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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堡子村庄聚族满百人以上,保甲不能遍查者,拣选族中人品刚方,素为阖族敬惮之人,立为族正。如有匪类,报官究治,徇情隐匿者,与保甲一体治罪。[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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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手头没有足够的资料来评判绅士阶层反对保甲控制所带来的总体影响。或许,绅士们并不是在任何时候都公然反对,使保甲组织完全瘫痪下来,而是阻止治安监控在清帝国每个地方发展成为完全或持续有效的制度。无论怎样,我们都不应该匆忙作出结论,认为统治者努力置绅士于保甲组织控制之下,是大错特错的。很明显,即使绅士阶层接受控制,保甲制度也不会运行得更好。在清政府看来,把一些绅士置于保甲组织控制之下,相对于完全任其自由来说,当然要好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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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绅士出任保甲头人,相较于把他们纳入保甲控制之下,推行起来要更为顺利。因为绅士阶层经常联合抵制保甲的推行,他们对推行保甲并没有兴趣。与此同时,清政府使保甲组织不受绅士阶层左右的尝试,也失败了。19世纪,清帝国各个地方的骚乱、反抗日益严重。此时地方绅士才意识到很有必要保护自己的“身家性命”,开始逐渐重视保甲组织,并经常积极支持它的运行,组织团练训练工作。负责推行保甲、监督保甲运行的地方官,从经验中得知,地方绅士的合作是加强治安监控体系不可或缺的条件,就像清政府推行的所有其他政策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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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在18世纪结束之前,地方官员们已经普遍地感觉到必须利用绅士阶层来帮助推行保甲体系。[121]这种认识在19世纪更加成为常识,同时因绅士阶层要保护自己利益的意愿而得到加强,因而地方官很容易将之转变为行动。19世纪中叶担任四川巴县知县的刘衡,就依靠地方绅士来推行保甲,比起他的前任来说,效果要好得多。[122]1850年代早期任贵州省镇远府知府的胡林翼,劝告“有衣食、有顶戴”的绅士,在各自家乡承担指导保甲组织和团练组织训练两项工作。[123]1890年代早期担任湖南巡抚的卞宝第,得到了绅士阶层的帮助来推行保甲体系。[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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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举两例来描绘地方官是如何利用绅士阶层的帮助来推行保甲体系的。第一个事例发生于陕西省靖边县。根据《靖边县志》(1899)的记载,1896年取得知县职位的丁锡奎,是这样利用地方绅士的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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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每堡向有总绅各二人,但地势寥阔,即请各总绅分举各屯散绅一二人,再公议团总几人、牌头几人,以资帮助。均取端正勤谨、素孚众望者充之。……各绅团于亲查户口册时,带有门牌,先择定各牌头,即各给门牌一张,将牌头姓名、住址、生业及大小丁口,照章填完,并将所管九家姓名均填列在上。月造花名册送县备案。……此后,此十家中如有招贼窝赌,及行窃不法等事,花户报牌头,牌头查实报知该绅团议处,如不服公议,报官究治。[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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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靖边县保甲组织的设置情况如表3-2所示:[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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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2:靖边县的保甲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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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事例发生在贵州省黎平府。根据《黎平府志》(1892)的记载,修志者首先指出,清政府的规定排除了头戴“青衿”的士子和在衙门充当吏员的人,而要求由普通人来充当保甲组织的负责人;[127]接着,描述了黎平府当地任命保甲负责人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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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官……传谕老年绅耆,以每隅每段先举总甲二人,每一村寨先举里长二人,不论有无顶戴,以平日公正晓事,为众所信,并执有恒业,通识文字之人为断……然后于所举总甲二人内,每隅每段核定一人,总司一隅一段之保甲……于所举各里长内,每寨各定一人,以寨之十家甲长隶之……其十家甲长即责成里长自为择定。……禀官存案……无须举充。[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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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例特别有趣。黎平府故意在安排人选时不考虑其社会地位,绕开了清政府不准由绅士担任保正甲长的规定。既然充当保甲负责人的资格包括读写的能力,而这种能力对于乡村中普通百姓来说是很少有的,那么,由绅士来充当的趋势就相当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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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事例中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尽管清廷规定保长、甲长的职务不能由绅士来担任,然而在实际中出现了相反的趋势。多少令人感到奇怪的是,清政府没有设法阻止这种趋势,地方官也没有隐瞒依靠绅士阶层推行保甲体系的企图。的确,早在1863年〔编者按:应为1862年〕,顺天知府林寿图就上奏清廷,建议广泛地采纳利用“绅耆”(年老而有声望的绅士)来推行保甲体系的做法。[129]或许在清帝国当时的社会环境下,根本不可能自然地把绅士阶层排除在保甲组织领导成员之外,清政府终于认识到这一点,因而默认了上述实质上不可避免的发展趋势。不过,把绅士阶层置于保甲组织控制之下的早期规定仍然有效,清政府除了防止地方影响集中于一个阶层之外,还要防止“恶绅”把保甲组织变成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否则无论是对清王朝的统治利益,还是普通乡人的社会福利,都是相当有害的。因此,防止“恶绅”的企图,就很有必要。许多眼光敏锐、能够看到问题的官员,都认识到了这一点。[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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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甲体系试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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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保甲体系并非清王朝统治乡村地区的唯一工具,那么我们只有将它置于清王朝整个复杂的统治体系中,才能精确地评价其地位。此处可借由分析一些对保甲体系有直接或特别影响的背景和因素,尝试作一个阶段性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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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王朝统治者也在随时评估保甲体系的推行效果,他们的看法大体上是悲观的。仅仅在保甲体系设置半个世纪多一点之后,康熙帝在1708年(康熙四十七年)就抱怨说,由于官员们没有集中精力来推行保甲,使得其效果不佳。[131]其后不到20年(1724年),雍正帝〔译者按:萧氏原文误作顺治帝〕就警告说要防止出现保甲组织“有名无实”的局面,以及“未蒙其利,多受其累”的后果。他接着在1726年(雍正四年)发布上谕强调指出:“自康熙四十七年整饬保甲之后,奉行既久,往往有名无实。”[132]1757年(乾隆二十二年),乾隆帝在一道上谕中说到,保甲措施仅仅是“以具文从事”。[133]嘉庆帝和道光帝也在一系列上谕(1810年、1812年、1816年和1850年)中,充分流露出对保甲体系推行情况的失望。[134]道光帝〔编者按:应该是咸丰帝,参考正文71页编者按〕还在事实上把广西省及其邻近省区爆发“会匪”(即秘密社会“土匪”)作乱和其他民变的原因,归结于这些地区的地方官推行保甲不力,说他们因“视保甲为故事”而不努力推行。[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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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官员的评论同他们的皇帝一样悲观。根据一位担任过知县的作者在1690年左右的叙述,在某些地方,保甲体系崩坏,保甲头人已完全消失,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负责保甲事务的是乡长(乡村中年高有德而素行服人者)。[136]大约80年后,广东省一名高级官员1769年上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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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有司,非不循例奉行,乃闾阎之间,仍属奸良莫辨,即近日匪案之发觉,由于保甲之举首者甚少。[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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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帝阅后深以为然,抱怨“有司视为迂阔常谈,率以具文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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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世纪和19世纪的许多官员同他们的前辈一样,也非常悲观。经验老到的知县汪辉祖,在1870年左右肯定地写道,尽管在事实上,保甲体系的有效运行与否是基层行政绩效考评的依据,但是官员们很少实力奉行。[138]担任过云南省广通县知县的何绍祺,1844年上任伊始就写下这样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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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之保甲,虚贴门牌,隐匿不知,迁徙不问,徒饱胥役,即诩善政。民病盗喜,官乃恬然。[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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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说,即使在那些高级官员努力利用保甲制度达到统治目的的省区,地方官也经常习惯性地“怠玩”。[140]王定安在1870年代的叙述,显示他对保甲体系的绝望,他谴责保甲是一项根本不可能推行的制度,认为什么时候设法加强推行,什么时候就会引起麻烦。[141]官方文献资料的编撰者刘锦藻,在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前不久)追溯性地评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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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甲者,人异其说,家自为书,大率拾《周官》之余唾,袭宋臣之遗制,实则通都大邑尚循故事,至若偏僻之壤,并一纸空文而亦未遍及。[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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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评论未免过于悲观。认为保甲体系对于清王朝统治者没有一点用处,显然并不妥当。这种治安制度在乡村中的建立,即使它从未取得统治者所期望的理论效果,但是对农民大众毕竟产生了一些威慑性作用,使得一些潜在的反叛者不敢贸然行动,从而维护了清王朝对乡村的统治。仅仅是这一点威慑性作用,就足以使之成为清王朝有用的控制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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