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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183 [33] 我们举一些事例就可以表明华北的情况。下列一段来自《延庆州志》(1880),2/5a-59b的史料,表明了同一地区各乡村的规模变化相当大:下面的引文可资比较。根据C.Spurgeon Medhurst教士的一篇报告,见Journal of the Royal Asiatic Society,North China Branch,N.S.,XXIII (1888),p.86,山东省益都县约有1,000个村子,25万人口。由于有一部分居民生活在城市里,因而每个村子居民的平均数在250人以下,或许还在200人以下。根据《抚宁县志》(1877),8/15a的记载,直隶省抚宁县有605个村子,267,746位居民。即使假设所有的居民都生活在乡村(事实上当然不是这样),每村的平均人口也只有44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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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187 [34] 参见《正定县志》(1875),卷首图,22b-2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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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189 [35] 参见《定州志》(1850),卷六和卷七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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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192 [36] 应该指出的是,尽管存在着差异(其中一些还十分重要),但是中国乡村的组织模式基本上是相似的,并且以不同的程度向我们展示出本质上类似的活动。因此,中国乡村之间存在着的差异,并没有产生不同类型和种类的乡村,例如印度的“私有型”和“共有型”乡村。B.H.Baden-Powell,The Indian Village Community (1896),pp.8-9,和 The Origin and Growth of Village Communities in India (1899),p.19,指出了印度的两种类型乡村,以及它们之间存在着的区别:R.Mukerjee,Democracies of the East:a Study in Comparative Politics (1923),pp.265-266,指出印度存在三种类型的乡村。(1)地租(ryotwari)型乡村。这种乡村或许是最古老的,它们“起源于一位头人带着些部落或宗族定居某地”。(2)封建领主(zamindari)或地主所有制型乡村。在这种乡村里,“头人必然是地主”。(3)“共有型”的乡村。在这种乡村里,“村民们不只对自己耕种的土地拥有所有权,而且拥有全部的村地”。19世纪和之前相当长时期的中国乡村,可以说有些类似于印度的“私有型”或“地租型”乡村。类似于印度“共有型”的乡村可能存在于古代中国,尽管我们还不能证明这一点。虽然近代学者对孟子“井田制”思想的历史事实持怀疑态度,但是这种思想或许粗略地反映了孟子时代已然不存在的乡村土地分配的原始情况。19世纪中国的单族乡村(后面会讨论此点),宗族事实上就是一个村子,共同拥有大片土地;这种乡村隐约同印度的“共有型”乡村相似。问题在于,19世纪的中国是否存在“村落共同体”。这个问题的答案多少取决于我们对这个词的认定。如果“村社”的性质可以理解为“财产共有”或“共同享有支配财产的权利”,那么可以肯定,中国整个历史时期都不曾存在这样性质的“村社”。正如笔者上面已经指出的,同这种性质的“村落共同体”最接近的是某些宗族制乡村。以此来看,笔者很难赞同Harold J.E.Peake的观点:“村落共同体在中国各地都存在,只有四川通常是分散的村庄。”参见Encyclopedia of the Social Sciences,XV,p.255。随后,他很显然把中国所有的乡村都视为宗族制村庄。可是正如我们将要在第八章所看到的那样,中国许多村庄尤其是华北的村庄,并不是由宗族组成的。Peake还在同书(第253页)中大体上对村落共同体的性质作如下概括:“村落共同体由比单个家庭要大、有亲戚关系或无亲戚关系的一组人群所组成,他们居住在一大栋房屋或若干相互挨连的住房里。这种住房有的呈不规则分布,有的在街道两侧。村民们最初共同在若干可耕地上劳作,划分适合畜牧的草地,并在村子周围的荒地上喂牲口。这些耕地、草地、荒地的所有权归村社所有,一直到毗邻村社的边界。在历史上,大多数这样的乡村都处于封建领主的统治之下。领主支配所在地居民,行使执法权,收缴村社耕种其份额土地的租税。”很显然,Peake的这一定义并不符合中国历史上的乡村;而且,他所说的那种“领主”和居民之间的关系,在中国帝制时代的乡村里是否存在,值得怀疑。在许多重要问题上,研究村社的西方权威并未达成共识。关于传统理论的叙述,可以特别参考George Ludwig von Maurer,Einleitung zur Geschichte der Mark,Hof,Dorf,und Stadt-rerfassung (2nd ed.,Vienna,Auflage,1896);Coulanges,La cité antique(Paris,1864);Henry S.Maine,Village-Communities in the East and West (Lon-London & New York,1890)。关于批评传统理论的著作,可以参见Frederic W.Maitland,Domesday Book and Beyond (Cambridge,Eng.,1897);Jan S.Lewinski,The Origin of Property and the Formation of the Village Community (London,1913);Charles M.Andrews,“The Theory of the Village Community,” American Historical Association Papers,V,Parts I and II,pp.45-61。A.S.Altekar,A History of Village Communities in Western India (1927),pp.ix-x 对印度村社的另一方面作了如下描写:“笔者认真仔细分析了《吠陀》所提供的材料,可以确定在最早时期,村社实际上享有不受限制的自主权。……国家通常同乡村相连,因此找不到机会来界定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范围。”该书在其他地方(p.xi)又写道:“然而,这种自给自足的自治村社并没有持续多久;较大的政治单位发展出现了,乡村很快就成为其组成部分。”无论中国乡村在最早历史上享有什么程度的自主权,这种自主权都没有延续到帝制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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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194 [37] Arthur Smith,Village Life (1899),p.148。正如Smith在同书第149页中所指出的那样,我们应该把乡村市场即“集”从交易会即“会”中区别开来,因为交易会并不是乡村组织的一个单位。还请参见Martin Yang(杨懋春),A Chinese Village:Taitou,Shantung Province(1945),pp.190-191。乡村集市一般组织得很好,它是货物交易的中心。在其中一些集市,至少有些合格的专人负责解决涉及价格、度量衡和其他问题的争议。诸如此类问题的例子,可以参见《延庆州志》(1880),2/3b;《靖边县志》(1899),4/44a,和Yang Ch’ing-kun(杨庆堃),A North China Local Market Economy:A Summary of a Study of Periodic Markets in Chowping Hsien,Shantung(1944),pp.18-20。这些方志和著作所叙述的情况,都发生在19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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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196 [38] “墟”一词在广东和广西两省特别流行;“集”在华中经常使用;在四川和云南,乡村集市则被称为“场”。参见《佛山忠义乡志》(1924),1/31a-b;《嘉应州志》(1898),32/18b-19a;《蒙城县志书》(1915),2/8b-10a;《华县志》(1887),1/12b-13a;《镇雄州志》(1887),3/11a;《新繁县乡土志》(1907),6/7b-8b,及其他地方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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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198 [39] 参见《卢龙县志》(1931),4/1b-2b。关于对清代乡村集市地点和日期的概览,可以参见加藤繁(shigeru kato)的一篇文章(汉译后发表在《食货半月刊》卷五第一期,第51—53页上)。相关事例,可以参见《正定县志》(1875),3/5a-b;《郓城县志》(1893),2/30a-36b;及《郁林州志》(1894),24/4a-5a。〔编者按:加藤繁的文章《清代村镇的定期市》,王兴瑞译。原题名为《清代に於はる村镇の市期市》,《东洋学报》23卷2号,p.52,193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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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200 [40] Yang Ch’ing-kun,A North China Local Market Economy,p.3对华北集市总的情况作了如下解释:“集市日期间隔的长短,因地方环境的不同而不同。大体上,在华北乡村和华南广东省的乡村,每5天举行一次集市,即‘逢五’集。在西南地区的云南省,是每6天举行一次集市。但是在经济特别发达、很有必要进行大规模贸易的地区(比如在许多规模较大的商业城镇,市场是长期存在的),就会每3天甚至2天举行一次。”他还在第25页中说:“相邻地区的集市什么日期举行,必须安排好,这样就不会发生冲突。如果某地赶‘一六集’,那么临近地区就赶‘二七集’或其他不相冲突的日子。这样乡人有什么紧急需要或特别需要时,就可以在5天之内赶一个以上的乡集。”杨庆堃所谈的虽然是20世纪早期的情况,但是他的陈述同样适用于19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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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202 [41] 关于这一点,虽然笔者手头没有直接的材料可以说明,但是上述杨庆堃的研究可以为我们研究19世纪的情况提供线索。他这样写道:“10个基本乡场有效服务范围为1.3英里(3.6里),平均偏差为0.14英里。18个不大不小集市的有效服务范围为2.5英里(6.2里),平均偏差为0.2英里。一个中心集市通常为两种地区的居民服务,其中最重要的是定期或经常赶集的邻近地区居民;其次是较远地区的居民,他们因在邻近地区集市很难买到想要的商品,偶然前来。县城里的中心集市,其服务的邻近地区主要范围为4.3英里(12里),较远地区范围为8.2英里(23里)。……决定一个集市服务地区范围的主要因素是路程。”A North China Local Market Economy,p.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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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204 [42] 参见《洛川县志》(1944),9/6a-b,引1806年旧志。它对陕西洛川县的情况作了如下叙述:“各乡村会集,或每月一日……或每月三四日,皆系本地居民交易,或韩城、白水接界附近居民往来交易,无远地商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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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207 [43] 根据《莘县志》(1887,1/12b-13a)提供的材料,笔者列出下表,可以反映有关情况:表1-6:集市的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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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209 [44] 参见《正定县志》(1875),6/85a-7/27b;《抚宁县志》(1877),8/16a;《滕县志》(1868年修,1908年重刊),5/9a-10b;《睢州志》(1892),1/5a-6a;《郁林州志》(1894),3/1a-19b。乡村集市并不是一致地分布于乡村之中,举例来说,据说河南确山县较大的村子有一到三个集市,而几个小村子一个都没有。参见《确山县志》(1931),1/6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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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211 [45] Bell,China (1884),I,pp.7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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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215 [46] 这种事例在《定州志》(1850),卷六和卷七中到处可见。我们从该志中引用的材料或许有用:表1-7:乡村集市与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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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218 [47] 广东省信宜县总共有22个墟,下列的墟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该表是根据《信宜县志》,卷二之三〔编者按:应为卷二之四〕,1a-b所提供的材料制成的。表1-8:信宜县的墟市关于墟的补充材料,可以参见《佛山忠义乡志》(1924),1/31 b;《阳江志》(1925),2/56a-59a;《恩平县志》(1934),7/13a。根据《佛山忠义乡志》,1/31a的记载,广东习惯上把每十天举行的集市称为“墟”,把每天举行的称为“市”。根据《博白县志》(1832),5/26a -27b的记载,“墟”一词在广西的使用也很广。举例言之,博白县有38个墟,分布在距离县城几里到百里以上的乡村。墟的时间安排,是根据1—4—7和3—6—9的模式进行的。乡村集市称为“场”的,看来起源于四川。根据《铜仁府志》(1890),2/9b的记载,“赶场”一词出现在《蜀语》中,“很早以前”就在贵州使用了。《蜀语》是记述四川风俗习惯的著作。在四川,“场”这一名称的使用延续到最近,其事例可以参见《新繁县乡土志》(1907),6/7b-8b和《盐源县志》(1891),2/3b-5b。云南省也经常称集市为“场”,如《镇雄县志》(1887),3/11a中就这样说道:“于集市上买卖,曰赶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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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220 [48] 参见《处州府志》(1877),24/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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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222 [49] 这种事例可以参见《南宁县志》(1852),3/22a-2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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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224 [50] 参见《长宁县志》(1901),2/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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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226 [51] 参见《香山县志》(1923),5/13a-b〔编者按:应为1873年版《香山县志》〕;《信宜县志》(1889),卷二之四,1a-b;《清远县志》(1880),2/20a-b;《博白县志》(1832),5/26a-b;《泸州直隶州志》(1882),1/41a-43b,2/31b-32b,和2/50a-b;《湄潭县志》(1899),2/21a-23b;《长宁县志》(1877),2/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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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228 [52] 参见《处州府志》(1877),24/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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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230 [53] 参见《九江儒林乡志》(1883),4/76a-82a。在该乡,其他集市就不那么繁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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