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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100 [105] 在职能转移的过程中,保甲同乡约(即“讲约”体系,笔者将在第六章中讨论)牵连在一起了。最早提到“乡约”和保甲是一项制度的事例之一,见于1799年(《清朝续文献通考》,25/7757)。随后其他事例,见于19世纪,此时的乡约经常成为保甲的同义语;这类事例可以参见《城固县乡土志》19a、《定州志》(1850)6/1a-b和《广州府志》(1878)109/5b。这样,如同怎样区别“地方”和“地保”两词语一样,如果不参考乡约产生的时代背景,我们不能确定它的实际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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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102 [106] 这些地方官包括刘衡、朱孙诒、周金章、魏礼和葛士清。闻钧天《中国保甲制度》(第305—325页和第342—347页)摘录了他们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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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104 [107] 这是曾国藩的话,引自闻钧天《中国保甲制度》第310页。〔编者按:应为318页,曾国藩原话是“团者,即保甲之法也”。〕参见曾国藩《曾文正公批牍一》中收录的凤凰厅团练和衡阳县保甲组织的文件,并参见《奏议一》中关于团练组织训练情况的上奏,和《奏议二》中解释团练一些显著特色的上奏。《批牍》和《奏议》都收于《曾文正公全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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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106 [108] 例见《南阳县志》(1904),8/29a-b;《靖边县志》(1899),4/55b;《仁怀厅志》(1895),4/29a-33b。还可以参见葛士浚《皇朝经世文续编》,68/15b;李桓(1827—1891)《宝韦斋类稿》;和王仁堪(1849—1893)《王苏州遗书》,5/1a-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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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108 [109] 《富顺县志》(1911年修,1931年刊),8/1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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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110 [110] 丁日昌《抚吴公牍》,32/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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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112 [111] 李慈铭(1830—1894)《越缦堂日记·桃花圣解庵日记》,庚集第二集,38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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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114 [112] 《清朝续文献通考》,25/7761-7762。传统的保甲制度并没有完全被遗忘,清廷在1898年春所发布的一道上谕就可以说明这一点(《大清历朝实录·德宗朝》,416/2b-3a)。在“百日维新”期间,湖南省当局把保甲制度改变为近代治安制度,由黄遵宪负责,参见叶德辉《觉迷要录》(1905),1/17a。1927年后不久,南京国民政府就恢复设置了保甲组织,并作了一些修改。国民政府期望新的保甲组织能够承担起地方警察、地方保卫和地方行政等职能。由于未能区别国民政府的保甲制度和清朝的保甲制度职能上有什么不同,使得一些作者得出了错误的结论,例如,闻钧天《中国保甲制度》(错误随处可见);陈之迈《中国政府》(1945),第3册,第77—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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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116 [113] 张声玠《保甲论》。该文收入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80/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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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118 [114] 《大清历朝实录》(圣祖朝,3/3a;世祖朝,37/21a-b)和《清朝文献通考》(25/5071)中,都表明在清王朝统治早期,给予官员和知识分子一些特权和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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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120 [115] 《清朝文献通考》,25/5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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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122 [116] 《清朝文献通考》,21/5043。编撰者评论说:“考之《周礼》……大抵以士大夫治其乡之事为职,以民供事于官为役。……至于唐,乡职渐微,自是凡治其乡之事,皆类于役。”这就是说,清代保甲中所有的徭役都称“役”——均由普通百姓承担,绅士并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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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124 [117] 黄六鸿《福惠全书》,23/18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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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126 [118] 张寿镛《皇朝掌故汇编·内编》,53/1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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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128 [119] 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1887),74/25b。关于“贡生”“监生”和“生员”等名词的意思,参见Chung-li Chang,The Chinese Gentry,特别是书中第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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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130 [120] 《清朝文献通考》,23/5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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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132 [121] 张惠言(1761—1802)在一封谈论保甲制度的信中流露出来的看法,就反映了当时地方官普遍的看法。参见戴肇辰《学仕录》,13/24a-31b。〔编者按:《论保甲事例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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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134 [122] 刘衡《庸吏庸言》,第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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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136 [123] 胡林翼《胡文忠公遗集》(1867),57/11a-1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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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138 [124] 参见卞宝第《卞制军奏议》,9/15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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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140 [125] 《靖边县志》,4/54a-55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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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142 [126] 《靖边县志》,1/28b-29b。从这一设置情况来看,居住在县城的唯一“总绅”,明显担任推行靖边县保甲制度的总责。在靖边县所属6个乡中,没有一个乡有“总绅”。一般说来,在县署所在地的县城,比起在乡村来说,绅士的活动要集中得多,因而保甲制度或许推行得要好些。这类事例可以参见叶昌炽《缘督庐日记钞》。叶在该书2/24b-25a中指出,据说在县城里,保甲组织被有效地利用起来保护绅士利益不受“暴徒”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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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144 [127] 《黎平府志》(1892),卷五上,78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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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146 [128] 《黎平府志》(1892),卷五上,92a-b。云南省广通县知县诱导绅士“乐意地”担任甲长。见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80/39a。〔编者按:何绍祺《禁化牛丛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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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148 [129] 林寿图的上奏收在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80/52a-b。〔编者按:林寿图《敬陈弭盗刍言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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