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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512 [53] 《信宜县志》(1889),1/1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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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514 [54] 《南昌县志》(1919),3/1a-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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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516 [55] 《左传·昭公二十五年》。H.G.Creel(顾理雅)对“社”的宗教意义这样解释:“在把国家当做统治家族世代相传的财产的情况下,宗庙就象征着国家。但是,国家也被视为领土的统一体即‘祖国’,就此意义来说,其象征就是被称之为‘土地庙’的社。起初被献祭以求丰收的对象只是长出庄稼的土壤;在遇到干旱时,人们认为向土地献祭,天就会降雨。没有某种象征是难以向土地献祭的,这种象征就是土堆。一开始可能是自然的土堆,但随后每个村庄都会搭建起这样的土堆。由于它们象征着小地方的土地,因而成为各个社区宗教活动的中心。”Birth of China(1937),pp.336-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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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518 [56] 《隋书》,7/10b-1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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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520 [57] 《文献通考》,2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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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522 [58] Wittfogel(魏特夫)和Feng Chia-sheng(冯家昇)合著的History of Chinese Society:Liao.p.379:“这种粮仓(义仓)是与所有地方公共事务举行的中心即乡村祭坛(社)联系在一起的地方组织。”关于地方粮仓的讨论,见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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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524 [59] 《元史》,93/3a;《续文献通考》,1/2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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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526 [60] 《明史》,77/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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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528 [61] 《续修庐州府志》(1885),18/9b;或《洛川县志》(1944),13/2a,引1806年旧志。“抑强扶弱”誓词这样说:“凡我同里之人,各遵守礼法,毋恃力凌弱,违者先共制之,然后经官。贫无可赡,周给其家。三年不立,不使与会。其婚姻丧葬有乏,随力相助。如不从众,及犯奸盗诈伪、一切非为之人,不许入会;如能改过自新,三年之后,始许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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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530 [62] 《贺县志》(1934),2/10b,引1890年旧志。〔译者按:“十家”原书作“七家”,今据原典径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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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532 [63] 张寿镛《皇朝掌故汇编·内编》,53/1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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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534 [64] 《祥符县志》(1898),8/34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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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536 [65] 《邯郸县志》(1933),2/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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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538 [66] 李渔《资治新书》,二集,1/13b。山东青州分巡道周亮工1663年曾经指出:“至于一社之中有一社长,即是里长,每甲各有一甲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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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540 [67] 《抚宁县志》(1877),8/15a〔译者按:应为8/15b〕。修纂者在该页指出:“(抚宁)原设二十一里,今止十二社五屯,共存一十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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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545 中国乡村:19世纪的帝国控制 [:1703091587]
1703092546 中国乡村:19世纪的帝国控制 第二部分 乡村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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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548 中国乡村:19世纪的帝国控制 [:1703091588]
1703092549 第三章 治安监控:保甲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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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551 中国乡村:19世纪的帝国控制 [:1703091589]
1703092552 保甲体系的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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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554 “居马上得之,宁可以马上治之乎?”[1]清王朝的建立者非常明白这句中国谚语的含义。为了坐好天下,他们并不只是单纯依靠军事力量,还吸取和采用了以前各王朝发展起来的统治技术和规章制度。中国新统治者一进入北京,就继承和采纳了明朝遗留下来的整个行政体制和基层行政体系,并且作了看起来必要的修改,使之对自己的统治更安全、更适合。保甲,就是清朝统治者所推行的最为重要的基层统治体系中的一大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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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556 然而,清代保甲制度最终形态的确立,经过了一段时间。清代建立其保甲体系的第一步,是在顺治元年(1644年)。是年,摄政王采纳金之俊(汉人,兵部侍郎)的建议,下令地方官员把所有服从新朝统治的百姓编成牌、甲。[2]根据官方的编组规定,1644年所确立的保甲编组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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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558 州县城乡,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头,十甲立一保长。户给印牌,书其姓名丁口,出则注其所往,入则稽其所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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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560 显然,上述规定是一项登记制度。推行该制度的目的,在于加强对那些生活在刚刚被征服地区之上的居民进行统治。与此同时,清王朝还建立了另一项制度,与上述规定大体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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