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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靖边县志》(1899),1/28a-2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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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黄六鸿《福惠全书》(1893),21/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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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滕县志》(1846),12/8a,引孔广珪于1836年至1838年间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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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1897),28/32a,引冯桂芬1860年左右所写的一篇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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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黎平府志》(1892),卷五上,77a-78b。〔译者按:“十一户”原书作“十户”,今据原典径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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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南阳县志》(1904),3/20a-21a。有时,乡的地位为“路”所取代,比如在四川富顺县,每路下设数量不等的保,每保下设数量不等的甲。见《富顺县志》(1931),8/12 b-1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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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在保甲组织的第二次演变中,10户这一层级被称为“甲”而不是“牌”。这一变化的原因或许在于保甲体系和税收体系的混乱(或套入),因为税收体系中最低层的单位也称为甲。作为税收体系中的甲包括11户;在谈论里甲体系时就会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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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明史》,卷77:“太祖仍元里社制,河北诸州县土著者以社分里甲,迁民分屯之地以屯分里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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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明史》,卷77。并参见《续文献通考》,13/2891和16/2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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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明史》,78/13b。并参见《畿辅通志》(1884),96/20b-23b;《贺县志》(1934),2/16 b-18a,引1890年旧志;闻钧天《中国保甲制度》,第2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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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例见《扬州府志》(1810),16/15b-16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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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大清会典事例》(1908),257/1a;《清朝文献通考》,19/5024;《清朝通典》(1935年重印),9/2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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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正如其他地方指出的,这是一些历史学家作出混乱的陈述和不正确的推断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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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大清律例汇辑便览》(1877),8/47a-48b 、20/17b 和25/99b-10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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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容县志》(1897),9/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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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长宁县志》(1901),2/1b〔译者按:应为2/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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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贺县志》(1934),2/17b-18a,引1890年旧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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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引见织田万(Yorozu Orita)《清国行政法分论》卷一,第19—22页。〔编者按:《清国行政法分论》为《清国行政法》之中译本,编者未见。编者所见者为《清国行政法》(日文版共六卷,分为泛论两编和各论四编),以及中文版《清国行政法泛论》。上引文在第二卷《各论》第一编12页。见《清国行政法》,东京:岩松堂书店,1936。〕织田万根据这一情况正确地作出结论:“保甲则以稽查奸宄为主,里坊厢则以征收丁银为主。”〔编者按:引文参考中文本《清国行政法泛论》,东京:金港堂书籍,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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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闻钧天《中国保甲制度》,第2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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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最混乱的事例之一见《富顺县志》(1931,8/12a):“顺治十七年(1660)令民间设里社,则有里长、社长之名。南省地方以图名者,有图长;以保名者,有保长。其甲长又曰牌头,以其为十牌之首也。……各直省名称不同,其役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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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织田万《清国行政法分论》卷一,第479页评论说:“该制度是以元朝的社制和明朝的里制为基础的……清王朝建立之初所确立的此种农业互助的里社制,是一项临时性措施呢,还是后世皇帝都要遵循的永久性制度呢?目前尚不能解答此问题。查阅诸如《大清会典》和《户部则例》之类的典籍,发现自顺治期间确立里社制以来,并没有明确颁布诏令废除该制度。……或许,清王朝初期曾推行过此项制度……但随后自然放弃了。”〔编者按:织田万原文见《清国行政法》第二卷,第311页,“里社”条。又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一六八:“(顺治)十七年覆准。设立里社。令民或二三十家、四五十家聚居。每遇农时、有死丧疾病者,协力耕助。”是该条资料一直在《会典事例》中存在,并非只在早期版本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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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邯郸县志》(1933),2/7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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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滦州志》(1896),13/12a-50b。抚宁县和保定府(均属直隶)存在着类似情况。见《抚宁县志》(1877),8/15b;《保定府志》(1881),24/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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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睢州志》(1892),2/13a-1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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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临漳志》(1904),1/29 b-3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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