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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临漳志》(1904),1/29 b-3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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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湖北通志》(1921),34/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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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湖北通志》(1921),34/1042,引《光化县志》;34/1045-1046,引《光绪湖北舆地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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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南海县志》(1910),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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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厦门志》(1839),2/20b-2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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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南昌县志》(1919),3/1a-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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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九江儒林乡志》(1883),1/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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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信宜县志》(1889),1/1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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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南昌县志》(1919),3/1a-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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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左传·昭公二十五年》。H.G.Creel(顾理雅)对“社”的宗教意义这样解释:“在把国家当做统治家族世代相传的财产的情况下,宗庙就象征着国家。但是,国家也被视为领土的统一体即‘祖国’,就此意义来说,其象征就是被称之为‘土地庙’的社。起初被献祭以求丰收的对象只是长出庄稼的土壤;在遇到干旱时,人们认为向土地献祭,天就会降雨。没有某种象征是难以向土地献祭的,这种象征就是土堆。一开始可能是自然的土堆,但随后每个村庄都会搭建起这样的土堆。由于它们象征着小地方的土地,因而成为各个社区宗教活动的中心。”Birth of China(1937),pp.336-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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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隋书》,7/10b-1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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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文献通考》,2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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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Wittfogel(魏特夫)和Feng Chia-sheng(冯家昇)合著的History of Chinese Society:Liao.p.379:“这种粮仓(义仓)是与所有地方公共事务举行的中心即乡村祭坛(社)联系在一起的地方组织。”关于地方粮仓的讨论,见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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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元史》,93/3a;《续文献通考》,1/2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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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明史》,77/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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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续修庐州府志》(1885),18/9b;或《洛川县志》(1944),13/2a,引1806年旧志。“抑强扶弱”誓词这样说:“凡我同里之人,各遵守礼法,毋恃力凌弱,违者先共制之,然后经官。贫无可赡,周给其家。三年不立,不使与会。其婚姻丧葬有乏,随力相助。如不从众,及犯奸盗诈伪、一切非为之人,不许入会;如能改过自新,三年之后,始许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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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贺县志》(1934),2/10b,引1890年旧志。〔译者按:“十家”原书作“七家”,今据原典径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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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张寿镛《皇朝掌故汇编·内编》,53/1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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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祥符县志》(1898),8/34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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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邯郸县志》(1933),2/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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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李渔《资治新书》,二集,1/13b。山东青州分巡道周亮工1663年曾经指出:“至于一社之中有一社长,即是里长,每甲各有一甲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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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抚宁县志》(1877),8/15a〔译者按:应为8/15b〕。修纂者在该页指出:“(抚宁)原设二十一里,今止十二社五屯,共存一十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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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乡村:19世纪的帝国控制 第二部分 乡村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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