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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黄六鸿《福惠全书》,21/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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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皇清奏议》(1936),58/1a。〔编者按:广东布政使欧阳承琦《陈保甲简要之法疏》,乾隆三十四年。〕还请参见张寿镛《皇朝掌故汇编·内编》,53/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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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汪辉祖《学治臆说》卷下,第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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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引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80/38a-b。〔编者按:何绍祺《禁化牛丛论》。〕还请参见孔广珪写给滕县知县彭斗山(1836—1838在任)的一封信〔编者按:《上邑侯彭少韩书》〕,《滕县志》(1846),卷十二《艺文中》,8a-b。曾国藩在安徽也发现保甲制度的推行状况令人失望。他在1852年初的一道奏折中说道:“庐、凤、颍、亳一带,自古为群盗之薮。……近闻盗风益炽……民不得已而控官,官将往捕,先期出示,比至其地,牌保辄诡言盗遁,官吏则焚烧附近之民房,示威而后去;差役则讹索事主之财物,满载而后归,而盗实未遁也。”参见《曾文正公奏稿》,1/4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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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参见卞宝第1863年的一份上奏,《卞制军奏议》,2/89a-b。按照该奏折所说,对顺天府推行保甲制度情况的检查表明,即使是清帝国政治统治中心的顺天府,其下属县份通州、怀来〔编者按:清代怀来应属宣化府〕、三河和其他地区等地的地方官员,有的只是半心半意地对待保甲制度,有的根本就不去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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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王定安《求阙斋弟子记》(1877),27/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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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清朝文献通考》,25/7758。〔编者按:应为《清续文献通考》。〕编撰者刘锦藻补充说:“惟画区自治,庶可以实行治安乎?”这一观点大体上与先前主张改革的人的看法相同。黄遵宪就是一个显著的例子。他于1898年(即在“百日维新”失败之前不久)在湖南省废除了保甲组织,并设置了“保卫局”。时任盐法道的黄遵宪,赞同“平等”“民权”的学说。“以为保甲徒虚语”,黄遵宪决定按照西方国家的警察制度,设置保卫局。巡抚陈宝箴同意了黄遵宪的计划。参见王先谦(1842—1918)《虚受堂文集》,7/7b-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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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19世纪一位西方作者的报告,就描述了下列情况:“据说,华中地区的一知县在湖广总督的指导下‘着手进行人口普查’。该知县对于其下属送交上来的情况很不满意,决定亲自调查人口。居民们‘对知县的执拗极为吃惊,意识到他的最终目的是征收令他们难以承受的重税,于是纷纷逃离县城,到乡野躲藏起来’。因此,该知县不得不放弃努力,上吊自杀,以躲避可以预料到的惩罚。他留下的记录如下:”E.C.Baber,“China in Some of Its Physical and Social Aspects,” Proceedings of the Royal Geographical Society,N.S.,V.1883,pp.442-443。这段描述文字上不尽真实,但是所反映的情况却是可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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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张寿镛《皇朝掌故汇编·内编》,53/1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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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这份奏折收录在《皇清奏议》(51/1a)中。〔编者按:陈宏谋《筹议编查保甲书》,乾隆二十三年。〕当时,他担任江苏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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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丁日昌《抚吴公牍》,43/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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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张寿镛在《皇朝掌故汇编·内编》(53/4b)中引用的1799年发布的一道上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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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张寿镛《皇朝掌故汇编·内编》,53/4b。清政府本身也并不要求数字和信息绝对正确。1791年所续纂的《户部则例》3/1a-b中,就记录了清政府当时正在推行的措施:“凡州县造报每岁民数,令各按现行保甲门牌底册核计汇总,无庸挨户细查花名。”关于上报到清廷的错误百出的登记册,其事例可以参见《清朝文献通考》,19/5033。该书举了两个事例,其一,湖北省应城县知县总是上报说,应城县每年的人口增长确切数字为8人;其二,湖北省枣阳县知县则上报说,枣阳每年人口增长的确切数字为6人。许多人都注意到了这种虚假的准确性,其事例可以参见戴肇辰的《学仕录》,9/2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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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张寿镛《皇朝掌故汇编·内编》,53/4b;《清朝文献通考》〔编者按:应为《清续文献通考》〕25/7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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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丁日昌《抚吴公牍》,43/9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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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74/21a。〔编者按:彭鹏《保甲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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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陶元淳的文章,见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74/10a。〔编者按:陶元淳《条陈四政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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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80/5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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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黄六鸿《福惠全书》,22/1a〔译者按:在23/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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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1680年代早期担任三河县知县的彭鹏(1637—1704)的评论,引见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74/2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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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张惠言(1761—1802)《论保甲事例书》,引自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74/15b。戴肇辰的《学仕录》(13/25a)也收录了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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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大清会典事例》,158/2b。一些西方观察家也作出结论说,保甲组织并没能够上报犯罪,如G.W.Cooke,China (1858),pp.435-436.Legge,“Imperial Confucianism,” China Review,VI(1877-1878),p.369,从三个角度来论述保甲组织没有上报犯罪及犯罪分子的原因:“首先,真正关心人民大众的地方官员相当少,父母官们关心的仅仅是他们的名望。他们害怕把有关其管辖地区发生的偷盗事件上报到高一级官府中去,除非这种上报所引起的调查在他们自己引导之下。……地方官深知这一点,因而总是报告说他们所辖保甲区内并无偷盗事件发生。……再次,全国各地到处都有许多不知廉耻的乡绅和文人,他们在文学创作上再也不能有什么进步;全国各地还有许多所谓的讼师。这种乡绅、文人和讼师,全部都或多或少地同衙门联系在一起。强盗、小偷给他们带来的好处相当大,他们有目的地把强盗、小偷隐藏起来,分享赃物。穷苦人……则不敢出头上报。其三,在许多情况下,乡人本身懒惰。他们虽然知道在自己所在的十户区内就有强盗、小偷,但是并不告发。他们愚蠢地认为:‘只要强盗、小偷不伤害我们,我们为什么第一个出头呢?’问题还不只是这些。有的乡人,不但不去告发,反而同贼人联系在一起,他们或许会廉价买下赃物,共同分享赃物。”看来,Legge的论述是非常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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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张琦写给朋友的一封信,引见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80/26a。〔编者按:张琦《答陆劭文论保甲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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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1814年(嘉庆十九年)的一道上谕,引用了汪志伊的评论,参见《清朝续文献通考》25/7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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