标置,故意炫博,刁难士子,不易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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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汝纶曾对此大为抨击:“世俗不足责,若朝廷大臣所议改革之法,乃与康、梁书生不晓事者略等,此何说耶!……外国专门之学,中国尚无其人,何能以之试士!且所谓专门之学,必有专门师授,国家亦遣专门考官赴学堂考验,岂如中国以之出题作文,与他业并责之场屋间哉!此议之谬,众所共见,即所云外国时务,见之各报章者,亦仅九牛之一毛,何从窥见全豹,此亦不能用以试士也。”[32]类似的批评尚多。迨拟定辛丑新章时,情势已变,必须更为务实,故张之洞将专门艺学剔除出了二场考试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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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变化最大,且对随后的两科乡、会试产生了重大影响,引发了诸多争论的,无疑是“分场去取”的被否决和废除誊录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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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场去取”的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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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丑科举新章出台过程中关于“分场去取”的论争和是非,需从戊戌改科举谈起。戊戌春间,张之洞在著名的《劝学篇》中,援引北宋欧阳修的观点,称欧阳修当日欲以策论救诗赋,犹如今日欲以中西经济救八股时文。故远师欧阳修遗意,近仿童生府县考复试之法,提出将乡、会试三场场次互易,又逐场发榜、分场去取的构想。[33]本来张之洞拟首场试时务策,专问西政西学,而陈宝箴担心“俗情专事吹求”,建议将中国史学、国朝政治移作首场,“著尊王之义”,以西政西学为二场。张接受了陈的建议。[34]随后《劝学篇》的定稿和戊戌六月初一日张、陈会奏科举新章,均如此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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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在张之洞之前,逐场发榜、分场去取的构想,亦有时人提出。乙酉科(1885)举人、后来做过意大利公使的许珏,曾著文论贡举,即建议逐场放榜,以救考官草率之弊,使三场并重的原则落到实处。同时,既议逐场去取,则三场顺序宜有改易,乡试头场试经文、二场策问、三场四书文,会试头场试策问,二场试经文、三场四书文。如此则经、策并重,若只精于四书文,无益也。[35]许珏此文未标写作时间,然从其不废八股、不提西学来看,必作于《劝学篇》之前。许珏是许同莘的伯父,张之洞的总文案张曾畴是许同莘的舅父,许珏和张曾畴亦关系甚密,则不能排除一种可能性,即许珏的议论,可能通过张曾畴在张之洞及其周围传播,影响到《劝学篇》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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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乡、会试分场去取的构想,虽然不乏支持者,尤其在张之洞系统的官员、学者中颇得赞誉,但是,这一办法也并非无懈可击。就在张、陈戊戌新章刚刚奉旨颁行后,吴汝纶在给新科翰林傅增湘的私信中,就批评分场去取之法,谓“欧公先考策论,后改(考?)诗赋,乃先易后难”,而今头场考中国史事、国朝政治,二场考西政西艺,三场考四书五经,“乃先难后易,适与欧公相反,何谓用欧”。故吴汝纶认为,应“仍三场连考,不用欧公去取之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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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吴汝纶的声音介于朝野之间,且不免李鸿章系统对张之洞的“偏见”,那么,主管科举事务的礼部的意见就必须认真考虑。礼部于戊戌年七月初二日就张、陈科举新章拟定详细章程十三条,其中五条都是针对分场去取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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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揭晓期限问题。礼部一则谓“乡、会试士子例于初八日入场,十六日三场完毕。现定随场去取,二、三场须俟前场发榜后,再行投卷入场,揭晓例限自宜稍为宽展”,再则称“现在更正新章,内外帘一切事宜均不能复循旧制,各省中额及应试人数多寡不同,其如何每场酌定期限之处,臣部实难悬断”,顺势将球踢给了各地:“应请饬下顺天府府尹及各直省督抚体察本省情形,速议具奏。其会试场期,应俟乡试议定后再行核议”。二是每场取中名额问题。针对张、陈提出的首场十倍录取、二场三倍录取,礼部根据会试及顺天乡试通常约取中三百名的情况,计算其首场需取录三千余名,“其余大省乡试均在一千名上下,而各房荐卷又须浮于所取之数,计考官每人校阅,多者千五六百卷,少亦将及千卷”,认为大大超过了以往乡、会试中主、副考官校阅的头场荐卷之数,“即使宽其日限,亦恐难于精审”,因此建议变通处理,“但照入场人数酌定去取,每场以次递减,不必尽拘十倍、三倍之额,应统由该府尹、督抚通筹妥议,一并复奏”。三是誊录、对读人手问题。既定随场去取,则“二、三场以后誊录书手、对读生均可递减其数”,礼部认为应由“监临等于每场事竣,核计下场应用若干名,分别留遣”。四是防弊问题。随场去取后,三场人数最少,礼部建议“令各监临于三场点名后,或在誊录所,或在贴近至公堂两旁号舍,将诸生扃试,另派妥员随同监试官昼夜搜巡”。五是发榜问题。相比以前,由于头、二场也须发榜,但又要与最终正榜区别,所以礼部设计了一套比较复杂的程序。[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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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礼部遵照戊戌年五月初五日废八股、改策论之上谕,于二十二日上奏了乡、会试详细章程,刚刚准行,却被张之洞、陈宝箴的科举新章推翻。礼部当局自然甚觉脸上无光。而张、陈新章准行后,礼部又须据此新章重拟详细章程,且此番变动尤大,则礼部当局有些愤懑不平之气,也就可以想见。所以针对随场去取这一重大变动,礼部既然不能直接反对,就条举为难之处,并屡屡“不敢悬断”,建议顺天府尹和督抚妥筹具奏,以“不作为”表达不满。进言之,礼部对分场去取之法,是不以为然的。就在七月初二日礼部的详细章程刚刚准行后,十一日,安徽学政徐致祥奏请岁、科两试照乡、会试新章,分场去取。奉旨礼部议奏。旋遭礼部议驳。[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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