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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家八家或数十家共一社,二、六、八月皆致祀,聚其社之所属,备物致祭,毕,即会饮焉。[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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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山西省,社实际上成为村庄公共事务的中心。1883年,张之洞(时任山西巡抚)的一份奏折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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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查:晋俗每一村为一社,若一村有二三公庙,则一村为二三社。社各有长,村民悉听指挥。[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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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明代一样,社更经常地与里甲结合在一起(因此被称为里社),成为税收体系中之一环。《祥符县志》(1898)的修纂者写道:“里甲:凡七十九社,雍正四年(1726)割去山东曹县新安社,实存七十八社。每里置经催一名,以督赋课。”[64] 在直隶邯郸县,社同样变成一个税收单位。1855年,知县卢远昌“逐社”仔细地查阅了税收登记簿,因此能消除此前盛行的“窜社跳甲”的弊端,也就是“社名在东而地在西者,社名在北而地在南者”。[65]在某些事例中,社事实上被当作与里相当的单位,例如17世纪的山东青州道[66]和19世纪的直隶抚宁县[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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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隋唐时期一样,清朝时期的社也同乡村粮仓联系在一起。关于社仓(社区粮仓),俟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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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闻钧天《中国保甲制度》,1935年版,第2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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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China Review,VIII (1880),p.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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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萧一山《清代史》,1947年第3版,第103—104页。其他混淆叙述的事例见于L.Richard,Comprehensive Geography of the Chinese Empire and Dependencies (1908),pp.309-310;包世臣(1775—1855),《齐民四术》,卷四上,1a-b,《说保甲十一》;以及戴肇辰《学仕录》(1867)3/26引17世纪晚期杨名时的文章《为宰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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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杜佑《通典》,3/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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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清朝文献通考》,19/5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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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周礼·地官·遂人》。《地官·大司徒》中描写了一个不同的行政组织体系。后代研究保甲组织的学者通常把这个制度的源头追溯到《周礼》,如《钦定康济录》,2/24a-30b所引。另外参见龚自珍《定庵文集》,1/90-91,《保甲正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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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参见本章注6。这些组织体系虽然变化相当大,然而毫无例外的是,户(家)是地方组织体系中的基础单位,除了一个例外,最小的行政单位都是由5户和10户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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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管子》之《立政第四》《乘马第五》《小匡第二十》《度地第五十七》。〔编者按:萧氏原著中,本注与下注内容错置,今据文意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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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秦朝到明朝的统治者所实行的组织结构,可参见治强《乡治丛谈》,《中和》月刊,1942年第3卷第1期,第59—65页。还可以参见顾炎武《日知录》,卷八“乡亭之职”条;《钦定康济录》,2/24b-29a;柳诒徵《中国文化史》(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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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杜佑《通典》,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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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杜佑《通典》,3/23。该书说:“以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三家为保,每里置正一人,掌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在邑居者为坊,别置坊正一人,掌坊门管钥,督察奸非,并免其课役。在田野者为村,别置村正一人,掌同坊正。”参看柳诒徵《中国文化史》,下卷,第14页,引《唐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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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宋史·兵六·乡兵三》,3/145。梁启超《中国文化史》(第56页)认为,宋代所实行的保甲制度,来源于著名的新儒家程颢的思想。程颢在担任晋城〔译者按:应为留城〕知县期间,建立了一种“保伍法”,规定居民力役相助,患难相恤。梁启超继续说道:“王安石因之,名曰保甲法。”事实上,宋朝政府所规定的保甲制度通常被称为“保伍”。见《续文献通考》,15/2901。闻钧天《中国保甲制度》第9页正确地指出,“保甲”这个名词在宋代首次通行,却难以界定其确切的内涵。就我们所知,这一困难存在于两个方面:其一,不同的名词经常用来指称同一项制度;其二,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名称是相同的或实质上相同的制度,却被赋予不同的职能,由于未能注意到这样的差异或不同,一些作者经常出现对保甲的混乱叙述。例如,Robert Lee,“The Paochia System,” Papers on China,III,p.195-206,就特别强调说:“保甲组织的主要职能实际上包括要求乡村政权承担的所有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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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参见王守仁(1472—1528)《王文成公全书》,卷十六《别录八·公移》中一系列关于“十家牌”的规约;《别录九·公移》中三件关于同一问题的告示。所有这些告示、规约都是在1517年至1520 年间发布的。王守仁在赣南所建立的制度,自然对后来的保甲体系产生了某种影响。举例来说,清朝早期以努力发展保甲而著称的陈宏谋(1696—1771),在其著名的关于地方行政制度研究的《从政遗规》(上卷,31b-32a)中,就引用了王守仁关于“十家牌制”的某些规定,并在事实上模仿王守仁的做法来建立自己的体系(上卷,33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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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大清会典》(1908),17/2a;《大清会典事例》(1908),158/1a;《清朝文献通考》(1936),19/5024;《大清律例汇辑便览》(1877),20/17b;《清史稿·食货志》,1/2a-5b。并见《户部则例》(1791),3/4a-10b,该则例对乾隆五十年(1785年)左右规模宏大的调整措施作了概括。《清朝文献通考》,21/5043描述了与此措施不同的规定。另一项叫作“总甲”的官方体系将在下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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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南宁县志》(1852),4/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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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浏阳县志》(1873),5/3b,引旧志,年代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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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刘衡(1776—1841)《庸吏庸言》,第88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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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通州志》(1879),1/42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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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临漳县志》(1904),1/19a-28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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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同官县志》(1944),18/4a,引1765年旧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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