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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George Smith,A Narrative (1847),p.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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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Mossman,China (1867),p.191:“在中国所有城镇、城市,有一种官员,名叫地保,其职责在于登记土地的变迁情况,并在田间地头安放石头,把户主的名字写在上面,表明土地属谁所有。”参看注86中所引的翁同龢的一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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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H.S.Bucklin ,et al.,Social Survey (1924),p.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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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织田万《清国行政法分论》第一卷,页214—216〔编者按:见《清国行政法》第二卷,137页“地保”条〕。织田万引王凤生《保甲事宜》,认为地保的职能同里长和甲长的职能有区别:地保的职责在于催征赋税,帮助地方官调查谋杀案件和其他案件;而里长和甲长的职责在于侦探和汇报犯罪活动。〔编者按:王凤生《保甲事宜》原文:“里长、甲长专查本甲本里容留奸匪,其一切催征钱粮命盗词讼等事,仍归地保办理,于甲长概不责成。”见徐栋编《保甲书》(1848)卷二。〕织田万据此认为根本不可能确定地保的本质。一方面,地保被认为是清政府的征税负责人(因而是旧里甲体系的负责人),另一方面,里长和甲长(旧里甲体系的实际负责人)却被视为保甲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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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大清律例汇辑便览》(1877),25/10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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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陈宏谋《培远堂偶存稿》,15/28a-29a。作为江西巡抚的陈宏谋,在1741年春发出的一项檄文中,告诫其下属要认真地推行保甲制度。这篇官文中,陈宏谋使用了另一个较少见的词语——“乡地保甲”。〔编者按:引文见《严缉窃贼檄》,乾隆六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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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汪辉祖《学治臆说》,卷下,第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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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汪辉祖《学治续说》,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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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80/25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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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丁日昌《抚吴公牍》,28/5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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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丁日昌《抚吴公牍》,34/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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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李棠阶(1798—1865)《李文清公日记》(1915),第十册,道光丁亥〔译者按:应为丁未〕农历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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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翁同龢《翁文恭公日记》,38/32a-3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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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见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28/32,引冯桂芬(1809—1874)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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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在职能转移的过程中,保甲同乡约(即“讲约”体系,笔者将在第六章中讨论)牵连在一起了。最早提到“乡约”和保甲是一项制度的事例之一,见于1799年(《清朝续文献通考》,25/7757)。随后其他事例,见于19世纪,此时的乡约经常成为保甲的同义语;这类事例可以参见《城固县乡土志》19a、《定州志》(1850)6/1a-b和《广州府志》(1878)109/5b。这样,如同怎样区别“地方”和“地保”两词语一样,如果不参考乡约产生的时代背景,我们不能确定它的实际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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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这些地方官包括刘衡、朱孙诒、周金章、魏礼和葛士清。闻钧天《中国保甲制度》(第305—325页和第342—347页)摘录了他们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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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这是曾国藩的话,引自闻钧天《中国保甲制度》第310页。〔编者按:应为318页,曾国藩原话是“团者,即保甲之法也”。〕参见曾国藩《曾文正公批牍一》中收录的凤凰厅团练和衡阳县保甲组织的文件,并参见《奏议一》中关于团练组织训练情况的上奏,和《奏议二》中解释团练一些显著特色的上奏。《批牍》和《奏议》都收于《曾文正公全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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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例见《南阳县志》(1904),8/29a-b;《靖边县志》(1899),4/55b;《仁怀厅志》(1895),4/29a-33b。还可以参见葛士浚《皇朝经世文续编》,68/15b;李桓(1827—1891)《宝韦斋类稿》;和王仁堪(1849—1893)《王苏州遗书》,5/1a-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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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富顺县志》(1911年修,1931年刊),8/1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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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丁日昌《抚吴公牍》,32/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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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李慈铭(1830—1894)《越缦堂日记·桃花圣解庵日记》,庚集第二集,38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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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清朝续文献通考》,25/7761-7762。传统的保甲制度并没有完全被遗忘,清廷在1898年春所发布的一道上谕就可以说明这一点(《大清历朝实录·德宗朝》,416/2b-3a)。在“百日维新”期间,湖南省当局把保甲制度改变为近代治安制度,由黄遵宪负责,参见叶德辉《觉迷要录》(1905),1/17a。1927年后不久,南京国民政府就恢复设置了保甲组织,并作了一些修改。国民政府期望新的保甲组织能够承担起地方警察、地方保卫和地方行政等职能。由于未能区别国民政府的保甲制度和清朝的保甲制度职能上有什么不同,使得一些作者得出了错误的结论,例如,闻钧天《中国保甲制度》(错误随处可见);陈之迈《中国政府》(1945),第3册,第77—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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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张声玠《保甲论》。该文收入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80/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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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大清历朝实录》(圣祖朝,3/3a;世祖朝,37/21a-b)和《清朝文献通考》(25/5071)中,都表明在清王朝统治早期,给予官员和知识分子一些特权和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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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清朝文献通考》,25/5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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